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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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厅科技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实现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依据科技部《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交通运输部部《交通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交科教发〔2004〕548号),广东省科技项目管理和项目招投标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项目系指列入厅科技计划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主要包括软科学研究、工程技术研究、高新技术应用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科技成果推广等科技项目。

第三条科技项目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

科研管理部门职责、立项管理、实施管理、验收管理(鉴定或评审)、科研成果管理及推广、科研工作奖罚管理、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各种科研活动组织的管理、科研档案管理等。

第四条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活动应贯彻工程项目建设的全过程,体现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的支撑作用。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科技项目组织管理由厅科技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三个层次构成;归口管理单位系指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所隶属的各地市交通局(委)、省属交通行业等有关单位。

根据签订的项目任务书(合同),厅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归口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协调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科技项目各有关单位的主要职责为:

(一)厅科技主管部门职责

l、编制和下达厅年度科技项目计划,负责指导与监督项目实施全过程,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研究情况进行检查;

2、负责对交通行业重大科技项目及厅机关本部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工

作,同时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3、会同厅财务审计部门下拨项目研究补助经费,检查和监督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

4、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的开题和中间审查,负责对科技项目进行验收(鉴定);

5、负责成果公布的组织管理,指导开展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

6、负责制定全省交通科研发展规划。

(二)归口管理单位职责

1、负责汇总推荐隶属单位所申报的省交通运输厅年度科技项目,向省交通运输厅推荐公开招标重大科研项目及交通政策研究课题;

2、协助厅科技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审定项目合作(协作)单位;

3、督促项目配套研究经费的落实,监督项目经费的使用;

4、协助或受厅科技主管部门委托主持科技项目的验收;

5、协助开展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

(三)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1、制定研究计划,提供保证措施,确保项目顺利完成;

2、合理选择和安排研究人员,为项目研究提供经费、场地、设备等必要条件;

3、负责选择项目合作(协作)研究单位,签订合作(协作)协议,明确与合作(协作)方的工作分工、经费分配、知识产权(专利)归属等事宜;

4、负责项目开题、中期审查的组织工作和项目验收的准备工作;

5、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合同)规定的内容和进度完成研究任务,接受厅科技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每半年提交项目研究进展报告;

6、负责项目配套经费的落实和经费使用,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研究经费;

7、建立专项保密和使用制度。

对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家保密技术的科技项目,在立项时负责与涉及保密技术的人员或单位签订有关合同;

8、负责项目的技术文件归档、科技成果登记和成果推广应用。

第三章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科技项目的提出应体现科学发展观,优先考虑全省交通科技发展规划中所确定的重点研究领域,重点进行行业发展的前瞻性研究和标准化建设,以促进技术创新、科技进步和人才培养,推动全省交通行业的科学发展。

第七条厅科技项目按立项方式分为市场主导性科技项目、政府引导性科技项目和重大工程科技项目三种。

第八条市场主导型性项目由申请单位自主申请,申报工作每年集中受理一次,每年3月底前将申报材料(见附件1.1)提交省交通运输厅,厅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立项评审,按规定的程序确定列入科技计划的项目。

列入科技计划的项目将由厅给予适当的科研经费补助,并签定科技项目任务书(见附件1.2)。

项目的第一承担单位原则上为省内单位,主要承担单位一般不超过三个。

第九条政府引导性项目由厅科技主管部门广泛征集引导性项目题目,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评审,确定政府引导性项目,对于适宜招标的科技项目,每年4月中旬组织采取公开招标或方案比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招标管理办法见附件2)。

其他项目由厅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科研经费全部或主要由厅划拨。

第十条重大工程科技项目参照本管理办法中第五章中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为确保科技项目研究的正确性,提高科技项目研究水平,可聘请有关专家进行项目研究工程的咨询或审查,充分发挥专家优势。

咨询或审查原则上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重大科技项目由厅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项目执行过程中,当预定的项目名称、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技术经济指标、项目负责人等需要变更时,须经归口管理单位同意,向厅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变更。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任务书(合同)的有关内容。

