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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业务操作指引

破产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章普通规则

第二章裁定受理破产清算央求后的管理人职责

第三章裁定重整后的管理人职责

第四章裁定和解后的管理人职责

第五章宣告破产后的管理人职责

第六章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

 

第一章普通规则

 

第1条 宗旨和效能

1.1为指点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效劳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沛发扬律师在企业破产案件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则,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为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的指点性意见。

本指引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有抵触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则为准。

第2条 适用范围

2.1进入人民法院发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以及进入人民法院发布的团体管理人名册的律师团体,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并依法实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引。

2.2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的,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团体依法实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引。

2.3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或许律师团体指派的管理人团队成员,无论其能否为律师,在其实行管理人职责时,担任指派其为成员的律师事务所或许律师团体可以要求其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3条 相关制度制定

3.1进入人民法院发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结合本律师事务所的实践状况,制定本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的相关制度。

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管理人团队组成及分工担任制度、管理人业务培训制度、管理人消极资历审查和报告制度、管理人业务操作流程制度、管理人任务底稿和档案管理制度、管理人报酬分配与风险承当制度等。

3.2进入人民法院发布的团体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团体,除应当配合本律师事务所制定前款规则的相关制度外,还应当配合本律师事务所制定律师团体担任管理人业务的相关制度。

3.3进入人民法院发布的团体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团体,应当参与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4条 管理人的指定、逃避、辞职和改换

4.1进入人民法院发布的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团体,应当接受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指定。

但被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不宜担任管理人,其应当向人民法院央求不接受指定并说明状况:

4.1.1因故意立功受过刑事处分;

4.1.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4.1.3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

4.1.4人民法院以为的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4.2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有以下情形之一,能够影响其忠实实行管理人职责的,视为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

4.2.1与债务人、债务人有未了却的债务债务关系;

4.2.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央求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法律效劳;

4.2.3如今是或许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央求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务人的控股股东或许实践控制人;

4.2.4如今担任或许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央求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务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4.2.5人民法院以为能够影响其忠实实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4.3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能够影响其忠实实行管理人职责的,视为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

4.3.1具有本指引第4.2条款规则的情形;

4.3.2如今担任或许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央求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初级管理人员;

4.3.3与债务人或许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初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许近姻亲关系;

4.3.4人民法院以为能够影响其公正实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4.4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有人民法院以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4.4.1因执业、运营中故意或许严重过失行为,遭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许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分或许纪律奖励之日起未逾3年;

4.4.2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4.4.3执业容许证或许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许注销;

4.4.4因不适当实行职务或许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缘由,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3年;

4.4.5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有的专业才干;

4.4.6缺乏承当民事责任的才干;

4.4.7有严重债务纠纷;

4.4.8出现解散、破产事由或许丧失承当执业责任风险的才干;

4.4.9实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许严重过失招致债务人利益遭到损害;

4.4.10人民法院以为能够影响实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4.5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有人民法院以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4.5.1执业资历被取消、吊销;

4.5.2因执业、运营中故意或许严重过失行为,遭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许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分或许纪律奖励之日起未逾3年;

4.5.3实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许严重过失招致债务人利益遭到损害;

4.5.4因不适当实行职务或许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缘由,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3年;

4.5.5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有的专业才干;

4.5.6缺乏承当民事责任的才干;

4.5.7失踪、死亡或许丧失民事行为才干;

4.5.8因安康缘由无法实行职务;

4.5.9执业责任保险失效;

4.5.10有严重债务纠纷;

4.5.11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4.5.12人民法院以为能够影响实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4.6进入人民法院发布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在参与人民法院采取公告方式约请的管理人业务竞争时,如发现自己有本指引4.1条款规则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参与竞争。

4.7律师事务所、律师团体接受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后,发现自己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逃避央求并说明状况。

4.8律师事务所、律师团体接受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后,发现自己有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辞职央求并说明状况。

4.9律师事务所、律师团体接受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后,债务人会议向人民法院央求改换管理人的,作为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团体应当及时作出能否赞同债务人会议央求的说明,并陈说其缘由和理由。

4.10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团体,依据本指引规则向人民法院提出不接受指定、逃避、辞职的央求报告后,人民法院予以同意的,以及人民法院因债务人会议央求决议改换管理人的,作为原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团体应当中止实行管理人职责,在人民法院监视下向新任管理人移交自己已接收的债务人的财富、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以及管理人印章、账户和档案等,并及时向新任管理人书面说明任务停顿状况。

此外,在破产顺序终结前,作为原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团体应当接受新任管理人、债务人会议、人民法院关于其已实行的管理人职责状况的讯问。

4.11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团体,在人民法院未决议改换管理人之前,应当继续依法实行管理人职务。

