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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改革调研报告doc

资源税改革调研报告

资源税改革调研报告资源税改革调研报告

一、我国现行资源税概况

(一)资源税的产生与发展我国资源税费制度的发展,可以大致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于1950年发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明确将盐税列为一个税种征收。

盐税带有明显的对资源征税的性质。

1958年以前,盐税由盐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1958年改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1973年将盐税并入工商税,1984年又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税种,1994年部分并入资源税。

第二阶段1984到1993年。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鉴于当时的一些客观原因,资源税税目只有煤炭、石油和天然气三种,自1984年10月1日起实行。

1986年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其中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采取“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

1984到1986年主要采取累进税率,以销售收入为税基,以销售利润率为累进依据,后改为从量定额方法征收。

资源税立法宗旨是调节开发自然资源的单位因资源结构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

第三阶段1994年至今。

1994年我国进行了全面税制改革,对资源税也进行了调整。

其征税对象为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列入征税范围的有7个税目,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原矿、黑色金属原矿、有色金属原矿、盐。

不管企业是否赢利,普遍征收,采取从量定额税率。

这是首次对矿产资源全面征收资源税。

1994年开征的资源税一直沿用了十几个年头没有较大的变化。

近年来,税务部门对石油、天然气等部分资源性产品的税率进行了调整,范围和规模都有所扩大。

此外,根据1994年颁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与资源有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用于矿产资源管理,目前补偿费率为0.5到4。

2006年还开征了被戏称为“暴利税”的石油特别收益金。

(二)我国现行资源税的主要特点一只对特定资源征税我国现行资源税的征税对象既不是全部的自然资源,也并非对所有具有商品属性的资源都征税,而主要选择对矿产资源进行征税。

在矿产资源中,还采取了根据矿产品价格和采掘业的实际情况选择品目,分批分步实施征收资源税的办法。

1984年10月资源税开征伊始,只对原油、天然气、媒体三种产品开征了资源税;后来又把铁矿石资源纳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1994年实行的资源税税制,规定对所有的矿产资源征收资源税,具体操作时,对矿产资源的绝大多数主要矿种,采取列举品目的办法征收。

未列举品目的矿种主要是税源不大、不具有代表性的矿种,这部分品目征收资源税或者缓征资源税的权限适当下放地方。

是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天然来源,它包括的范围很广,如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动植物资源等。

目前我国的资源税征税范围较窄,仅选择了部分级差收入差异较大,资源较为普遍,易于征收管理的矿产品和盐列为征税范围。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将越来越重要,因此,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应逐步扩大。

中国资源税目前的征税范围包括矿产品和盐两大类。

二具有受益税性质从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关系分析,如果应税资源非国家所有,则国家单纯凭借政治权利对资源征税,属于严格意义上的税;反之,如果应税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对这类资源采取征税形式,那么,资源税具有资源有偿分配性质。

一般来说,国家可以凭借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向资源的开发经营者收取占用费和租金,也可以凭借政治权利征税。

资源税的征收是国家政治权利和所有权的统一。

它一方面体现了税收强制性、固定性的特征;另一方面又体现了对国有资源的有偿占用性。

单位或个人开发经营国有自然资源,既应当为拥有开发权而付出一定的“代价”;又因享受国有自然资源有义务支付一定的“费用”。

所以说,我国资源税具有受益税的性质。

我国现行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一方面税收收入不受产品价格、成本和利润变化的影响,能够稳定财政收入;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资源开采企业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率。

同时,资源税按照“资源条件好、收入多的多征;资源条件差、收入少的少征“的原则,根据矿产资源等级分别确定不同的税额,以有效地调节资源级差收入。

三具有极差收入税的特点各种自然资源在客观上都存在着好坏、贫富、储存状况、开采条件、选矿条件、地理位置等种种差异。

由于这些客观因素的影响,必然导致各资源开发者和使用者在资源丰瘠和收益多少上存在较大悬殊。

一些占用和开发优质资源的企业和经营者,因资源条件的优越可以获得平均利润意外的级差收入;而开发和占用劣质资源的企业和经营者,则不能获得级差收入。

我国资源税通过对同一资源实行高低不同的差别税率,可以直接调节因资源条件不同而产生的级差收入。

可见,资源税实际上是一种级差收入税。

不论采掘或生产单位是否属于独立核算,资源税均规定在采掘或生产地源泉控制征收,这样既照顾了采掘地的利益,又避免了税款的流失。

这与其他税种由独立核算的单位统一缴纳不同。

二、资源税与经济发展情况

(一)过去3年我国资源税收入和经济发展情况近3年,我国经济稳步快速增长,二近5年我县资源税收入情况及分析20092010201120122013收入增幅资源税收入5314114.296141058.49102-883.39615502.94699133.66税费收入入17264363.09222491300.2835303356.97359401.843093319.9资源税占税费收入的比比重

