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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建设评分标准

***省维吾尔自治区平安县(市、区)

考核评分标准(试行)

一、政治安定(200分)

    

(一)基层组织坚强有力(60分)

    1.党的基层组织健全,作风优良,战斗力强,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维护稳定中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模范带头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20分,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考核打分)。

    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薄弱,乡(镇、街道)、社区、农村、单位基层组织不能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扣5-10分。

    2.基层政权组织和综治组织健全有力。

机构、人员、经费三落实,组织作用切实得到发挥(20分,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综治办考核打分)。

    基层政权组织和综治组织建设薄弱,乡(镇、街道)、社区、农村、单位基层政权组织和综治组织机构、人员、经费不落实,扣5-10分。

    3.城乡群防群治组织健全,工作经费、人员报酬有保障,社会治安防治作用明显有效,切实加强县、乡两级专业联防队伍建设(20分,自治区综治办考核打分)。

    城乡街道、社区、单位、农村群防群治组织不健全,工作经费、人员报酬无保障,社会治安防范作用不明显的,扣5-10分。

    

(二)有效防范、控制和严厉打击境内外“三股势力”及其他敌对势力、“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渗透、破坏活动(140分)

    1.加强国家安全信息建设和对出国(境)人员的管理。

及时、准确掌握并报告危害社会政治稳定和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有效防范和杜绝人员出走、叛逃、政治避难、滞外不归等事件发生(20分,自治区安全厅、公安厅考核打分)。

    由于国家安全信息建设薄弱和对出国(境)人员管理不严,发生人员出走、叛逃、政治避难、滞外不归等事件的,每起扣5分。

    2.有效防范和处置境外敌对势力向我区进行人员、武器弹药、反动宣传品渗透,或境外宗教势力在我区建立秘密渗透据点(20分,自治区安全厅、公安厅考核打分)。

    未及时发现并造成严重危害的,每起扣5分。

    3.确保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民用要害目标的绝对安全(20分,自治区安全厅、公安厅考核打分)。

    发生国防、铁路、民航、邮电、电力、石油等重要设施被破坏事件的,每起扣5分。

    4.保密工作领导重视,措施得力,严密有效,群众保密意识强(20分,自治区保密局、安全厅考核打分)。

    发生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失、泄密事件,造成后果的,每起扣5-10分。

    5.有效防范和处置境内“三股势力”及其他敌对势力秘密建立组织或非法活动点,制造或私藏武器弹药,张贴散发反动标语、传单等非法活动(20分,自治区公安厅考核打分)。

    未及时发现并造成影响和后果的,每起扣5-10分。

    6.对本辖区重点人员和在控对象底数清,情况明,措施严密,有效防范和处置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20分,自治区安全厅、公安厅考核打分)。

    对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发现不及时,造成危害或影响的,每起扣5-10分。

    7.有效防范和处置“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认真做好“法轮功”等邪教参与者的教育转化工作(20分,自治区“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考核打分)。

    发生本地“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成员3人以上串联、聚集、煽动、滋事的,每起扣5分,未到3人的,每起扣2分;发生“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干扰破坏广播电视正常播出事件的,每起扣5分;一年内每新增1名“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成员扣2分。

    二、社会稳定(410分)

    

(一)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赴乌进京集体上访及群体性事件上升势头得到有效遏制(96分)

    1.当年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达到90%以上(12分,自治区综治办考核打分)。

    低于90%的,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2分。

    2.及时调处和有效化解民间纠纷(12分,自治区公安厅考核打分)。

    因民间纠纷调处不及时和方法不当激化为刑事案件或发生自杀事件的,每起扣5分。

    3.切实加强学校及周边治安治理(12分,自治区学校及周边治安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打分)。

    由于学校及周边治安混乱,严重影响教学、校园秩序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每起扣5分。

    4.高度重视并有效应对因利益冲突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12分,自治区“维稳办”考核打分)。

    由于当地政府在企业转制、城市拆迁、土地征用等过程中措施不当,或者对土地、山林、水利、军政军民等纠纷调处不力,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每起扣5-10分。

    5.有效预防和处置堵塞交通、拦截铁路、冲击党政机关等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12分,自治区“维稳办”考核打分)。

    发生堵塞交通、拦截铁路、冲击党政机关,未达到《***省维吾尔自治区平安建设重大事项界定(试行)》程度的,每起扣5分。

    6.高度重视信访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信访条例》,及时妥善处理群众信访问题(12分,自治区信访局考核打分)。