第5条 管理人团队的人员组成、分工和调整

5.1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团体,可以指派一个管理人团队实行管理人职责。

管理人团队成员的人员组成及其分工,由律师事务所、律师团体依据破产案件实践需求及管理人职责实行的实践状况予以确定和调整。

5.2管理人团队可以实行组长担任制。

组长对外代表管理人,对内指导团队成员,并担任管理人团队外部任务方案的制定。

5.3律师事务所指派的管理人团队的组长,应当是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5.4律师团体指派的管理人团队的组长,应当是该律师自己。

5.5管理人团队成员可以是本律师事务所以外的人员。

5.6因参与人民法院采取公告方式约请的管理人业务竞争而被指定为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其实践指派的管理人团队应当契合其竞争方案的商定。

5.7人民法院依法对管理人团队有要求的,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团体应当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操持。

第6条 管理人的任务原那么

6.1律师事务所、律师团体担任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并一直贯彻慎重原那么,依法操持相关事务,实在防范法律风险。

6.2律师事务所、律师团体担任管理人,应当注重任务效率,浪费破产费用,增加共益债务。

6.3律师事务所、律师团体担任管理人,执行管理人职务,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报告任务,并依法接受债务人会议和债务人委员会的监视。

6.4律师事务所、律师团体担任管理人,应当严厉实行保密义务。

关于在执业中知悉的有关债务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商业秘密、团体隐私以及其他不能对外披露的事项,管理人应当予以保密。

6.5律师事务所、律师团体被指定为管理人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管理人应当实行的职责全部或许局部转让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许团体。

第7条 管理人的赔偿责任

7.1管理人没有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给债务人、债务人或许第三人形成损失的,管理人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7.2管理人团队成员没有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给债务人、债务人或许第三人形成损失的,该成员行为视为管理人行为。

7.3管理人延聘的机构、任务人员没有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给债务人、债务人或许第三人形成损失的,由该机构、任务人员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第二章裁定受理破产清算央求后的管理人职责

 

第8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央求后的管理人职责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央求后的管理人职责,指的是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央求时起,至人民法院裁定采纳央求、裁定宣告破产、裁定重整、裁定和解或许裁定破产顺序终结时止管理人依法应当实行的职责。

第9条 印章刻制和运用

9.1管理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应当凭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央求的裁定书、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决议书和人民法院致公安机关刻制管理人印章的信件等资料,依照国度有关规则向公安机关央求刻制管理人印章。

9.2管理人印章刻制后,管理人应当向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封样备案,并在封样备案后末尾运用。

9.3管理人印章只能限于管理人实行职责时运用。

管理人应当制定管理人印章管理规则,并按规则运用印章。

第10条 开立管理人账户

10.1管理人印章刻制后,管理人应当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央求的裁定书、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决议书和管理人的决议及身份证明等文件资料,到银行央求开立管理人账户。

10.2管理人账户开立后,管理人可以将债务人的银行存款划入管理人账户。

10.3管理人依法实行职责时发作的一切资金收支,均应当经过管理人账户停止。

10.4管理人应当制定管理人账户管理规则,并按规则运用账户。

第11条 接收债务人财富、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11.1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管理人应当及时指派人员做好债务人财富、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接收的预备任务。

此项预备任务包括但不限于:

11.1.1管理人布置人员到人民法院阅卷,经过阅卷了解破产案件的基本状况;

11.1.2管理人布置人员向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了解与接收有关的状况。

11.2管理人接收的债务人的财富、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1.2.1债务人的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内的实物财富及其权益凭证;

11.2.2债务人的现金、有价证券、银行账户印签、银行票据;

11.2.3债务人的知识产权、对外投资、特许权等有形资产的权益凭证;

11.2.4债务人的公章、财务公用章、合同公用章、海关报关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及其他印章;

11.2.5债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注销、外汇注销证、海关注销证明、运营资质文件等与债务人运营业务相关的同意、容许或授权文件;

11.2.6债务人的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会计报表等财务账簿及债务人审计、评价等资料;

11.2.7债务人的章程、管理制度、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及债务人外部会议记载等档案文件;

11.2.8债务人的各类合同协议及相关债务、债务等文件资料;

11.2.9债务人诉讼、仲裁案件及其案件资料;

11.2.10债务人的人事档案文件;

11.2.11债务人的电脑数据和授权密码;

11.2.12债务人的其他财富、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11.3不属于债务人一切但由债务人占有或许管理的财富、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管理人应当一并接收。

11.4债务人有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的财富、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管理人应当一并接收。

11.5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财富、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状况有基本了解后,可以对债务人的财富、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停止片面接收,也可以依据实践状况停止分期、分批接收。

11.6为了有方案地接收,管理人可以就债务人的财富、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接收制定接收方案,并依据接收方案规则停止接收。

11.7管理人在接收债务人的财富、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前,可以将拟接收的内容和范围告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要求其作好交接预备,并告知其违犯交接义务应该承当的法律责任。

