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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村镇银行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一、什么是村镇银行?

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设立村镇银行的设立

1、村镇银行的命名规则:

村镇银行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2、设立村镇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2)、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

(3)、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4)、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且由发起人或出资人一次性缴足;

(5)、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7)、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8)、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及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3、关于发起人

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3)、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4)、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内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2)、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3)、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4)、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5)、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且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6)、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内金融机构出资设立或入股须事先报经其权力机构及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得低于《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中投资入股农村信用社的有关要求;

  

(2)、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给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以上;

  (3)、银行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4)、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5)、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6)、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且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7)、注册地国家(地区)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8)、注册地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9)、母国监管当局作出的该项投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该金融机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审慎监管要求的相关声明;

  (10)、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财务投资者或战略投资者入股农村商业银行应事先报银监会审批,作为战略投资者还应遵循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

银监会根据金融业风险状况和监管要求,可以调整前款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的条件。

任何发起人拟持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需事前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发起人是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出资设立村镇银行,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3)、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上一年度盈利;

  (5)、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6)、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7)、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8)、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拟入股的企业法人属于重组改制的,重组改制后,该企业主营业务、主要控制人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其重组改制前的经营年限及业绩可连续计算。

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

最大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

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股本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前报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审批。

三、主要设立程序

设立村镇银行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1、村镇银行的筹建由当地银监分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

筹建村镇银行,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筹建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筹建工作方案;

(4)、筹建人员名单及简历;

(5)、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发起人或出资人最近2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

(6)、发起人或出资人为境内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交其注册地监管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

(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村镇银行的筹建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

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2、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需经银监分局核准。

银监分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申请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村镇银行董事应具备及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二)村镇银行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3、村镇银行的筹建期最长为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

筹建期内达到开业条件的,申请人可提交开业申请。

村镇银行申请开业,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1)、开业申请书;

(2)、筹建工作报告;

(3)、章程草案;

(4)、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

(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7)、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4、村镇银行达到开业条件的,其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5、经核准开业的村镇银行,由决定机关颁发金融许可证,并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村镇银行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开业。

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开业延期申请。

决定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

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村镇银行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四、股权设置和股东资格

1、境内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1)、商业银行未并表和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均不低于8%,且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其他金融机构的主要合规和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2)、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3)、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4)、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内金融机构出资设立或入股村镇银行须事先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批准。

2、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2)、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3)、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4)、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5)、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6)、注册地国家(地区)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7)、该项投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要求;

(8)、注册地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3、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3)、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上一年度盈利;

(4)、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5)、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6)、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拟入股的企业法人属于原企业改制的,原企业经营业绩及经营年限可以延续作为新企业的经营业绩和经营年限计算。

4、境内自然人投资入股村镇银行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3)、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村镇银行不得接受本行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

村镇银行的股份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及。

但发起人或出资人持有的股份自村镇银行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村镇银行董事、行长和副行长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五、公司治理

1、村镇银行应根据其决策管理的复杂程度、业务规模和服务特点设置简洁、灵活的组织机构。

村镇银行可只设立董事会,行使决策和监督职能;也可不设董事会,由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相关职责。

2、村镇银行应建立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

不设董事会的,应由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监督部门(岗位)或利益相关者派驻的专职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3、村镇银行设行长1名,根据需要设副行长1至3名。

规模较小的村镇银行,可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兼任行长。

村镇银行董事会或监督管理部门(岗位)应对行长实施年度专项审计。

审计结果应向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并报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

行长、副行长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4、村镇银行可设立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及村镇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应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5、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村镇银行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违反法律、法规或村镇银行章程,致使村镇银行形成严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长、副行长违反法律、法规或超出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授权范围作出决策,致使村镇银行遭受严重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6、村镇银行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可根据需要设置不同的专业委员会,提高决策管理水平。

规模较小的村镇银行,可不设专业委员会,并视决策复杂程度和风险高低程度,由相关的专业人员共同研究决策或直接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策。

7、村镇银行要建立适合自身业务特点和规模的薪酬分配制度、正向激励约束机制,培育及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企业文化。

六、经营管理

1、村镇银行的营业范围:

(1)、吸收公众存款;

(2)、发放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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