    发生5人以上集体赴乌上访的,每起扣3分;发生5人以上集体进京上访的,每起扣5分。

    7.制定各系统、部门、单位处置重大突发性、群体性应急预案并认真演练(12分,自治区“维稳办”考核打分)。

    未制定处置重大突发性、群体性应急预案的,分别扣3分;虽制定预案但未认真演练的,分别扣2分。

    8.有效预防未成年人外出流浪(12分,自治区公安厅考核打分)。

    因防范措施不力,导致未成年人外出流浪的,查实1人扣1分。

    

(二)刑事案件上升势头得到有效遏制(50分,自治区公安厅考核打分)

    1.当年刑事案件增幅不超过前三年刑事案件平均增幅的10%(12分)。

    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2分。

    2.当年八类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增幅同比下降(12分)。

    每上升1个百分点扣1分。

    3.当年盗窃案件增幅同比下降(14分)。

    每上升1个百分点扣1分。

    4.深入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有效杜绝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流氓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发生(12分)。

    当年发生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流氓恶势力犯罪案件,被自治区级以上部门查处的,每起扣5分。

    (三)开展“严打”整治斗争成效显著(60分,自治区公安厅考核打分)

    1.当年刑事案件警均破案起数高于前三年平均数(12分)。

    低于前三年平均数的,每低0.1起扣1分。

    2.当年八类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破案率达到70%以上,其中杀人案件(含伤害致死案件)破案率达到95%以上(12分)。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每项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2分。

    3.严厉打击和严密防范境内外“三股势力”及其他敌对势力进行的暴力恐怖犯罪活动(12分)。

    当年发生“三股势力”及其他敌对势力进行的暴力恐怖犯罪案件,重大武器弹药、反动宣传品走私案件,境外“三股势力”武装人员渗透入境案件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流氓恶势力犯罪案件,年内未破案的,每起扣5分。

    4.严厉打击和严密查禁毒品犯罪活动(12分)。

    当年发生重特大毒品犯罪案件,年内未破案的,每起扣5分。

    5.深入开展治安混乱地区的集中整治,有效治理各类突出治安问题(12分)。

    当年出现治安混乱地区或突出治安问题被中央或自治区主要新闻媒体曝光,影响恶劣,并被上级机关查证属实的,每起扣5分。

    (四)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明显加强,对社会面、居民区、公共复杂场所、重点要害部位治安的打、防、管、控等措施严密到位(96分)

    1.治安防控体系健全,网络、设施、机制齐全,公安机关建立110、119、122“三台合一”工作机制并有效运转,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覆盖面达到90%以上(12分,自治区公安厅考核打分)。

    治安防控体系不健全,网络、设施、机制不完善,公安机关未建立110、119、122“三台合一”工作机制的,扣5分;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覆盖面低于90%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

    2.积极探索、推广群防群治组织形式,充分发掘、整合和有效利用社会治安资源,形式多样,措施有力,做法、经验突出,效果明显(12分,自治区综治办考核打分)。

    未有效发动和依靠社会力量参与治安,群防群治组织力量薄弱的,扣5-10分。

    3.加强警务室(司法警务室)建设。

城镇社区设立警务室(司法警务室)达到100%;农村行政村(包括一些有必要设置警务室的自然村)设置警务室(司法警务室),2006年底达到30%,2007年底达到60%,2008年底达到80%,2009年底达到100%。

每个责任区(社区)警务室(司法警务室)至少配备一名民警,配置必要的办公设施和常用的便民物品,工作运转正常,发挥作用良好(12分,自治区公安厅、司法厅考核打分)。

    警务室(司法警务室)设置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责任区(社区)民警配备不足,警务室(司法警务室)作用发挥不好的,扣5-10分。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公安部关于开展城市报警与监控技术系统建设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和要求,落实和完善治安复杂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的视频监控录像设施建设(12分,自治区公安厅考核打分)。

    未建或不符合国家有关行业技术标准的,每场所扣5分。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完善和落实重点要害单位、部位的技防设施建设(12分,自治区公安厅考核打分)。

    未建或不符合国家有关行业技术标准的,每单位、部位扣5分。

    6.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对民用爆炸物品实行标识管理,有效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12分,自治区公安厅考核打分)。

