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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所得税问题及改革研究

我国个人所得税问题及改革研究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内容提要:

近年来,个人所得税已成为我国社会关注程度最高、改革力度最大的一个税种,也是最具活力和潜力的一个税种。

但由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起步晚,发展尚不成熟,个人所得税在职能定位、税制设计和税收征管方面都存在一些弊端,面临着全面深入的改革。

本文就搜集掌握的相关资料,紧密结合当前国内个人所得税实际,借鉴国际经验,从理论与实证的结合上,就个人所得税的现状与发展趋势进行较为深入系统地分析,并就今后如何在改革中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提出一些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

1引言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个人所得税最早于1799年在英国开征,经过200多年的发展,已成为世界各国的一个重要税种。

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开征了这一税种。

在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占总税收比重平均为30%左右。

我国2007年度征收个人所得税3186亿元,占税收收入的7%,比重在逐年增加。

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水平的提高,人们取得收入的渠道和方式日益多样化,使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日趋复杂和困难,其对收入的调节分配作用受到质疑,税制的公平和效率问题广泛争论,改革和完善的要求日益迫切。

在国际视角下,对个人所得税税制本身的改革和发展趋势进行探讨和比较研究,具有积极而现实的意义。

2个人所得税制的国际的比较

2.1个人所得税制的国际比较

个人所得税是一个特征鲜明的税种,其优点和缺点都比较突出。

由于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个人所得税的完善程度和实施效果存在着很大差别,所以表现出不同的特点,人们对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认识也存在着很大差异、褒贬不一。

相应的,在实践中各国都是根据各自国情进行税制设计,形成了不同的个人所得税模式,通过国际比较可以发现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的习惯做法如下:

2.1.1课税模式

目前,在欧洲除了葡萄牙以外,所有的国家都实行综合所得税制。

事实上,第二次世界大战末期,除了葡萄牙以外,法国、意大利、比利时、西班牙和希腊都曾实行过二元税制。

但人们会注意到,这些都是拉丁语国家或受拉丁语影响强烈的国家。

在其他地方,由于现代税收的出现(19世纪末期),许多国家作出选择,赞成综合税制。

在欧共体内,有着税收一体化所做的努力和对综合所得税制的强烈偏好,进一步促进了以综合税制取代尚继续存在的税制。

大多数拉美国家都是实行过混合税制,并保持了几十年,但最近,已明显的向综合税制转换。

[3]

2.1.2纳税人的确定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确定与税收管辖权有十分密切的关系,税收管辖权一般采用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两种原则。

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制一般都同时采用这两个原则。

从各国的实践看,大部分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区分为负有限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和负无限纳税义务的居民纳税人。

[10]

2.1.3课税所得的范围

不同国家之间也存在着趋同性。

除了社会保障收入、赡养费、小额附加福利等所得项目以外,其他类别所得几乎都要纳税。

对于资本利得这一特殊所得项目,大多数国家征税,少数国家还规定了专门的资本利得税。

[10]

2.1.4扣除项目的设计

首先,大多数国家有个人宽免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扣除必要的生计费用,以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

其次,对于必要的经营费用,多数国家允许纳税人进行扣除,扣除方法分为标准扣除和分项扣除两类。

再次,对于非经营费用,多数国家限制扣除或不允许纳税人进行扣除。

最后,对于亏损,多数国家都不允许冲减所得,少数国家允许分项弥补经营亏损和资本利亏。

[12]

2.1.5税率的选择

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累进税率。

法定税率的算术平均值在25%—35%之间,高收入国家略低些,低收入国家和中等收入国家略高些。

在税率的累进程度上,没有普遍性规律,部分国家对于投资所得和资本利得规定了单独的比例税率,比较而言,20%和15%的税率比较多见。

对于非居民个人适用的预提税,25%、20%和15%是使用较多的税率。

各国基本都是按年所得来确定税率,对累进税率的级次总体趋于简化,最高边际税率总体趋于下降。

考虑到通货膨胀的影响,大部分国家用指数化方法定期调整基本税率。

[12]

2.1.6税基的设定

尽管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有综合制、分类制和混合制之分,但即便是采用综合制的国家对课税所得的分类仍十分重视,力求在税法表达上准确、宽泛。

采用综合制的国家使用的基础所得概念是“总所得”,有时也被称为“毛所得”。

通常规定,总所得由各种所得类别汇总构成。

在课税所得类别上,各国的具体规定有所差别:

绝大多数国家采取“正列举”的方法,即在税法中详细列举课税所得项目,未列举的一般不予征税;只有美国等极少数国家采用“反列举”的办法,即未规定不征税的所得项目都必须纳税。

通过对各国个人所得税的统计资料分析,通常将所得分为四类:

雇佣和经营所得、投资所得、资本利得和其他所得。

[17]

2.1.7应纳税额的申报

多数国家规定夫妻应单独申报,这主要包括拉美、大洋洲国家,部分国家允许夫妻联合申报,这主要集中于西欧国家。

在申报和纳税期限上,通常要求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左右完成申报、纳税。

另外,部分国家为了保证财政收入,要求纳税人必须定期预缴税款。

对于未按期申报和纳税的纳税人,各国都有相应的处罚规定。

[17]

2.2各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共同特征

2.2.1个人所得税税率的降低

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是税制改革的普遍特点。

很多国家最高边际税率都在大幅度降低,如英国、美国、日本、瑞典、新西兰等国家。

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无论从绝对值还是百分比来看,削减的幅度很大,同时,又降低了低税率,提高了起征点。

2.2.2所得税纳税档次的减少

英国所得税的纳税档次由10个减少到3个,新西兰所得税税率原有19个档次,到20世纪80年代末减少到仅有2个税率档次。

加拿大的税率档次由10个减少到2个,芬兰由11个减少到6个,日本从15个减少到5个,挪威从8个减少到2个,瑞典从10个减少到1个。

2.2.3所得税税基的拓宽

各国在降低所得税税率的同时,还削减或取消所得税制中的减免、豁免等政策。

这样可以减少从事税收庇护活动的机会,废除了许多的扣除和抵免,缩小了可申报扣除的营业费用的范围,投资扣除降低到接近于经济折旧。

另外,作为拓宽税基的一部分内容,许多国家强化了对资本利得征税。

资本利得在美国被全部纳入个人所得税税基,英国也是如此,加拿大则把资本利得更接近于一般所得对待。

作为所得的一部分,澳大利亚对资本利得开征了一种新税。

日本、瑞典等国家也提高了对长期资本利得课征的税率。

2.2.4税种组合的变化

削减个人所得税部分是通过其他税种的增收来弥补的,通常采用的方式是从所得课税转向支出课税。

如英国,1979年第一次大幅度降低了所得税税率,同时大幅度提高了增值税税率,其标准税率从8%提高到15%。

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也同样具有这种特征。

2.3启示

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税制改革,是在比较广泛的经济背景下进行的。

在大多数国家,尤其是率先进行改革的国家,税制改革是缩小政府活动范围、减少管制、汇率自由化、私有化、促进竞争等社会改革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税制改革旨在使税收扭曲最小化,降低或减少市场自由运作的税收障碍。

由分类所得税制向混合所得税制最终向综合所得税制转变;扩大税基,课税范围越来越广泛;税率档次越来越少,税负总体水平逐渐下降,这对于发达国家来说更为明显。

通过上面对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比较分析,我们得出以下几点启示:

2.3.1在确定自然人身份时,更重视个人在本国的居留时间

在居民身份判定标准上,各国通常从本国的税收管辖权、财政利益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出发,力求在不违背国际税法(尤其是国际税收协定)的情况下尽可能的把更多的人纳入本国税收意义上的居民范畴。

因此,在确定自然人居民身份时,一般既把在本国有无住所作为一条判定标准,但更重视个人在本国的居留时间,把居住时间作为另一条判定标准(甚至还考虑个人的永久居住意愿)。

在经济全球化、跨国人员流动越来越频繁的情况下,居住时间标准无疑越来越重要。

从目前看,大多数国家实行半年(或183天)标准,只有少数国家实行一年或一年以上的标准。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各国对居民的判定标准并非固定不变,往往会根据新的国际、国内形势进行调整,如英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规定,凡在英国拥有住宅的,不论其居住时间长短,都作为判定居民身份的依据。

但从1993年4月6日起,该规定被取消了,尽管住所仍然是确定居民身份的一个因素。

[14]

2.3.2在居民身份的变更上,注重居民与非居民身份的转化

在居民身份变更上,由于居民与非居民的身份是可以互相转化的,因此,有必要在税法中规定非居民在何种情况下应认定为居民,而居民在何种情况下应不再认定为居民。

英国、印度等国对此作了较详细规定。

2.3.3在税收优惠上,突出国家政策的导向性

在税收优惠上,发展中国家为了引进国外的资本、技术、人才,往往对境外来本国的个人,根据人员类别和所得类别,并考虑其在本国居留时间的长短,给予不同程度的优惠待遇。

如新加坡、印度,对在本国短期居留的特定的非居民个人的特定所得,即使是从本国获得的也予以免税。

[14]

