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灰处理系统及附属设备技术规范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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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灰处理系统及附属设备技术规范书

燃煤发电机组工程

飞灰处理系统技术规范书

 

 

2008年10月

总目录

附件1  技术规范

附件2  供货范围

附件3技术资料和交付进度

附件4  设备交货进度

附件5设备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

附件6价格表

附件7技术服务和联络

附件8分包商/外购部件情况

附件9大件部件情况

附件1  技术规范

1总则

1.1概述

1.1.1本技术规范书适用于燃煤发电机组飞灰处理系统的设计、结构、性能、安装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本技术规范书及其附图所描述的飞灰处理系统是用来指明系统的基本型式。

卖方应负责整个飞灰处理系统的完整设计,还应提供和完成所有必须的工艺技术,形成完整、安全、经济的和可靠的设计布置。

1.1.2卖方应遵循买方规定的总体原则,即卖方应具有独立承担600MW等级及以上燃煤机组飞灰处理系统的设计、制造、安装和调试能力。

卖方的分包商应具有独立设计、制造飞灰处理系统配套系统、设备的能力。

卖方应负责对其各分包商的设计、设备选型、供货等负责,还应负责其与分包商之间、分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接口配合、设计协调等。

分包商最终由买方确认。

1.1.3本技术规范书提出的是最低的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卖方应保证提供符合本规范书和有关标准要求的高质量产品及其相应服务。

1.1.4本工程采用统一的KKS编码标识系统。

编码范围包括完整的飞灰处理系统、设备、主要部件等。

卖方应在设计、制造、运输、安装、试运行及项目管理等各个环节使用KKS编码。

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包括图纸)和设备均应有KKS编码。

1.1.5凡是经买方认可的在设计、制造、供货等方面的各项内容都不会解除卖方的任何责任。

1.1.6本技术规范书经卖方和买方双方确认后连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技术澄清文件共同作为订货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工程概况

电厂建设规模为2×1000MW,单机容量为1000MW超超临界机组,一次建成。

第一台机组计划于2010年10月投产,第二台机组计划于2011年投产。

1.2.1厂址所在地

本公司位于本市城东北约24公里的长江南岸。

本期工程场地在本公司厂区西南围墙、兴港路、徐六泾河及长江大堤所围成的区域内。

1.2.2运输

本工程厂址的交通运输条件良好,公路、内河及港口的交通均较便利。

周围道路交通网基本完善;厂区南侧为新建兴港路,公路交通极为方便。

1.3设计条件

1.3.1地震烈度

工程场地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09g。

1.3.2燃料

本工程设计、校核煤质及灰成分分析资料参见表1.3-1。

表1.3-1煤质资料及灰成分分析资料

名称及符号

单位

设计煤种

校核煤种1

校核煤种2

收到基全水分Mar

%

9.81

16.6

9.6

收到基灰分Aar

%

22.01

7.81

29.01

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

%

32.43

35.51

34.79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

kJ/kg

21374

22940

19410

收到基碳Car

%

56.23

60.34

50.39

收到基氢Har

%

3.35

3.69

3.24

收到基氧Oar

%

7.04

10.53

5.96

收到基氮Nar

%

0.78

0.83

1.02

收到基全硫St,ar

%

0.78

0.20

0.78

变形温度DT

1170

1160

>1500

软化温度ST

1260

1200

>1500

流动温度FT

1350

1220

>1500

可磨系数

HGI

56

64

97

冲刷磨损指数

Ke

2.22

-

3.11

 

二氧化硅SiO2

%

49.44

50.33

48.51

氧化钙CaO

%

8.85

13.79

4.09

氧化镁MgO

%

1.53

1.56

2.75

三氧化二铁Fe2O3

%

7.87

7.86

5.83

三氧化二铝Al2O3

%

27.06

18.66

31.37

氧化钾K2O

%

1.14

1.01

1.28

氧化钠Na2O

%

0.34

0.62

0.50

氧化钛TiO2

%

1.17

1.59

1.64

三氧化硫SO3

%

2.6

4.05

3.14

1.3.3水源

电厂厂址位于长江下游,本工程水源为长江。

1.3.4循环冷却水系统

电厂冷却水直接取自长江,采用直流供水方式。

本期扩建2×1000MW工程冷却水量约63m3/s。

冷却水经冷凝器后直接排入长江。

1.3.5气象条件

本市气象站距电厂厂址约24km,区间地势平坦,属同一气候区。

本市各气象要素特征值如下:

1.3.5.1  气压(Pa)

历年平均气压101650

1.3.5.2气温(℃)

历年平均气温15.6

历年极端最高气温39.1

历年极端最低气温-11.3(1977.01.31)

历年平均最高气温19.9

历年平均最低气温12.0

历年最热月平均气温28.0

历年最冷月平均气温3.1

1.3.5.3相对湿度(%)

历年平均相对湿度79

历年最小相对湿度10

1.3.5.4绝对湿度(Pa)

历年最大绝对湿度4240

历年最小绝对湿度90

1.3.5.5降水量(mm)

历年平均降水量1083.8

历年最大日降水量298.0

历年最大1h降水量68.5

1.3.5.6蒸发量(mm)

 历年年平均蒸发量1382.6

1.3.5.7雷暴(d)

 历年年平均雷暴日数32.1

 历年年最多雷暴日数55

1.3.5.8积雪(cm)

 历年最大积雪深度16

1.3.5.9冻土(cm)

 历年最大冻土深度18

1.3.5.10风速(m/s)

历年平均风速3.2

1.3.6相关设备参数

1.3.6.1锅炉型式:

超超临界参数、变压直流、双切圆燃烧方式、固态排渣、单炉膛、一次再热、平衡通风、露天布置、全钢构架、全悬吊塔式锅炉。

1.3.6.2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

3098t/h。

1.3.6.3锅炉BRL工况下保证效率:

≮93.6%

1.3.6.4锅炉运行方式:

带基本负荷并参与调峰。

1.3.6.5机组运行模式:

负荷

每年小时数

100%

4200

75%

2120

50%

1180

40%

300

1.3.6.6除尘器:

采用静电除尘器,四电场,除尘效率≥99.8%。

1.3.6.7锅炉在投入商业运行后,年利用小时数不应小于6500小时,年可用小时数不应小于7800小时。

1.3.7厂用电系统电压:

中压系统应为6kV三相、50Hz;额定值200kW及以上电动机的额定电压为6kV。

主厂房机炉单元低压交流电压系统(包括保安电源)为380V、三相三线、50Hz;如需单相交流220V电源由卖方配套隔离变压器自行解决。

主厂房公用、照明、检修和辅助厂房低压交流电压系统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为380/220V、三相四线系统。

低压MCC交流控制电压为单相220V并由卖方自行解决。

PC柜和6kV开关柜控制电压为直流110V。

直流控制电压为110V,来自直流蓄电池系统,电压变化范围从94V到121V。

工作照明和事故照明电压一般为220V;安全照明电压为24V和12V两种,通过专设的行灯变压器获得电源。

维修插座电源额定电压为50Hz、三相380V、70A;单相220V、20A。

1.4设计制造技术标准

1.4.1概述

1.4.1.1对设备和材料进行性能叙述并不是要规定全部施工和安装细节,而是要求设备和材料应符合工程、设计、工艺和施工高标准,保证能在技术规范书陈述的使用条件下有效、满意地运行。

1.4.1.2本技术规范书中提到的规范、标准和规程(包括补遗、修改和勘误)适用于提到它们的所有场合。

如果本规范书的要求高于这些规范、标准和规程,则按规范书的要求执行。

1.4.1.3卖方应提供设计制造的规范、规程和标准等清单。

1.4.1.4合同生效以后,卖方应提交所选择的替代规范和标准供买方工程师进行审查和批准。

在规范和标准未得到工程师的书面批准前,卖方不可以进行采购、制造或生产。

1.4.1.5如果买方同意卖方采用规范书所列以外的标准,卖方应提交一份索引,列出同意采用的规范和这里所列适用规范的对照表。

规范之间的差异应汇总在备注栏内。

卖方应在第一次联络会议期间提供两份本技术规范中未列出,但工程和设计上要采用的规范和标准,并在对应图纸和资料上清楚地标明适用其中哪一章、哪几条,且这些规范和标准应符合以上各段的条件。

1.4.1.6在上述标准、规程(规定)发生矛盾的情况下,按较高标准执行。

1.4.1.7现场验收试验,凡未另行规定的,均按照1.4.2、1.4.3中所列出的有关标准进行,检验试验所使用的标准应由买方确定。

1.4.1.8环境保护必须采用中国规范(GB)

