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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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问题研究

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问题研究

摘要:

2012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明确了排除非法证据的有关内容,要求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发现非法证据时,也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主体之一,既是刑事诉讼的监督机关,又是刑事案件的侦查机关。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不仅给检察工作带来挑战,同时由于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使得检察实务人员更加无措。

因此,检察机关应妥善应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带来的冲击和挑战,以确保程序正义,维护司法公正。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阐述与分析,并提出了我国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和实践现状。

第二部分介绍的是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情况,并与我国的规定进行了比较分析。

第三部分是我国检察机关适用该规则存在的困境,主要是自侦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在适用时存在的问题。

第四部分是我国检察机关应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议,主要是从检察机关自侦部门、侦监部门、公诉部门的角度出发,提出检察机关适用该规则的对策。

关键词:

检察机关;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Researchontheruleoftheillegalevidenceexclusionintheprocuratorialorgans

Abstract:

ONmarch14,2012,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CriminalProcedureLaw(hereinafterreferredtoas"thenewlawofcriminalprocedure")clearthecontentsoftheillegalevidenceexclusionandrequirementsofinvestigationorgans,procuratorialorgans,judicialorgansfindillegalevidenceincriminallawsuitactivity,shouldalsobeexcluded,notasthebasisoftheverdict.Asoneofthemainbodyofcriminalprocedure,procuratorialorganisnotonlythesupervisionorganofcriminalprocedure,butalsotheinvestigationorganofcriminalcases.Theapplicationofillegalevidenceexclusionrulenotonlybringschallengestoprocuratorialwork,butalsomakesthepracticeofprocuratorialworkmoreandmore.Therefore,theprocuratorialorgansshouldproperlydealwiththeimpactandchallengeoftheillegalevidenceexclusionrules,inordertoensureproceduraljustice,safeguardjudicialjustice.

Thispaperisdividedintofourparts:

thefirstpartoftheillegalevidenceexclusionrulesweredescribedandanalyzed,andputforwardourcountryabouttheillegalevidenceexclusionrulesofthetheoryandpracticeofthestatusquo.Thesecondpartintroducesthesituationoftheillegalevidenceexclusionrulesofthemajorcountriesofthetwolegalsystem,andcomparestheprovisionsofourcountry.Thethirdpartistheprocuratorialorganofourcountryfortheplightoftheruleexists,mainlyistheselfinvestigationdepartment,investigationandsupervisiondepartment,theDepartmentofpublicprosecutionsintheapplicationoftheexistingproblems.Inthefourthpartisourcountryprocuratorialorganscopingexclusionaryruleofillegallyobtainedevidencesuggestions,mainlyfromtheprocuratorialorgansfromthepointofviewoftheinvestigationdepartmentinvestigationandsupervisiondepartment,theDepartmentofpublicprosecutionsofandputforwardcountermeasuresoftheruleapplicationinprocuratorialorgans.

Keywords:

procuratorialorgans;illegalevidence;illegalevidenceexclusionrules

第1章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述

我国新刑诉法纳入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内容,这是我国法律首次对此规则进行了明确,是我国刑事诉讼、刑事证据规则发展过程中一个重大的进步,对遏制刑讯逼供、人权保障、促进公平正义以及推动刑事司法制度改革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我国新刑诉法中对非法言词和非法实物两大类的证据作了一个排除性的规定,其中非法言辞证据是指釆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到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的证言、被害人的陈述。

对于非法言词证据,新刑诉法采取的是绝对排除。

而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若是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的解释,那么对此证据也是要予以排除。

对非法实物证据,新刑诉法采取的则是相对排除的原则。

在研究我国检察机关如何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首先有必要对该规则的相关概念进行一下分析和阐述。

1.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概念

1.1.1非法证据的概念

要知道什么是非法证据,我们首先要明确证据是什么。

证据是由内容和形式共同组成的。

就证据的内容而言,其是指事实的材料,又即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而证据的形式,又称为证明手段,它是证据的种种表现形式。

所有的诉讼证据都是事实与证明手段的统一体。

对于何谓证据,诉讼法学者对此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并形成了一些学派观点,主要包括材料说、手段说、根据说、事实说、双重说、统一说等。

在上述观点中,事实说对我国证据法学的研究影响是最大的。

不少学者都是在“证据是事实”这一基本框架内为诉讼证据进行定义的,例如,“诉讼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客观事实”。

从我国新刑诉法的有关规定来看,证明事实的材料即证据,采取的也是事实说的观点。

那到底什么是非法证据呢?

