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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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精细化水平,改进加强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增强科技对

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推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根据《国务

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4〕11 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坚持改革创新、

公正公开、科学规范、高效透明的原则,加强管理创新,提高科研项目

和资金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财政科技投入的引导激励作用和市场配置

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

第三条加强宏观统筹,优化整合自治区各部门管理的科技计划(专

项、基金等),加快建立适应科技创新规律、职责清晰、科学规范、监

管有力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使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更加聚焦

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

第二章统筹协调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

第四条建立健全统筹协调和决策机制。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

关部门充分发挥科技工作重大问题会商与沟通机制的作用,按照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部署,加强科技发展优先领域、重点任务、重

大项目等方面的统筹协调,形成年度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重点工

作安排和部门分工。

财政部门要加强科技预算安排统筹,做好各类科

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年度预算方案的综合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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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计划资金。

自治区财政部门按照资金渠

道不变,捆绑使用的原则,对定位不清、重复交叉、实施效果不好的科

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资金,通过撤、并、转等方式进行必要的调整和

优化,统筹安排,整合使用。

自治区财政科技投入增量部分主要用于

R&D,由自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第六条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设立应根据自治区发展战略需

求和科技发展需要,明确各自功能定位、目标任务。

建立各类科技计

划(专项、基金等)的绩效评估、动态调整和终止机制。

各项目主管部

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科学组织安排科研项目,提升项目层次和质量,

合理控制项目数量。

第七条建立统一的科技管理信息系统。

自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统一的数据结构、接口标准和信息安

全规范,建立财政科研项目数据库,建成统一的自治区科技管理信息

系统,并向社会开放服务。

第三章分类管理科研项目

第八条基础及前沿科研项目要突出创新导向,充分尊重专家意见,

通过同行评议、公开择优的方式确定研究任务和承担者。

引导支持企

业增加基础科研投入,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展应用基础研究,

推动应用基础研究与产业发展的紧密结合。

突出人才培养,强化对优

秀人才和团队的支持,加大对青年科研人员的支持力度,营造“鼓励

探索、宽容失败”的创新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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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公益性科研项目要聚焦重大需求,重点解决制约公益性行

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强化需求导向和应用导向,提高项目的系统

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项目采取征集需求,专家评审,择优选择的方式

确定。

项目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

存在的问题,保证项目成果服务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加强对基础数据、

基础标准、种质资源等工作的稳定支持,为科研提供基础性支撑。

第十条市场导向类项目重点突出企业主体,明晰政府与市场的边

界,充分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

素配置的导向作用,政府主要通过制定政策、营造环境,引导企业成

为技术创新决策、投入、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

对于政府支持企业

开展的产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在立项时要加强

对企业资质、研发能力的审核,鼓励产学研协同攻关。

对于政府引导

企业开展的科研项目,主要由企业提出需求、先行投入和组织研发,

政府采用“后补助”及间接投入等方式给予支持,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

技术创新项目和资金分配、评价成果的机制以及企业主导项目实施的

机制,补助标准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

若干意见》(宁党发〔2013〕37 号)文件和自治区“后补助”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重大项目要突出自治区战略目标导向,重点解决我区经

济转型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技术问题。

项目设定要有明

确的目标、关键节点和考核指标。

采取定向择优方式遴选承担单位,

必要时进行公开招标,鼓励产学研协同创新。

强化承担单位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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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实行项目专员制,完善项目监理制,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管理

和节点目标考核,保证项目目标的实现。

第四章科研项目管理流程

第十二条建立项目指南制定和发布机制。

项目主管部门要结合科

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特点,针对不同项目类别和要求编制项目指

南,每年固定时间予以发布。

项目指南编制要扩大参与范围,在发布

前应广泛征求有关科研单位、企业、相关部门、地方、协会、学会等方

面意见,建立由各方参与的论证机制,充分体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要通过多种方式扩大项目指南知晓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申

报项目。

自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 50 天,

以保证科研人员有充足时间申报项目。

第十三条规范项目立项。

项目申请单位应认真组织项目申报,根

据科研工作实际需要选择项目合作单位。

企业科技创新后补助项目实

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制;稳定支持科技专项,由自治区科技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审定。

项目主管部门要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

选机制,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要规范立

项审查行为,健全立项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项目申请者及其合作

方的资质、科研能力等进行重点审核,加强项目查重,避免一题多报

或重复资助,杜绝项目打包和“拉郎配”。

第十四条明示项目审批流程。

评审结果应及时向申报单位反馈,

从受理项目申请到反馈立项结果原则上不超过 120 个工作日。

推行网

络评审和视频答辩评审,留存评审录音录像资料,明示审批流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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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项目评审行为,提高项目评审质量,使立项过程“可申诉、可查询、

可追溯”。

第十五条加强项目过程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

管理。

项目主管部门应健全服务机制,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

的新情况新问题,针对不同科研项目管理特点组织开展检查或抽查。

对项目实施不力的要加强督导,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要责成项目承担单

位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暂停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加强项目验收和结题审查。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

