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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制度沿革与历年工资调整

工资制度沿革与历年工资调整

  一、1951~1955年由供给制、津贴制到全部实行货币工资制的演变

  建国初期,是国民经济的恢复时期。

这一时期,我国职工的工资情况非常复杂,

没有统一的工资制度。

国家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人民解放军

指战员,实行供给制。

只是对建国后参加工作的一部分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了工资

制。

形成了供给制和工资制并存的状况。

  1950年,政务院规定,中央直属机关凡在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

继续实行供给制或薪金制,一般不再变动;1949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

除自愿享受供给制外,其余按规定发给薪金即工资。

同年,政务院统一规定了

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人员伙食待遇标准,根据工作人员的职务及工作经历分别

享受大、中、小灶待遇的范围和条件,除服装、技术津贴、保健费、老年优待金、

住房等仍供给外,其余实行包干,即“小包干”。

1952年政务院两次提高了全国

实行供给制人员的津贴标准,后又修订了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工作人员的津贴

标准,

确定以“工资分”作为全国统一的工资计算单位,并统一了“工资分”的实物

品种

和数量。

“工资分”是以一定种类和数量为计算基础,以货币进行支付的工资

计算单位。

每一“工资分”,按照当时一般职工基本生活的实际需要,可以折

合成粮食、布匹、食油、食盐和煤炭等5种实物。

当时全国有350个“工资分”

区。

同时,对供给制人员,扩大了包干范围,除子女保育费外,一律实行包干,

即“大包干”。

  1952年7月,政务院颁布了《各级人民政府机关技术人员暂行工资标准表》

等9种工资标准表。

共分29级,最高的一级2200个“工资分”,最低的一级85个

“工资分”。

  1955年1月,人民解放军干部全部改行了工资制。

同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决定从7月起,

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包干制的人员一律改为工资制。

从此,结束了历史遗留

下来的供给制和工资制并存局面。

  二、1956年的工资制度改革

  1956年6月,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当时国家的政治、经济状况,决定对机关

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进行改革。

国务院第32次全体会议作出了《关于工资改革的

决定》(即[1956]国调周字第53号)。

7月4日,国务院以[1956]国议周字第

51号公布了《关于工资改革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这次工资改革,取消了工

资分制度和物价津贴制度,实行了直接用货币规定工资标准的制度,即职务等级

工资制。

这是建国以来第一次全国性的重大改革,奠定了我国工资制度的基础,

在推动社会主义建设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职务等级工资制的主要内容是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由高到低分为30个等级,

330个工资标准。

一职分为数级,级间上下交叉。

如1级为560元,30级为20元。

各级的工资标准根据各地的物价指数和生活水平确定。

全国划分为十一类工资区,

同一等级的工资标准,十一类地区比一类地区高出30%。

国家机关工程技术人员

的工资等级分为18个,也分为十一个地区类别,共有198个工资标准。

此外,

工程技术人员的工资标准还根据产业不同而划分为五类。

其他人员如民警工资

分为13个等级,143个标准;翻译人员15个等级,165个工资标准;工人10个

等级,110个工资标准。

同时,在改革中,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等国家事业

单位也都制定了本系统的工资标准,一般都是按职务或职称确定工资标准。

项制度一直沿用到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时为止。

  三、1957~1983年工资调整

  降低领导干部的工资。

1957年1月起,降低国家机关10级以上干部的工资。

1959年,党中央决定降低国家机关3级以上党员干部的工资,即将国家机关的

工资标准合并为一级。

1960年,党中央决定将行政17级以上(含相当工资额)

党员干部的工资按不同比例予以降低。

  调整了部分地区的工资标准。

1960年全国调整工资,取消了一、二类工

资区,将一、二类工资区一律提高到按三类工资区标准。

1979年10月,将三类

工资区提高为四类工资区,原四类工资区提高为五类工资区,不执行十一类工

资区工资标准的职工工资标准也相应作了调整。

  调整部分职工的工资标准。

1957年10月,国务院决定将大学本科毕业生定

级工资降低为行政22级,大专毕业生定级工资降低为行政23级,中专毕业生的

定级工资降低到行政25级。

1971年调整部分职工工资时,确定了不执行8级制

工资标准的相似工资等级,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行政26级;商业职工提高到10级;基层供销社职工提高到7级;小学教师提高到9级;卫生技术

