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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docx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XX集团公司管理部门、子公司及直属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地方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文件规定了事故报告时间、事故分析步骤、事故防范措施等内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

《工伤保险条例》XX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XX总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3 事故等级划分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有轻伤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重伤事故标准按原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和《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执行。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由属地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事故单位要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并按照负责事故调查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轻伤事故由事故单位或其上级单位组织调查、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中造成人员伤亡的,由集团公司及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管理;未造成人员伤亡只有经济损失的,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相关规定,由主责部门管理。

4 事故报告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现场有关人员必须立即向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越级报告;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在按国家规定要求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按下述要求向集团公司报告,集团公司按XX要求上报总公司:

一般及以上事故(含3人以上轻伤事故),于事故发生1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安环部报告,12小时内报《职工工伤事故登记表》。

轻伤事故(3人以下),于事故发生4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安环部报告,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24小时;发生事故36小时内填报《职工工伤事故登记表》报集团公司安环部。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告知同级工会。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性别、工种、职务、伤害程度。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原因及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已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计)。

已经采取的措施。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引发次生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往医疗机构救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清理事故现场,必须征得事故调查组的同意。

5 事故调查

根据事故严重程度,事故调查按规定权限分级负责:

一般及以上事故,在配合地方有关部门事故调查工作的同时,事故单位同时成立相应的内部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应由安全、技术、设备、人力资源、保卫、工会等部门组成。

集团公司参与事故调查,认为必要时可直接组织内部调查。

轻伤事故,由事故单位或其上级单位组织调查。

火灾、厂内交通事故及铁路事故由消防、保卫、铁路运输主管部门牵头按上述规定权限配合当地政府部门及组织内部调查处理。

未造成人员伤亡只有经济损失的设备、生产、工艺事故或其他事故,由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调查处理。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相互配合,严格履行职责,支持、配合事故调查组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由于设备、生产、工艺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由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主管部门、单位和有关人员分析和提交事故原因。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提出对事故直接责任单位、其他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与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调查组成员应当相对固定。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依照所在部门和单位的职责,依法提供相关的政策和技术支持,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完成事故调查组指派的工作。

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事故单位应向事故调查组提供下列材料:

营业执照、行政许可及资质证明复印件。

组织机构及相关人员职责证明。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相关管理制度。

与事故相关的合同、伤亡人员身份证明及劳动关系证明。

与事故相关的设备、工艺资料和安全操作规程。

有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基本情况说明。

事故现场示意图。

有关责任人员上一年薪酬收入情况。

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或者对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评估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或者评估。

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或者评估。

由事故单位负责调查的事故(地方部门组织调查的除外)调查组于发生事故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故调查报告》及事故处理意见,报同级安委会审查。

专家技术鉴定和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事故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事故责任的认定。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时,事故报告、调查、分析统计应遵循如下原则:

由伤亡人员所在单位立即报告。

事故涉及两个或多个单位时,由各子公司或集团公司直接调查,判定主要责任方;主要责任单位承担事故指标,罚款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

事故主要责任方负责起草事故相关材料,并统计上报,同时将有关材料会知其他事故单位备案。

6 事故责任分析

事故责任分析步骤如下:

通过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根据事故发生的直接和间接原因,按有关人员的职责、分工和在事故过程中的作用(如形成事故隐患及不安全状态,直接引起事故或导致事故扩大等),追究其应负的责任。

按照有关组织管理(劳动组织、规程标准、规章制度、教育训练、操作方法等)及生产、技术因素(如规划设计、施工安装、维护检修、生产指标)分析,追究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造成不安全状态(事故隐患)的责任。

根据事故后果(性质轻重、损失大小)和责任者应负的责任以及认识态度(抢救和防治事故扩大的态度、对调查事故的态度和表现)提出处理意见。

确定事故责任者的原则:

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计者负责。

因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制造、安装、检修、检验者负责。

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的严重后果的,由工艺条件和技术操作的确定者负责。

因施工、检修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措施不健全或无针对性、可靠性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组织者负责。

因领导错误决定、违章指挥而造成的事故,由领导和指挥者负责。

已发生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由主要领导负责。

因缺少操作规程而发生的事故,由主管此项工作的责任者负责;因违反规定或操作错误而造成的事故,由操作者负责;但未经学习,不懂操作安全知识而发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

指派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而造成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

因设备管理工作不到位导致设备装置损坏、失效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由设备管理责任者负责,因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或决定拆除者负责。

因缺少安全防护设施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的严重后果,由生产(工程)组织者负责。

对于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能够解决但未按规定时限及时解决而造成的事故,由单位主管领导负责;单位无力解决且已呈报有关部门,仍未解决而造成事故,由贻误部门领导负责。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下列情况的,应首先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职工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就上岗作业因而造成事故的。

