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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检员考试

2011报检员考试《报检业务基础》考点总结

(1)

  报检单位应加盖报检单位印章,并准确填写本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或注册登记的代码。

所列各项内容必须完整、准确、清晰、不得涂改。

  1.编号:

由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受理人员填写,前6位为检验检疫机构代码,第7位为报检类代码,第8、9位为年代码,第10至15位为流水号。

实行电子报检后,该编号可在受理电子报检的回执中自动生成。

  2.报检单位:

填写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的单位的全称。

  3.报检单位登记号:

填写报检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或注册登记的代码。

  4.联系人:

填写报检人员姓名。

电话:

填写报检人员的联系电话。

  5.报检日期:

检验检疫机构实际受理报检的日期,由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人员填写。

  6.发货人:

根据不同情况填写。

预检报检的,可填写生产单位。

出口报检的,应填写外贸合同中的卖方或信用证受益人。

  7.收货人:

按外贸合同、信用证中所列买方名称填写。

  8.货物名称:

按外贸合同、信用证上所列名称及规格填写。

  9.H.S编码:

填写本批货物的商品编码(10位数编码)。

以当年海关公布的商品税则编码分类为准。

  10.产地:

指货物的生产(加工)地,填写省、市、县名。

  11.数/重量:

按实际申请检验检疫数/重量填写。

重量还应填写毛/净重。

  12.货物总值:

填写本批货物的总值及币种,应与外贸合同、发票上所列的货物总值一致。

  13.包装种类及数量:

填写本批货物实际运输包装的种类及数量,应注明包装的材质。

  14.运输工具名称号码:

填写装运本批货物的运输工具的名称和号码。

  15.合同号:

填写对外贸易合同、订单或形式发票的号码。

  16.信用证号:

填写本批货物对应的信用证编号。

  17.贸易方式:

填写本批货物进口的贸易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填写一般贸易、来料加工、进料加工、易货贸易、补偿贸易、边境贸易、无偿援助、外商投资、对外承包工程进出口货物、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出口加工区进出区货物、退运货物、过境货物、保税区进出境仓储、转口货物、保税区进出区货物、暂时进出口货物、暂时进出口留购货物、展览品、样品、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其他贸易性货物等。

  18.货物存放地点:

填写本批货物存放的具体地点、厂库。

  19.发货日期:

填写出口装运日期,预检报检可不填。

  20.输往国家和地区:

指外贸合同中买方(进口方)所在国家和地区,或合同注明的最终运抵国家和地区。

  21.许可证/审批号:

对已实施许可/审批制度管理的货物,报检时填写质量许可证编号或审批单编号。

  22.生产单位注册号:

指生产、加工本批货物的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编号,如卫生注册登记号、质量许可证号等。

  23.启运地:

填写装运本批货物离境的交通工具的启运口岸/城市地区名称。

  24.到达口岸:

指本批货物最终抵达目的地停靠口岸名称。

  25.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

货物若以集装箱运输应填写集装箱的规格,数量及号码。

  26.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

填写在外贸合同中特别订立的有关质量、卫生等条款或报检单位对本批货物检验检疫的特别要求。

  27.标记及号码:

货物的标记号码,应与合同、发票等有关外贸单据保持一致。

若没有标记号码则填“N/M”。

  28.用途:

填写本批货物的用途。

根据实际情况选填、种用或繁殖、食用、奶用、观赏或演艺、伴侣动物、试验、药用、饲用、其他。

  29.随附单据:

按实际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的单据,在对应的“□”上打“√”或补填。

  30.需要证单名称:

根据所需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单,在对应的“□”上打“√”或补填。

并注明所需证单的正副本数量。

  31.报检人郑重声明:

报检人员必须亲笔签名。

  32.检验检疫费:

由检验检疫机构计费人员填写。

  33.领取证单:

报检人在领取证单时填写领证日期并签名。

2011报检员考试《报检业务基础》考点总结

(2)

  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在报关时必须提供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