第十三条项目执行过程中,承担单位按年度在6月、12月两次上报项目研究进展报告。

研究报告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提交厅科技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厅科技主管部门有权撤消或解除任务书(合同),并视情节轻重全部或部分收回已拨项目经费:

(一)经论证,项目所选技术路线不合理或发生重大偏差,达不到预

期研究目标、又难以进行调整;

(二)项目的研究内容在国内已有相同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或

任务书(合同)确定的主要研究内容已由他人率先完成;

(三)项目执行不力,长期拖延或主要研究人员发生重大变化,使项

目无法执行;

(四)项目配套经费、自筹资金、依托工程和技术引进等条件不落实,

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开展;

(五)因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或生产任务发生变化而导致

项目不落实或不宜继续执行;

(六)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项目无法继续执行;

(七)合同各方一致同意终止项目研究。

第十五条厅科技项目实行承担单位负责制。

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因重组、合并、撤消等发生变化的,经归口管理单位同意,由项目原承担单位向厅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批准后方能变更承担单位或终止项目。

第五章重大工程项目科技管理

第十六条重大工程项目是指有较大工程规模、建设技术难度高、需要集中力量组织科技攻关的工程项目。

厅对重大工程项目科技攻关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十七条在工程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吸收国、内外的最新科技成果,对工程的技术可行性进行论证。

第十八条在项目的初步设计阶段,应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编制项目的科技规划任务书(见附件1.11),主要内容包括以项目为依托的科技创新立项规划和科技成果在工程项目的推广应用规划,初步设计文件应以科技规划任务书为指导,充分体现科技创新,加强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在确保技术安全前提下,通过技术论证,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并在自主创新上有新突破;科技规划任务书经专家评审和厅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立项。

第十九条在项目的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同步编制科技实施计划书(见附件1.12),把科技规划任务书中的内容体现到施工图设计中,预测科技创新和应用可能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科技实施计划书需经专家论证并报备厅科技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在项目的施工阶段,建设各方和各参加科研工作的单位,按科技实施计划书开展科技攻关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把科技工作和任务落到实处。

第二十一条科技成果验收宜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以确保项目科技成果应用及时体现在项目的竣工验收综合评价中。

对项目的科技工作质量和成果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纳入项目的竣(交)工验收综合评价中。

科技实施计划书内容完成后,由厅组织工程项目科技工作结题验收、成果鉴定和推荐报奖工作。

第二十二条重点工程科技项目管理的其它方面,按照本办法的其它章节管理。

第六章验收、鉴定或评审

第二十三条为维护科技计划项目的严肃性和有效性,科学的评价项目研究水平,检查合同执行的质量与效果,列入厅科技计划的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均须进行验收,验收工作由厅科技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四条科技成果鉴定(软科学成果评审)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软科学成果)质量、水平等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二十五条科技项目验收以任务书(合同)文本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主要对科技项目研究工作完成的情况、实施技术路线、解决的关键技术及效果、科技成果应用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知识产权的形成与管理、科技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与教训、科技人才的培养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做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六条项目研究内容完成后,由承担单位向厅科技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有归口管理单位的需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同意。

经审核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由厅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验收工作一般应于项目执行期限终止后一年内完成。

第二十七条项目成果对交通行业具有较大影响、确有创新和推广应用价值的,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归口管理单位初审、厅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项目验收前由厅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或评审。

被确定为鉴定(评审)的项目,其验收可与鉴定(评审)一并进行。

根据项目的开展进度和阶段性科研成果取得情况,厅科技主管部门可分阶段对项目的阶段性成果进行成果鉴定或评审、成果推广和成果推荐报奖工作。

项目按计划全部完成后,组织对项目进行总体成果鉴定(评审)和验收。

对能产生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对交通安全,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起到较大推进作用和具有较大推广应用价值的计划外项目,可以直接向厅科技主管部门申报成果鉴定评审。

第二十八条申请鉴定或评审的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如申请验收,只需提交第1、2、3、4款规定的材料,软件验收增加产品测试报告。

1、《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验收申请表》;

2、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下达当年度科技项目计划的通知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任务书(合同)》;

3、项目研究工作总结;

4、项目研究(技术)报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JT/T483—2002《交通科技报告编写规则》编写);