从本意上看,我们可以将之理解为非法获取的证据。

那我们又如何去理解非法获取呢?

从世界各国法律的来看,其规定是不同的,比较典型的是《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里作出的规定,其具体释义是以酷刑、残忍以及其他不人道的方式取得的被告人或第三人的口供。

非法证据的本意以及后来被联合国和许多国家所采用的概念都是指执法人员及其授权的人通过侵犯被取证人权利的非法手段所取得的证据。

在英美法系国家,非法证据排除主要是针对实物证据,因为在具有沉默权以及律师在场等配套制度的国家,客观地讲,刑讯逼供的现象越来越少。

在我国,非法证据从实体标准上区分为言词证据、物证、书证等;从程序标准上则分为一般违法和严重违法,而一般违法产生的证据又称瑕疵证据,这类型的证据经过补正或合理解释,是可以被采用的,如果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司法实践中应当予以排除。

1.1.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二十世纪初产生于美国。

在西方国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般是指执法人员采用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不得在以后的刑事审判活动中被采纳的规则。

在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开始只是针对采取非法方式取得的实物证据,且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不得用于证明被告人有罪。

1966年美国的最高法院审理了米兰达诉亚利桑那案,从而使得该规则的范围扩大到了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的进步,世界上有许多国家都借鉴和吸纳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

按照《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的有关规定,各缔约国在诉讼活动中,应确保不得援引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作为证据。

那么,什么是酷刑?

该《公约》也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是指为了向他人取得口供,蓄意对他人的肉体或者精神施以任何行为,使得被施行为对象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且该行为是由执法人员及其授权的人造成的。

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国际组织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出了一些规定,并在司法实践中予以应用。

经过各国数十年的适用和发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经成为国际通行的重要证据规则。

该规则在规范证据的证明能力,维护司法公平公正的同时,也极大地保障了刑事诉讼活动参与人的人权。

从世界上各个国家适用的情况看,该规则主要形成以下几种处理情形:

一是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

像我国新刑诉法第54条规定的,釆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到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的证言、被害人的陈述,必须要予以排除。

二是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

我国新刑诉法也予以了明确,如果非法获取的实物证据,侦查机关不能补正或作出解释,依法是要予以排除的。

三是“毒树之果”的排除规则。

为进一步遏制非法侦查行为,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延伸,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扩大,即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为线索,后又通过这些线索获得其他的证据,这主要是指通过非法获取的实物和言词证据再去获得其他的证据。

当然,从我国新刑诉法的规定来看,对此是暂时没有规定的。

新刑诉法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纳入法律的规定,这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发展的一个重大进步,同时,也体现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朝着理性化、民主化、科学化的目标迈进。

我国新刑诉法要求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发现非法证据时,应当排除,不得将非法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

检察机关既是刑事诉讼的监督机关,又是刑事案件的侦查机关,责任重大,应妥善适用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确保程序正义,切实维护好司法公正。

1.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出现,标志着人们对证据的认识更加细化。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保障人权、限制权力滥用和维护司法公正,它将证据与这三者紧密结合起来,顺应了法治思想的潮流,是法治文明的又一飞跃。

在司法实践中,该规则的作用毋庸置疑,对促进社会和谐也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吸收和采用这一法治文明成果,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和证据规则发展的必然趋势。

1.2.1保障人权

大陆法系国家也好,英美法系国家也罢,非法证据排除作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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