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站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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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站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工程

质量监督工作(计划)方案

工程名称:

编制:

审定批准: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年月日

一、工程项目概况

二、监督人员情况

三、参与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履行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二)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三)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四)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四、监督工作内容

(一)监督交底

(二)定位监督

(三)监督抽查

五、其他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一、工程项目概况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

建筑面积工程造价

基础类型结构层数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监督注册号

二、监督人员情况

责任监督人员

姓名

专业

职称

联系电话

三、参与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履行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施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手续;

2、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

3、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重新报审;

4、国家规定必须实施监理的工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理;

5、建设单位自行管理工程的,必须建立与项目建设相适应的由专业人员组成的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切实执行;

6、无明示或者暗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或降低工程质量行为;

7、无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行为;

8、无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无强令施工单位在不利于保障施工安全、质量的条件下施工行为;

9、无肢解发包工程行为;

10、不得强令施工单位在未取得正式设计变更的情况下,擅自变动工程主体、承重结构及建筑物的荷载分布;

11、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擅自交付使用,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12、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履行的其他质量责任和义务。

(二)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应与本单位资质相符,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工程;

2、注册执业人员有合法资格证明;

3、勘察成果真实,报告提供的地址情况、测量情况、水文情况基本准确;

4、设计修改、变更签发及时,手续完整、合法;

5、除特殊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材料、设备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6、参加施工过程中的检查、验收及重要质量问题和事故的处理,参加人员应是相应专业的技术负责人或有同等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

7、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履行的其他质量责任和义务。

(三)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承揽的工程监理任务应与本单位资质相符,不得转让监理任务;

2、监理的工程项目有监理委托手续及合同;

3、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有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

4、指派有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总监、监理工程师,建立符合规定、专业人员配套齐全的项目监理班子,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配置必要的检查工具和检测、测量仪器;

5、现场监理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按要求制定监理规划、监理细则、旁站计划等;

6、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企业工艺标准等,对隐蔽工程及时验收签认;

7、对进场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行验收检查,实施见证取样制度,并按规定记录;

8、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

9、督促施工单位对工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及时整改,对其整改结果进行签认;

10、监理资料齐全并与工程实物施工同步;

11、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或工序)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12、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监理单位应履行的其他质量责任和义务。

(四)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所承担工程与本单位的资质相符,项目经理与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施工许可证上对应名单相一致;

2、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3、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套,并具有相应资格及上岗证书;

4、配有与工程的类型、规模及施工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企业标准及规范、标准;

5、有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能贯彻执行:

(1)组织施工技术交底,对设计中不利于保证施工质量的做法、施工中必要的材料代换等应及时办理设计变更,无设计变更,不得改变工程的设计内容;

(2)执行班组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

(3)对建筑材料、构配件有能保持其质量的存放条件,有原材料、构配件进场验收、检验、保管和使用的规定;计量器具应及时校准,材料、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按规定进行进场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不得在试验项目上作假或要求检验机构帮助作假;按规定对现场标养室、搅拌现场进行管理;

(4)做好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隐蔽工程项目检查记录,记录要及时、真实,并与工程实物施工进度同步;

(5)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6)整理工程质量资料要及时、真实、完整、齐全。

6、有与工程施工相配套的施工机械、器具;

7、及时上报并认真处理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

8、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建工程项目内容,对于合法分包的项目内容,必须对分包单位承建过程中各环节进行管理,并承担责任;

9、法律、法规等规定施工单位应履行的其他质量责任和义务。

四、监督工作内容

(一)监督交底

监督方案经审批后,监督员第一次到达工程现场时,应向建设、监理、施工等有关方面人员进行监督交底。

监督交底的内容: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参与建设各方质量责任和义务;

3、质量监督的程序、内容、抽查计划和注意事项;

4、站确定的该工程责任质监员;

5、答疑及其他。

(二)定位监督

定位监督内容见附表1,具体情况如下:

1、基槽(坑)、桩成孔验收

(1)基槽(坑)开挖及桩成孔后,实物质量经施工单位自检符合要求,并经建设(监理)单位检查认可;现场准备工作应将龙门桩、轴线、中心线、标高等标出;验收资料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检)查至符合要求后,报质监站责任监督员对资料内容进行核查。

上述各环节程序及其内容均符合要求并具备验收条件后,施工单位应提前1个工作日书面(质量验收监督通知单)告知质量监督站,由该工程责任监督员签署验收意见,建设(监理)单位根据验收意见和共同商定的验收时间通知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有关方面人员参加验收,监督人员在约定时间内到达现场进行验收监督,验收符合要求后相关单位应及时办理签证。

验收不符合要求或未经监督验收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2)验收程序

①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介绍验收部位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情况、质量问题处理情况和自检情况;

②建设(监理)单位介绍施工过程及验收前的检查、监理情况;

③参加验收的人员现场检查实物质量和验收资料;

④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发表检查验收意见;

