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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顾銮斋教授中西方法文化比较

本文系凤凰网历史频道对话顾銮斋教授文字实录,采访整理:

唐智诚

嘉宾简介:

顾銮斋,山东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西欧中古史、西欧中古经济史,古希腊史,英国史,西方文化史和中西历史文化比较。

著有《西方宪政史》、《世界通史教程.古代卷》、《中西封建社会比较研究》等。

中世纪的西方国王为何无法凌驾于法律之上?

凤凰历史:

在中世纪的西欧社会中,虽然有一些持帝制立场的思想家认为“王在法上”,但是却很少有国王公开发表“王在法上”的言论。

即使出现一些集中了强大王权的国王,也没有产生“王在法上”的结果,这是为什么呢?

顾銮斋:

“王在法上”的宣布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是王权强化到一定程度的结果,如17世纪英国国王詹姆士一世、查理一世即是在都铎王朝王权加强的基础上宣布“王在法上”的。

但中世纪的西欧王权因受封建势力的诸多制约,只能称为“有限君主制”。

即使英王征服者威廉、理查二世、法王腓力四世等国王,我们通常认为权力很大,仍不具备宣称或实施“王在法上”的条件。

这时的政体可否称为“有限君主制”可以讨论,但将“王在法上”视为君主专制政体的重要特征应该没有问题。

所以西欧中世纪有些国王虽称强大,却没有产生“王在法上”的结果。

具体说来,强大的国王所以无法将自己置于法律之上,是因为西方中世纪各国都存在强大的贵族势力和教会势力。

这些力量很早就对王权不仅形成了分权,而且形成了制约。

我们通常说西欧封建制度,内涵之一即指公权衰微、私权林立。

如英法的税权,通常是由某一权力集体控制。

一般说来,国王征税须满足或一定程度地满足赋税基本理论设定的条件,这就是“共同利益、共同需要、共同同意”。

这种理论将国王与臣民规定为一种分立甚至对立的关系,国王要征税,必须征得纳税人的同意。

而同意的前提是国王的征税要求须符合纳税人的利益和需要。

须知,其后和今天欧美的议会财政拨款制度就是中世纪赋税基本理论的滥觞。

这方面,国内的研究还不多。

而国家基本的法律也是国王与教俗贵族共同制定的,立法机构先后经过了贤人会议、贵族会议、议会等形式。

像这样,国王不能执掌税权与立法权,如何将自身置于法律之上?

在世俗贵族之外,教会或教皇对王权也形成了有力的分权和制约。

尽管那时还没有形成系统的分权制衡理论,但作为史实早已经存在了,而且教俗思想家、法学家已经做了很多探讨,洛克和孟德斯鸠正是基于这类史实和探讨才创建了分权制衡的理论。

在这种情况下,国王即使有“王在法上”的野心,也无法凌驾于法律之上。

“贵族”有功于西欧宪政应该去贬义化

顾銮斋:

关于贵族,这里多说几句。

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里,贵族成了一个贬义词,因为它与地主、资本家一样,属于统治阶级,压迫剥削工人农民,属于反动势力。

有学者认为,这是民主制度造成的恶果。

我们的看法正好相反,这恰恰不是民主造成的,而是专制的结果。

这一点,我在书中也有论及。

近年来,有学者提出对于贵族“去贬义化”,我觉得是很好的倡议。

只有去贬义化,才能还贵族以本来面目,才能看到真正的历史。

在中世纪的具体条件下,组成贤人会议、贵族会议、议会的主要是教、俗贵族,他们在西欧历史文化的发展中承担了更多的责任,发挥了更大的作用,在与王权的分立或对立中,使西欧走出了一条宪政主义路线。

西方中世纪的主流思想理论是限制王权的,所以,偶然有人主张王权至上,也无法形成王权统治的理论基础。

国王既不掌握税权,没有主流思想做基础,又受到教、俗贵族两股强大势力的分权和制约,强大的国王也就不会产生“王在法上”的理念。

凤凰历史:

那么,羸弱的王权是英国避免大规模流血冲突而实现宪政的必要条件吗?