二、我国现行资源税税存在的主要问题1、现现行资源税税负过低且征税税范围过小。

我国于19884年开征资源税,19986年和1994年年先后又进行了改革。

但我我国资源税长期存在着一个个突出问题,即税负过低。

资源税税负低,一方面表表现在征税范围比较小,另另一方面也与当前资源税““从量计征”的征税方式有有关。

我国于1984年年推出资源税的时候,只对对原油、天然气、煤炭、铁铁矿石征收,其他矿产品暂暂缓征收资源税。

19944年税制改革时,扩大了了矿产资源的征税范围,但但对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征收收范围仍然有限,有百种以以上的非金属矿原矿未纳入入征税范围,且未包括森林林、草原、海洋、淡水等重重要的自然资源。

而且现有有征税范围的税额标准普遍遍比较低,资源税的实际税税负在不断下降,过低的税税负无法实现调节作用。

2、现行资源税在总税收收中所占比例过小。

由于我我国资源税征收的范围小,,税率低,使得资源税至今今在我国税制体系中只占据据很小一部分,尤其是在资资源战略地位日益显现的今今天,资源税保护资源和环环境的重要作用未能充分发发挥。

从全球资源的紧缺、、资源价格的不断上扬来看看,我国扩大资源税征税范范围、不断调整资源税征收收比例非常必要。

3、税税率确定机制不科学。

现行行资源税条例采用从量定额额征收,没有制定出科学合合理的税率确定机制,应纳纳税额与价格变化相脱离,,国家并未由于资源价格上上涨而多收到税,资源税收收人增幅较小,占全国税收收收入总量的比例呈逐年下下降的趋势。

另外现行资源源税条例是根据开采和生产产应税产品的销售或自用数数量,而不是根据储量对纳纳税人征税,企业对开采后后未销售或自用而积压或浪浪费的资源不需要付出任何何纳税代价,造成大量资源源的积压与浪费。

许多企业业在巨大利润的诱惑下,采采取“掠夺式”开采,采富富弃贫,采易弃难,大矿周周边地方挖小矿,资源遭到到严重破坏。

有资料显示,,我国煤矿回采率平均只有有35,一些乡镇煤煤矿回采率仅15,,有些甚至低于10。

这意味着一个实际储存1100万吨的煤矿,只开开采了l0万吨就被废弃弃,还有90万吨被白白白浪费。

我国对资源产品征征收的税种除资源税外,还还对土地资源征收耕地占用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土地增值税。

同是对土地资资源征税,却有三个不同的的税种,这在很大程度上引引起社会成员的不理解和不不满意,带来征管中的阻力力。

不仅如此,除了对土地地资源征收多种税外,地方方政府还要收取名目繁杂的的费用,如土地补偿费、矿矿区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偿费、安全生产费等,形成成了杂费收入远远大于税收收收入的状况。

4、资源源税的收入分配体制不合理理。

资源税划为中央与地方方共享税,意味着地方政府府可以通过开采资源获得550的收入,刺激地方方政府对本地区资源的过度度开采,造成资源的极大浪浪费,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可可持续发展。

我国资源分布布很不均衡,资源税划为共共享税,对那些资源缺乏的的地区不公平,也不利于资资源丰富地区改变靠自然资资源获得财政收入的观念。

现行资源税的收入分配格格局是,海洋石油资源税归归中央,其他资源税归地方方。

这种分配格局不利于中中央的宏观调控。

因为海洋洋石油以外的资源税收入全全部给地方,中央对地方的的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宏观调调控的权力有限,特别是对对于节能降耗项目、新能源源研制开发项目等,中央财财力支持的力度就会弱化。

并且这种分配格局刺激了了地方的急功近利,部分地地方政府为了眼前的利益乱乱上资源开发项目,特别是是个别地方默许小煤窑、小小油井的乱采乱挖,导致资资源的重大浪费和恶性安全全事故的接连发生,给国家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了重大损失。

三、我我国资源税改革及完善建议议1、完善资源税的立法法宗旨。

我国的资源税立法法应当树立环境保护和可持持续发展的理念,对于资源源开采者所发生的任何环境境保护或恢复支出在计税时时给予相当有利的扣减,从从而构建起“监督合理、激激励有效”的资源开采和利利用机制,从根本上提高资资源的开采和利用效率,更更好地实现资源税协调人与与资源关系。

2、扩大资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开征新新的资源税。

现行资源税制制度覆盖的征税范围较小,,基本上只属于矿藏资源占占用税的性质,征税范围远远远小于世界其他国家的资资源税,不能充分发挥税收收杠杆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态环境的作用。

现在许多国国家对国有、或虽非国有但但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或具有重大生态环境价值值的资源征税。

