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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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管理办法试行
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试行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方法。
第二条代建单位是指凡符合《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试行)》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根据《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通过招标投标选择专业化的,负责代建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组织实施任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
第三条福州市建设局负责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代建信誉、业绩等情况考核及代建单位名录库的建立与管理。
本管理办法先在市级政府投资房建项目中试行,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广。
第四条实行代建单位名录的动态管理。
根据代建单位不同的工作特点与经济规模分类考核,代建名录库暂定32名,每二年更新一次,并向社会公布代建单位名录。
列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的代建单位参与本市代建项目投标,符合招标公告规定条件的,不再对其进行资格审查。
第五条根据项目实际,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可允许列入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且在福州注册的本省代建单位参与本市代建项目投标。
第二章代建单位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入选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的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
(二)具备甲级工程监理、一级施工总承包、甲级设计资质或房地产开发二级(乙级)及以上资质之一的公司。
(三)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以及其他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资格要求;
(四)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并制定专门的规章制度。
国家对代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代建单位应当有不少于30名具有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和经济管理职称的工作人员,其中中级职称或者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高级职称或者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5人。
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0年以上从事本专业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房地产开发或者项目管理工作经历,并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人员中,具有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监理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单位具有建筑、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者取得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监理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但其中注册咨询工程师和房地产估价师的比例不得超过60%。
经济管理人员中,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不少于1人,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不少于1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代建单位名录:
(一)已被行政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因违法违规被记入《福建省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且从业限制期限未满的;
(三)近两年内,根据《福建省重点项目(考核类)参建单位业绩信誉评价登记办法》(闽重点【2007】48号),曾被登记过D级或同一单位一年中有三个C级的;
(四)近三年内,曾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过两起及以上一般事故,或者有重大违规、违约行为的;
(五)近五年内曾代建的项目后评价结论为不良的。
第九条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代建单位名录中清出,并在三年(自清出之日起计)内不接受其再次入选名录的申请,本办法对从业资格限制年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申请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一年内无代建业务,且参与投标项目未达到当年度公开招标的市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30%的;
(三)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情形之一的。
代建单位被清出名录前已经承担的市级政府投资代建任务,可以继续实施。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名录内的代建单位被清出的,按照原得分顺序由高到低递补。
第三章代建单位的入选程序及评选办法
第十条 按照施工总承包、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四个类别分组采取综合评分的办法分别评分,综合评分的总分值为100分,具体评分时对各单位的纳税额、业绩、优质工程、文明工地、诚信记录(不良信息、良好信息)等指标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计算。
一、施工总承包及工程监理(名额各8名)
总分100分,其中纳税额、业绩、优质工程、文明工地、诚信行为分别为:
40分、10分、10分、10分、30分,分数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小数点后取两位有效数字。
(一)纳税额计分(NSi),最高分值40分:
根据申请人前三个年度在福州市(含所辖各区、县及县级市)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和形成的纳税额(Si)作为评价计分基础,采用公式:
申请人纳税额计分(NSi)=[申请人纳税额(Si)÷该组所有申请人中的最大纳税额(Smax)]×40。
申请人的纳税额由市国税、市地税主管部门予以认定。
(二)业绩计分(YJ),最高分值10分:
申请人前三个年度在福州市完成12层以上、单跨跨度21米以上或单位建安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高度50米以上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且评定合格的每项得1分;完成25层以上、单跨跨度30米以上或单位建安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级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且评定合格的每项为2分。
(三)优质工程计分(YZ),最高分值10分:
申请人前三个年度承建且已竣工的工程(每本许可证为一个计分单位),获得“榕城杯(金奖)”的加1分,获得“闽江杯”的加2分;获得“鲁班奖”的加5分,同一项目获得“鲁班奖”、“闽江杯”、“榕城杯(金奖)”的,按高值计算。
(四)文明工地计分(WM),最高分值10分:
申请人前三个年度承建且已竣工的工程获得“福州市级文明工地奖”的,每个项目加1分;获得“福建省级文明工地奖”的,每个项目加2分;获得“国家级文明工地奖”的,每个项目加3分,同一项目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文明工地奖的,按高值计算。
(五)诚信行为(CXi):
1、无不良信息(Bli)最高分值15分:
申请人前三个年度内被本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的,每次扣2分;被行政处罚的,每次扣3分。
因同一行为同时被行政处罚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的,按不良行为扣分,以上扣分扣至本指标得分为0分为止。
公式为:
BLi=15-申请人的不良行为记录或行政处罚分值
2、良好信息(LHi)最高分值15分,包括以下计分内容:
(1)已通过ISO或者OHSAS认证的,每个认证加2分;
(2)前三个年度内已经完成的项目中获得国家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表彰,或者在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的该领域权威性评奖中获得奖励的,每项加3分;获得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包括根据《福建省重点项目(考核类)参建单位业绩信誉评价登记办法》被登记为A级的),或者在全省性行业协会组织的该领域权威性评奖中获得奖励的,每项加2分;获得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表彰,或者在全市行业协会组织的该领域权威性评奖中获得奖励的,每项加1分;
(3)前三个年度内获得国家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全国性行业协会评选的先进单位的,每次加3分;获得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评选的先进单位的,每次加2分;获得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评选的先进单位的,每次加1分;
二、房地产开发(名额8名)
总分100分,其中纳税额、业绩、优质工程、文明工地、诚信行为分别为:
50分、10分、10分、10分、20分,分数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小数点后取两位有效数字。
(一)纳税额计分(NSi),最高分值50分:
根据申请人前三个年度在福州市(含所辖各区、县及县级市)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和形成的纳税额(Si)作为评价计分基础,采用公式:
申请人纳税额计分(NSi)=[申请人纳税额(Si)÷该组所有申请人中的最大纳税额(Smax)]×50。
申请人的纳税额由市国税、市地税主管部门予以认定。
