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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发行业务管理方案计划规则暂行

邮政报刊发行业务处理规则(暂行)

14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保证邮政报刊发行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及《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特制定本业务处理规则。

第2条本业务处理规则是全国报刊发行业务的基本规定,各级必须遵照执行。

随着业务的发展,本业务处理规则将做必要的调整和修改,修改部分将以相关文件为准。

第3条报刊发行是邮政企业经营的主要业务之一,是邮政企业为新闻出版部门和广大读者提供报刊发行服务的一项业务。

第4条本业务处理规则规定了邮政报刊发行业务中的网点业务、订销业务、中心局报刊分发业务、发报刊业务、省局业务等各项业务的处理规定。

第5条邮政报刊发行业务的基本方式为订阅和零售。

报刊发行业务的处理环节为:

报刊接办、宣传、收订、缴款、要数汇总、结算、通知印数、分发、运输、投递和零售。

报刊发行业务的基本分工为: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简称省局)及其授权委托单位负责报刊接办。

接办局负责出版物的接办、目录制作与变动。

省局负责报刊目录及变动审核、报刊款结算、长期款的集中和管理、直封单位管理、机构代码应用维护等。

订销局负责报刊宣传、收订、缴款、结算、对账、进口分发、投递、查验、段道维护和零售。

发报刊局负责汇总印数、通知印数、制签、分发交运、查验和报刊款结算。

邮区中心局负责报刊的制签、分发、运输、查验和分拣封发关系应用维护。

第6条本业务处理规则解释权归国家邮政局。

14第二章报刊接办

基本规定

第7条委托邮政企业发行的报刊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出版,并在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登记领有出版许可证的合法出版物。

二、有固定出版日期的定期出版物。

刊期一般符合下列规定:

报纸:

日报、周六报、周五报、周四报、周三报、周二报、周报、旬报、半月报、月报。

杂志:

周二刊、周刊、旬刊、半月刊、月刊、双月刊、季刊、半年刊、年刊。

三、有固定定价的出版物。

报刊定价(包括单价、月价、季价、年价)原则上在一年内保持相对稳定。

第8条报刊社委托邮政企业发行报刊应办理的手续

一、报刊社委托邮政企业发行报刊,应提供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报刊出版的批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核发的出版许可证和报纸、期刊登记表。

二、报刊社一般应在出版地邮政企业办理发行,如有特殊需求在出版地以外地区邮政企业办理发行,须报国家邮政局审批。

第9条接办时间

一、邮政企业每年7月底以前接办下年度出版的报刊。

年度内交邮发行的报刊,一般为出版前1个月。

二、接办局每年7月底前对继续交邮政企业发行的本地出版的邮发报刊,应主动与报刊社联系办理续签手续。

报刊社填送报刊出版详情登记表(邮发单001)和出版日期、期号对照表(邮发单002),提供下年度报刊的出版情况。

接办局于8月10日前汇总列表报省局。

第10条跨年度订阅报刊

经报刊社提出或同意,并与报刊社签订协议后,邮政企业可以办理跨年度报刊订阅。

第11条邮发报刊应在当期报刊固定位置上刊印:

报刊邮发代号、国内统一刊号、出版期号、定价、出版日期、承担发行任务的邮政企业名称。

一、在报纸头版报头或最后一版的最下端上刊印:

报刊邮发代号、国内统一刊号、出版期号、定价、零售价。

二、报纸中的日报、周六报应在当日报纸的最后一版的最下端,刊印报纸昨日开印和印完时间。

三、杂志在封底右下角或条形码下方刊印:

报刊邮发代号、国内统一刊号、定价。

第12条报刊出版情况发生变动,报刊社要提前通知邮政企业并办理相关手续。

一、变动的通知时间

1、变动报刊名称、刊期、出版日期、定价、发行范围,杂志的增刊、加张、停刊,杂志合刊一般在要数前1个月通知邮政企业。

2、报纸临时增版、减版于出版日的前一天中午12点前通知邮政企业。

二、调整价格

报刊涨价,已收订部分,不向订户补收差价,邮政企业按新价收取发行费,其差额部分由报刊社承担。

报刊停刊、减价,要向订户退款。

邮政企业按照退款总额的15%收取退款手续费。

三、合刊

合刊必须合价,杂志合刊应合并期号。

在收到报刊社正式合刊变动前,凡已订其中一期的订户,均发给合刊号,其差额部分由报刊社承担。

四、停刊

对于报纸超过出版期一个月、杂志超过出版期两个月未送达合同指定地点,且报刊社未给邮政部门任何通知的报刊按停刊处理。

已停刊的报刊继续交邮,按照新邮发处理。

五、增版、增刊、增页

对出版年度内,报刊增版、增刊、增页或年度间报刊扩版加张不加价或少加价的情况,邮政企业对报刊增版、增刊、增页部分收取增版、增刊、增页发行费(标准见附表)。

分地发行报刊如变版时,报刊社应直接通知各相关分地发行点的邮政企业。

六、休刊

对于报刊社的临时休刊,不再补发的,应向订户退款,邮政企业按照退款总额的15%收取退款手续费。

原则上杂志休刊休期,报纸休刊不休期。

七、停发、撤回

报刊送交邮政企业后,因故要求停发、停售、撤回时,报刊社应正式书面通知接办局。

邮政企业按下列方式办理,并计收报刊变动手续费。

1、对尚在出版地邮政企业待发报刊,立即停发,由报刊社处理。

2、对已经发出的报刊,邮政部门负责停发、停送、停售,按上级通知处理。

3、对已经投递给订户和已经售出的报刊,不予收回。

4、对撤回、停送、停售的报刊,报刊社应负责重印补发。

重印补发的报刊,按补发数量另收一次发行费。

不能重印补发的,报刊社应刊登启示公告读者,邮政局不再向订户退款。

第13条接办局报纸按月、杂志按季向报刊社提供该报刊在发行范围内的发行数量分布情况。

第14条委托邮政企业发行的报刊,除使用国家规定的国内统一刊号外,邮政企业编列报刊邮发代号。

一、报刊代号由两部分组成,前一部分号码代表报刊出版地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报纸用单号,杂志用双号。

后一部分号码代表报刊序号。

两部分号码排在一起,中间用横线隔开。

二、报纸、杂志均由各省局分别从1号起顺编。

对中止邮发报刊的代号,一年内不得重用,恢复邮发时,可使用原编列的报刊代号或重新编列。

三、分地发行的报刊,仍用原接办局编列的报刊代号,不另编新代号。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刊代号如下表:

 

省区市

代号

省区市

代号

省区市

代号

省区市

代号

省区市

代号

北京

1

2

内蒙

15

16

福建

33

34

陕西

51

52

西藏

67

68

79

80

河北

17

18

河南

35

36

甘肃

53

54

宁夏

73

74

81

82

上海

3

4

山西

21

22

湖北

37

38

青海

55

56

重庆

77

78

天津

5

6

山东

23

24

湖南

41

42

新疆

57

58

海南

83

84

辽宁

7

8

安徽

25

26

江西

43

44

四川

61

62

香港

待定

待定

吉林

11

12

江苏

27

28

广东

45

46

云南

63

64

澳门

待定

待定

黑龙江

13

14

浙江

31

32

广西

47

48

贵州

65

66

台湾

待定

待定

邮发合同

第15条邮发合同是邮政企业办理报刊发行业务时,与报刊社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束双方经济行为的法律文件。

第16条邮政企业办理报刊发行业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报刊社签订邮发合同,使用国家邮政局制定的《邮政发行报纸合同》、《邮政发行杂志合同》格式合同文本。

第17条邮政企业对邮发合同实行分级管理原则

一、国家邮政局是全国邮发合同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订和修改邮发合同格式文本;

2、负责邮发合同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3、监督检查邮发合同执行情况。

二、省局是本省邮发合同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省邮发合同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2、对本省出版(含分地发行)报刊的邮发合同进行审批或授权相关单位进行审批;