报检后先检验检疫,再放行通关。

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的报检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持相关单证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审核有关单证,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并计收费,然后转施检部门实施检验检疫。

对产地和报关地相一致的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供报检人在海关办理通关手续;对产地和报关地不一致的货物,报检人应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对货物检验检疫合格后,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将电子信息发送至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并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条”,报检人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条”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验证或核查货证合格后,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对于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货物,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不准出口

2011报检员考试《报检业务基础》考点总结(3)

  -

  

(一)报检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及各种对外补偿贸易方式中,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以实物作价投资的,或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国外投资者用投资资金从境外购买的财产(外商独资企业的外商投资财产除外)。

  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的内容包括外商投资财产的品种、质量、数量、价值和损失鉴定。

品种、质量、数量鉴定是对外商投资财产的品名、型号、质量、数量、规格、商标、新旧程度及出厂日期、制造国别、厂家等进行鉴定。

价值鉴定是对外商投资财产的现时价值进行鉴定。

损失鉴定是对外商投资财产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的原因、程度,以及损失清理费用和残余价值的鉴定。

  

(二)报检要求

  报检人应向口岸或到达站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口岸或到达站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其有关单据符合要求后受理其报检申请,并予以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供主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货物通关后,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及时与检验检疫机构联系办理具体检验鉴定手续。

货物通关后转运异地的,应及时与最终到货地检验检疫机构联系办理检验鉴定手续。

检验检疫机构对鉴定完毕的外商投资财产签发《价值鉴定证书》,供企业到所在地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手续。

  (三)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报检人按规定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相关外贸单据。

首次办理的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公司章程、进口财产明细表。

若投资物涉及废、旧物品及许可证管理的物品则应取得相应证明文件。

2011报检员考试《报检业务基础》考点总结(4)

  -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流程是指报检/申报、计/收费、抽样/采样、检验检疫、卫生除害处理、签证放行的全过程。

  一、报检/申报

  报检/申报是指申请人按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工作的手续。

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审核报检人提交的报检单内容填写是否完整、规范,应附的单据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规定,索赔或出运是否超过有效期等,审核无误的,方可受理报检。

对报检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报检。

因此,报检人应及时了解掌握检验检疫有关政策,在报检时按检验检疫机构有关规定和要求提交有关资料。

  二、计/收费

  对已受理报检的,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的规定计费并收费。

  三、抽样/采样

  对须检验检疫并出具结果的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人员需到现场抽取(采取)样品。

所抽取(采取)的样品有的并不能直接进行检验,因此,需要对样品进行一定的加工,这称为制样。

样品及制备的小样经检验检疫后重新封识,超过样品保存期后销毁。

  四、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机构对已报检的出入境货物,通过感官、物理、化学、微生物等方法进行检验检疫,以判定所检对象的各项指标是否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或合同及买方所在国官方机构的有关规定。

目前,检验检疫的方式包括全数检验、抽样检验、型式试验、过程检验、登记备案、符合性验证、符合性评估、合格保证和免予检验等九种。

  五、卫生除害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检验检疫机构对有关出入境货物、动植物、运输工具、交通工具等实施卫生除害处理。

  六、签证与放行

  出境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及相关检验检疫证书,作为货物通关的依据;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并进行必要的卫生除害处理后或检验检疫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据以验放货物后,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供有关方面办理对外索赔及相关手续。

2011报检员考试《报检业务基础》考点总结(5)

  -

  出口加工区(ExportProcessingZone)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其港口、国际机场等地方,划出一定的范围,新建和扩建码头、车站、道路、仓库和厂房等基础设施以及提供免税等优惠待遇,鼓励外国企业在区内投资设厂,生产以出口为主的制成品的加工区域。

  

(一)报检范围

  1.出口加工区内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进出境货物;

  2.虽未列入《目录》,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由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检疫的进出境货物;

  3.运输工具和集装箱;

  4.应实施检验检疫的包装物及铺垫材料。

  