3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建立比较完善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历史并不长。

尽管在建国初期就有了薪给报酬所得税,但征收范围很小,并没有形成完整的税收制度。

直到1980年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并于次年起正式实施。

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对这部法律进行了修改,将原有的三个个人所得税种(个人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合并为个人所得税,并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修正,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由800元提高至1600元,并从2006年1月起实行。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同时明确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目前,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具备分类所得税制的重要特征,是一种具有较少综合性的分类所得税制,即将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划分为11类,对不同的应税项目实行不同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实行按年、月或次计征。

该税制的实施对于增加财政收入和社会分配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由于过去个人收入调节税等相关的几个税种在计征方法、适用税率、费用扣除及减免税规定等多方面存在差异,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现行税法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兼顾,带有明显的过渡性,加之分类所得税制的固有缺陷,现行税制也暴露出许多弊端。

3.1分类税制造成税负的不公平

当前世界各国对税制模式的选择不外乎三种:

分类制、综合制及混合制。

我国采用的分类制有违税收公平的原则,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这种模式的弊端也随之显露出来。

我国现行的分类制把征税对象分为11类,并对不同的所得采取不同的税率征收,采取分类定率,分项扣除,分项征收的模式,虽具有不同性质的所得实行差别待遇的优点,但更容易造成对税收负担公平原则的扭曲,难以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的原则。

它会使在同等收入水平下,所得来源多的综合收入由于扣除项目多而缴较少的税收,而所得来源单一,由于扣除项目少,而缴相对多的税收;收入来源丰富但不在法定范围内而综合收入高的富人群体可以缴纳较少的税甚至可以不缴税,而综合收入较少、来源比较常规和单一的工薪阶层反而要缴纳更多的税款。

例如在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下,两个人的年薪同样为24000元,如果其中一人是每月取得2000元的收入,则这些收入无需纳税;如果另外一人一个月就得到24000元的收入,其余11个月均没有收入,则按照全月应纳税额=全月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这个人需要纳税4125元。

在一年里,同样是平均每月2000元的收入,但纳税却是不等的。

[13]

3.2现行费用扣除规则考虑不充分

从理论上说,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应该是纳税人的净所得而不是毛所得。

净所得的计算就必须在毛所得的基础上考虑到相关因素。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规定对纳税人的各种负担考虑不充分,纳税人的家庭情况千差万别,婚否、教育子女及赡养老人的多寡、房屋购建、医疗费用等都是影响家庭开支的重要因素。

例如:

月收入同样为3200元的A先生与B先生:

A先生单身一人,没有任何赡养、抚育责任,月生活开支合计1000元。

B先生家有五人,妻子待业无任何收人来源,另需要养育小孩与赡养老人,每月家庭基本生活开支1500元,老人赡养费400元,小孩教育开支300元,开支合计2200元。

按照目前《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收人相同的A先生与B先生,必须缴纳相同的95元的个人所得税,但他们俩人同样所得的含金量是不同的。

因此单纯着眼“所得”,不考虑生活负担,是以形式上的“公平税负”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公平税负”,从这一点来说,仅按收入纳税无法体现公平纳税的立法原则。

3.3税率设计不合理

近年来世界不少国家下调个人所得税累进级数及边际税率,可以说减少级距及边际税率已成为世界税率改革的趋势,而我国最高边际税率为45%,累进级数最多为9级,不符合世界税改趋势。

我国目前的这种税率结构容易引起以下问题:

对同属劳动所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为45%,而对个体工商户和承包经营所得则采取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为35%。

同是劳动所得,税负不一样容易造成税收歧视,进而产生税收漏洞,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原则;工薪所得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级距过多并且差额小,使得税额计算繁琐,工作效率低,不符合世界范围“简税制”的发展趋势;各类所得边际税率过大,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及国际竞争。

[13]

3.4税收征管制度不完善

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直接影响到税收收入的多少,因而对一国财政收入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我国由于征管方面的不力,使得个人所得税的流失规模大大超过个人所得税的增长速度。

3.4.1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在缩小

按理说,掌握社会较多财富的人,应为个人所得税的主力纳税人,而我国的现状是:

处于中间的、收入来源主要依靠工资薪金阶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占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的46.4%;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缴纳主要群体的上层阶层(包括在改革开放中发家致富的民营老板、歌星、影星、球星及建筑承包商等名副其实的富人群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只占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的5%左右。

3.4.2对隐形收入、高收入者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

由于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期,收入分配渠道不规范,金融系统发展滞后,导致现实生活中个人收入的货币化程度较低,现金交易频繁,并产生大量的隐形收入、灰色收入。

目前,在中国要想搞清楚谁是真正的“富人”很不容易。

一个常识是,现在浮在表面的有钱人,比如正被税务部门重点监控的私营企业主和演艺明星,充其量只是有钱人的冰山一角,还有很多自称有钱的人实际上并不是很有钱;很多实际很有钱的人却从来不敢说自己有钱,这使得税务部门重点监控的纳税人监控的不在重点上。

[18]

3.4.3全社会依法纳税的意识淡薄

相当多的人,当自己的劳动所得在免税范围内时高唱“纳税光荣”,一旦应缴纳税款时,心里总不高兴,于是就使出浑身解数进行逃税。

越是高收入者逃税的越多,他们或利用权力自定纳税标准,或化整为零,以实物、债权、股权分配等方式逃税,或拉拢税务官员以吃小亏占大便宜等手段逃税。

透过这些现象我们分析后发现,公民法制观念不强是纳税意识薄弱的重要原因。

在税法宣传上更多的是宣扬纳税人的义务而淡漠纳税人的权利,弱化了纳税意识。

可以相信,解决纳税义务者的权利后,其纳税积极性会大大增强。

3.4.4税务部门征管信息不畅、征管效率低下

由于受目前征管体制的局限,征管信息传递并不准确,而且时效性很差,不但纳税人的信息资料不能跨征管区域顺利传递,甚至同一级税务部门内部征管与征管之间、征管与稽查之间、征管与税政之间的信息传递也会受阻。

同时,由于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信息不能实现共享,形成了外部信息来源不畅,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税源组织征管,出现了大量的漏洞。

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根本无法统计汇总,让其纳税,在征管手段比较落后的地区甚至出现了失控的状态。

[18]

4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思路及政策建议

2008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减轻个人税收负担的政策。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提高了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减除标准,暂免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和股民证券资金账户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向汶川地震灾区捐款允许税前扣除。

据不完全统计,这些政策调整影响2008年个人所得税收入超过600亿元。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减除标准由每月1600元提高到2000元。

据测算,这一政策调整使2008年全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减少约300亿元。

同时,工薪阶层纳税人数占全国职工总人数比例由50%左右降为30%左右,大部分工薪阶层因收入达不到减除费用标准而免于纳税,中等收入者的税负也减轻。

为了应对经济社会发生的新变化,增加个人储蓄存款收益,自2007年8月15日起,国家将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税率由20%下调为5%,自2008年10月9日起,又暂免征收储蓄存款个人利息所得税。

这项政策对2008年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影响也在300亿元左右。

与高收入者拥有更多投资渠道不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是我国中低收入者的重要理财渠道,利息税收入减少直接使中低收入群体受惠。

另外,从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股民证券资金账户利息个人所得税和允许个人向汶川地震灾区捐款税前全额扣除两项政策,也影响个人所得税收入34亿元以上。

为了有效调节我国收入分配问题,体现税收公平,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税率设计上应该是在坚持宽税基的基础上,适当减少个人所得税税率的累进级次,并且拉大累进税率的差距,对低收入者实施负所得税,并且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监管。

4.1建立合理的税制模式

我国个人所得税在建立之初就实行分类所得税模式,这主要是由于当时我国经济落后,个人收入来源单一,应纳税人数极少等一系列原因造成的。

这种模式在当时还是比较符合我国国情的。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个人收入分配形式多样化,大量隐性收入的出现,这种分类所得税模式的弊病越来越突出,己经严重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

因此,应尽快修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以适应我国政治经济的发展。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确定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目标是:

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

因此,为增强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公平性,又为今后全面实施综合所得税制打下基础,可在原有的分类税制的基础上,逐步推进,采用分类综合课税制,然后扩大综合所得范围,过渡到综合课税制。

在具体操作中,可以列入综合征税的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生产经营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四项;列入分类征税的项目包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等五项。