5、科技查新报告;

6、产品测试(检测)报告;

7、用户使用报告;

8、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9、其他相关资料及各类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项目的鉴定(评审)和验收主要采用会议方式,也可采用函审、网评等方式,具体由厅科技主管部门确定。

项目验收组由厅科技主管部门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业务、管理和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一般不得少于5人。

项目鉴定(评审)专家委员会由7人至15人专家组成。

项目鉴定或评审和验收要求由项目第一负责人在会议上进行汇报和答疑。

第三十条项目验收应严格按照国家和部、省科技成果验收的有关规定办理。

验收组应认真审阅项目验收资料,核实相关数据,通过听取汇报、评议、现场考察等方式,实事求是地对项目进行评价,提出验收意见。

验收意见中应明确提出“通过验收”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

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厅科技主管部门审定后以书面形式签发验收文件。

项目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审应严格按照国家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办法执行,项目鉴定或评审专家委员会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项目的科技成果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

通过鉴定(评审)的项目科技成果,由厅科技主管部门审定后签发鉴定(评审)证书(附件1.7)。

第三十一条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任务书(合同)规定任务不到85%;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擅自改变任务书(合同)考核目标、研究内容。

(四)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五)未获得参加验收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二多数同意通过。

第三十二条未通过验收的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通知半年之内,经整改或完善有关研究内容和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三十三条在组织项目验收过程中,视项目需要,可委托中介组织对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发现较大问题的,将不予通过验收。

第三十四条验收专家应对验收意见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厅科技主管部门对在验收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及渎职等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参与项目验收工作的资格,若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将依照有关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五条参加验收的有关人员,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验收项目的关键技术,否则,将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专家咨询

第三十六条在科技项目管理过程中,应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引入专家咨询机制,提高科技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及社会参与程度。

第三十七条在科技项目前期论证、立项审查、招标、评估、中期检查、鉴定评审、验收等环节须组织专家进行咨询。

专家咨询意见作为科技项目立项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咨询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能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咨询意见;

(二)从事科技项目所涉及领域的科技工作,在本领域内具有较高的权威性,熟悉和了解国内和国外该领域最新发展趋势动态;

(三)咨询专家的组成应具有代表性和互补性。

人数、年龄和知识构成应相对合理。

第八章科研成果管理及推广

第三十九条科技成果系指科技项目在实施中所取得的阶段成果和最终成果,主要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设计,以及计算机软件、技术发明、专利、论文和专著等。

第四十条科技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应依据《交通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推广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第四十一条政府引导性课题除合同特别约定与保密要求外,其研究过程和成果全部录入省交通运输厅的科技项目管理和推广应用平台数据库,并对全社会公开,成果共享。

其他的科技项目除保证国家利益和安全为目的以外,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拥有,或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协作)单位在任务书(合同)中事先明确约定,同时,厅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和开发的权力,其科技关键性成果可不在厅的推广平台上公开,但应在推广平台上公开项目的基本信息,包括项目的主要研究内容和项目进展情况,积极参与平台的交流和互动。

第四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验收后一个月内填报“科技项目验收证书”(详见附件1.8)连同验收材料及成果简介报送厅科技主管部门。

通过鉴定或评审的科技成果,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填报“科学技术成果登记表”、“科技成果鉴定证书”(详见附件1.7),在通过鉴定评审一年内,按照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科技项目研究产生的学术报告、论文和专著对外公开发表时,无论个人或单位,必须标注科技项目所属计划专项经费资助字样、科技项目名称及编号,且不得影响科技项目的专利申请或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涉及重大成果的学术报告、论文和专著公开发表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科技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中说明。

第四十四条及时做好科技成果统计工作。

为实现全省交通科技成果资源信息共享,厅科技主管部门于次年1月15日前进行当年科技成果统计(见附件1.10),省属交通企事业单位、地市(县)交通行业有关单位由归口管理单位汇总后报送;厅直属单位和其他单位可直接报送厅科技主管部门。

第四十五条通过成果鉴定评审的项目,根据国家、部、省科技奖励管理办法,由厅初审后向部、省推荐申报科技进步奖等奖项。

同时,鼓励项目承担单位按《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专利和软件著作权。

第四十六条自项目成果鉴定之日起两年内,承担单位可申请厅交通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专项经费支持。

