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像型超声临床评价技术审查指导原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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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像型超声临床评价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影像型超声临床评价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一、前言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影像型超声设备临床评价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该类设备临床评价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影像型超声设备临床评价的一般性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临床评价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第二、三类影像型超声诊断设备,包括二维灰阶成像系统(俗称“黑白超”)和彩色多普勒血流成像系统(俗称“彩超”),分类编码为06-07。

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血管内超声系统(IVUS)、眼科B超、超声电子内窥镜和内窥镜用超声等产品。

影像型超声诊断设备通常具备三类功能:

成像功能、图像后处理功能和其它功能。

成像功能是与成像相关的功能,需要配合超声探头实现,例如获得B模式、彩色模式、弹性分布图像等,还包括一些成像模式的图像优化功能,例如复合成像、谐波成像等。

图像后处理功能是对成像功能获得的图像/数据进行后处理的功能,通常对存储或冻结的图像进行处理,也可对实时的图像进行处理,例如动态范围调节、图像平滑等,还包括基于存储或冻结的图像进行分析的功能,例如测量、生理结构自动识别等。

其它功能主要包括信息录入和存储、数据传输、流程优化等与诊断所需信息的获得、提取无直接关系的功能。

本指导原则主要讨论前两类功能中非计算机辅助决策(CAD)部分的临床评价。

对于第三类功能,主要通过软件的验证、确认进行评价。

在对具体产品进行临床评价时,将产品按照功能类别先拆分为成像功能和后处理功能。

对于成像功能,首先按照不同型号的探头进行拆分;然后探头按照应用部位进行拆分(如腹部、小器官等);再后,应用部位按照成像模式进行拆分(如复合成像、谐波成像等)。

对于后处理功能,需分别进行评价;评价可以表格的形式给出拆分的结果,并分别明确拆分后各最小评价单元(如探头*应用部位*成像模式)所采用的评价路径。

对于选择同品种对比路径的部分,明确所选择同品种产品相关信息。

若探头可连接不同的主机,探头配用各主机的安全有效性需以上述原则分别进行临床评价。

评价资料结构和表格形式请见附录A临床评价资料格式举例。

本指导原则仅针对影像型超声的同品种比对和临床试验两种路径,提出相应规范要求。

三、同品种比对路径

通过同品种比对路径的临床评价即《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中所述的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价。

(一)同品种产品的选择

同品种产品的定义参见《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用于对比的同品种产品宜优先选择与申报产品特性(如技术特征、适用范围等)更为相似的设备,必要时可选用多个同品种产品进行比对,其中与申报产品最为相似的设备宜考虑作为主要同品种。

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对比的具体要求参见附录B。

若申报产品与已上市产品相比,若存在下述重大差异,则不建议优先考虑作为主要同品种产品进行比对,可考虑添加或更换其他同品种产品开展对比评价:

1.采用不同的工作原理、核心算法,如:

普通B模式成像和平面波B模式成像;

2.采用了不同的关键器件或技术特性,其对设备的性能或设备的应用、操作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如:

凸阵探头和线阵探头、单晶体阵元和普通压电陶瓷阵元,用机械臂线阵探头进行乳腺自动扫描和医生手持线阵探头扫描乳腺;

3.用于不同的临床应用领域,如:

用于腹部和用于心脏;

4.提供了不同的临床信息,如:

提供应变比和提供杨氏模量数值。

采用同品种比对进行临床评价时,在考虑上述原则的基础上,结合产品自身特性(如技术特征、适用范围等)合理选择对比产品,并根据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的差异大小及风险程度,提交相应的支持性证据充分说明差异部分的安全有效性。

(二)安全有效性的支持证据

1.同品种产品临床数据

采用同品种比对路径进行临床评价时,同品种产品在临床应用时产生的安全有效性数据,可以为申报产品提供临床证据。

宜结合产品技术成熟度、风险程度、同类产品风险收益的确定与否等条件,综合考虑提供同品种产品上市前和/或上市后临床数据。

风险较高或风险收益较不确定的功能、应用,需要结合更加广泛、全面、充分的临床数据评价其安全、有效性。

常见的同品种产品临床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不良事件分析;

2)临床文献的数据;

3)临床研究数据;