⑤质监站监督人员介绍施工过程中的监督抽查情况,发表此次监督验收意见。

2、桩基、基础、主体结构分部质量验收

(1)桩基、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完成,实物质量经施工单位自检符合要求,并经建设(监理)单位检查认可,且基础无回填土覆盖、轴线、中心线、标高等标出;桩基工程必须经检测符合要求;主体结构框架标出柱轴线、标高、楼面垃圾清除、线管敷设到位;验收资料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检)查至符合要求后,报质监站责任监督员对资料内容进行核查。

上述各环节程序及其内容均符合要求并具备验收条件后,施工单位应提前1个工作日书面(质量验收监督通知单)告知质量监督站,由该工程责任监督员签署验收意见,建设(监理)单位根据验收意见和共同商定的验收时间通知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桩基检测等单位有关方面人员参加验收,监督人员在约定时间内到达现场进行验收监督,验收符合要求后有关单位应及时办理签证。

验收不符合要求或未经监督验收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2)验收程序

①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介绍验收部位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情况、质量问题处理情况和自检情况;

②建设(监理)单位介绍施工过程及验收前的检查、监理情况;

③参加验收的人员现场检查实物质量和验收资料;

④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发表检查验收意见;

⑤质监站监督人员介绍施工过程中的监督抽查情况,发表此次监督验收意见。

3、专项工程验收

(1)钢结构、幕墙、钢网架及装配式结构构件吊装等工程完成,实物质量经施工单位自检符合要求,并经建设(监理)单位检查认可;验收资料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检)查至符合要求后,报质监站责任监督员对资料内容进行核查。

上述各环节程序及其内容均符合要求并具备验收条件后,施工单位应提前1个工作日书面(质量验收监督通知单)告知质量监督站,由该工程责任监督员签署验收意见,建设(监理)单位根据验收意见和共同商定的验收时间通知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有关方面人员参加验收,监督人员在约定时间内到达现场进行验收监督,验收符合要求后相关单位应及时办理签证。

验收不符合要求或未经监督验收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2)验收程序:

①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介绍验收部位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情况,质量问题处理情况和自检情况;

②建设(监理)单位介绍施工过程及验收前的检查、监理情况;

③参加验收的人员现场检查实物质量和验收资料;

④设计单位发表检查验收意见;

⑤质监站监督人员介绍施工中的监督检(抽)查情况,发表此次监督验收意见。

4、监督检测

基础、结构施工阶段,我站将根据有关规定在相应的验收批施工完成后,对选定的验收批构件实施监督检测,监督人员将对拟实施监督检测的检测时间、检测部位、检测项目、检测现场条件及检测时应提供的辅助人员等具体情况提前通知施工单位,检测时,建设(监理)单位应派质量管理人员到场见证。

监督检测具体内容详见附表2。

5、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屋面、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建筑电气、通风与空调、智能建筑和电梯分部的质量监督,参照上述方法进行。

6、竣工验收监督

(1)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并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后,相关单位将已经建设(监理)单位检查符合并认可的完整的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和建设单位应提供的竣工验收组成人员组成情况、竣工验收方案、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包括结构安全、室内环境质量和使用功能抽样检测资料等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等)、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以及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等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和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等,报我站责任监督员审查。

符合上述要求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质量验收监督通知单)告知质量监督站,由该工程责任监督员签署验收意见,建设单位根据验收意见和共同商定的验收时间通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方面人员参加验收,监督人员在约定时间内到达现场进行验收监督。

(2)竣工验收程序

①建设单位有关负责人主持竣工验收会议;

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验收组成员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③验收组成员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④验收组成员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⑤验收组成员发表意见,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

大型复杂的工程应分专业审议;

⑥质监站监督人员介绍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督抽查情况,发表此次监督验收意见;

⑦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能形成一致的竣工验收意见时,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三)监督抽查

1、建设工程监督抽查重点内容

(1)建设工程质量行为: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或个人违法违规行为、工程质量事故、违反标准及规范等方面的不良行为。

(2)工程技术、质量管理资料及执行情况:

企业标准及引用情况、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模板设计、企业的技术、质量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监理细则和旁站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监理的其他技术、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3)工程实体资料:

质量控制资料、各类验收记录、技术管理资料、主要建筑材料的进场验收记录及见证记录、质量问题及事故的调查处理资料。

(4)工程实体施工质量

①操作面检查:

监督抽查时必须对工程实体进行操作面检查,检查依据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及工程合同采用的施工工艺标准、操作规程等。

②监督抽测:

抽查中发现建筑材料的品种、规格与检验或设计要求资料不符,建筑材料的外观质量、混凝土的性能或连接施工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对建筑材料、连接样品的监督抽测。

监督抽测时,监督人员应当监督取样,并在建设(监理)单位见证下送检测机构进行试验。

对涉及结构安全的基础、主体实物质量发生怀疑时,应当进行相应项目的监督检测。

③监督抽查计划:

根据工程规模、性质特点、施工进度及现场的质量管理状况决定检查频率,并采取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方式检查。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具体内容详见附表3。