    未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和监控机制的,分别扣5分。

    7.加强武器、弹药、枪支的安全管理。

各项管理制度、措施完备(12分,自治区公安厅考核打分)。

    发生武器、弹药、枪支被盗或丢失案(事)件,每起扣5分,当年破案的,减半扣分。

    8.加强消防、边防、交通治安管理,有效防止各类安全事故和涉外事件的发生(12分,自治区消防局、边防局、公安厅考核打分)。

    发生重特大火灾、交通事故、重大涉外事件及其他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的,每起扣5分。

    (五)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宗教活动健康有序(48分,自治区民宗委考核打分)

    1.基层宗教事务管理组织机构、人员、制度、措施落实(12分)。

    每一项不落实,扣5分。

    2.领导干部联系宗教场所和宗教人士制度落实,有定期检查和谈话记录(12分)。

    未建立领导干部联系制度的扣5分;有制度不落实的扣2-4分。

    3.积极开展平安宗教活动场所创建活动(平安宗教活动场所标准由自治区民宗委制定),平安宗教活动场所达到90%以上(12分)。

    平安宗教活动场所达标率低于90%的,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

    4.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及时发现并有效查处各类非法宗教活动(12分)。

    因宗教事务管理不严,发生非法讲经、习武、传教或以“太比力克”等形式进行非法宗教活动,造成严重危害并且未及时发现查处的,每起扣3分。

    (六)平安建设深入、广泛、扎实,成效显著(60分,自治区平安办考核打分)

    1.平安建设有规划、有方案、有措施(8分)。

    其中任何一项不落实、不完善,扣1分。

    2.领导重视、机构健全、人员落实、经费保障(12分)。

    其中任何一项不落实、不完善,扣2分。

    3.平安建设宣传力度大,范围广,氛围浓厚,群众参与率高(10分)。

    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扣3-5分。

    4.参与平安建设各单位职责、任务、目标明确,切实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广泛参与,工作配合协调(10分)。

    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扣3-5分。

    5.各系统、各部门、各行业注重培养典型,总结经验,全面推进(10分)。

    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扣3-5分。

    6.平安乡(镇、街道)、单位创建达标率分别达到85%以上(10分)。

    达不到上述标准的,每项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

    三、经济运行安全(140分)

    

(一)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40分,自治区发改委考核打分)

    1.国内生产总值连续三年较快增长,年均增速与所在地(州、市)其他县(市、区)相比,处于中上水平(10分)。

    国内生产总值近三年增速低于所在地(州、市)平均值的,扣5-10分。

    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连续三年稳步增长,年均增速与所在地(州、市)其他县(市、区)相比,处于中上水平(10分)。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近三年年均增速低于所在地(州、市)平均值的,分别扣5分。

    3.当年城乡贫困人口同比下降(10分)。

同比持平或增长的,扣5-10分。

    4.当年城镇就业再就业人数稳步提高,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计划之内(10分)。

    当年城镇就业再就业人数同比下降或未完成自治区就业再就业宏观调控指标的,扣5-10分。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良好(60分)

    1.加强市场工商管理,杜绝欺行霸市、黑市交易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非法活动(10分,自治区工商局考核打分)。

    因欺行霸市、黑市交易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造成恶劣影响,被中央或自治区主要新闻媒体曝光,并被上级机关查证属实的,每起扣5分。

    2.加强金融市场监管,有效防范各类非法金融活动(10分,自治区银监局考核打分)。

    发生总额100万元以上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并由此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每起扣5-10分。

    3.深入开展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专项斗争,有效预防、制止和严厉打击各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10分,自治区检察院考核打分)。

 发生重大经济犯罪案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每起扣5分;被上级政法机关查处的,每起扣10分。

    4.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效防止环境污染事故(10分,自治区环保局考核打分)。

    发生严重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造成伤亡的,每死亡1人扣3分,每重伤l人扣1分;造成中毒的,每中毒1人扣0.3分;同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每10万元扣1分。

    5.加强食品、药品监管,有效防止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药品案件(10分,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考核打分)。

    发生重大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药品案件,每死亡l人扣3分,每重伤1人扣1分。

    6.加强土地资源监管,有效防止违法批地、乱占滥用耕地以及非法买卖土地等活动(10分,自治区土地管理局考核打分)。

    发生违法批地、乱占滥用耕地以及非法买卖土地,经上级主管部门立案查处的,每起扣5分;涉及基本农田的,每起扣10分。

    (三)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生产安全(40分,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打分)