(二)报检程序

  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办理报检手续前,应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或注册登记手续。

  货主或其代理人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或报检,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加工区内的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货物以及其在加工区内自用的办公和生活消费用品,免予实施品质检验。

但以废物作为原料的,按有关规定实施环保项目检验。

  法定检验检疫的货物、集装箱以及运输工具,应当接受卫生检疫;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或者发现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类动物和病媒昆虫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以及运输工具应实施卫生处理。

  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集装箱、包装物、铺垫材料,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应实施动植物检疫及检疫监督管理。

  加工区内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各种对外补偿贸易方式中,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以实物作价投资的或企业委托境外投资者用投资资金从境外购买的财产,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实施财产价值鉴定。

  从加工区出境的属商品检验和食品卫生检验范围的货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实施品质检验或食品卫生检验:

  1.标明中国制造的;

  2.使用中国注册商标的;

  3.申领中国原产地证明书的;

  4.需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品质证书的。

  装运出境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应实施适载检验。

  区外运入加工区的任何货物,检验检疫机构不予检验检疫。

“区外”系指加工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其他地区。

加工区运往区外的法定检验检疫的货物,视同进口,按如下要求办理报检手续:

  1.属商品检验范围的,须实施品质检验;

  2.属食品卫生检验范围的,须实施食品卫生检验;

  3.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的,需按照规定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相关的免办证明;

  4.属动植物检疫范围的,不再实施动植物检疫;

  5.属卫生检疫范围的,不再实施卫生检疫;

  6.从加工区运往区外的废料和旧机电产品,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实施环保项目检验。

  要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和出口质量许可制度管理的企业,应按规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从事食品、动植物产品的加工、存放场所应当符合食品卫生和动植物检疫的有关规定。

  (三)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1.加工区内货物出境报检时,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信用证、发票、厂检单等单据;申请重量鉴定的应提供磅码单;属商品检验和食品卫生检验范围的货物,应提供包装检验合格单;

  2.加工区内货物入境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发票、提(运)单、发等有关证单;属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需按照规定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相关的免办证明;

  3.入境旧机电产品的应按旧机电产品备案手续办理相关证明。

2011报检员考试《报检业务基础》考点总结(6)

  一)报检的时限

  1.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应当在入境前30天报检;

  2.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在入境前15天报检;

  3.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在入境前7天报检;

  4.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向到货口岸或货物到达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二)报检的地点

  1.审批、许可证等有关政府批文中规定检验检疫地点的,在规定的地点报检;

  2.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废旧物品及在卸货时发现包装破损、重数量短缺的商品,必须在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需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产品以及在口岸开件后难以恢复包装的商品,应在收货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检验;

  4.其他入境货物,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5.入境的运输工具及人员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2011报检员考试《报检业务基础》考点总结(7)

  -

  入境货物报检可分为进境一般报检、进境流向报检和异地施检报检。

  

(一)进境一般报检

  进境一般报检是指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持有关证单向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检疫以取得相应的准许入境货物销售、使用及其它证单的报检。

对进境一般报检业务而言,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对货物的检验检疫都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完成,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办理完通关手续后,应主动与货物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联系落实检验检疫工作。

  

(二)进境流向报检

  进境流向报检亦称口岸清关转异地进行检验检疫的报检,指法定入境检验检疫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持有关证单在卸货口岸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获取《入境货物通关单》并通关后,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必要的检疫处理,货物调往目的地后再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监管。

申请进境流向报检货物的通关地与目的地属于不同辖区。

对符合进口直通放行的货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实施检验检疫,货物直运至目的地,由目的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三)异地施检报检

  异地施检报检是指已在口岸完成进境流向报检,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该批进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进行检验检疫的报检。

异地施检报检是对进境流向报检货物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的再次申报,因进境流向报检只在口岸对装运货物的运输工具和外包装进行了必要的检疫处理,并未对整批货物进行检验检疫,只有当检验检疫机构对货物实施了具体的检验、检疫,确认其符合有关检验检疫要求及合同、信用证的规定,货主才能获得相应的准许进口货物销售使用的合法凭证,完成进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