2、隐蔽工程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为了便于操作,我站编印了《隐蔽工程通知单》和《混凝土浇筑通知单》,施工单位应在浇筑混凝土或隐蔽工程隐蔽前书面(《隐蔽工程通知单》、《混凝土浇筑通知单》,简称《通知单》)通知我站,结合《通知单》内容,由我站根据《工程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规定,并结合本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在施工过程中安排重点检查或随机质量监督抽查,检查事前不通知。

3、抽查结果处理

(1)监督抽查结束后,我站参加抽查人员现场汇总检查情况,对存在问题提出书面检查意见,并及时向有关责任主体反馈。

(2)针对我站监督抽查发现存在的问题,施工、监理等单位应进行全数自查,认真整改,建设(监理)单位按规定对整改过程进行监督(监理),并对整改结果复查签认,符合后报我站备案,由责任监督员存入该工程监督档案,其中,涉及工程管理混乱或严重质量问题的,我站将组织复查。

(3)对责任主体质量意识较差,不能切实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或工程质量文件、资料及工程实体质量存在问题较多,屡讲屡犯的,责令限期整改(工程实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有关单位必须返工处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按规定记不良记录,其中情节严重的,我站将提出处罚建议。

(5)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责任主体及有关责任人的不良行为记录情况,我站将汇总后按季度在建设信息网站、有形建筑市场、新闻媒体或监督动态上予以公布,并上报巢湖建委作为单位或个人资质(格)晋级、增项、年检及年终评先评优等考核依据。

五、其他

1、本监督工作方案中所提的监督抽查,即为建设部文件《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中所称的监督检查,是指我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等,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对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等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

2、工程竣工备案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持备案所必须的资料向市质监站备案。

3、建筑材料进场时施工单位应及时、如实地分类填写《建筑材料、制品和设备进场验收登记表》,该表作为工程资料进入工程档案,建设(监理)单位要参予验收签证,否则我站不予认可。

建筑材料经抽检或复试不合格的,施工单位要提供明确的书面处理结果证明,该证明由施工、建设(监理)单位的相关人员签字,与检测(试验)报告一起进入工程档案;建筑材料均应按有关分类堆放、妥善保管,不得乱堆、混杂,不合格的要及时清理出施工现场。

4、根据省建设厅规定,下列建设工业产品实行准用证管理

(1)建筑防水材料;

(2)混凝土外加剂;

(3)硬聚氯乙烯给水管、排水管、雨水管管材和管件;

(4)住宅烟气集中排放系统;

(5)冷轧带肋钢筋;

(6)建筑门窗和幕墙产品;

(7)建筑涂料;

(8)新型建筑墙体及材料;

(9)建筑用绝缘电工套管及配件;

(10)其它需要实行准用证管理的建设工业产品。

上述产品中建筑防水材料、混凝土外加剂、冷轧带肋钢筋和新型建筑墙体及材料,必须抽样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其余产品使用前是否复试,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5、混凝土试块和砂浆试块的处理

用于强度评定的砼试块和砂浆试块,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认真进行检查、分析,并委托法定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处理,试块强度仅供参考

(1)强度评定不合格的试块;

(2)试块强度大于设计强度等级2倍及以上的结构试块;

(3)养护条件不符合规定的试块;

(4)龄期不符合规定的试块。

6、由于地方砂含泥量大,一般不得用于砼和砂垫层中,否则必须提供相应技术标准中所有检验项目(包括化学检验项目)的合格检验报告。

7、本监督工作方案中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

附表1定位监督内容

部位

停检点

停检要求、停检点设置

备注

基槽(坑)验收

桩基工程验收

基础分部验收

钢结构制作安装验收

预应力工程隐蔽验收

主体结构验收

电气工程隐蔽验收

水、暖、通风、空调隐蔽验收

幕墙隐蔽验收

防水工程

附表2定位监督内容:

监督检测

检测部位

构件类型

时间安排

检测项目

监测人员

备注:

监督检测的项目宜包括:

1、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

2、主要受力钢筋数量、位置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3、现浇楼板厚度;

4、砌体结构承重墙柱的砌筑砂浆强度;

5、安装工程中涉及安全及功能的重要项目;

6、钢结构的重要连接部位;

7、其他需要检测的项目。

附表3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计划

部位

抽查内容

抽查点设置

备注

桩基施工过程

混凝土施工过程

回填土施工过程

砌体施工过程

防水材料和施工质量

地基处理施工质量

混凝土施工过程

钢结构制作安装过程

预应力工程张拉过程

主要结构的施工、吊装过程

砌体施工过程

电气工程安装施工过程

水、暖、通风、空调施工过程

外墙粘(挂)饰面施工过程

幕墙工程施工过程

大型灯具施工质量

工程的观感质量

使用

功能

和室内环境

屋面、外墙、厕浴、渗漏情况

室内环境检测情况

送达单位签收:

建设单位:

(公章)

项目负责人:

(签字)

年月日

施工单位:

(公章)

项目经理:

(签字)

年月日

监理单位:

(公章)

总监理工程师:

(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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