4)临床风险相关的纠正措施。

需提交同品种产品上市后的不良事件及与临床相关的纠正措施数据。

对于技术特征相对较新、风险较高的功能、应用,依据具体情况,提交临床文献数据、临床研究资料。

2.申报产品的科学证据

采用同品种比对进行临床评价的影像型超声诊断产品可以针对差异大小及风险程度,提供申报产品的非临床研究和临床数据以证明差异没有对安全有效性带来影响。

申报产品的数据是为了证明与同品种的差异部分的安全、有效性。

应充分的分析各项差异对安全、有效性的影响,综合考虑申报产品非临床数据的情况,确定所需要的临床数据。

与同品种差异越大、风险越高,可能需要更多临床数据。

非临床数据包括在产品设计研发和验证确认阶段所开展的台架试验(例如测试报告、体模试验等)、动物实验数据等,其中体模试验要求参见附录C。

动物实验中的动物模型需最大程度的模拟人体真实情况(包括声学特性和目标研究部位的解剖结构等),应当具备良好的实验设计和数据质量控制方式,动物实验应符合良好实验室质量规范的要求。

动物试验中需要充分考虑评价人员对动物解剖结构的超声图像质量的评价能力。

申报产品的临床数据包括但不限于:

1)临床经验数据(针对在其他监管区域已上市产品),包括临床研究数据、不良事件数据、与临床风险相关的纠正措施数据;

2)临床文献数据(针对在其他监管区域已上市产品);

3)满足一定要求的人体图像样本资料。

申报产品与同品种存在差异的,也可以提交规范获取的人体图像样本数据,通过科学评价来证明差异部分的安全有效性。

人体图像样本是指对受试者相应部位扫描获得的图像数据。

人体图像样本的获取需要充分模拟临床使用条件和方法,并采用临床上标准的检查扫描程序。

对图像样本的评价通常需要具有一定临床资质的人员进行。

规范的人体图像样本评价是评价超声图像质量的有效手段。

人体图像样本资料获取应当满足一定的要求,才能作为临床评价的数据,本导则附录D提供了人体图像样本资料的相应要求。

(三)差异部分所需提供证据举例

1.通过《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所述的同品种比对路径临床评价,若整体判定认为与对比器械基本等同,或者产品设计基本等同,关键性能参数存在差异,差异部分对图像质量无显著影响/差异部分可通过非临床数据充分说明安全有效性的,可根据差异大小、产品风险收益的确定性情况,依次考虑提供工程测试、体模研究数据和/或动物实验数据的一种或几种,产品设计和关键性能参数的定义见附录E。

2.如果产品的差异部分涉及产品设计或关键性能参数重大变化(如探头所支持的各成像模式/功能发生变化,焦点数量由几个变为无焦点等),或技术难度较高,应用时间较短,临床应用尚未完全成熟的技术,且无法通过非临床证据充分证明安全有效的,需在体模研究数据或动物实验数据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差异性大小和差异部分临床意义,考虑提供至少5~8例的人体数据。

3.若采集人体图像样本,建议考虑在需要采集人体图像样本的前提下,如某项功能中的参数测量值对疾病诊断有直接的指示作用(如剪切波弹性成像功能),则应当确认功能/探头测量的可重复性,对于相同条件,不同测试回次间,不同测试人员间测量值或图像质量的一致性情况应进行分析。

(四)其他

文献数据和临床经验数据等的检索、各数据集的整理、分析等,参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相关要求。

不良事件、与临床风险相关的纠正措施数据可整机进行评价。

其他数据,针对具体评价目的收集的数据,应按评价目的不同,分别进行分析。

同品种数据仅需对于本次申报相关的部分进行收集,无关部分可注明。

四、临床试验路径

申报产品与国内已批准的产品相比,涉及重大技术革新或全新临床应用,且现有数据证据(临床、非临床)不能充分证明产品安全有效性的,则可能需考虑提供基于临床试验的临床评价资料。

其中,重大革新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采用全新的工作原理和技术特征,属于创造性的全新设备。

2.设备应用于全新的临床应用领域,或提供了全新的临床信息。

如用于已批准产品均不覆盖的疾病/使用部位。

3.当产品的声输出参数超过已确认的安全范围的。

各部位声输出限值见附录F,声输出方法按照YY/T1084―2007《医用超声诊断设备声输出功率的测量方法》。

此外,申报产品无法通过其他临床评价路径充分证明产品临床应用安全有效性的,如设备采用了新的关键器件或全新图像处理功能,具有新的技术特性,其对设备的应用、操作或临床疾病诊断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所获得的影像质量也有很大区别,且无法通过现有数据充分证明产品安全有效性的,也需考虑临床试验路径开展评价。

本导则中“全新”的定义为:

