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部某商业中心分项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mword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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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部某商业中心分项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mword范本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分项工程)

 

工程名称:

天山商业中心

建设单位:

上海鼎天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

总包单位:

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上海三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专业监理师(编制):

总监理师(审核):

2004年2月编制

天山商业中心分项工程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一、基坑支护、土方开挖安全监理细则:

1-1.严格按照政府的法令和上级、主管部门所颁布的有关安全施工法规。

1-2.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保证组织体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1-3.审查安全施工技术措施。

审查并落实施工中每道工序的安全教育内容,受教育后,严禁违章作业。

特殊作业必须持证上岗。

1-4.关键工序的设施应有实际设计数据,特殊部位应有专门的安全测试。

1-5.监督安全生产、消防工作、文明施工、卫生防疫责任制的实施,做好冬季防寒、夏季防暑工作。

1-6.审查施工场地规划图,并督促贯彻落实,达到布局合理。

1-7.安全监理工程师在进行现场安全检查时,若发现违章作业者,则停止其工作,若发现安全隐患,责令其停工整改。

1-8.不定期地组织综合安全检查,按有关规定组织评定。

1-9.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要求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1-10.开挖前必须先进行两周的井点降水。

1-11.土方开挖时。

基坑周围及后开挖土体临近边坡10m内严禁堆放弃物和重物,严禁超堆荷载。

1-12.土方开挖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支护结构,工程桩或扰动基底原壮土。

1-13.土方开挖必须分层进行。

8#、11#楼基坑开挖深度达到5.9米,采用两级挖土,一级挖土至-5.000,深挖3.5m,第二级挖土至基坑底(-7.400)。

1-14.基坑施工期间应指定专人负责基坑周围地面变化情况的巡查,如发现裂缝或坍陷,应及时加以分析和处理。

1-15坑壁渗水、漏水应及时排除,防止因长期渗漏而使土地破坏,造成挡土结构受损。

1-16对拉锚杆件、紧固件及锚桩,应定期进行检查,对滑楔内土方及地面应加强检查和处理。

1-17挖土期间,应注意挡土结构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不允许因土方的开挖遭受破坏。

二、脚手架安全监理细则:

2-1.钢管的尺寸和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钢管上严禁打孔。

2-2.立杆稳定性计算部位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脚手架搭设尺寸中的步距、立杆纵距、立杆横距和连墙件间距有变化时,除计算底层立杆段外,还必须对出现最大步距和最大立杆纵距、立杆横距、连墙件间距等部位的立杆段进行验算。

2-3.横向水平杆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2-4.脚手架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

纵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底座上皮不大于200mm处的立杆上。

横向扫地杆亦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

当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1m。

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

2-5.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2-6.连墙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字型、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不应大于4m(两步)

2-7.对高度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必须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

2-8.连墙件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连墙件必须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构造。

2-9.剪刀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立面的两端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2-10.横向斜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字型、开口性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

2-11.当脚手架基础下有设备基础、管沟时,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不应开挖,否则必须采取加固措施。

2-12.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

2-13.立杆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严禁将外径48mm与51mm的钢管混合使用。

2-14.连墙件、剪刀撑、斜撑的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剪刀撑、横向斜撑搭设应随立杆、纵向和横向水平杆等同步搭设。

2-15.拆脚手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不应大于两步,如高差大于两步,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2-16.卸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构配件严禁抛掷至地面。

2-17扣件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旧扣件使用前应进行质量检查,有裂缝、变形的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

2-18.脚手架搭设人员必须是经过按现行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036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

上岗人员应定期体检,合格者方可持证上岗。

2-19.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

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

2-20.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

1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

2连墙件

2-21钢管应平直,平直度允许偏差为管长的1/500;两端面应平整,不得有斜口、毛口;严禁使用有硬伤(硬弯、砸扁等)及严重锈蚀的钢管。

2-22.上、下榀门架的组装必须设置连接棒及锁臂,连接棒直径应小于立杆内径的1~2mm。

2-23.水平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脚手架的顶层门加上部、连墙件设置层、防护棚设置处必须设置

2-24.连墙件应能承受拉力与压力,其承载力标准值不应小于10KN;连墙件与门架、建筑物的连接也应具有相应的连接强度。

2-25.搭设脚手架的场地必须平整坚实、并做好排水,回填土地面必须分层回填,逐层夯实。

2-26.搭设门架及配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交叉支撑、水平架或脚手板应紧随门架的安装及时设置;

连接门架与配件的锁臂、搭钩必须处于锁住状态。

2-27.加固杆、剪刀撑等加固件的搭设除应符合下列规定:

加固件、剪刀撑必须与脚手架同步搭设。

2-28.连墙件的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连墙件的搭设必须随脚手架搭设同步进行,严禁滞后设置或搭设完毕后补做。

2-29.脚手架的拆除应在统一指挥下,按后装先拆、先装后拆的顺序及下列安全作业的要求进行:

连墙件、通长水平杆和剪刀撑等,必须在脚手架拆卸到相关的门架时方可拆除;

工人必须站在临时设置的脚手板上进行拆卸作业,并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拆除工作中,严禁使用榔头等硬物击打、撬挖,拆下的连接棒应放入袋内,锁臂应先传递至地面并放室内堆存。