人员提高到20级。

1980年12月,将中专毕业生的定级工资由行政25级提高到24级。

1981年10月,将中小学、中专、技工学校教师工资标准中低于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

资标准的等级,提高到相应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

1982年10月,提高了

公安干警工资标准中8级以下人员的工资标准。

  调整职工的工资等级。

1957年以后,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

状况和改善职工生活的需要,多次调整了职工的工资。

主要有1963、1971、

1977、1979年4次30%~40%的升级;1981年,调整教育、卫生、体育等3个部门

中部分职工工资;1982年,调整机关、科研、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中的部

分人员工资。

其中,1981、1982年调整中对符合学历规定的人员,还可以按照

学历升两级。

  四、1985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不断发展,1956年建立起来的职务等级

工资制因自身存在较大弊端,已越来越不适应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需要,

如指标体系复杂,操作烦琐;职级严重不符,平均主义严重;没有建立正常

的增资机制。

1983年劳动人事部成立后,就积极着手改革工资制度的准备工作,

1985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1985]2号转发了《关于国家机关、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

5月18日,

在北京召开了全国工资工作会议,正式部署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改

革工作。

  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将企业的工资制度与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

分离,企业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内部分配自主。

在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了以

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

它是依据工作人员工作的不同特点,按照工资

的不同职能,将职工个人全部工资所得分解为若干单元,并使各单元按其各自

规律运行的一种工资制度。

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由基础工资、

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4部分组成。

  基础工资:

是国家对工作人员最低生活保障部分,它可以随着国民经济的

发展和物价水平的变化而变动。

从国家领导到一般工作人员,都执行一个标准。

1995年工资改革时,按照大体维持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生活费计算,六类工资

区为40元,五类工资区为39元。

  职务工资:

是结构工资制的主体,是体现按劳分配的主要部分,是按工作

人员的职务高低、责任大小和业务技术水平来确定的。

它随职务的变动而变动,

实行一职数级、上下交叉。

最高标准为477元,最低标准为11.5元。

  工龄津贴:

是根据工作人员工作年限的长短而逐年计发的报酬。

按年度

计算,每工作一年每月0.5元,最高限额为20元。

工龄津贴的基本功能是随着

工作人员劳动积累量的增加,使他们每年都能增加一些工资收入。

  奖励工资:

用于奖励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工作人员,当时按每人每月

15元的标准发给,是对超常劳动的补偿和临时性的物质鼓励。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废除了原来大一统的等级工资制,实现了企业工资制

度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脱钩,初步理顺了工资关系。

解决了职级不符的

问题,过去长期存在的一些突出矛盾得到初步缓解,较好地体现了按劳分配的

原则。

  东营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始于1985年5月。

为搞好此次工资制度

改革,专门成立了“东营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并下设办

公室,负责全市工资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协调等工作。

此次改革,全市机

关事业单位共有16517列入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有16503人增加了工资,其中,

机关、团体、法检、公安5717人,事业单位6164人(不含中小学和幼儿园)。

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人员从1985年1月起执行新的工资标准,国家机关和其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1985年7月起执行新的工资标准。

通过改革,工作人员的

工资水平普遍有所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月平均工资(不含奖金和副

食品补贴)由改革前的62.3元提高到80.2元,人均月增资17.9元,增长幅度为

28.7%。

在工资制度改革的同时,东营市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由

四类区调整为五类区。

  五、1986~1992年工资调整

  1985年工资改革后,全市根据国家提出的“巩固、消化、补充、完善”

的方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工资进行了范围不同的多次调整,

解决了分配中的一些突出矛盾。

  1986年集中解决了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工资上的突出问题,适当解决了部

分职工职务工资“平台”问题。

  1987年,进行职称制度改革,建立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序列,实行专

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相应解决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问题,并适当解决了

部分人员职务工资中的突出问题。

根据鲁工改[1987]年2号文件,为1910名

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了工资,人均月增资6.27元;为17名行政人员增加了职务

工资,人均月增资10.2元。

  1988年,适当提高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并调整了工资区类别,

提高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工资标准。

根据[1998]鲁人薪字第1号

文件,自1988年5月1日起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由五类区调

整为六类区。

根据[1988]鲁人薪字第2号文件,自1988年1月起将国家机关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月奖励工资在原来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5元。

  1989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调一级工资,并在普调的基础上,

重点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工资中的突出问题,适当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其他人员

