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工作意见范文精选3篇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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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工作意见范文精选3篇全文

义务教育工作意见范文精选3篇(全文)

同志们:

最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三农”问题的高度重视和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关爱。

《通知》的出台,不仅对于依法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巩固“两基”成果、提高“普九”水平、促进全省基础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实施科教兴豫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原崛起,也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和重要的推动作用。

刚才,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和郑州市、金水区的有关负责同志等都作了很好的发言。

下面我围绕教育部门如何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也做个发言:

一、各级教育部门要认真学习,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大量的农民进入城市务工就业,为城市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与此同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也日益突出。

据一项资料显示,我国18周岁以下的流动人口达1982万人,其中大部分为需要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我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也有几十万人。

2021年,郑州市市区公办学校接收进城务工农民子女近5万人。

这些来自农村的孩子们,长大后无论是留在城市或是返回家乡,他们的素质高低,必将对未来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从这种意义上讲,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一个小小的书包,不仅装载着他们父母的寄托,更装载着国家和民族的希望。

所以说,解决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有利于巩固“普九”成果,提高“普九”水平,有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有利于实现教育公平和体现社会公正,有利于城市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如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解决不好,将会有大量的儿童少年辍学导致新文盲的产生,直接影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实现,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因此,各级教育部门要组织广大教育工XX认真学习省政府的《通知》,吃透《通知》精神,把思想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为“三农”服务的战略高度,认识学习贯彻《通知》精神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带着深厚的感情,将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城市市区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要满腔热情地接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

根据《通知》精神,在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上,全日制公办中小学要发挥主渠道作用。

一是要充分利用和挖掘教育资源,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安排,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提供方便,尽可能多地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有招生能力的中小学不得拒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

二是要针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实际,完善管理办法,做好教育教学工作。

原则上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与城市学生混班组织教学。

要为在校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办理临时学籍,其毕业和升学,参照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借读生的规定执行。

要维护接受义务教育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正当权益,在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学校要做到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与城市学生一视同仁。

要加强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生家庭的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重视他们的思想工作,帮助他们克服心理障碍,尽快使他们适应新的学习环境。

三是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收费要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的学生,不得收取借读费。

要根据学生家长务工就业不稳定、住所不固定的特点,分学期收取费用。

学校还可通过设立助学金、减免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等方式和开展“手拉手”、“一对一结对子”等活动,为家庭经济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提供帮助。

三、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规划,加强管理,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创造必要条件。

一是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领导。

要明确一位领导和有关科室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具体,责任到人。

要建立健全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机制。

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畴和重要工作内容,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及时登记造册,并根据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落实接收学校,协调、督促、指导学校做好有关工作。

二是要加强对以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的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扶持和管理。

这类学校的设立条件可酌情放宽,但师资、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要求不能降低。

对现有的这类学校要集中时间进行清理登记,符合标准的要及时予以审批;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要予以取消,同时,要妥善安排好在校学生的就学问题。

流入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经省教育厅批准,可举办招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分校,帮助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问题。

要加强对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督导工作,规范其办学行为,促进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提高。

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这类学校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在办学场地、教学设施设备、办学经费、师资培训、教育教学、学籍管理、招生考试等方面予以支持、指导和帮助。

三是流出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流入地做好外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义务教育工作。

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要建立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和外出借读登记制度,为每个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建立学籍,并妥善管理好他们的学籍档案。

外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返回原籍就学,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并督促学校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禁止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向学生收取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

四、广泛宣传,动员全社会共同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义务教育工作。

教育部门要通过各种媒体加强宣传,使进城务工就业农民依法自觉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使社会各界都来关心、支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义务教育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主动与他们联系,积极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有关问题。

教育部门能解决的问题要抓紧解决;需要当地政府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政府报告,建言献策,当好政府的参谋,争取政府的领导、支持和有关部门的配合。

要自觉地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不断完善有关制度,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服务水平,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义务教育工作。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问题日益突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21〕1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各级政府的共同责任。

各级政府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认真扎实地做好这项工作。

二、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入地政府(以下简称流入地政府)负责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

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全日制公办中小学要建立完善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制度和机制,使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受教育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达到当地水平。

三、流入地政府要制定有关行政规章,协调有关方面,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畴和重要工作内容,指导和督促中小学认真做好接收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

公安部门要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的有关情况。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市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学校建设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保障经费。

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数量,合理核定接收学校的教职工编制。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令第364号)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使用童工行为。

价格主管部门要与教育行政部门等制订有关收费标准并检查学校收费情况。

城市人民政府的社区派出机构负责动员、组织、督促本社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尽快送子女入学。