顾銮斋:

关于这个问题,回答是肯定的。

只是需要说明,英国的王权并不是一直羸弱。

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之前,詹姆士一世和查理一世统治时期的王权就很强大,他们提出了无限君权的理论,主张王权等同于神权,国王等同于上帝,王权位于法律之上,鼓吹政治是国王的事情,与议会无关。

结果,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致使查理一世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詹姆士二世即位后,仍然走前王的老路,但当奥兰治·威廉从荷兰来到英国时,他不得不选择逃亡。

“光荣革命”使英国避免了重蹈1640年革命的覆辙,避免了你所说的大规模流血冲突,从而在一定意义上实现了权力建构的宪政目标。

权力把持一旦走向极端,“血与火”的冲突和动荡也就成为题中之义。

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宪政制度建设十分必要。

它可以分配权力,调适关系,化解矛盾,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营造一个和谐的环境。

古代中国臣民从未意识到他们在赋税征收中应该享有怎样的权利

凤凰历史:

英国都铎王朝的建立虽然空前地强化了王权,但是与中国古代的君主专制相比较,英国的王权仍受到贵族、教会的制约,您认为是什么原因让古代中国的君主专制程度远远高于西欧?

顾銮斋:

古代中国的君主专制不仅在程度上远高于西欧,而且长期延续,历时两千多年之久。

学术界曾就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原因进行过多次大规模的讨论,这些讨论与你的问题密切关联。

西方王权之所以受到教、俗贵族势力的分权和制约,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教、俗贵族或议会控制了税权。

赋税问题非常重要,没有赋税,任何一个政府都将一事无成。

英法国王进行战争首先要征税,征不到赋税就不能开战;征不到赋税,进行中的战争就必须停下来,就不得不以失败而告终。

因此,詹姆士一世、查理一世、詹姆士二世强化王权的主要内容之一便是剥夺议会的税权或强制征税。

中国则不同。

基于家天下和“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基本理论,人们无不认为纳税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皇帝如此,官员如此,臣民也如此。

政府的职责是征税,臣民的任务是纳税,各安其业,各守其位,各尽其责。

而政府就如一架高速运转的征税机器,运转到夏季,就完成了夏税的征收,运转到秋季,就完成了秋税的征收。

不仅臣民不会质疑他们在其中应享有什么权利,即使是那些抨击“苛政猛于虎”、为臣民鸣不平、甚至为民请命的受过良好教育的高素质官员,也不会认为这里存在什么问题。

税民从来计较于征税的频率、税率的高低和税额的大小,却从没将税权执掌作为问题提出来。

农民起义虽因赋税问题而频频爆发,遭到镇压后却又一切复归于旧。

人们甚至不会想到,中古社会的这种状况深深影响甚至制约着中国学术史的发展,以至于历代史家、经济史家或食货论者,都不会也想不到去研究这样的问题。

更为重要的是,由于传统学术视野局限,方法单一,治学理路千年一贯,代代相袭,陈陈相因,由于历史审视的熟视无睹,视而不见,税权问题也就必然成为学术的“盲点”。

中国皇帝掌握税权,又有儒学作为它的思想理论资源。

儒学是一个高水平的伦理学体系,如同一件工艺品,精致而严密。

西方古典文化、基督教文化也都有自己的伦理学体系,但就社会控制而言,这些体系似乎都无法与儒学相比。

它将社会建构为一个细密有致的网格,然后将不同群体、不同阶级和阶层、不同身份的个体置于不同的网格之中,这就大大便利了皇权的统治。

不可否认,儒学在中央集权专制制度的维持和巩固、中国中古社会的长期延续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正因为儒学有这样的作用,中国中古社会的历代王朝大都利用儒学进行统治。

儒学有很多思想文化精华,但它毕竟是一种古代文化现象,所以难免有糟粕,这些都需要我们认真进行研究,有选择地吸收继承和发扬光大。

基督教学者反对专制与暴政:

确立了宗教大会权威高于教皇的原则

凤凰历史:

民众对中世纪西欧基督教会的印象往往是专制、黑暗和压抑人性,但是您在书中却提到,基督教体制里蕴含了丰富的民主精神,教会法学家的理论观点闪耀着宪政主义的光辉,您能为我们详细解释一下这个观点吗?