实行这种较为规范的分类综合个人所得税制模式既可以保持我们传统上的源泉扣缴的方法,又能通过实行简单的附加税来实现支付能力原则,以灵活的机制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4.2建立合理的费用扣除制度

理论上讲,不同地区,不同家庭,费用开支不同,费用扣除额也应该不同。

但是,考虑到我国纳税人或家庭的数量较多,目前征管力量不足,难以按各个纳税人或家庭的实际开支确定费用扣除额,鉴于此,我们可以根据各地区存在的差异,实行基准费用扣除标准的办法。

由国家根据各省的经济发展情况,考虑到地区收入、消费水平的差距,根据统计数据可计算出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基准费用扣除额;而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的统计数据实际确定。

为防止各地竞相提高费用扣除额,国家以基准费用扣除额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费用扣除额进行监督。

费用扣除额有两部分,即生计费用和必要费用扣除。

在这里,生计费用就是城镇职工的人均月负担消费支出,即全国城镇居民月均消费支出与人均负担率(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人数)的乘积。

所以,费用扣除额就是在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的月消费支出的基础上增加一定必要费用扣除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相应的统计数据来计算各市以及下属各县级单位实际执行的费用扣除额。

同时,个人所得税的征缴必须考虑通货膨胀因素。

费用扣除标准的确定要充分考虑通货膨胀因素,使费用扣除额能够随物价因素的变化而调整。

由于费用扣除额不能适应社会经济结构、居民收入状况、生活成本、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致使个税由最初的只对富有人群征税发展到连民工都要征税,征税对象由少数高收入阶层迅速扩大到多数收入相对较低的普通民众,“税基”扩大太快。

由于物价持续不断的上涨,作为普通民众主要理财方式的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己变成了负利率。

因此扣除标准应指数化,并随着每年国家公布的社会物价指数和其它相关指数进行调整,以保证纳税人的实际生活水平不下降。

[19]

4.3建立合理的税率结构

我国实行的累进税率是九级超额累进,最高税率是45%,名义税率是比较高的,但是能达到最高税率的纳税人很少,造成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严重不符。

由此,借鉴美国累进税率的设计,我国超额累进税率优化设计重点在于要设计好累进级数、级距和边际税率。

就累进级数来说,累进级数越少则征管越简便,但有损税收公平;反过来,累进级数越多,征管越复杂,但税收比较公平,所以我国个人所得税累进级数应当适中。

在确定累进级距时,一方面要符合所得分布的实际情况,另一方面要符合公平负担的要求。

一般来说,在所得额小时,级距的分布相应小些;所得额大时,级距的分布则相应大些。

对于边际税率的设计,理论分析的结果是最优边际税率结构应呈倒U型结构,即低收入段的边际税率由零开始渐趋爬升,到中收入段时达到最高并趋于稳定,收入在爬升到一定高度时,边际税率则渐趋下降,接近于零。

虽然该理论是在完全竞争的假定条件下做出的分析,但在不完全竞争经济条件下仍具有意义,而且从世界各国近20年来的税制改革中也可以看出这种理论的适用性。

因此,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超额累进税率设计也应与该规律相符。

适当降低边际税率,可以使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更好地吸引国际资金和人才,以及提高纳税家庭工作、投资和纳税的积极性。

4.4建立完善的征管机制

中国财政学会副会长安体富指出:

“目前来看,推进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障碍主要在于征管,尤其富人的收入不透明,税务部门不能准确地掌握纳税人的收入。

”专家指出,征管问题的本质在于,没有建立有效的税源监控体系,也没有多少有效的技术手段来监控纳税人的税源,特别是高收入群体的税源。

2006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月费用扣除额由800元上升到1600元后,全国减少2000万个税纳税人,普通工薪阶层个税负担切实减轻,但全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反而增收358.41亿元,主要原因应在于加强对高收入者的征管工作成效明显,据2006年前3季度数据表明,全国按5%-25%税率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同比增长8.4%,而按30%-45%税率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同比增长33.9%,由此说明高收入者缴纳个税仍有潜力。

同时对高收入者征收个人所得税,将更有利于调节个人收入水平,促进社会二次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减少征收的社会阻力。

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监管,不仅可以有效堵塞税收流失,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而且对于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矛盾,维护社会稳定都有重要意义。

因此继续加强和完善对高收入个人所得税的控管是当务之急。

4.5完善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相关机制

个人所得税改革涉及的问题很多,仅仅对个人所得税本身进行改革是远远不够的。

要想让个人所得税起到调节社会收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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