(二)业绩计分(YJ),最高分值10分: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100%;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连续三年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每项得1分。
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100%;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连续五年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每项为2分。
(三)优质工程计分(YZ),最高分值10分:
申请人前三个年度开发且已竣工的工程(每本许可证为一个计分单位),获得“榕城杯(金奖)”的加1分,获得“闽江杯”的加2分;获得“鲁班奖”的加5分,同一项目获得“鲁班奖”、“闽江杯”、“榕城杯(金奖)”的,按高值计算。
(四)文明工地计分(WM),最高分值10分:
申请人前三个年度开发且已竣工的工程获得“福州市级文明工地奖”的,每个项目加1分;获得“福建省级文明工地奖”的,每个项目加2分;获得“国家级文明工地奖”的,每个项目加3分,同一项目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文明工地奖的,按高值计算。
(五)诚信行为(CXi):
1、无不良信息(Bli)最高分值10分:
申请人前三个年度内被本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的,每次扣2分;被行政处罚的,每次扣3分。
因同一行为同时被行政处罚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的,按不良行为扣分,以上扣分扣至本指标得分为0分为止。
公式为:
BLi=15-申请人的不良行为记录或行政处罚分值
2、良好信息(LHi)最高分值10分,包括以下计分内容:
(1)已通过ISO或者OHSAS认证的,每个认证加2分;
(2)前三个年度内已经完成的项目中获得国家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表彰,或者在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的该领域权威性评奖中获得奖励的,每项加3分;获得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包括根据《福建省重点项目(考核类)参建单位业绩信誉评价登记办法》被登记为A级的),或者在全省性行业协会组织的该领域权威性评奖中获得奖励的,每项加2分;获得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表彰,或者在全市行业协会组织的该领域权威性评奖中获得奖励的,每项加1分;
(3)前三个年度内获得国家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全国性行业协会评选的先进单位的,每次加3分;获得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评选的先进单位的,每次加2分;获得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评选的先进单位的,每次加1分。
三、勘察设计企业(8名)
总分100分,其中纳税额、业绩、优质工程、诚信行为分别为:
40分、10分、20分、30分,分数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小数点后取两位有效数字。
(一)纳税额计分(NSi),最高值40分:
根据申请人前三个年度在福州市(含所辖各区、县及县级市)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和形成的纳税额(Si)作为评价计分基础,采用公式:
申请人纳税额计分(NSi)=[申请人纳税额(Si)÷该组所有申请人中的最大纳税额(Smax)]×40。
申请人的纳税额由市国税、市地税主管部门予以认定。
(二)业绩计分(YJ),最高分值10分:
申请人前三个年度在福州市完成12层以上住宅、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立项投资3000万元以上或建筑高度超过24米公共建筑且评定合格的每项得1分;完成20层以上住宅、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立项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建筑高度超过50米公共建筑且评定合格的每项得2分。
(三)优质工程计分(YZ),最高分值20分:
申请人前三个年度设计且竣工的工程,获得省级优秀勘察设计三等奖的得1分,获得省级优秀勘察设计二等奖的得2分,获得省级优秀勘察设计一等奖的得5分。
(四)诚信行为(CXi)
1、无不良信息(Bli)最高分值10分:
申请人前三个年度内被本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的,每次扣2分;被行政处罚的,每次扣3分。
因同一行为同时被行政处罚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的,按不良行为扣分,以上扣分扣至本指标得分为0分为止。
公式为:
BLi=15-申请人的不良行为记录或行政处罚分值
2、良好信息(LHi)最高分值15分,包括以下计分内容:
(1)已通过ISO认证的,每个认证加2分;
(2)前三个年度内已经完成的项目中获得国家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表彰,或者在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的该领域权威性评奖中获得奖励的,每项得3分;获得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包括根据《福建省重点项目(考核类)参建单位业绩信誉评价登记办法》被登记为A级的),或者在全省性行业协会组织的该领域权威性评奖中获得奖励的,每项得2分;获得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表彰,或者在全市行业协会组织的该领域权威性评奖中获得奖励的,每项得1分;
(3)前三个年度内获得国家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全国性行业协会评选的先进单位的,每次加3分;获得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评选的先进单位的,每次加2分;获得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评选的先进单位的,每次加1分。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名录入选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建设、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出受理通知,并在福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福州建设信息网上公告;
(二)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组成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评分排名;
(四)评审结果在福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福州建设信息网上公示10天,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进行复核;
(五)按从高分到低分顺序确定入选名录的代建单位,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申请入选代建单位名录的单位应当向市建设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福州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申请表》;
(二)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应的工程监理、施工总承包、房地产开发企业、设计企业资质证书;
(三)企业管理体系及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四)组织机构设置情况;
(五)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注册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
(六)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和经济管理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及聘用合同;
(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八)申请人注册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三年度营业税和所得税的“纳税证明”;
(九)申请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如获奖证书、ISO或者OHSAS认证证书等)。
以上证书、营业执照、财务会计报告等可以提供复印件,但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其他资料均应提供原件。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入选代建单位名录,应当如实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代建单位的招标与投标
第十四条代建单位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十五条代建单位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入福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进行,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十六条根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试行)》及福州市的有关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应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八条评标应采用综合评估法。
对拟派项目负责人、代建项目部人员组成、项目代建大纲(组织保证、项目投资管理、项目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安全文明施工、项目难点针对性管理措施、项目答辩)、企业业绩、信誉、资质、优质工程等指标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代建单位或者与代建单位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不得在代建单位承接的代建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安装、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第二十条 入选代建单位名录的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应当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将变更情况报市建设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的有效期为二年。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