3、指导授权单位办理邮发合同的签约、审查工作。

三、对采取隐瞒、欺骗等方法通过审批部门审批签订的邮发合同,审批部门发现后有权要求签约单位立即终止邮发合同。

第18条经国家邮政局、省局授权的单位是邮发合同的承办和签约单位。

第19条签订合同的规定

一、省局是邮政企业邮发合同的签约主体。

签字人为省局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代表。

二、报刊社签约的主体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非独立法人资格的报刊社应由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办单位作为邮发合同的签约主体。

签字人应为报刊社(或其主办单位)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代表。

三、邮政企业在邮发合同上使用合同专用章。

报刊社的签章为报刊社或其主办单位合同专用章或单位公章。

四、签订邮发合同须用蓝色、黑色钢笔或签字笔。

邮发合同文本应保持整洁。

如有修改,应在修改处加盖签章。

第20条合同承办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国家邮政局的格式合同文本上对报刊发行质量、封装规格、发行时限等内容进行协议补充。

第21条合同承办单位收到邮发合同审批部门审核有异议的批复书后,应根据批复书中所载不予批复的原因,及时与报刊社协商修改相应条款,再将修改后的合同书报邮发合同审批部门审批。

第22条面向全国发行的报刊,其邮发合同正式签约生效后,省局应将合同录入报刊系统中,随报刊出版情况上传国家邮政局。

一、有效期超过1年以上的邮发合同,在有效期内,省局只需向国家邮政局上报新年度报刊出版详情登记表和出版日期、期号对照表。

二、合同期满后续签时,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上报审批。

第23条合同档案

一、接办局对已经批准接办的邮发报刊(包括分地发行的报刊),应分别将报刊填列邮发报刊出版发行情况登记簿(邮发表003),由专人登记管理。

二、合同文本及配套文件(如对方法人代表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复印件、委托授权书、分管领导批复、邮发合同审批表等)指定专人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毁。

三、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每年按规定时间造册移交企业档案管理部门。

报刊分地发行

第24条报刊分地发行是指报刊社在出版地将报刊交报刊发行部门发行后,在其它地区另设发行点,委托当地邮政企业在指定区域发行的方式。

第25条报刊分地发行管理的内容:

报刊分地发行点的建立、撤销,供货范围的调整以及与相关的邮路组织、时限计划、费率管理、收支差额计划的调整、系统数据维护等工作。

第26条选择确定分地发行点要本着合理布局、缩短邮程、减少经转、加快时限的原则。

分地发行点原则上设在二级以上邮区中心局。

设立报刊分地发行点的邮政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较强的分发、封发和运输能力。

二、抵达相关供货单位的直达邮路,能使报刊传递时限明显加快。

三、有利于促进分地发行报刊发行量的提高。

第27条分级审批管理

一、面向全国发行的邮发报刊新建、撤销发行点,调整供货范围等工作,统一由国家邮政局审批管理。

二、本省出版的报刊在省内调整分地发行点,由省局审批管理,一个月内报国家邮政局备案。

第28条分地发行点及供货范围调整和变动

一、报刊社主动提出增加或撤并分地发行点。

二、邮政生产能力、网络组织和运行等方面的情况发生变化,有必要对已有的分地发行布局进行调整。

第29条分地发行点及其供货范围,原则上每年调整4次。

国家邮政局每年,报纸在12月5日前,杂志在11月5日前,调整下年度的分发点和供货范围。

每年2月、5月、8月底调整下一季度报刊分发点和供货范围;杂志中的双月刊、季刊每年4月底调整下半年的分发点和供货范围。

第30条报刊分地发行的处理程序

一、报刊社直接向国家邮政局或原发报刊局的省局提出建立分地发行点的书面申请。

内容包括:

报刊名称、拟设立分地发行点的省局、新建点及供货范围、分地发行点发行量、拟建点时间、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二、拟设立分地发行点的省局,根据国家局对分地发行申请的相关要求和分地发行调查表的内容,将本分地发行点的邮运方案、预计达到的报刊发行量等有关信息报国家邮政局审批。

三、分地发行点的省局,根据国家邮政局建立分地发行文件的规定要求,与相关报刊社签订分地发行报刊合同,将合同一个月内上报国家邮政局存档。

四、分地发行基本信息维护由新分印点的接办局负责。

第31条每年年底前,国家邮政局根据本年分印报刊收入增减情况,形成相关省局之间的收入计划变化表,调整相关省局收支差额计划。

收入增加计算公式如下:

增加本埠期发数×增加的月数×月价×(本埠发行费率-订销局费率分成)+外埠增加期发数×增加的月数×月价×(外埠发行费率-订销局费率分成)

收入减少计算公式如下:

减少本埠期发数×减少的月数×月价×(本埠发行费率-订销局费率分成)+外埠减少期发数×减少的月数×月价×(外埠发行费率-订销局费率分成)

第32条分地发行点的邮政企业与报刊社或代印厂直接结算报刊款。

第33条分地发行资费的管理

各分地发行点的邮政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局规定的分地发行费率。

一、分地发行报刊资费政策必须保持邮政全网的统一、规范。

分地发行报刊的发行费率要与原接办局一致,增版发行费要严格按照规定收取,各分地发行点不得擅自降低分地发行报刊的资费标准。

二、原接办局调整下年度分地发行报刊的发行费率时,须于每年9月底前上报国家邮政局,经国家邮政局批准后,由国家邮政局通知各分地发行点进行调整。

三、分地发行报刊的发行费率原则上按年固定。

遇有特殊情况,经国家邮政局同意,原接办局在年内调整发行费率,但分地发行点年内不作调整。

四、报刊发行起点费由原接办局收取,各分地发行点的邮政企业不得再向报刊社收取报刊发行起点费,原接办局收取发行起点费时,应主动与报刊社核对各分地发行点的发行数量。

第34条分地发行时限管理。

各省局、分印点邮政局应及时将分印报刊的交邮时间(报刊开始交邮时间和结束时间)、交运时间、交运车次(含邮路的名称)、网点到报到刊时间、网点分发时间、投递员的出班时间与投递员的归班时间进行统计,以加强对各种分印报刊在各环节的时限跟踪管理。

第35条各分地发行点的邮政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邮政局规定的分地发行的供货范围。

各省局应注意对供货范围的合理性进行调查研究,发现供货范围划分不合理的,可向国家邮政局提出书面调整申请,由国家邮政局协商相关报刊社后调整,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调整供货范围。

第36条各省局对分地发行的报刊要严格按照接办政策及邮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和控制好货源,规范经营。