GB3095-96周围环境质量标准

GB13223-96火力发电厂空气污染排放标准

GB30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12348-90工业企业周边环境噪声标准

GB8978-8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废”排放

1.4.1.9卖方还应服从中国(PRC)的劳动安全标准、防火标准及其他强制性规定。

1.4.2卖方应采用的标准表

ACI美国混凝土协会

AGMA美国齿轮制造商协会

AISC美国钢结构学会

ANSI美国国家标准协会

ASME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

ASTM美国材料试验协会

AWS美国焊接协会

AWWA美国自来水厂协会

CEMA美国输送设备制造商协会

MIL美国军事技术规范标准

SSPC美国钢结构油漆委员会

IEC国际电工委员会

IEEE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学会

ICEA绝缘电缆工程师协会

NEMA美国国家电气制造厂家协会

ISA美国仪器协会

DIN德国工业标准

GB中国国家标准

DL中国电力行业标准

JB中国机械部(行业)标准

1.4.3除1.4.2所列标准外,卖方设计、制造的设备还应满足下列中国规程:

《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1996版)

《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DL5053-1996)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5000-2000)

《火力发电厂除灰设计规程》(DL/T5142-2002)

《火力发电厂保温油漆设计规程》(DL/T5072-1997)

《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88)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DL400-91)

《火力发电厂厂用电设计技术规定》(DL/T5153-2002)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GB7251-87)

《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GB4942.2-85)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621-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620-199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94)

《电缆防火措施设计和施工验收标准》(SDGJ154-2000)

《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定》(DLGJ56-1995)

《用于交流电电源线路的电涌放电器》(ANSIC62.1)

《绝缘强度试验用的美国国家标准技术》(ANSIC68.1)

《开关柜和接线箱》(ANSIC33.65)

《低压DC电源断路器》(ANSIC37.14)

《AC和通用DC低压断路器的跳闸装置》(ANSIC37.17)

《开关装置组件,包括金属封闭母线》(ANSIC37.20)

《配电盘仪表》(ANSIC39.1)

《低压管装熔丝》(ANSIC97.1)

《发电厂多相感应电动机》(ANSIC50.41)

《塑壳断路器》(NEMAAB-1)

《母线槽》(NEMABU-1)

《低压管装熔丝》(NEMAFU-1)

《封闭式开关》(NEMAKS-1)

《电动机和发电机》(NEMAMG1)

《交流整数马力和感应电动机的机座规定》(NEMAMG13)

《测温热电偶》(NEMAMC96.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91)

《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J63-90)

《工业控制系统的通用标准1988》(ICS-1)

《工业控制系统装置、控制器和组件的标准1988》(ICS-2)

《工业控制设备的端子排1983》(ICS-4)

《工业控制器和系统的外壳1988》(ICS-6)

《可编程序控制器第1部分:

通用信息》(GB/T15969.1-1995)

《可编程序控制器第2部分:

设备特性》(GB/T15969.2-1995)

《可编程仪器的数字接口》(ANSI488)

《工业控制用软件制定准则》(GB/T13423-1992.2)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总则(IEC947-1:

1988)》(GB/T14048.1-1993)

《低压开关和控制设备的外壳防护等级》(IEC144)

《第4部分试验和测量技术第2节:

静电放电抗干扰试验,基本EMC出版物》(IEC61000-4-2)

《第4部分试验和测量技术第4节:

电气快速瞬时/冲击抗干扰试验,基本EMC出版物》(IEC61000-4-4)

《第4部分试验和测量技术第8节:

电源频率抗干扰试验,基本EMC出版物》(IEC61000-4-8)

《第4部分试验和测量技术第17节:

直流输入点脉动抗干扰试验,基本EMC出版物》(IEC61000-4-17)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第1部分:

一般要求》(IEC227-1:

1993)(GB5023.1-1997)

《塑料绝缘控制电缆、聚氯乙烯绝缘和护套控制电缆》(GB9330.2-1988)

《电站电气部分集中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GB11920-89)

《电力系统二次电路用屏(台)通用技术条件》(JB616-84)

《过程运算的二进制逻辑图》(ISA-55.2)

《过程操作的二直制逻辑图》(ISA-55.3)

《仪表回路图》(ISA-55.4)