工资中的一些突出矛盾。

根据[1989]鲁人薪字第4号文件,为628名护士提高

了工资标准,人均月增资6.98元。

根据鲁工改[1989]3号文件,为全市9370

名工作人员晋升了职务工资,人均月增资为6.22元。

  1991年1月,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工资标准,人均月增

资10元。

  1992年1月,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龄津贴标准由每工作一年

0.5元提高到1元,并按本人实际工龄计发。

根据[1992]鲁人薪函4号《关于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分职务变动人员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为全市22117名

工作人员晋升了职务工资,人均月增资7.55元;根据省里统一规定,自1992年

4月起,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放职务(岗位)补贴,即通常所说的第一

次职务补贴,全市共有28634人执行职务(岗位)补贴,人均月增资21.69元;

自1992年12月起,为32656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加了职务(岗位)

补贴,人均21.68元,即通常说的第二次职务补贴。

  1993年3月,根据东营市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全市国家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人每月发放20元的对外开放城市补贴。

  六、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

  建国后,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先后经历了1956、1985年两次大的工资制

度改革。

这两次改革,在当时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由于机关、事业单

位执行同一工资制度,没有体现机关、事业单位的自身特点,同时未能建立起

正常的晋级增资机制,加之工资制度本身也存在一些不足,使工资的职能难以

充分发挥,已越来越不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

因此,根据

中共十四大提出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就是要根据改革开放和建

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克服平均主义,

建立起符合机关和事业单位各自特点的工资制度与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的要求,

在总结和吸收前两次工资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机构改革和公务员制度

的推行,国务院颁发国发[1993]79号文件《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

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决定从1993年10月起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

进行建国以来的第三次重大改革。

  这次改革,机关和事业单位分别建立了符合自身特点的工资制度,有关的

制度内容如下:

  

(一)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

  机关工作人员(除工勤人员外)实行职级工资制,按照工资的不同职能,

将工资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4个主要部分。

其中,

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是工资构成的主体和体现按劳分配的主要部分。

  职务工资:

按工作人员的职务高低、责任轻重和工作难易程度确定。

职务工资标准中,每一职务层次设置若干工资档次,工作人员按担任的职务

确定相应的职务工资,并随职务的变动而变动。

  级别工资:

按工作人员的资历和能力确定,主要依据职务和工作年限两

个因素。

级别共分为15级,一个职务对应若干个级别,上下交叉,一个级别

设置一个工资标准。

  基础工资:

按大体维持工作人员本人基本生活费用确定,数额为每人每

月90元,当年调整为每人每月230元。

各职务人员均执行相同的基础工资标准。

  工龄工资:

按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确定,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工龄工资增

加1元,一直到离退休当年为止。

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贡献积累。

  

(二)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类型的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不同

类型的工资制度。

第一类是教育、科研、卫生等,根据其专业技术人员较为

集中,工作人员的水平、能力、责任、贡献等主要通过专业技术职务来体现

的特点,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第二类是地质、测绘、交通、海洋、

水产等,根据野外作业,流动性大等特点,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制;

第三类是文化艺术表演团体,根据成才早、新陈代谢快等特点,实行艺术结

构工资制;第四类是体育运动员,实行体育津贴奖金制;第五类是金融单位,

实行行员等级工资制。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根据其性质不同于专业技术人员,

又不同于机关公务员的特点,实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

  事业单位在工资结构上分为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两大块。

固定部分主要

体现工作人员的学历、资历以及水平高低、责任大小;活的部分主要体现工

作人员实际工作量的多少、效益大小和岗位差别。

  事业单位的工资构成比例按经费预算分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

3种不同类型分别确定并实施管理。

全额拨款单位,津贴部分占基本工资的

30%;差额拨款单位,津贴部分占40%;自收自支单位,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

津贴部分占的比例可更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50%。

对于收取各种规费和

管理费为收入来源,从事管理活动的自收自支单位,其工资构成比例一般按

全额拨款单位确定。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工资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分为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两大类。

  机关工人根据其劳动特点,技术工人实行岗位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制,

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奖金3部分组成;普通工人实行

岗位工资制,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部分组成;机关工人的奖金在工人

基本工资中的比例为30%,根据对工人劳动实绩、劳动态度、服务质量的考核

确定。

  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工人实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制,基本工资由技

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普通工人实行等级工资制,基

本工资由等级工资和作业津贴两部分组成。

  (四)地区津贴和岗位津贴制度

  地区津贴制度是现行工资制度妥善处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

关系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对原有工资区类别制度的重大改革,国家统一制定

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政策、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在此前提下,