严禁报刊社借分地发行之便开展多渠道发行。

如发现报刊社未经国家邮政局批准,在本省(区、市)自行建立分地发行点的,要及时向国家邮政局汇报,并函告原接办局。

原接办局接函后,要立即同相关报刊社协商处理。

目录管理

第37条报刊目录由各接办局生成(含分印报刊,下同),省局负责审核。

发行全国的由省局报国家邮政局审批后方可生效,发行本省的,由省局审核生效。

第38条省局8月14日前将接办后的报刊出版情况上报国家邮政局,国家邮政局审核后,编制全国目录并下发各省。

各省局据此编印邮政局报刊收订目录(邮发单004)和各类宣传收订目录。

第39条目录维护时,由接办局负责维护,并保留原始目录信息。

第40条目录维护后,报请省局、国家邮政局审核确认生效,同时返回接办局。

对没有通过审核的目录,接办局根据修改意见重新修改报刊目录并报上级机构重新审核。

第41条对允许跨年度收订的报刊,在目录维护时,如报刊社提供两个年度目录,按两个年度分别维护;如果两个年度目录一致,按当年的目录维护和收订。

第42条各接办局根据本地出版各类邮发报刊刊期、定价等出版情况的变动,编发报刊变动通知,上报省局。

省局审核后,属于全国发行的,需报国家邮政局审批。

第43条省局根据国家邮政局审批后的变动通知,连同省内变动,及时汇总编发报刊变动通知单(邮发单005),下发相关单位修改邮政局收订报刊目录。

第44条如遇报刊临时突然变版、增期、停发、停投的,且时间要求紧迫的,可先按业务流程进行生产,事后在第二天内将变动情况报上级机构备案并调整目录信息。

第45条各级邮政局要妥善保管邮政局收订报刊目录。

对于不能及时收到变动通知的手工网点,省局一般每周编发报刊变动一次,紧急情况,随时编发。

在收到上级部门下发的报刊目录变动通知单后,手工网点应在当天,最迟第二天内修改完毕,保持收订报刊目录的准确。

14第三章报刊订阅

收订

第46条报刊订阅是报刊发行业务的基本方式之一。

报刊订阅执行定期预订预收制度。

第47条市、县邮政局,投递局、邮政支局、邮政所(以下简称邮政局所或网点)均应办理报刊订阅业务,营业厅内常年设立收订窗口,办理日常报刊订阅业务。

除采取窗口收订、上门收订、报刊发行站(员)收订、183网上收订、11185电话收订五种方式外,邮政企业可根据需要委托社会其它单位或个人代办收订报刊。

第48条所有邮政收订窗口均可办理全省范围内通订,订户地址在地址库中明确确认的情况下,可办理全国省际间异地订阅。

一、异地订阅,每次每种收取手续费5元,并出具报刊发行手续费收据(邮发单006)。

二、异地订阅,各省应及时查询本局异地订阅报刊详情单(邮发表007),了解掌握异地订阅情况。

第49条各级邮政局、所应主动做好报刊宣传收订工作,送发业务宣传品和报刊简明目录(邮发单008),印发适合不同读者群需要的报刊分类宣传目录。

第50条报刊订期,分为整订、破订两种方式。

一、报刊整订

1、报纸按月整订。

2、杂志中周二刊、周刊、旬刊、半月刊、月刊按月整订,双月刊、季刊、半年刊按期整订,年刊和不定期刊按年整订。

二、报刊破订

1、对于错过整订期的订户,邮政局所应随时办理报刊破订。

2、破订从来得及起订的当期起接受订阅。

3、报纸和杂志中的周二刊、周刊、旬刊、半月刊订阅期不足一个整订期为破订。

第51条报刊费的计算

一、按整、破订计价

整订报刊按整订价(月价、季价、半年价、全年价)计收订费。

破订报刊按期数乘以单价(破订价)计收订费。

二、按期计价

按实际发行期数乘以每期单价计收订费。

第52条窗口收订

订户订阅报刊,零星订户填写报刊订阅单(邮发单009),大宗订户填写报刊订阅清单(邮发单010甲、010乙)。

对零星订户,开据中国邮政报刊费收据(发票)(以下简称“报刊费收据”)(邮发单011)一式两联,报刊费收据联交订户,存根联存办。

对大宗订户,开据报刊费收据一式两联,并提供报刊订阅清单(邮发010丙)加盖章戳后,作为报刊费收据的附件,与报刊费收据联一起交订户,存根联存办。

第53条上门收订

收订人员携带报刊费收据上门为用户办理报刊订阅手续。

当班收订结束后将所收信息及时录入,并缴款。

第54条报刊发行站(员)收订

一、各地要积极组织和发展社会委办力量,扩大服务网点,在机关、团体、企业、学校、部队、街道、乡村等单位和社区,建立报刊发行站(员),办理本单位和社区的报刊宣传、收订、分送工作。