2技术要求

2.1机械系统

2.1.1总则

2.1.1.1飞灰处理系统的功能是将第二烟道和电气除尘器灰斗的飞灰气力输送至灰库贮存、转运。

2.1.1.2飞灰处理系统由输送系统、灰库系统组成。

每台锅炉各设一套独立的飞灰输送系统,两台炉公用一套灰库系统。

2.1.1.3按粗细分排原则,正常运行时第二烟道和电气除尘器一电场的灰作为粗灰输送至粗灰库;电气除尘器二、三、四电场的灰作为细灰输送至细灰库。

在一电场故障状态下,二电场的灰将作为粗灰输送至粗灰库。

2.1.1.4两台锅炉从除尘器至灰库的几何距离及90°弯头数分别为:

#5炉350m,8个弯头;#6炉450m,8个弯头(灰库高度、除尘器区域管道布置及弯头数量由卖方定)。

从锅炉第二烟道灰斗出口至灰库的几何距离比该台锅炉电气除尘器至灰库的距离多150m,90°弯头数多6个。

(输送距离和弯头数为暂估,买方将在合同执行时提供准确的数据,卖方应承诺输送距离和弯头数的变化不会引起任何商务问题。

2.1.1.5飞灰输送应采用正压浓相输送系统,连续运行。

每台炉飞灰输送系统的额定出力为143t/h。

2.1.1.6每台炉电除尘器飞灰系统分为A、B两个单元。

每台炉设四根输送灰管。

单元A、B各设一根粗灰管,用于输送电除尘器第一电场、第二烟道的飞灰;第二电场设一根输灰管,第三、四电场合用一根细灰管。

正常工况下,粗灰库接收锅炉第二烟道及电除尘器第一电场的飞灰,细灰库接收电除尘器第二、三、四电场的飞灰。

同时库顶设有管路切换阀,以实现各灰库间的切换。

第二电场输灰管应与粗灰管完全相同,以保证第二电场的系统设计出力满足处理第一电场故障时全部后移灰量,并留有不小于每台炉输送系统额定出力时的裕度(即B-MCR工况,燃用校核煤种时20%的裕度)。

2.1.1.72台炉设1套输灰压缩空气系统,为2台炉提供输送气源。

同时备用空压机将作为杂用空压机使用,提供厂用检修压缩空气。

输灰压缩空气系统,包括空压机、后处理系统、储气罐由买方提供。

卖方应提供输送空气量、压力和品质并提供建议的输送空压机、储气罐的配置方案。

2.1.1.82台炉共设置3台灰斗气化风机,2台运行,1台备用;每台炉设1台电加热器。

2.1.1.9仪用气源来自于除灰仪用气系统,每台炉主厂房区域设1个仪用储气罐,提供除尘器区域除灰设备的仪表用气,灰库区另设一个仪用储气罐,为布袋反吹及控制等提供仪用气量。

储气罐由买方提供,卖方提供储气罐规范。

2.1.1.102台炉共设置3座灰库,2粗1细,灰库容积相同,每座有效容积为3500m3。

2.1.1.11灰库系统设4台灰库气化风机(3台运行,1台备用)及3台电加热器,供灰库气化组件用气。

2.1.1.12灰库系统中的相邻的灰库设连通管,并设电动切断门。

2.1.1.13每座灰库顶部设置能满足最大进气量要求的脉冲式布袋除尘器及排气风机。

2.1.1.14每座灰库顶部设压力/真空释放阀。

2.1.1.15每座灰库下都设4个卸料口:

粗灰库设1个可伸缩干灰卸料装置接口和2个调湿灰装置接口,预留1个接口;细灰库设2个可伸缩干灰卸料装置接口和1个调湿灰装置接口,预留1个接口。

2.1.1.16灰库应配置卸灰设备,用于干灰和调湿灰装车外运。

粗灰库下设1套可伸缩干灰卸料装置,2套调湿灰装置;细灰库下设2套可伸缩干灰卸料装置,1套调湿灰装置。

预留的卸灰口可根据干灰综合利用情况,在投运后选择安装干灰散装机或调湿机;粗灰库下的预留口将作为干灰分选系统的接口。

2.1.1.17灰库区的控制用气接自除灰仪用空气系统,设1个灰库仪用储气罐。

卖方应提供灰库区仪用气量和储气罐规范。

2.1.1.18系统启动控制方式应具备料位控制及时间控制两种方式。

在PLC控制上应能同时做到定期、连续两种排灰方式。

2.1.1.19系统中所有气动阀门都应由全开和全闭两种位置反馈信号。

2.1.1.20卖方应考虑并提供输灰管路的防堵和吹堵措施。

2.1.1.21输送系统的输送空压机、灰斗气化风机布置于综合管架北侧的输灰空压机房内;灰库气化风机及除灰仪用空压机布置在灰库南侧的除灰空压机房内。

2.1.2压力输送系统

2.1.2.1每台炉的第二烟道和电除尘器分AB两侧,每侧为一个压力输送子系统,因此每台炉的除灰系统可由两套独立的压力输送子系统组成。

2.1.2.2除灰系统应能在两侧同时卸灰,且能连续或间断地从第二烟道及电气除尘器灰斗卸灰,系统应能完全自动和顺序控制。

根据卖方推荐的运行方式,系统既可完成单个灰斗的顺序运行,也可完成所选灰斗组的顺序运行,必要时应可对任意灰斗或几组灰斗进行旁路。

系统应由程序控制器操作运行,并应能使运行者根据工况变化而变换运行方式。

2.1.2.3卖方应为电除尘器灰斗提供气化装置(含与灰斗连接的法兰及紧固件),气化元件应采用进口聚酯织物材料(PolyesterFabric),不能采用多孔气化板。

2.1.2.4卖方应为电除尘器第一、二电场的每个灰斗及其输灰器提供料位计,并将高位信号送到控制系统。

料位计采用平迪凯特RF8500系列射频导纳物位控制仪。

2.1.2.5当运行气化风机故障时,在空气管道上所有必要的阀门为适应正确的流向而自动切换定位后,备用气化风机应能自动投入运行。

2.1.2.6输灰器

卖方应为第二烟道和电气除尘器的每个灰斗提供一个输灰器,飞灰应由该输灰器进入输灰管道并送入灰库。

输灰器的容量设计应足够大,以避免进出口阀门的频繁启停。

一、二电场的输灰器容量应相同,且有效容积应不小于2.5m3,三、四电场的输灰器容量应相同。

第二烟道灰斗下输灰器的结构及布置应充分考虑其高温的工况,第二烟道下输灰器进料阀不得采用水冷阀门。

输灰器应配备装灰、输灰过程所必需的装置,如进出口阀门、排气阀、气化组件、料位计等。

平衡输灰器内压力的排气管应接至集灰斗上方足够高的地方,以防止灰倒流。

输灰器与集灰斗间、输灰器与输灰管间应设置手轮隔离阀。

排气阀的上游或下游应设隔离阀,以便运行检修。

输灰器进口阀处应设检修维护平台(该平台由卖方设计,电除尘器制造厂供货)。

进料阀、排气阀应选用原产国整套进口产品,应按英国克莱德、德国穆勒、美国麦考博圆顶阀进行选型;除尘器下出料阀(输灰管路切换阀)、第二烟道灰斗输灰器进出料阀、库顶切换阀,应采用原产国整套进口圆顶阀或原产国进口双插板阀,圆顶阀的分包商同前,双插板阀按EVERLASTING、SISTAG、EBRO产品选型。

以上设备以最高价计入总价,最终由买方确定。

2.1.2.7输灰压缩空气系统

2台炉设1套输灰压缩空气系统,包括空压机、后处理设备、储气罐等。

空压机将采用喷油螺杆空压机,出口压力约0.7MPa。

卖方应负责根据由买方确定的系统额定出力和相应的输灰集灰点、转折点、终点的位置来确定所需输送压缩空气的流量、压力,并提供输送压缩空气的品质要求。

同时卖方还应根据所需压缩空气情况、运行程序等提供输灰压缩空气系统建议的配置方案。

输灰压缩空气系统由买方提供,输送空气的调压装置由卖方负责设计、供货。

2.1.2.8除灰仪用压缩空气系统

本工程设除灰仪用气系统,共设置2台仪用空压机(1运1备),2台组合式干燥器(1运1备)。

每台炉主厂房区域设1个仪用储气罐,提供除尘器区域除灰设备的仪表用气,灰库区另设一个仪用储气罐,为布袋反吹及控制提供仪用气量。

除灰仪用气系统由买方提供;卖方应根据运行方式、用气量等给出仪用气系统建议的配置方案(储气罐的数量、容积等),并提供所需仪用气的流量、压力及品质要求。

2.1.2.9灰斗气化风机及电加热器

卖方应为两台炉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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