四川省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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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

四川省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职称

申报评审基本条件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改革,加快推进工艺美术专业领域急需紧缺及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适应四川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改革完善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制度,提高评价质量,选拔和培养更多的高素质工艺美术专业人才,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从事工艺美术制作、工艺美术研究、工艺美术设计、工艺美术管理等领域在职在岗工艺美术专业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工艺美术专业设初级、中级和高级职称。

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名称依次为工艺美术员、助理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师、高级工艺美术师和正高级工艺美术师。

第四条工艺美术包括雕塑工艺(含砚刻)、金属工艺、漆器工艺、家具工艺、花画工艺、编制工艺、结绣工艺、织毯工艺、印染工艺、珠宝首饰工艺、陶瓷工艺、烟花爆竹工艺等。

第二章基本申报条件

第五条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员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

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

(三)任现职以来,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

(四)任现职期间,如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近五年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务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3.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

4.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造成重大损失,并负有技术责任或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六条学历、资历条件

(一)工艺美术员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毕业。

大学专科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1年以上;中专或技工院校全日制中级工班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2年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或高级工艺美术师工作室从事专业工作3年以上,经考察合格;或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5年以上。

(二)助理工艺美术师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并经考察合格;或大学本科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1年以上;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1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2年以上;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毕业,取得工艺美术员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2年;或中专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4年以上;或技工院校全日制中级工班毕业,取得工艺美术员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4年;或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10年以上。

2.中专(不含)以下学历,取得工艺美术员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5年;或取得工艺美术员职称后,在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或高级工艺美术师工作室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且独立完成至少3件具有一定水平的作品。

3.获得相应专业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2年。

(三)工艺美术师

具备博士学位;或取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2年;或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大专学历,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4年;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毕业,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4年;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毕业,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4年;或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5年;或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15年。

获得相应专业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3年。

(四)高级工艺美术师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5年;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毕业,取得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5年;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毕业,取得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5年。

获得相应专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4年。

博士后期满合格出站,从事工艺美术工作,可参加高级工艺美术师评审。

(五)正高级工艺美术师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5年;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毕业,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5年。

第七条能力、业绩条件

(一)工艺美术员

1.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专业工作的操作能力。

(二)助理工艺美术师

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艺难题。

3.具有指导工艺美术员工作的能力。

(三)工艺美术师

1.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有关的标准、规范、规程、法规,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运用于工作实践。

2.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完成本专业较高水平的研究、设计项目,作品设计意念新颖,风格独特,业绩较显著。

3.具有指导助理工艺美术师工作的能力。

4.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主要设计负责人)完成2项以上工艺美术产品系列的设计、制造。

(2)参与编写过工艺美术专业的培训教材,承担过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教学工作。

(3)撰写能代表自身专业理论、技术水平及业务能力的代表作(如学术论文、技术报告、著作等)1篇。

论文或著作是否公开发表不作统一要求。

(四)高级工艺美术师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系统掌握本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标准、规程、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前沿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

2.有较丰富的专业设计工作经验,高超的技艺,作品设计意念新颖,风格独特,主持完成本专业高水平的研究、设计项目,业绩显著。

3.具有指导工艺美术师或研究生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4.获得工艺美术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主要完成人)。

(2)作为项目的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专业评比三等奖以上的相应奖项,其项目经省级评审专家组认定达到较高水平。

(3)从事传统工艺美术技艺工作15年以上,业绩突出,其主创的传统工艺美术作品获得省(部)级专业评比三等奖以上的相应奖项,其作品经省级评审专家组认定达到较高水平。

5.论文、论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任工艺美术师以来,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工艺美术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独著(或合著)出版白酒工程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且著作已正式出版。

(2)未发表论文的,应提供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或成果转化业绩的行业标准、发明专利、技术鉴定报告、技术可行性论证报告、技术创新工作报告等材料。

(五)正高级工艺美术师

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2.长期从事工艺美术发掘、传承、保护、管理、研究、创新、发展、人才培养等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工艺美术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4.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特殊人员。

(2)获得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

(3)作品参加2次以上高级别的国际专业展览。

(4)被国家级或省部级专业艺术馆收藏的作品不少于2件。

(5)作为主要参与者,参加完成的工艺美术类重要项目或设计方案,被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或单位采用并实施,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作为主要参与者,主持解决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的技术、技艺问题,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第一完成人或第二完成人),或经有关部门专业鉴定,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7)主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上院校工艺美术专业的培训教材,并公开出版。

5.论文、论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任高级工艺美术师以来,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独著(或合著)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且著作均正式出版。

(2)在工艺美术专业技术岗位上业绩和成果特别突出、未发表论文的人员,应提供本人为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4篇以上。

第八条  任现职期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一)参加援彝援藏服务期满1年以上的。

(二)“四大片区”外的专业技术人才,任现职务期间到“四大片区”服务满1年或与“四大片区”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以上支援服务关系或参加精准脱贫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

(三)获得相关工程类专业学位的工艺美术技术人才。

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提前申报年限不能累计计算。

第九条  在基层工作累计满1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工艺美术师。

累计满2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高级工艺美术师。

第十条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三章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对在工艺美术专业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任职年限)、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工艺美术师。

(一)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奖项。

(二)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重大项目的研究、设计或发明、引进、转化技术创新成果(专利)并用于生产实践,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并经同行专家鉴定认可。

第十三条对在工艺美术专业岗位上做出突出显著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业绩和成果特别突出,经2名工艺美术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或正高级工艺美术师推荐,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高级工艺美术师。

(一)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奖项。

(二)主持完成省、市级以上重大项目的研究、设计或发明、

引进、转化技术创新成果(专利)并用于生产实践,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并经同行专家鉴定认可。

(三)四川省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获得者。

第十四条在工艺美术领域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建设难题,在工艺美术工程技术岗位上做出巨大贡献,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工艺美术师。

(一)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奖项。

(二)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

(三)国家级工艺美术行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四)中国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获得者。

第十五条国家和我省有其他相关职称申报评审破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答辩

第十六条高级工艺美术师和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评审应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面试答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人员必须参加答辩:

(一)达到规定学历但非工艺美术专业或非相近相关专业的。

(二)破格申报的。

(三)符合高级工艺美术师基本申报条件,未发表论文的。

(四)享受基层、援藏援彝、“四大片区”以及脱贫攻坚政策的。

(五)申报正高级工艺美术师的。

(六)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学科专业组认为应当进行答辩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件作为申报四川省工艺美术职称的基本条件,有关市(州)、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各地、各行业、各单位产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研究制定适用于本地、本行业、本单位的职称评审或推荐标准条件,但均不得低于本标准条件和国家标准。

第十八条  本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者,均包含本级。

(二)本条件中的“主持”是指课题(项目)负责人;“主要参与”是指在课题(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

(三)国家科学技术奖,是指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

(四)省级科学技术奖,是指四川省人民政府设立的省级科学技术奖励(包括四川省科技杰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部级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防、国家安全的特殊情况设立的部级科学技

术奖项。

(五)中国专利奖是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奖项。

(六)重大损失,是指经济损失在10-100万元。

(七)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八)专业刊物是指公开发行具有国际国内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刊物。

(九)四大片区是指高原藏区、大小凉山彝区、秦巴山区、乌蒙山区。

第十九条转化技术创新成果,须提供该项目验收(鉴定)、产生利润的账务账目、纳税证明等佐证材料。

第二十条各类奖励以奖励证书为依据,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最高奖项计。

以单位名义获得的科技奖励不得作为个人业绩材料上报。

第二十一条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2年。

本条件中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现行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条件由经济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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