应当及时做好总结,编制项目决算,按时提交验收或结题申请。

无特

殊原因未按时提出验收或结题申请的,按不通过验收或结题处理。

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验收或结题审查,严把验收和审查质量。

根据不同类型项目,可以采取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用户测评等方

式,依据项目任务书组织验收,将项目验收结果纳入科技报告。

第五章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规范项目预算编制。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科学合

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并对仪器设备购置、合作单位资质及

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

相关部门要改进预算编制方法,完善预算

编制指南和评估评审工作细则,健全预算评估评审的沟通反馈机制。

评估评审工作的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

理性,在评估评审中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预算。

第十八条完善预算评审制度。

项目经费预算评审采取合并式评审

和分离式评审两种方式,对 100 万元以下的项目,采取项目可行性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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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与经费预算合并式评审方式;对 100 万元及以上的重大项目,采取

在项目可行性论证确定立项后,单独组织专家进行预算评审的分离式

评审方式,预算评审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预算。

第十九条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项目主管部门要合理控制项目和预

算评估评审时间,加强项目立项和预算下达的衔接,及时批复项目和

预算。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专项资金,不得滞留、截留和

挪用。

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结合项目

实施和资金使用进度,及时合规办理资金支付。

探索实行部门预算批

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保证科研任务顺利实施。

对于有明确目标的

重大项目,按照关键节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拨款。

第二十条科研专项资金支出范围为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

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国

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

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支出科目和

标准原则上应保持一致。

将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

务费科目中列支;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

实施中发生的三项支出可以调剂使用,但不能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

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为项目科研提供的现有仪器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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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及绩效支出

等。

间接费用按项目统一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根据各自

承担的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并分别纳入单位财务统

一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合规

合理使用间接费用,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

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

费用或管理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

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加强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

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项目按时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

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在两年内由单位

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将使用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

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

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二十二条完善单位预算管理办法。

财政部门按照核定收支、定

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原则,合理安

排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预算。

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等事业

单位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合理安排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保障单

位正常运转。

第六章科研项目和资金监管

第二十三条规范科研项目资金使用行为。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

全科研和财务管理等相结合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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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范围内及时审批项目预算调整事项。

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要

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

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假冒领劳务费和专家

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

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

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对于从财政以外渠道获得的项目

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及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要

求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结算方式。

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

事业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

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企业承担的项目,上述支出

也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

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

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

转帐的方式结算。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机制。

建立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

请、评估评审、立项、执行、验收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制度。

项目主

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科研人员、中介

机构和评审专家在经费管理使用、评估评审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

记录,作为今后参加自治区科技计划专项申请和评估评审等活动的重

要依据。

项目主管部门应共享信用评价信息,建立“黑名单”制度,将

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自治区

(中央)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评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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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建立覆盖项目决策、管

理、实施主体的逐级考核问责机制。

财政、科技等相关部门要按照相

应的职责分工,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监管工作,通过专项审计、中期

财务检查、财务验收、绩效评价等多种方式实施监督检查,严肃处理

各违法违规使用经费的行为,按规定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

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

申报资格等措施,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将有关结果向社

会公开。

建立责任倒查制度,倒查项目主管部门及其相关人员的履职

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确实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七章制度建设和管理责任

第二十七条完善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的相关制度和政策。

完善科研

人员收入分配政策,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

的分配激励机制。

健全科技人才流动机制,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

与企业创新人才双向交流。

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落实激励科技

创新的税收政策,推进科技评价和奖励制度改革,充分调动项目承担

单位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第二十八条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将项目立项、验收结果、资金安排以及绩效

评价等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承担单位要将项目立项、

主要研究人员、经费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信息

向单位内部公开,接受内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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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建立科技报告制度。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

门按照国家科技报告的标准和规范,建立科技报告共享服务平台。

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项目承担者必须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科

技报告提交和共享情况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改进专家遴选制度。

建立专家数据库,实行评估评审专

家轮换、调整机制和回避制度。

规范评审专家行为,强化专家自律,接

受同行质询和社会监督,提高项目评审质量。

项目评估评审应当以同

行专家为主,吸收区外高水平专家参与,评估评审专家中一线科研人

员比例应达到 75%左右。

第三十一条加强科研项目绩效评价。

建立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

督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进一步完善

绩效评价指标,建立科技计划整体评价框架,对科研资金投入产生的

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的定量考核和评

价。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经

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在项目申报、组织实施、资金

使用和项目验收等方面的管理职责。

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科研、财

务、行政等管理部门对科研项目实施的全面支撑,积极推动本单位现

有仪器设备等科研条件对项目的开放共享。

建立内部监督机制,严肃

处理本单位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

科研人员要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

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

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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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强化相关部门管理和服务责任。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技工作重大问题会商与沟通的工作规则;项目主

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制定或修订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制

度。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本部门内部控制和监管体系,加强对所属

单位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内部制度的审查;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

科研人员依法合规开展科研活动,做好经常性的政策宣传、培训和科

研项目实施中的服务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 2015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

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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