2-30.搭拆脚手架必须由专业架子工担任,并按现行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036)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上岗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凡不适于高处作业者,不得上脚手架操作。

2-31.搭拆脚手架时工人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

2-32.操作层上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不得在脚手架上集中堆放模板、钢筋等物。

严禁在脚手架上拉缆风绳或固定、架设混凝土泵、泵管及起重设备等。

2-33.施工期间不得拆除下列杆件:

交叉支撑、水平架;连墙件;加固杆件:

如剪刀撑、水平加固杆、扫地杆、封口杆等;栏杆。

2-34.在脚手架基础或邻近严禁进行挖掘作业。

2-35.沿脚手架外侧严禁任意攀登。

2-36.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拆除模板支撑及满堂脚手架时应采用可靠安全措施,严禁高空抛掷。

2-37挑脚手埋件、扣环根据设计图纸放置,由施工员落实埋设人员,木工翻样负责埋件位置复核,埋件埋设关系到挑脚手的安全,必须位置准确,不得少放、漏放。

2-38.搭设及拆除前必须经过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书面手续。

同时选派有经验的操作人员进行施工。

2-39.挑脚手底部扫地杆如设置高度不同,需分别设置,并将高处的扫地杆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

2-40.挑脚手搁置点处的钢梁下垫10×100×100垫板。

三、施工现场及用火、用电安全监理细则:

3-1.施工现场

3-1-1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防火、工业卫生等有关规定。

3-1-2临时建筑工程均应有设计,并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竣工后应验收合格方准使用。

使用中应定期检查维修。

3-1-3临时建筑工程应按经济、实用、安全、易装、易拆、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则设置。

施工现场应设置适当数量的厕所。

3-1-4施工现场及其周围的悬崖、陡坎处,应设置可靠的围栏。

影响安全施工的坑、洼、沟等均应填平或设围栏。

正在施工的坑、沟、孔洞等,均应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或设可靠围栏、挡脚板及警告标志。

危险场所,夜间应设红灯示警。

3-1-5施工现场的排水设施应全面规划。

排水沟的截面及坡度应进行计算。

其设置位置不得妨碍交通。

3-1-6施工现场的用水系统应铺设临时性活永久性的消防用水管道,

3-2.施工现场的道路

3-2-1人行道、车行道应坚实平坦。

道路和铁路轨道相交处,应用适当的材料铺设与地面平齐;交通繁忙的交叉口必须设置落杆和明显的警告标志。

3-2-2交通道路应经常整修清理,保持畅通。

各种建筑器材,废材料等的堆积应在道路两侧排水沟的50cm以外,以防沟壁坍塌。

3-2-3现场通道不得任意挖掘或截断。

如因工程需要必须开挖时,应事先征得施工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同意,限期修复。

开挖期间必须采取保证安全通行的措施。

3-2-4现场的机动车辆应限速行驶,场区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路边内设有交通指示标志,危险地区应悬挂“危险”、“禁止通行”等警告标志;夜间应设红灯示警。

场地狭小、运输频繁的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3-3.器材堆放及保管。

3-3-1所有建筑材料都应按施工总平面布置中规定的地点堆放成垛,使之整齐稳固。

堆放场地应整平。

3-3-2易燃、易爆物料,应放在专用仓库内,沥青应堆放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

3-4安全用火

3-4-1仓库器材堆置场、木工场及其它严禁明火的地方,应挂有“严禁烟火”警告牌。

氧气瓶与电石应分开存放,不得同库。

3-4-2凡是用火的地方,必须制定防火措施,并派专人看火。

工作完毕,必须将火源彻底消灭。

3-4-3在易燃、易爆施工现场用火或进行易产生火花的做业时,必须事先与保卫部门联系办理用火证,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3-4-4盛装易燃、可燃气(液)的容器、乙炔发生器、氧气瓶等的存放和使用,均应距明火10米以外,露天使用的应有防晒装置。

3-4-5乙炔发生器及乙炔气瓶,应设有防宝膜、安全阀或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

使用时,不得放在架空线路、施工设备的垂直下方。

3-4-6清洗用的废气油严禁与其他废油混合存放,应专门妥善处理。

3-5.安全用电

3-5-1施工用电气线路应采用绝缘良好的橡皮护套软导线。

并不得随便乱拖乱拉电线。

3-5-2变压器、配电盘、配电箱开关及电机等电气设备的周围2米内不准堆放杂物,严禁堆放易燃、易爆、潮湿的或有腐蚀性的物品。

3-5-3电动机械和电气照明设备被拆除后,不得留有带电部分线路。

如必须保留电源线时,应在切断电源后,将电线端头包以绝缘胶布,并将其固定在离地面2.5米高处或适当地方。

3-5-4在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照明线路,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脚手架带电。

3-5-5临时建筑物,工棚内的照明线,应才采用合格的绝缘导线并应固定在绝缘子上。

穿过墙壁时应套上绝缘保护管。

保护管管端距临时建筑物或工棚内壁应小于2.5厘米。

3-5-6严禁将电线芯线直接插入插座或将芯线挂在电源开关上。

四、机械使用安全监理细则:

4-1.操作人员应体检合格,无妨碍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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