国内尚无已批准的同类产品。

影像型超声产品临床试验设计应考虑,以受试人群(样本)为观察对象,观察试验器械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对人体疾病、健康状态的评价能力,以推断试验器械在预期使用人群(总体)中的效应,并可参考《影像型超声诊断设备(第三类)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5年修订版)》的适用部分。

重大革新产品需要开展临床试验,且革新部分对使用方式带来很大的变化,还应在临床试验设计中考虑可用性与人因工程的确认,测试设计及样本量要求可参考相关标准要求。

附录A临床评价资料格式举例

申报产品的成像功能与图像后处理功能,探头的不同临床应用,成像模式、功能和所选评价路径概述(此部分内容仅为举例,相关功能、模式和应用部位的评价方法并非强制要求或建议采用)

(一)同品种比对路径部分

成像相关

探头

临床应用

成像模式和功能

凸阵探头A

腹部

3D、复合成像、造影

妇产科

3D、复合成像

线阵探头B

浅表小器官

静态/准静态弹性成像

外周血管

经阴道探头C

妇产科

后处理功能

平滑、彩色图谱、周长测量、距离测量、胎儿心脏三维重建

系统部分同品种比对表

(仅为样表,具体比对内容请参照附录C)

对比项目

申报产品

同品种医疗器械(若为多个,应增加列)

差异性

支持性资料

概述

型号及注册人

1.基本原理

(1)工作原理

(2)作用机理

2.结构组成

(1)产品组成

(2)核心部件

3.生产工艺

……

……

成像功能部分同品种比对表---探头A腹部,造影成像

(仅为样表,具体比对内容请参照附录C)

对比项目

申报产品

同品种医疗器械(若为多个,应增加列)

差异性

支持性资料

概述

型号及注册人

-

-

1.基本原理

(1)工作原理

(2)作用机理

2.结构组成

(1)产品组成

(2)核心部件

3.生产工艺

……

……

一般不同探头、不同临床应用的各项功能、模式建议分别提供比对表格和支持资料进行评价,如进行合并应提供可以合并评价的充分理由和支持性证据。

同品种的判定、相关支持性资料、与同品种产品比对、同品种/申报产品临床数据等资料应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要求提供,并提供差异部分的安全有效性证据。

(二)临床试验路径部分

成像相关

探头

临床应用

成像模式和功能

凸阵探头A

腹部

剪切波弹性成像

妇产科

线阵探头B

浅表小器官

外周血管

经阴道探头C

妇产科

后处理功能

临床试验相关资料,可参考《影像型超声诊断设备(第三类)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内容,并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附录B:

与同品种产品的对比要求

进行同品种对比时,由于成像功能涉及到不同的探头,相关信息复杂,所以可将成像功能的对比单独编写。

以探头为单位,同一探头同一应用部位按不同成像模式和功能(例如,B、C、PW、CW、3D、谐波、复合、多波束、造影、弹性等)进行拆分。

拆分后,依据每组的实际情况从豁免目录、通过同品种临床数据进行分析、临床试验三条路径中择一进行评价。

对成像无关,仅对已获得的图像进行软件处理、测量的后处理功能可单独评价。

由于后处理功能相对独立,可将后处理功能的对比单独编写,每个后处理功能对应一个单独的表格。

表1、2、3分别给出系统部分、成像功能部分和后处理功能部分对比格式要求及对比信息要求。

表1同品种医疗器械对比表(系统部分)

对比项目

申报产品

同品种医疗器械(若为多个,应增加列)

差异性

支持性资料

概述

型号及注册人

-

明确同品种产品型号,并明确注册人名称

-

-

1.基本原理

(1)工作原理

(2)作用机理

在此处描述申报产品的基本原理。

与探头、功能相关的,在表2和表3中给出。

在此处描述同品种产品的基本原理。

与探头、功能相关的,在表2和表3中给出。

2.结构组成

(1)产品组成

(2)核心部件

在此处应描述申报产品的所有结构组成(详述探头类型、型号、频率等信息,探头结构相关信息在表2中给出)、发射和接收的物理通道数、声束形成器类型等信息。

在此处应描述同品种产品的所有结构组成(详述探头类型、型号、频率等信息,探头结构相关信息在表2中给出)、发射和接收的物理通道数、声束形成器类型等信息。

3.生产工艺

在此处明确申报产品的生产工艺过程,并说明其过程控制点及重要控制点的控制要求。

在此处明确同品种产品的生产工艺过程,并说明其过程控制点及重要控制点的控制要求。

4.与人体接触部分的制造材料(如材料牌号、动物源性材料、同种异体材料、成分、药物成分、生物活性物质、符合的标准等信息)