11.8管理人接收债务人的财富、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应当与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操持交接手续,并由管理人和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在交接书和交接清单上共同签字确认。

11.9管理人接收债务人财富时,发现债务人财富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央求前被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且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央求后仍未解除的,或许发现债务人财富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央求前被依法采取执行措施但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央求后仍未中止的,管理人应当通知有关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或许中止执行措施,以便管理人有效地接收该项财富。

管理人以为有必要央求裁定受理破产央求的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民法院予以解除保全措施或许中止执行措施的,管理人应当向裁定受理破产央求的人民法院提出央求。

11.10本指引中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除特别说明外,指的是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人民法院决议的债务人的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运营管理人员。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协助管理人接收的,管理人应当报告人民法院并央求人民法院强迫债务人的有关人员配合。

第12条 调查债务人财富状况和制造财富状况报告

12.1管理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应当对债务人财富状况停止调查。

管理人对债务人财富状况调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2.1.1债务人的出资状况:

出资人名册、出资协议、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及实践出资状况、非货币财富出资的同意文件、财富权属证明文件、权属变卦注销文件、历次资本变化状况及相应的验资报告;

12.1.2债务人的货币财富状况: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

12.1.3债务人的债务状况:

债务的构成缘由、构成时间、详细债务内容、债务人的债务人实践状况、债务催收状况、债务能否触及诉讼或仲裁、能否已过诉讼时效、已诉讼或仲裁的债务的实行期限等;

12.1.4债务人的存货状况:

存货的寄存地点、数量、形状、性质及相关凭证;

12.1.5债务人的设备状况:

设备权属、债务人有关海关免税的设备状况;

12.1.6债务人的不动产状况:

土地运用权、房屋一切权、在建工程的立项文件、相关容许、工程进度、施工状况及相关技术资料;

12.1.7债务人的对外投资状况:

各种投资证券、全资企业、参股企业等资产状况;

12.1.8债务人分支机构的资产状况:

无法人资历的分公司、无法人资历的工厂、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资产状况;

12.1.9债务人的有形资产状况:

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容许或特许运营权状况;

12.1.10债务人的营业事务状况;

12.1.11债务人与相对人均未实行终了的合同状况;

12.1.12债务人财富被其他人占有的状况。

12.2管理人调查债务人财富状况后,应当依据调查内容制造债务人财富状况报告。

债务人财富状况报告应当能反映债务人各项财富的权属状况、账面价值和实践现状等基本状况。

12.3管理人以为有必要并经人民法院容许,可以延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债务人财富停止专项审计和评价。

专业机构对财富专项的审计和评价报告,可以作为管理人调查财富状况和制造债务人财富状况报告的财务依据。

12.4管理人可以要求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协助管理人对债务人财富状况停止调查。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拒绝协助的,管理人可以央求人民法院强迫有关人员协助。

12.5管理人非因自身缘由无法片面调查债务人财富状况的,应当就无法调查的状况在债务人财富状况报告中作出说明。

12.6管理人制造债务人财富状况报告后,应当及时地提交给人民法院、债务人会议或许债务人委员会。

第13条 管理债务人的外部事务

13.1管理人接收债务人财富、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前,债务人的外部事务仍由债务人依法管理。

13.2管理人接收债务人财富、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后,债务人的外部事务由管理人管理。

管理人局部接收的,与已接收局部相关的外部事务由管理人管理;与未接收局部相关的外部事务仍由债务人依法管理。

13.3债务人管理其外部事务的,管理人有权对其监视并有权要求债务人报告其外部事务管理状况。

管理人发现债务人不当管理其外部事务的,有权予以制止和纠正。

13.4为了有效地规范债务人的外部事务管理,管理人可以制定债务人外部事务管理规则,并要求相关人员遵照执行。

第14条 决议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14.1管理人接收债务人财富、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前,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仍由债务人依法决议。

14.2管理人接收债务人财富、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后,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由管理人决议。

管理人局部接收的,与已接收局部相关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由管理人决议;与未接收局部相关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仍由债务人依法决议。

14.3债务人决议其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的,管理人有权对其监视并有权要求债务人报告其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状况。

管理人发现债务人不当决议其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的,有权予以制止和纠正。

14.4为了有效地规范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管理人可以制定债务人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管理规则,并要求相关人员遵照执行。

第15条 决议继续或许中止债务人的营业

15.1在第一次债务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议债务人营业继续或许中止的,应当将债务人营业的实践状况以及继续或许中止营业的决议及其理由,报告给人民法院并取得人民法院的容许。

15.2在第一次债务人会议召开之后,管理人关于债务人继续或许中止营业事务可以作出建议,并将建议及其理由报告给债务人会议,由债务人会议决议债务人继续或许中止营业事务。