填写“交通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申报书”(见附件1.9),厅科技主管部门于每年12月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次年1月公布“广东省交通科技成果建议推广项目”。

项目成果纳入建议推广项目的,厅将给予其承担单位推广应用专项经费补助。

第四十七条适用于基建项目的广东省交通科技成果建议推广项目,交通主管部门将在基建项目初步设计图审查、施工图审查中,提出推广使用的要求;在基建项目交工验收时,要求提交“交通基建项目科研成果应用情况报告”(格式见附件1.13),对项目的科技成果应用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纳入项目的竣(交)工验收综合评价中。

第四十八条科技项目成果凡涉及国家机密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相关法规执行,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九章奖罚

第四十九条对优秀的科研成果进行奖励,旨在激励我省交通行业科研工作,引导科研人员树“精品”意识,争取我省交通行业科研成果在数量和质量上有新的突破。

奖励范围和条件如下:

(一)科技项目成果获得国家、部省科技进步奖励的项目承担单位,

厅在科技项目立项或招投标中优先考虑。

(二)厅每年度组织相关专家对依托科技项目研究发表的论文举行评

选。

获评优秀论文(每年不多于10篇)的研究人员,在进行技术职称评定时给予优先考虑;其作为主要负责人的科技项目申请,在立项中优先考虑。

第五十条各单位和个人应按科技任务(合同)书按计划开展科技工作。

如因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导致科技工作无法开展而中止的,须及时向厅书面提交科技工作中期汇报并提出项目中止申请。

项目承担单位因管理不善、工作不力,不能有效地组织研究工作,未取得预期研究成果,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研究任务,且又未及时提出延期报告的,厅有权终止该项目,并撤消资金补助,自做出处理结论起二年内不受理其单位和项目主要负责人的新项目申请。

情况严重的,列入“黑名单”并予以通报,降低该单位或个人的合同信用,并将影响该单位或个人以后的科技立项、项目招投标、成果报奖和总结评比活动。

第十章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十一条厅科技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部门拨款、地方拨款、依托工程项目配套研究试验经费和单位自筹资金等。

第五十二条厅科技项目补助经费由厅实行归口管理,补助经费预算纳入厅年度计划和部门预算,由厅科技主管部门编制年度项目立项补助经费计划,厅财务审计部门依据科技项目预算和补助经费计划,将款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五十三条厅科技计划项目补助经费,按照定额补助、一次审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十四条厅科技项目补助经费使用范围为列入国家、交通部和厅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所需的人员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试验费、会议费、调研费、资料费、软件费、设备费、管理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费用,以及其他与科技项目研究相关的费用。

第五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在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上,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专款专用,不得自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科研经费。

项目承担单位要全面落实项目合同约定的配套资金,合理安排经费开支,保证研究任务的实际需要。

第五十六条厅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可在合理的范围内调整补助经费计划。

对于在财务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情况的,将对项目承担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取消项目承担单位两年内申报项目的资格。

第十一章科研档案管理

第五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所有实验记录、数据、报告等技术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存,不得毁损、灭失。

做好项目各阶段的技术资料归档及使用管理工作,应按《科学技术研究课题档案管理规范》和有关科技项目数据管理规定要求进行归档。

第五十八条科技项目验收的有关文件资料,分别由省交通运输厅和项目承担单位按科技档案管理规定存档。

每年6月前,上年度验收项目应完成科技归档工作。

要求归档资料为:

项目验收材料(含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下达当年度科技项目计划的通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任务书(合同)(包括变更过程的申请审批记录和报告)、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验收申请表或广东省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项目经费决算表、科技查新报告、产品测试(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其他相关资料及各类证明材料)、项目研究工作总结、项目研究(技术)报告、科学技术成果登记表、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科技项目验收证书。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5年发布的《广东省交通厅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粤交科〔2005〕131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条本管理办法由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本管理办法、附件及相关表格均可在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众网(网址:

http//)的“办事指南”和“网上办公”等栏目中查询和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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