    1.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及时发现和治理各类安全隐患(10分)。

    未适时组织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致使出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分别扣5分。

    2.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监控,制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10分)。

    未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监控、未制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每项分别扣3分;虽有预案但未组织演练的,扣1分。

    3.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10分)。

    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不落实,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每起扣10分。

    4.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及时查处并认真整改(10分)。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未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查处、未按时结案、重大事故隐患未得到有效整改的,分别扣3-5分。

    四、文化活动健康(60分)

    

(一)当年精神文明建设考评达到自治区及所在地(州、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要求(15分,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考核打分)

    未达到自治区及所在地(州、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要求的,扣5-10分。

    

(二)民族团结教育活动深入扎实(15分,自治区民宗委考核打分)

    当年发生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或者发生重大民族纠纷,造成社会影响的,每起扣5-10分。

    (三)群众文化娱乐活动健康有序(15分,自治区文化厅、体育局考核打分)

    当年县(市、区)发生“三股势力”及其他敌对势力利用群众文体活动进行宣传、煽动、闹事或其他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每起扣5-10分;发生10人以上群体性封建迷信活动或严重淫秽色情等精神污染事件的,每起扣5分。

    (四)文化出版及销售市场监管有力(15分,自治区文化厅、新闻出版局考核打分)

    在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中,查出盗版书刊、音像制品以及政治性非法出版物、非法宗教书刊和音像制品、“法轮功”等邪教、伪科学出版物、各种淫秽、色情出版物的,每起扣5-10分。

    五、法制健全(60分)

    

(一)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组织机构健全,人员落实,经费有保障(12分,自治区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打分)

    其中任何一项不落实扣4分。

    

(二)法律宣传教育深入广泛

    领导干部带头学法、自觉守法意识增强,公民法律、道德意识全面提高。

当年领导干部普法考试参与率达到100%,优秀率达到9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普法考试参与率达到95%,优秀率达到90%(12分,自治区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打分)。

    低于上述指标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2分。

    (三)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中小学配设法制副校长、开设法制课率达到100%(12分,自治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打分)

    低于上述指标的,每项每低1个百分点扣2分。

    (四)法律援助工作有机构、有制度、有保障,切实发挥作用(12分,自治区司法厅考核打分)

    其中任何一项不落实扣3分。

    (五)机关、学校、社区、企业、农村民主管理机制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各项制度、措施得到贯彻落实,社会成员民主参与意识不断提高(12分,自治区民政厅考核打分)

    达不到上述要求的酌情扣分。

    六、政法队伍建设不断加强(60分)

    

(一)当年政法机关领导班子民主测评满意率达到95%以上,领导班子成员民主测评满意率分别达到90%以上(10分,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考核打分)

    低于上述指标的,每低1个百分点分别扣2分。

    

(二)政法机关干警政治、业务素质全面提高,人民群众对政法队伍的满意率(含基本满意率)达到80%以上(10分,根据国家统计局***省调查总队调查结果打分)

    低于上述指标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2分。

    (三)政法机关开展公正执法活动效果明显,当年政法机关错案率控制在2%以内(10分,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考核打分)

    超过上述指标的,每超1个百分点扣2分。

    (四)政法机关开展行业树新风活动效果明显(10分,自治区“纠风办”考核打分)

    当年政法机关因行风不正被中央或自治区有关部门查处的,每起扣5-10分。

    (五)政法机关反腐败斗争成效显著(10分,自治区纪检委考核打分)

    当年政法机关干警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受党纪政纪记过以上处分的,每起每人扣2分,构成犯罪的,扣10分。

    (六)政法机关办案效率不断提高

    当年政法机关办理的案件在审限内审结率不低于85%,人民法院案件执结率达到中央和自治区规定的指标(10分,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考核打分)。

    低于上述指标的,每低1个百分点分别扣2分。

    七、群众满意(70分)

    经国家统计局***省调查总队抽样调查,辖区内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满意率(含基本满意率)达到90%以上(70分)。

    低于90%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2分;低于60%的不得分。

    说明:

1.考评总分为1000分,合格为800分;

    2.扣分时,每款项以扣完基本分为限;

    3.同一事件有不同扣分标准的,适用扣分高的款项。

    4.本标准中“以上”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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