四、充分发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的接收主渠道作用。

全日制公办中小学要充分挖掘潜力,尽可能多地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

要针对这部分学生的实际,完善教学管理办法,做好教育教学工作。

在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学校要做到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与城市学生一视同仁。

学校要加强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生家庭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帮助他们克服心理障碍,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

五、建立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筹措保障机制。

流入地政府财政部门要对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较多的学校给予补助。

城市教育费附加中要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

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

六、采取措施,切实减轻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教育费用负担。

流入地政府要制订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标准,减免有关费用,做到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要根据学生家长务工就业不稳定、住所不固定的特点,制订分期收取费用的办法。

通过设立助学金、减免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

对违规收费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等要及时予以查处。

七、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出地政府(以下简称流出地政府)要积极配合流入地政府做好外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

流出地政府要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禁止在办理转学手续时向学生收取费用。

建立并妥善管理好外出学生的学籍档案。

在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比较集中的地区,流出地政府要派出有关人员了解情况,配合流入地加强管理。

外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返回原籍就学,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并督促学校及时办理入学等有关手续,禁止收取任何费用。

八、加强对以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的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扶持和管理。

各地要将这类学校纳入民办教育管理范畴,尽快制订审批办法和设置标准,设立条件可酌情放宽,但师资、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要求不得降低。

要对这类学校进行清理登记,符合标准的要及时予以审批;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要予以取消,并妥善安排好在校学生的就学。

要加强对这类学校的督导工作,规范其办学行为,促进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提高。

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这类学校给予关心和帮助,在办学场地、办学经费、师资培训、教育教学等方面予以支持和指导。

对办学成绩显著的要予以表彰。

九、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

地方各级政府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改进工作方法,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

要将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作为城市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各种宣传媒体的作用,宣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方针政策、工作规划、办法措施和实际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经验。

一、组织领导

1、区标准化建设领导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组主要职责:

负责全区标准化建设的规划、督查。

负责区有关部门的统筹协调工作。

研究解决在实施过程中的一些重大问题,确保标准化建设的顺利实施。

2、领导组下设办公室

主任:

余秋红(兼)

由教育科牵头,办公室、计财、项目、电教、教研等部门共同参与。

办公室主要职责:

按规划要求负责制定年度标准化建设的工作方案,自筹和利用国家、省标准化建设的项目资金,抓好实施学校硬件装备和项目推进工作。

有关科室指导学校抓好师资队伍建设、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

负责组织对学校进行检查和考评。

二、工作目标

2021年重点做好镇小学、小学两所学校标准化建设,确保两校于2021年底达到省颁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的标准。

完成小学“班班通”提升工程。

利用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标准化建设项目资金,提升镇中心学校、镇中心学校、小学的标准化建设水平。

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实施内容主要按照“师资配备合格、图书装备合格、校舍设施合格、学校管理合格”的总体目标,努力实施以下三个“标准化”。

1、办学条件标准化。

学校布局科学合理。

校舍(含教学辅助用房)、运动场地、音体美器材、教学仪器设备、现代教育装备、教学软件配置、图书等硬件全面达标。

班额控制达标。

校园及周边环境建设达标。

2、师资队伍建设标准化。

按国家编制标准和教师任职资格规定配备教职工,校长符合任职条件。

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人员和心理健康教师。

实行教师聘任制。

师德教育制度、业务培训与考核制度健全。

无体罚学生和有偿家教现象。

所有教师做到为人师表,敬业爱岗,热爱学生。

3、学校管理标准化。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办学行为规范。

实行校长负责制和民主管理。

机构设置科学合理。

实行岗位责任制,教育教学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学籍管理规范。

均衡编班。

开齐开足课程。

突出德育首位。

重视音体美工作。

重视班主任队伍建设。

有校园文化特色。

重视教科研工作,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升。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21年1月—3月),项目学校对照标准化要求和省考评细则制定学校实施意见和具体方案(含工作日程)于3月底前上报至区教育局。

第二阶段(2021年4月—11月),学校组织实施。

做到每月工作有成效。

6月份前,总结上半年工作,提出下半年工作意见。

区教育局适时进行督查。

第三阶段(2021年12月),区级自评。

2021年11月份,镇小学、小学向区教育局提交自评报告。

2021年12月,区教育局依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省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验收办法及细则的通知》组织自评,并将结果上报市教育局。

市教育局抽查学校评估考核认定,认定结果纳入区县XX政领导干部年度教育工作专项督导考核和区县教育局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中,并作为衡量各区县均衡发展成果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县评估验收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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