二、对报刊发行站(员),要加强联系辅导,定期进行总结评比和奖励,每年至少一次。

报刊发行站(员)的活动费,按发行站订阅报刊款的3%-5%列支,使用办法由各省局自定。

三、报刊发行站(员)收订报刊,应根据邮政部门的要求,对订户开写或打印发行站报刊费收据(收据由邮政部门提供,格式各省制定)。

四、报刊发行站(员)根据发行站报刊费收据底联,汇总填写或打印报刊订阅清单,向邮政部门办理订阅手续。

发行人员审核无误后,填写或打印报刊费总报刊费收据,订阅清单加盖章戳后,退发行站经办人员留存。

第55条报刊订阅专用单

一、报刊订阅专用单限本省范围内通订使用。

二、报刊订阅专用单不得兑换现金、调换订阅品种和办理退订。

第56条根据订户订阅报刊情况,对订期将到的订户,通过寄递报刊续订通知单(邮发单012)的方式通知订户或采用报刊取费单(邮发单013)上门办理续订。

订销局或投递局应每日定时接收183网上收订、11185电话收订信息,确认后24小时

内派人上门办理,处理结果应及时反馈183、11185。

第57条报刊费收据填制

一、报刊费收据应顺号连续使用,各项款额不许涂改,填错作废,注销备查,并另填制新报刊费收据。

更正其它项目应加盖名章,机制发票手改无效。

二、报刊费收据要保证章戳齐全。

报刊费收据是订户订阅报刊的凭证,是办理查询、改址、退订、补退款的依据。

第58条报刊费收据管理

一、报刊费收据视同有价证券,实行专人请领,专人管理。

二、建立报刊费收据(发票)交接簿(邮发表014),交接手续齐全,注明报刊费收据号码,做到领用签字、缴回销号,连号使用,作废存档,定期检查核对,收、发、存数量保持相符。

缴款

第59条邮政局、所收订的报刊款,必须当日缴清,不得截留挪用。

第60条窗口收订缴款和上门收订人员缴款

一、收订人员根据当班收订的报刊款额填制订阅报刊缴款单(邮发单015),与实收款额核对相符,报刊订阅专用单的结算联视为现金和结算凭证,向出纳员缴款。

将出纳员盖章后的订阅报刊缴款单交发行员。

二、订阅报刊缴款单各项不得改动,如有更改视为无效。

三、跨年度收订款,按年度分别填制订阅报刊缴款单。

第61条邮政支局、所缴款

邮政支局、所收订的报刊款,当地设有银行机构的,当日存入银行,上缴市县局。

当地无银行机构的,每班向领导局缴款。

第62条代录入

手工网点在规定时限内将报刊收订卡片、收订款和订阅报刊缴款单一并上交代录入网点,代录入网点必须当天录入完毕,年度收订量大的情况下,第二天必须录入完毕。

手工网点收订的卡片由代录入网点按实际发生卡片和款额录入,并按实际卡片款额生成订阅报刊缴款单。

发现卡片差错时,由系统生成报刊款差错通知单(邮发单016)通知手工网点,由手工网点处理。

第63条日终处理

一、发行员须对各收订人员的当日缴款金额和卡片金额进行确认,生成订阅报刊款日报单(邮发单017)。

手工网点发生的卡片差错根据报刊款差错通知单在日报单应收、暂收栏反映,发行员对不符差错及时通知缴款人员查明原因办理补退,补退款项在订阅报刊缴款单相关栏,订阅报刊款日报单冲暂收、冲应收栏反映。

二、日终时,发行员应对各收订人员及代录入网点是否缴款进行监督确认,发现未缴应及时催缴。

三、经过日结后的收订卡片方为有效卡片,进入后续处理流程。

第64条订阅报刊款日报单是正确反映报刊收订款额和实缴款额的重要依据;是全面记录差错多款、少款发生和冲销的重要表单,是会计处理发行账款的转账凭证。

 

集订分送

第65条集订分送是指报刊社或有关单位为订户集中办理订阅,邮政部门按订户地址分别投送报刊的业务。

在集订分送业务中,直接受理报刊社和企事业单位报刊集订分送业务的邮政局,称为受理局,受理局所属的省局为受理省局。

对受理省局发来的集订分送受理通知单进行处理并完成分送业务的邮政局,称为接收局,接收局所属的省局为接收省局。

第66条集订分送按缴款方式分为全额集订分送和差额集订分送;按地域分为省内集订分送和省际集订分送。

第67条集订分送受理

一、接办局和省局可以受理本省和省际的集订分送业务,跨省集订分送不收取异地订阅手续费;网点或订销局只允许办理本辖区范围内的集订分送业务。

二、接办局和省局在办理省际间报刊集订分送业务时,需按整月、整季、半年或全年订阅,原则上不办理破月订阅和跨年度订阅。

三、集订分送信息、数据、款额由受理局录入生成后,统一通知相关接收局或接收省局办理接收。

四、差额集订分送业务仅限报刊社办理,差额集订分送信息只可在接办局受理并进行采集。

五、办理集订分送的单位应按规定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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