缺乏操作规程或规程不健全,造成事故的。

安全设施、安全装置、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不齐全造成事故的。

设备严重失修、严重超负荷,造成事故的。

在施工、检修项目安排上,在不能保证安全的条件下就指令开工造成事故的。

对事故熟视无睹,不认真采取措施,重复发生同类事故的。

违章指挥,强令或亲自冒险操作,造成事故的。

由于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到位而造成事故的。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下列情况的,应当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由于违章指挥或违章、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由于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违反规程或作业指导书造成事故的。

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或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轻事故损失的。

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启动机器设备,造成事故的。

超越各种警示标志、防护设施造成事故的。

不执行操作证、操作牌、操作票等而造成事故的。

违反其他有关规定造成事故的。

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人员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7 事故处理

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格贯彻落实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

对未涉及的其他有关人员或由事故单位调查处理的事故所涉及的相关人员,依据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内部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政府部门已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事故直接责任者和有关管理人员处罚,处罚额度超过公司内部处罚额度的,可不再重复处罚;处罚额度未超过公司内部处罚额度的,补齐差额部分。

8 事故结案

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完成后,上报本公司或同级安委会审查,经公司或安委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处理程序。

发生轻伤事故,须经事故单位同级安委会审查,批准后结案,并报上级公司备案。

发生重伤事故,由子公司下发事故处理决定,报集团公司备案。

发生工亡事故,事故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安委会审查,由集团公司下发事故处理决定,并报XX总公司备案。

事故结案后安全部门将事故资料全部归档,并填写目录、装订成卷以备查考,档案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的详细材料。

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物证、人证调查材料。

医疗部门对伤亡情况的报告等。

发生事故时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事故调查分析会议记录。

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与事故相关的其他材料。

认真保存和充分利用事故档案,事故档案应永久保存。

伤亡事故结案后,应公布处理结果。

9 事故统计

各单位必须做好事故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资料,如实反映本单位伤亡事故情况,并按规定时限统计上报。

填写报表要求做到数据准确、内容齐全,并经领导审查签字(盖章)后上报。

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于次月1日前报集团安全环保部。

职工伤亡事故综合月报表,于次月1日前报集团安全环保部。

职工伤亡事故年报表,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集团安全环保部。

职工伤亡事故综合年报表,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集团安全环保部。

事故类别

事故类别(以最初伤害为准),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分为以下20类:

物体打击,指物体在重力或其他外力的作用下产生运动,打击人体造成人身伤亡事故,不包括因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等引发的物体打击。

车辆伤害,指企业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引起的人体坠落和物体倒塌、飞落、挤压伤亡事故,不包括起重设备提升、牵引车辆和车辆停驶时发生的事故。

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运动(静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夹击、碰撞、剪切、卷人、绞、碾、割、刺等伤害,不包括车辆、起重机械引起的机械伤害。

起重伤害,指各种起重作业(包括起重机安装、检修、试验等)中发生的挤压、坠落、(吊具、吊重)物体打击和触电。

触电,包括雷击伤亡事故。

淹溺,包括高处坠落淹溺,不包括矿山、井下透水淹溺。

灼烫,指火焰烧伤、高温物体烫伤、化学灼伤(酸、碱、盐、有机物引起的体内外灼伤)、物理灼伤(光、放射性物质引起的体内外灼伤),不包括电灼伤和火灾引起的烧伤。

火灾。

高处坠落,指在高处作业中发生坠落造成的伤亡事故,不包括触电坠落事故。

坍塌,指物体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超过自身的强度极限或因结构稳定性破坏而造成的事故,如挖沟时的土石塌方、脚手架坍塌、堆置物倒塌等,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和车辆、起重机械、爆破引起的坍塌。

冒顶片帮。

透水。

放炮,指爆破作业中发生的伤亡事故。

火药爆炸,指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在生产、加工、运输、贮存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瓦斯煤尘爆炸。

锅炉爆炸。

容器爆炸。

其它爆炸,指可燃性气体、粉尘等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接触引爆能源时发生的爆炸事故(包括气体分解、喷雾爆炸)。

中毒或窒息,包括中毒、缺氧窒息、中毒性窒息。

其它伤害,指除上述以外的危险因素,如摔、扭、挫、擦、刺、割伤和非机动车碰撞、轧伤等。

填报月(年)千人死亡率、重伤率、负伤率按下列公式计算:

月(年)死亡人数

月(年)千人死亡率=━━━━━━━━━━━━×1000

本月(年)平均职工人数

本月(年)重伤人数

月(年)千人重伤率=━━━━━━━━━━━━×1000

本月(年)平均职工人数

本月(年)[重伤人数+轻伤人数]

月(年)千人负伤率=━━━━━━━━━━━━━×1000

本月(年)平均职工人数

损失工作日,指伤亡事故中受伤害者丧失工作能力相当的工作日数,依据《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进行计算。

暂时性失能伤害按歇工天数计算。

死亡和永久性全失能伤害按6000日计算。

事故经济损失

事故经济损失指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所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其统计范围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执行。

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范围:

9.1.1.1 人身伤亡后支出费用:

包括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四部分。

9.1.1.2 善后处理费用:

包括处理事故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及赔款费用。

9.1.1.3 财产损失价值:

包括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报废的固定资产,以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和流动资产损失价值(损失的固定资产,以修复费用计算)。

间接经济损失统计范围:

9.1.1.4 停产、减产损失价值。

9.1.1.5 工作损失价值。

9.1.1.6 资源损失价值。

9.1.1.7 处理环境污染的费用。

9.1.1.8 补充新职工的培训费用。

9.1.1.9 其他损失费用。

伤亡事故原因分为:

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

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

生产场地环境不良。

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

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

劳动组织不合理。

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有错误。

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

其它原因。

10 事故防范措施

事故防范措施,应按下列程序拟定:

事故发生后,必须认真查明在该项工作中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物质技术原因、人为原因和管理原因)。

对危险危害因素和隐患做出全面评估,评价其危险危害程度。

有针对性地提出防范措施,其中包括:

工程技术措施,教育培训措施和管理措施。

在拟定防范措施时,为摸清危险危害因素和事故隐患,应通过以下途径和方法:

吸取本单位事故教训,针对其危险危害因素,采取措施。

将本单位生产工艺过程与先进技术、先进经验进行对比,提出改进方案。

将实际生产操作过程与安全技术规程进行对比,提出改进措施。

对现有安全装置进行技术评估,使其处于有效状态。

利用各种技术资料,对工作过程中的安全状况及其可靠性进行分析和评价。

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安全技术、职业危害监测。

防范措施中应把改善劳动生产条件、作业环境、提高安全技术装备水平放在首位,不断消除危险危害因素和事故隐患。

制定防范措施必须明确实施各项措施的负责人和完成期限,在事故防范措施落实后,由事故单位领导组织检查验收。

事故措施复查

发生轻伤事故,由事故单位车间级领导按照措施内容组织整改,事故单位厂级领导组织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工会按照整改要求于两周内进行复查,并做好记录。

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由事故单位按照措施内容进行整改,子公司一个月后组织复查,集团公司抽查。

凡按照措施要求复查不合格的单位,均要继续组织整改直至达到要求。

未按规定时限落实整改的,按规定落实考核或处罚。

11 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的范围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及XX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XX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地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需提出书面延长申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立即向上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属地安监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12 工伤事故档案管理

各单位要建立事故管理档案,主要内容:

《工伤事故台账》。

《事故调查报告书》及其相关附件。

《事故调查报告书》及其相关附件内容要齐全,并装订成册,轻伤事故由厂级、重伤以上事故由公司级安全管理部门长期保存,火灾、交通事故档案由保卫部门保存,或根据单位实际指定部门统一保存。

13 相关记录

职工工伤事故登记表

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

职工伤亡事故综合月报表

职工伤亡事故年报表

职工伤亡事故综合年报表

XX公司(厂)()年工伤事故台帐

事故调查报告书

填表说明及主要指标解释

14 附则

各子公司、集团直属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制定各自的管理细则。

本办法与国家、地方颁发的有关制度相抵触时,按上级部门颁发文件执行。

此办法自实施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工工伤事故登记表

单位:

日期:

填报人:

电话:

一、厂级单位名称车间级单位名称:

二、事故发生时间:

三、事故发生地点:

四、事故类别:

五、事故主要原因:

六、伤亡人员: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种及级别

工龄

本工种

工龄

受过几级

受伤性质(伤害种类)

伤害部位

备注

安全教育

 

七、事故经过及主要原因分析:

 

主要原因:

 

八、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主管领导:

联系电话:

注:

1.受伤性质(伤害种类)(GB6441-86)

(1)电伤

(2)挫伤、轧伤、压伤(3)倒塌压埋伤 (4)辐射损伤 (5)割伤、擦伤、刺伤(6)骨折 (7)化学性灼伤 (8)撕脱伤

(9)扭伤(10)切断伤 (11)冻伤(12)烧伤 (13)烫伤 (14)中暑 (15)冲击 (16)生物致伤 (17)多伤害 (18)中毒

2.发生轻伤事故后,此表3人以上(含3人)12小时、3人以下36小时内报送至XX集团安全环保部安全处安全室。

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Q/TGGF.JL-M2(AQ)-41

单位:

日期:

年月日填报人:

电话:

伤亡人数

事故起数

伤亡合计(人)

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

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

生产场地环境不良

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

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

劳动组织不合理

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

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

其他

死亡

重伤

轻伤

死亡

重伤

轻伤

死亡

重伤

轻伤

死亡

重伤

轻伤

死亡

重伤

轻伤

死亡

重伤

轻伤

死亡

重伤

轻伤

死亡

重伤

轻伤

死亡

重伤

轻伤

死亡

重伤

轻伤

死亡

重伤

轻伤

死亡

重伤

轻伤

合计

物体打击

车辆伤害

机械伤害

起重伤害

触电

淹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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