异地施检报检时应提供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

2011报检员考试《报检业务基础》考点总结(8)

  -

  

(一)出境货物报检时,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附件4-2),并提供外贸合同或销售确认书或订单;信用证、有关函电;发票、生产经营部门出具的厂检结果单原件;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

  

(二)凭样品成交的,须提供样品。

  (三)经预检的货物,在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换证放行手续时,应提供该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

  (四)产地与报关地不一致的出境货物,在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境货物通关单》时,应提交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或“换证凭条”。

  (五)出口危险货物时,必须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和《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正本)。

  (六)预检报检的,还应提供货物生产企业与出口企业签订的贸易合同。

尚无合同的,需在报检单上注明检验检疫的项目和要求。

  (七)按照检验检疫的要求,提供相关其他特殊证单

2011报检员考试《报检业务基础》考点总结(9)

  

(一)鉴定范围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对有残损的下列进口商品实施残损检验鉴定:

  1.列入检验检疫机构必须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进口商品;

  2.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缺,申请出证的;

  3.进口的危险品、废旧物品;

  4.实行验证管理、配额管理,并需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

  5.涉嫌有欺诈行为的进口商品;

  6.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需要检验检疫机构出证索赔的进口商品;

  7.双边、多边协议协定、国际条约规定,或国际组织委托、指定的进口商品;

  8.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口商品。

  

(二)申报要求

  1.法定检验进口商品发生残损需要实施残损检验鉴定的,收货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发生残损需要实施残损检验鉴定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的检验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

  2.需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残损检验鉴定的进口商品,申请人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办理残损检验申请手续。

  3.进口商品发生残损或者可能发生残损需要进行残损检验鉴定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应当向进口商品卸货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

  进口商品在运抵进口卸货口岸前已发现残损或者其运载工具在装运期间存在、遭遇或者出现不良因素而可能使商品残损、灭失的,进口商品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应当在进口商品抵达进口卸货口岸前申请,最迟应当于船舱或者集装箱的拆封、开舱、开箱前申请。

  进口商品在卸货中发现或者发生残损的,应当停止卸货并立即申请。

  4.进口商品发生残损需要对外索赔出证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应当在索赔有效期届满20日前申请。

  5.需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残损检验鉴定的进口商品,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应当保护商品及其包装物料的残损现场现状,将残损商品合理分卸分放、收集地脚,妥善保管;对易扩大损失的残损商品或者正在发生的残损事故,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施救措施,中止事故和防止残损扩大。

  6.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在办理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申请手续时,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国际通行做法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下列检验项目:

  

(1)装监卸;

  

(2)船舱或集装箱检验;

  (3)集装箱拆箱过程检验;

  (4)其他相关的检验项目。

  7.进口商品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在卸货口岸实施检验鉴定:

  

(1)散装进口的商品有残损的;

  

(2)商品包装或商品外表有残损的;

  (3)承载进口商品的集装箱有破损的。

  8.进口商品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转单至商品到达地实施检验鉴定:

  

(1)国家规定必须迅速运离口岸的;

  

(2)打开包装检验后难以恢复原状或难以装卸运输的;

  (3)需在安装调试或使用中确定其致损原因、损失程度、损失数量和损失价值的;

  (4)商品包装和商品外表无明显残损,需在安装调试或使用中进一步检验的。

  (三)申请鉴定应提供的单据

  1.申请舱口检视、载损鉴定和监视卸载的,应提供舱单、积载图、航海日志及海事声明等;

  2.申请海损鉴定的,应提供舱单、积载图、提单、海事报告、事故报告等;

  3.申请验残的,应提供合同、提单、发票、装箱单、理货残损单、说明书、重量明细单、品质证书等。

  另外,报检人还应提供货损情况说明,已与外商签署退换货赔偿协议的应附赔偿协议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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