管理人建议债务人继续营业的,应当同时就债务人继续营业事务的管理作出方案,一并报告给债务人会议讨论决议。

15.3管理人决议债务人继续或许中止营业的规范可以是:

有利于提高债务人财富价值及债务人清偿比例。

第16条 决议合同的解除或许继续实行

16.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央求后,管理人关于债务人与对方当事人在破产央求受理前成立而均未实行终了的合同,应当作出解除或许继续实行的决议。

16.2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央求之日起2个月内,无论管理人能否已接收债务人财富,关于债务人与对方当事人在破产央求受理前成立而均未实行终了的合同,管理人未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或许继续实行的,或许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天内未回答的,视为解除合同。

16.3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央求后、第一次债务人会议召开之前,关于债务人与对方当事人在破产央求受理前成立而均未实行终了的合同,管理人以为有必要继续实行的,管理人应当经人民法院容许。

16.4第一次债务人会议召开之后,关于债务人与对方当事人在破产央求受理前成立而均未实行终了的合同,管理人以为有必要继续实行的,管理人应当作出继续实行合同的决议,并及时报告债务人委员会。

未设立债务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16.5关于管理人依法决议并已通知对方当事人继续实行的合同,假设对方当事人要求管理人提供继续实行合同的担保,那么管理人可以提供担保。

管理人无法提供担保的,视为合同解除。

16.6决议解除或许继续实行均未实行终了合同的事项,假设与决议中止或许继续债务人营业的事项直接相关,那么决议解除或许继续实行均未实行终了合同的事项,视同于决议中止或许继续债务人营业的事项,管理人应当依照决议中止或许继续债务人营业的法定顺序报告人民法院或债务人会议决议。

16.7管理人决议解除或许继续实行均未实行终了合同的规范可以是:

有利于提高债务人财富价值及债务人清偿比例。

16.8对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而发生的对债务人的损害赔偿央求权,对方当事人可以申报债务。

因合同解除而发生的对方当事人对债务人的债务的,或许因合同解除对方当事人应当向债务人交付财富的,管理人应当在合同解除后要求对方当事人清偿债务或许交付财富。

第17条 管理和奖励债务人的财富

17.1管理人对其接收的债务人财富依法负有慎重管理和奖励的职责。

17.2在管理人接收债务人财富前,债务人有关人员就债务人财富管理和奖励向管理人请示的,管理人应当依法并慎重地作出决议。

管理人发现债务人有关人员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央求后对债务人财富有不当管理和奖励的,管理人有权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

17.3管理人对债务人财富的慎重管理和奖励,包括但不限于:

17.3.1债务人的财富权属关系存在争议或许尚未确定的,管理人应当依法确权或许明白;

17.3.2为了提高债务人财富的价值,需求对债务人财富停止保管、维护或许维修的,管理人应当布置保管、维护或许维修;

17.3.3债务人的财富易损、易腐、价值清楚增加、不适宜保管的,管理人应当依法变卖;

17.3.4债务人对外有出资的,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被出资企业,并依法行使出资人权益;

17.3.5债务人的财富如不依法注销或许及时行使权益将丧失全部或许局部财富权益的,管理人应当依法注销或许及时行使权益;

17.3.6债务人的财富需求操持保险的,管理人应当操持保险手续。

17.4在第一次债务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对债务人财富的管理和奖励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事前取得人民法院容许:

17.4.1触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17.4.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富权的转让;

17.4.3全部库存或许营业的转让;

17.4.4借款;

17.4.5设定财富担保;

17.4.6债务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17.4.7实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实行终了的合同;

17.4.8坚持权益;

17.4.9担保物的取回;

17.4.10对债务人利益有严重影响的其他财富奖励行为。

17.5在第一次债务人会议召开之后,管理人有前款规则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债务人委员会;未设立债务人委员会的,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第18条 接纳债务清偿或许财富交付

18.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央求后向管理人清偿债务的,或许债务人的财富持有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央求后向管理人交付财富的,假设管理人已接收债务人财富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接纳;假设管理人还没有接收债务人财富,同时又不具有接纳债务清偿或许财富交付条件的,管理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接纳。

18.2管理人接收债务人财富后,应当书面通知债务人的债务人及时向管理人清偿债务。

书面通知的内容应当载明: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央求的时间,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清偿的债务金额,限定清偿债务的时间和方式,不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等。

债务人的债务人拒绝清偿债务的,管理人可以代表债务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18.3管理人接收债务人财富后,应当书面通知债务人的财富持有人及时向管理人交付财富。

书面通知的内容应当载明: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央求的时间,债务人的财富持有人应当交付的财富品名、规格、数量及状况,限定交付财富的时间和方式,不交付财富的法律责任等。

债务人的财富持有人拒绝交付财富的,管理人可以代表债务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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