在此说明申报产品除探头部分(探头部分在表2中给出)外的其他与人体接触部分的制造材料。

在此说明同品种产品除探头部分(探头部分在表2中给出)外的其他与人体接触部分的制造材料。

5.性能要求

(1)性能参数

(2)功能参数

应明确申报产品具备的所有功能,按成像功能、后处理功能、其他功能分类列出。

应明确同品种产品具备的所有功能,按成像功能、后处理功能、其他功能分类列出。

6.安全性评价

应明确申报产品所符合的安全性标准(例如GB9706.1-2007、GB9706.9-2008、YY0505-2012等)以及是否经过生物相容性评价。

应明确同品种产品所符合的安全性标准(例如GB9706.1-2007、GB9706.9-2008、YY0505-2012等)以及是否经过生物相容性评价。

7.软件核心功能

应明确申报产品可以引起声辐射区域发生改变的操作控制。

应明确同品种产品可以引起声辐射区域发生改变的操作控制。

8.产品符合的国家/行业标准

应明确申报产品所符合的国家/行业标准。

应明确同品种产品所符合的国家/行业标准。

9.适用范围

(1)适用人群

(2)适用部位

(3)与人体接触方式

(4)适应症

(5)适用的疾病阶段和程度

(6)使用环境

应明确申报产品的适用范围。

应明确使用环境(医院、家庭等)。

应明确同品种产品的适用范围。

应明确使用环境(医院、家庭等)。

10.使用方法

概述申报产品除探头(在表2中给出)和后处理功能外(在表3中给出)的使用方法。

概述同品种产品除探头(在表2中给出)和后处理功能外(在表3中给出)的使用方法。

11.禁忌症

应明确申报产品的禁忌症。

应明确同品种产品的禁忌症。

12.防范措施和警告

应明确申报产品与风险相关的防范措施和警告信息。

应明确同品种产品与风险相关的防范措施和警告信息。

13.灭菌/消毒方式

应明确申报产品除探头之外其他组成的灭菌/消毒方式。

应明确同品种产品除探头之外其他组成的灭菌/消毒方式。

14.包装

应明确申报产品的包装相关信息,例如:

包装材料、包装工艺等。

应明确同品种产品的包装相关信息,例如:

包装材料、包装工艺等。

15.标签

应明确申报产品标签上的主要信息。

应明确同品种产品标签上的主要信息。

16.产品说明书

应明确申报产品说明书的主要信息。

应明确同品种产品说明书的主要信息。

表2同品种医疗器械对比表(成像功能部分)

对比项目

申报产品

同品种医疗器械(若为多个,应增加列)

差异性

支持性资料

概述

型号及注册人

明确申报产品的探头型号

明确同品种产品系统及探头型号,并明确注册人名称

-

-

1.基本原理

(1)工作原理

(2)作用机理

明确申报产品探头所支持的各成像模式和功能,以及这些成像模式的基本原理。

明确相关信息,如(若适用):

脉冲长度、发射孔径、接收线间距、焦点个数、焦点深度、波束合成方式等。

明确同品种产品探头所支持的各成像模式和功能,以及这些成像模式的基本原理。

明确相关信息,如(若适用):

脉冲长度、发射孔径、接收线间距、焦点个数、焦点深度、波束合成方式等。

2.结构组成

(1)产品组成

(2)核心部件

应明确申报产品探头类型、频率(中心频率、带宽)、总体结构、阵元总数、单个阵元的尺寸及阵元排列方式、声透镜材料、阵元材料、等。

应明确同品种产品探头类型、频率(中心频率、带宽)、总体结构、阵元总数、单个阵元的尺寸及阵元排列方式、声透镜材料、阵元材料等。

3.生产工艺

在此处明确申报产品探头的生产工艺过程,并说明生产或采购验收的质量关键性能参数。

在此处明确同品种产品探头的生产工艺过程,并说明生产或采购验收的质量关键性能参数。

4.与人体接触部分的制造材料(如材料牌号、动物源性材料、同种异体材料、成分、药物成分、生物活性物质、符合的标准等信息)