我国应首先先考虑将水资源等生态资源源逐渐纳入征税范围,取消消水资源补偿费,对用水单单位和个人区别对待,征收收水资源税、环境保护资源源税,对不按规定退耕还林林、造成大气污染和水土流流失的企业和单位,按影响响环境程度设置税率,逐步步用经济手段约束环境治理理行为。

待条件成熟后,再再逐渐扩大对土地、森林、、草原、山岭、滩涂等其他他资源征收资源税。

在具体体征税办法上,对于森林资资源一般按照采伐数量计征征;对于草原、山岭、滩涂涂等资源,则按照占用面积积或利用这些资源所生产的的产品数量或销售收入从量量或从价计征。

3、确定定合理的资源税税额,调整整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根据据资源的稀缺性、不可再生生性和不可替代性的特点,,应当取消资源生产环节的的产品税,改变现行资源税税以销售量和自用数量为依依据计算税额的方法。

对于于纳入资源税税收范围的应应税税目,应根据其稀缺程程度、人类的依赖程度、其其替代品的开采成本、自身身的开采成本及该行业利润润等因素来计算课税税额,,同时依照资源本身的优劣劣和地理位置差异向从事资资源开发的企业征收高低有有别的税额。

对于那些不可可再生、不可替代的稀缺资资源课以重税,通过扩大资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和上调税税额来引导资源利用企业有有效地利用有限的资源。

同同时将税额与资源回采率挂挂钩,将资源回采率和环境境修复指标作为确定税额标标准的重要参考指标,以促促进经济主体珍惜和节约资资源,保证资源得到充分合合理的利用。

具体而言,建建议将煤炭资源固定税额标标准由目前的0.3-55元/吨提高到1-10元元/吨,天然气资源税率由由目前的2-10元/千立立方米提高到5-20元元/千立方米,石油资源税税率由目前的8-30元//吨提高到30-60元//吨。

另外,考虑以不同的的资源回收率制定不同的资资源税税率。

回收率高的税税率低,反之则高;或者以以60的资源回收率为分分界线,制定不同的资源征征税起点,达到规定回收率率者,以12的销售利润润率为征收起点,达不到规规定回收率者,以6的销销售利润率为征收起点。

改变资源税计税依据,将现现行的以销售数量和自用数数量为依据的计税办法调整整为以产品产量为依据计税税。

同时做好资源税税源变变化情况的调研分析工作,,与地质矿产部门配合,定定期进行重点资源普查工作作,建立资源税体系的区域域性计算机网络和数据库,,保证及时、准确、科学地地掌握应税资源的变化情况况及规律,确保资源税税收收负担公平合理。

4、调调高现行资源税的税率。

在在充分考虑市场因素的前提提下,本着“不可再生资源源高于可再生资源,稀有程程度大的资源高于普通资源源,经济效用大的资源高于于经济效用小的资源,对环环境危害大的资源高于危害害程度轻的资源,再培育周周期长的资源高于再培育周周期短的资源”的宗旨,重重新确定税率,适度提高资资源税税率标准。

5、调调整资源税归属为共享税。

就目前情况来看,资源税税作为共享税比较合理。

同同时,要充分利用资源税返返还给地方的财政资金,建建立一套资源开发和环境保保护补偿机制作为农民利益益和生态环境的补偿。

按照照“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的原则,综合考虑资源有有偿使用和资源税改革进展展情况及矿业企业承受能力力,研究分步调整矿产资源源补偿费费率,并建立与资资源利用水平相联系的浮动动费率制度。

6、税费并并存,各自发挥不同的调节节作用。

一是资源税作为普普遍调节的手段,其主要作作用是调节资源的级差收益益,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遏制资源的乱挖滥采,使使资源产品的成本和价格能能反映出其稀缺性。

通过征征税,为政府筹集治理环境境的必要资金,维护代际公公平。

二是将权利金或特别别收益金作为特殊调节手段段,其主要作用是调节暴利利,维护国家的权益和社会会公共利益。

当然,权利金金或特别收益金并非只针对对石油,建议对一些价格暴暴涨的矿产资源产品如铜铜、钨等有色金属也应适适时开征权利金或特别收益益金。

三是矿产资源补偿费费作为专门的调节手段,其其主要作用是保障和促进矿矿产资源的勘察、保护与合合理开发,提高对矿产资源源的有效利用,控制资源开开采过程中的“采富弃贫””现象。

四是将探矿权使用用费、采矿权使用费作为行行政性收费,主要作用是促促进矿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和和监督,加强对矿业企业勘勘察、开发的科学指导。

7、完善资源税税源监控机机制。

一是税务登记的源头头控管。

首先应该从登记这这一源头切实加强纳税人的的户籍管理,严格登记管理理制度,建立以工商、矿产产、安监、公安注册登记为为源头的信息网络体系,建建立健全资源税重点税源监监控和税收源泉控制机制,,防止漏征漏管。

二是完善善属地征收管理,提高税收收征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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