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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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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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理规范意见汇总表

序号

管理

部门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部门

备注

一、保留事项(26项)

1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人民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安徽省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指导意见》(建规〔2011〕42号) 

市、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人民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指导意见》

市、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3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人民建筑法》、《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安徽省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建市〔2015〕68号)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主管部门

4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对确需保留的行审批项目设定行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和城乡XX〈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建质函〔2015〕992号)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主管部门 

5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

《风景名胜区条例》、《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安徽省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建市〔2015〕68号)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主管部门

6 

省运输厅

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人民港口法》、《人民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港口建设管理规定》(部令2007年第5号)、《航道建设管理规定》(部令2007年第3号)、《安徽省人民府公布省级行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府令第245号) 

省、市、县级运输行主管部门

7 

省运输厅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部令2004年第14号,2011年11月30日予以修改)、《安徽省人民府公布省级行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府令第245号)

省、市、县级运输行主管部门 

8

省运输厅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人民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取消和调整一批行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部令2004年第14号,2011年11月30日予以修改)

省、市、县级运输行主管部门

9

省运输厅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人民航》

省级运输行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 

10

省运输厅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域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许可 

《人民港口法》《安徽省港口条例》

省港航XX 

11

省国土资源厅

农用地转用审批

《人民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人民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省级人民府

12

省国土资源厅

土地征收审批

《人民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省级人民府

13

省国土资源厅

供地方案审批

《人民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人民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人民城市管理法》《人民物权法》 

市、县或上级人民府 

14

省国土资源厅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 

《人民矿产资源法》、《取消和下放一批行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安徽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

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15

省水利厅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人民水土保持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XX令第5号,2005年7月8日予以修改)

省、市、县级水行主管部门

16

省水利厅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对确需保留的行审批项目设定行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水利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3〕344号)、《安徽省人民府公布省级行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府令第245号)

省、市、县级水行主管部门 

17

省环境保护厅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人民环境影响评价法》

省、市、县级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

18

省气象局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人民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省府令第222号)

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19

省气象局

油库、气库、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XX区、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大型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对确需保留的行审批项目设定行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府令第182号) 

省、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

20

省发展委

煤矿项目核准后开工前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实施的初步设计审批

《人民矿山安全法》、《安徽省人民府办安徽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的》(皖办〔2010〕73号)

省发展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 

21

省发展委

节能审查意见

《人民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省、市、县级发展部门 

22 

省厅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人民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部令第106号,2012年7月17日予以修改)、《安徽省消防条例》

市、县机关消防机构

23

省厅

涉及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人民法》、《对确需保留的行审批项目设定行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

机关 

24

省民委(省局)

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事务条例》

市、县级事务部门

25

省水库移民XX

移民安置规划及审核意见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省级以上移民管理机构 

26

省人防办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人民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安徽省实施人民人民防空法〉办法》、《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府令第155号) 

省、市、县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二、整合事项(23项整合为8项)

1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人民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安徽省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号)

市、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级人民府确定的镇人民府

1至4项合并为“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2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市、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

1至4项合并为“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3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市、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

1至4项合并为“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4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市、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

1至4项合并为“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5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人民府城市绿化行主管部门

5至6项合并为“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人民府城市绿化行主管部门

5至6项合并为“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7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安徽省市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7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届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安徽省市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市、县级城市人民府市工程行主管部门和同级管理部门

7至9项合并为“市设施建设类审批"

8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安徽省市设施管理条例》 

市、县级城市人民府市工程行主管部门

7至9项合并为“市设施建设类审批”

9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管线审批

《对确需保留的行审批项目设定行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安徽省市设施管理条例》 

城市市工程设施行主管部门 

7至9项合并为“市设施建设类审批"

10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

《城市供水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2012年,安徽省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号)、《安徽省市设施管理条例》 

市、县级城市人民府规划行主管部门和同级供水行主管部门

10至11项合并为“因工程建设需要、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11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安徽省市设施管理条例》 

市、县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行主管部门

10至11项合并为“因工程建设需要、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12

省水利厅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人民防》 

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行主管部门

12至15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13

省水利厅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人民水法》《人民防》

流域管理机构XX县级以上地方水行主管部门 

12至15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14 

省水利厅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人民防》《人民河道管理条例》

河道主管机关和地方水行主管部门 

12至15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15

省水利厅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 

《人民水文条例》

省、市、县级水行主管部门

12至15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16

省水利厅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XX、国家计委令第15号)

省、市、县级水行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

16至17项合并为“取水许可”

17 

省水利厅

取水许可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省、市、县级水行主管部门

16至17项合并为“取水许可”

18

省文物局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许可

《人民文物保》 

县级以上文物主管部门 

18至21项合并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19

省文物局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许可

《人民文物保》

县级以上文物主管部门

18至21项合并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20

省文物局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

《人民文物保》《人民文物保实施条例》 

县级以上文物主管部门

18至21项合并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21

省文物局 

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的许可 

《人民文物保》

县级以上文物主管部门

18至21项合并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22 

省林业厅

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人民森林法》《人民森林法实施条例》

省、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22至23项合并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含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23

省林业厅

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人民森林法》《人民森林法实施条例》

省、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22至23项合并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含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三、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2项) 

1

有关部门

国防要求

《人民国防动员法》 

县级以上军事机关、国防动员工作主管部门

有关部门

军事设施保护意见

《人民共和事设施保》、《人民共和事设施保实施办法》(、令第298号)

有关军事机关

四、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5项) 

1

省安全监管局

危害预评价

《人民防治法》

2

省安全监管局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人民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

省国土资源厅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安徽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4 

省气象局

重大规划、重点工程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

《人民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气象局令第18号)、《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安徽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 

5

省地震局

地震安全性评价

《人民防震减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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