顾銮斋:

中国民众对中世纪西欧基督教会的恶劣印象应该是在改革开放之前特别是十年“文革”期间形成的。

那时的中国,出于政治的需要,对宗教,包括一些民间信仰,实行排斥政策,将之视为封建迷信。

据说这种恶劣的印象来自经典作家的论述,即宗教是麻醉人民的鸦片。

可是研读原著可见,马克思的论述有一定的语境,这句话在引用时却忽略了这个语境。

而且,经典作家在不同的场合对宗教有不同的评价,很多是肯定,甚至有时评价很高。

在那时的政治环境里,结合经典作家的“定性”,任何宗教便都在劫难逃了。

而受时代政治的影响,我们的教科书也纷纷传播、诠释经典作家的“论述”。

即使是学者,也多受现实政治影响,“攻其一点,不及其余”。

这样,基督教的思想理论精华,或束之高阁,或明珠暗投,而基督教,特别是在文化素养不深的人民大众面前,就变成了漆黑一团、戕害人性的邪恶势力。

只是在此之后,随着政治对学术干预的减轻,随着相关知识的增多,中国学术关于基督教的看法才趋于好转。

但直到今天,还很难说已经走向客观。

基督教思想理论的宪政精神可以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首先,它富含民主、平等、人权等要素,在许多神学家的著述中,还活跃着自由的思想。

我们知道,查士丁尼法典中有“涉及众人之事应由众人决断”的规定。

这原本是古罗马的条律,却被基督教继承下来,收入了教会法中。

可以说,教会的选举、人权、会议至上等问题都与这一条律相关。

在基督教史上,在绝大多数时间内,基督教教职大都由选举产生。

在12、13世纪,教会系统曾经形成了一个关于人权讨论的高潮,上自教皇,下至基层教士,很多人都参加了这次讨论,形成了自己的权利话语系统。

他们认为,查士丁尼法典中的“自然法”概念蕴涵着“自然权力”内容。

这种自然权力或称个人权利,或称主体权利,具有人皆有之,与生俱来,不可剥夺的特点,而无论肤色、信仰、贫富、高下、贵贱等方面存在多大差距。

正是依据这一概念,他们提出了穷人的自然权利的命题。

综合有关论述,所谓自然权利大体包括:

财产权、自卫权、婚姻权、表决权(therightsofconsenttogovernment)、信仰权(rightsofinfidels)等。

后来,通过法律的复兴运动,这一概念或理论得到了广泛的传播,直接影响了那里的赋税理论和赋税征收的实践。

所谓“共同利益”、“共同需要”和“共同同意”,无疑都融涵了人的主体权利精神。

而从税权的演变过程看,西方赋税理论中由赋税“协商制”到“议会授予制”的转变,无疑更体现了这种精神。

其次,蕴含着深刻的分权制衡精神。

对此,基督教的教父和教皇多有阐释和论证。

奥古斯丁《上帝之城》的二元世界观奠定了教、俗二元权力结构的基础。

基拉西乌斯一世的“双剑理论”主张教会执教权,皇帝执俗权,同时隐含了教皇高于皇帝的主张,为分权制衡提供了理论依据。

教皇格里高利七世“改造”了“双剑”理论,颁布了著名的《教皇敕令》,宣称上帝最初是把教权和俗权都授予了教皇,后来,教皇又把俗权委托给国王,强调教权对王权的整肃权,如果国王滥用权力,教皇有权对国王实施罢免,将王权收回。

敕令以强势的姿态将教权置于王权之上,规定了教皇至高无上的地位。

1198年,英诺森三世著《宇宙的创造者》一文,阐述了著名的“日月理论”。

他以日月分别比喻教皇的权威和国王的权力,强调王权对教权的依附性。

此外,很多神学家或基督教思想家、法学家都表达或阐述了分权制衡的思想和理论。

但是,王权得到了制衡和限制,教权却呈现出集中专制的趋势,特别是英诺森三世的统治,得到了高度强化。

这使基督教学者不得不从对王权的制衡转而思考和讨论对教权的制衡问题,终于在14世纪形成了会议至上主义的讨论。

这场讨论历时200年之久,称为会议运动或称会议至上主义运动,讨论的核心在于教皇权威与宗教大会哪个居上的问题,讨论的结果是形成了新的基本原则:

宗教大会的权威高于教皇的权威。

而随着服膺这一原则的教士人数的增加,一个影响深远的教会思想家流派——会议至上主义流派也随之形成。

这是教会史和西方思想文化史上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可惜国内相关研究还几乎没有涉及。

会议至上主义者将宗教会议置于教皇之上,强调教皇的统治权威必须依靠被统治者的同意。

后来,这一原则又被人权倡导者用来制衡王权,反对国王专制。

他们认为,如果教会能够通过会议决议废除教皇,那么男爵会议也可以废除残暴或专制的国王。

有经院学者主张,“王权不属于国王,因为只有有了人民,才有他的存在”。

帕多瓦的马西利乌斯认为,由于好的政府都是对自愿者进行统治,这种政府必须通过同意才能得到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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