在此说明申报产品探头与人体接触部分的制造材料,例如探头外壳、声透镜、粘合剂等的材料。

在此说明同品种产品探头与人体接触部分的制造材料,例如探头外壳、声透镜、粘合剂等的材料。

5.性能要求

(1)性能参数

(2)功能参数

应明确申报产品探头在技术要求中规定的性能参数、其他定量的功能的性能参数(如灵敏度等)。

应明确同品种产品探头在技术要求中规定的性能参数、其他定量的功能的性能参数(如灵敏度等)。

6.安全性评价

应明确申报产品探头的声能限值(Ispta.3、MI或Isppa.3、TI)。

应明确同品种产品探头的声能限值(Ispta.3、MI或Isppa.3、TI)。

7.软件核心功能

应明确申报产品探头所支持的各成像模式、功能的软件核心算法(作为基本原理部分的补充)。

应明确同品种产品探头所支持的各成像模式、功能的软件核心算法(作为基本原理部分的补充)。

8.产品符合的国家/行业标准

应明确申报产品探头所符合的国家/行业标准。

应明确同品种产品探头所符合的国家/行业标准。

9.适用范围

(1)适用人群

(2)适用部位

(3)与人体接触方式

(4)适应症

(5)适用的疾病阶段和程度

(6)使用环境

应明确申报产品探头的适用人群(成人、儿童、新生儿等)、接触的人体部位(体表、阴道、直肠等)、临床应用(腹部、浅表小器官、心脏等)。

并分别列出各应用部位可用的成像模式和功能。

应明确同品种产品探头的适用人群(成人、儿童、新生儿等)、接触的人体部位(体表、阴道、直肠等)、临床应用(腹部、浅表小器官、心脏等)。

并分别列出各应用部位可用的成像模式和功能。

10.使用方法

应明确申报产品探头的使用方法:

耦合剂类型、是否使用护套、是否医生手持、特殊使用方法(如乳腺自动扫描)等。

应明确同品种产品探头的使用方法:

耦合剂类型、是否使用护套、是否医生手持、特殊使用方法(如乳腺自动扫描)等。

11.禁忌症

应明确申报产品探头应用、功能的禁忌症(若适用)。

应明确同品种产品探头应用、功能的禁忌症(若适用)。

12.防范措施和警告

应明确申报产品探头与风险相关的防范措施和警告信息。

应明确同品种产品探头与风险相关的防范措施和警告信息。

13.灭菌/消毒方式

应明确申报产品探头的灭菌/消毒方式。

应明确同品种产品探头的灭菌/消毒方式。

14.包装

应明确申报产品探头的包装相关信息,例如:

包装材料、包装工艺等。

应明确同品种产品探头的包装相关信息,例如:

包装材料、包装工艺等。

15.标签

应明确申报产品探头标签上的主要信息。

应明确同品种产品探头标签上的主要信息。

16.产品说明书

应明确申报产品探头说明书的主要信息(若适用)。

应明确同品种产品探头说明书的主要信息(若适用)。

表3同品种医疗器械对比表(后处理功能部分)

对比项目

申报产品

同品种医疗器械(若为多个,应增加列)

差异性

支持性资料

概述

型号及注册人

-

明确同品种产品型号,并明确注册人名称

-

-

1.基本原理

(1)工作原理

(2)作用机理

详细描述申报功能的工作原理、作用机理。

详细描述功能的工作原理、作用机理、。

2.结构组成

(1)产品组成

(2)核心部件

在此介绍申报产品功能需要配合的配合使用的硬件(如ECG导联)。

在此介绍同品种产品功能需要配合的配合使用的硬件(如ECG导联)。

3.生产工艺

-(包含在表1中)

-(包含在表1中)

4.与人体接触部分的制造材料(如材料牌号、动物源性材料、同种异体材料、成分、药物成分、生物活性物质、符合的标准等信息)

-(包含在表1中)

-(包含在表1中)

5.性能要求

(1)性能参数

(2)功能参数

应明确申报产品功能的性能参数(若适用)、提供的临床信息。

应明确同品种产品功能的性能参数(若适用)、提供的临床信息。

6.安全性评价

-(包含在表1中)

-(包含在表1中)

7.软件核心功能

应明确申报产品功能的软件核心算法(作为基本原理部分的补充)。

应明确对比产品功能的软件核心算法(作为基本原理部分的补充)。

8.产品符合的国家/行业标准

应明确申报产品功能符合的的国家/行业标准。

应明确对比产品功能符合的的国家/行业标准。

9.适用范围

(1)适用人群

(2)适用部位

(3)与人体接触方式

(4)适应症

(5)适用的疾病阶段和程度

(6)使用环境

应明确申报产品功能的具体适用范围。

应明确同品种产品功能的具体适用范围。

10.使用方法

应明确申报产品功能的使用方法。

应明确同品种产品功能的使用方法。

11.禁忌症

应明确申报产品功能的禁忌症(若适用)。

应明确同品种产品功能的禁忌症(若适用)。

12.防范措施和警告

应明确申报产品功能与风险相关的防范措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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