考虑到全国各地在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自然地理环境以及地方财政承受

能力等方面差异很大,因此,通过建立地区津贴制度来体现不同地区机关、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差别。

除实行地区津贴外,对在特殊岗位工作的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补贴,岗位津贴、补贴是国家对特殊工作

岗位上的工作人员给予的额外劳动报酬。

  (五)建立正常增资机制

  正常增资机制,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行工资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和运行机制,没有正常增资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就无法

正常运转。

正常增加工资主要有3种途径:

  一是考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和级别工资。

机关工作人员在严格考核的基

础上,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的,每两年可以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

资档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凡考核合格的,每两年可在

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对少数考核优秀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

技术人员,可提前晋升或越级晋升职务工资。

机关工作人员连续5年考核称职

或连续3年考核优秀的,在本职务对应的级别范围内晋升一级级别工资。

  二是晋升职务、级别后增加工资。

工作人员晋升职务时,按晋升的职务

相应增加工资。

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职务)晋升后,按晋升的技术等级(职务)

相应增加工资。

机关工作人员晋升级别后,可相应增加级别工资。

机关工作人

员职务晋升后,级别工资可根据新任职务和工作年限按国办发[1993]85号文

件附表一《级别确定表》的对应关系确定。

  三是定期调整工资标准。

为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实际工资水平

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增长,根据经济发展情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状况和

物价指数变动情况,定期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

  (六)改革奖金制度

  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对年度考核优秀和称职(合格)的工作人员,

年终发放一次性奖金,奖金按本人当年12月份的月基本工资计发。

  东营市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是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

85号)、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

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政发[1994]8号)文件精神,在市人事

局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于1993年10月份全面展开的,1994年5月底基本结束。

本次改革,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高,极大

地改善了他们的生活水平,提高了工作积极性。

  七、1995~2001年工资调整情况

  1995、1997、2001年,按照鲁人薪[1997]14号、国办发[1999]78号、

国办发[2001]14号、国办发[2001]70号文件精神,先后对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进行了4次调整:

  1997年的工资标准调整:

  从1997年7月1日起,将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原每人每月90元提

高到每人每月110元;根据事业单位各类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工资制度的特点

及其工资构成比例,相应调整工资标准。

即在原职务(岗位)工资标准的基础

上,各档增加14元,津贴、奖金(活工资部分)按照其在工资构成中的原有比例

相应提高。

全市列入范围的41619人,其中:

党政机关10838人,事业单位30781

人,人均月增资21.1元。

  1999年的工资标准调整:

  从1999年7月1日起,将机关行政人员的基础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10元

提高到180元,级别工资标准由十五级至一级每人每月55元至470元提高到85元

至720元。

在调整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和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固定部分

调整后,活的部分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

市直列入调标范

围的10677人,人均月增资128.2元。

  2001年1月的工资标准调整:

  从2001年1月1日起,将机关行政人员的基础工资由现行的每人每月180元

提高到230元,级别工资由现行的十五级至一级每人每月85元至720元提高到

115元至1166元。

同时将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标准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

做了适当调整,机关工人的奖金部分按照其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相应提高。

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调整大体参考机关同类人员的增资水平,相应调整其固

定部分标准和活的部分水平。

其中固定部分按增资额的70%增加,活的部分按

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列入此次调标范围的

共11479人,人均月增资112.6元。

  2001年10月的工资标准调整:

  从2001年10月1日起,公务员(含参照、依照管理的人员,下同)各职务

层次职务工资起点标准由最低50元至最高480元提高到100元至850元。

适当调

整机关工人的岗位(职务)工资标准,机关工人的奖金部分按照其在工资构成

中的比例相应提高。

同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构成中的固定部分。

固定部分调整后,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

此次调标,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列入范围的共11588人,人均月增资84.9元。

  根据国发[1993]79号、鲁人薪[1996]13号文件精神,分别于1995年10

月、1997年10月、1999年10月、2001年10月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

了4次大范围的职务工资晋升档次工作:

  1995年10月,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晋升职务工资档次人员33208人,人均

月增资22.68元。

  1997年10月,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晋升职务工资档次人员41503人,人均

月增资23.1元。

  1999年10月,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晋升职务工资档次人员51345人,人均

月增资27.6元。

  2001年10月,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晋升职务档次工资人员7415人,人均月

增资3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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