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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现场控制措施

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现场控制措施

1.一般规定

1.1.起重机械的备案、租赁符合要求。

(1)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2)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①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②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③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④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⑤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1.2.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符合要求。

(1)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单位必须具有从事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业务的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资格。

(2)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作业应配备下列人员:

①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项目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机械管理员;

②具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操作人员。

(3)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指导作业人员实施安装、拆卸作业。

(4)塔式起重机在安装前和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装和使用:

①结构件上有可见裂纹和严重锈蚀的;

②主要受力构件存在塑性变形的;

③连接件存在严重磨损和塑性变形的;

④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的;

⑤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失效的。

(5)施工升降机安装作业前,安装单位应编制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由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并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3.起重机械验收符合要求。

(1)塔式起重机经自检、检测合格后,应由总承包单位组织出租、安装、使用、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并应按《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填写验收表,合格后方可使用。

(2)塔式起重机停用6个月以上的,在复工前,应按《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重新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施工升降机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应组织租赁单位、安装单位和监理单位等进行验收。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施工升降机安装验收应按《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进行。

(4)当遇到可能影响施工升降机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发生设备事故或停工6个月以上时,应对施工升降机重新组织检查验收。

(5)物料提升机安装完毕后,应由工程负责人组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租赁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对物料提升机安装质量进行验收,并按《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填写验收记录。

(6)物料提升机验收合格后,应在导轨架明显处悬挂验收合格标志牌。

1.4.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1.5.起重机械的基础、附着符合使用说明书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1)塔式起重机的基础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和使用说明书所规定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施工单位应根据地质勘察报告确认施工现场的地基承载能力。

(2)塔式起重机的基础及其地基承载力应符合使用说明书和设计图纸的要求。

安装前应对基础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

(3)当塔吊起重机作附着使用时,附着装置的设置和自由端高度等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当附着水平距离、附着间距等不满足使用说明书要求时,应进行设计计算、绘制制作图和编写相关说明

(4)附着装置的构件和预埋件应由原制造厂家或由具有相应能力的企业制作。

附着装置设计时,应对支撑处的建筑主体结构进行验算。

(5)起重机械基础周围应有排水设施。

(6)施工升降机地基、基础应满足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对基础设置在地下室顶板、楼面或其他下部悬空结构上的施工升降机,应对基础支撑结构进行承载力验算。

施工升降机安装前应对基础进行验收,合格后方能安装。

(7)施工升降机附墙架附着点处的建筑结构承载力应满足施工升降机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8)施工升降机的附墙架形式、附着高度、垂直间距、附着点水平距离、附墙架与水平面之间的夹角、导轨架自由端高度和导轨架与主体结构间水平距离等均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9)当施工升降机附墙架不能满足施工现场要求时,应对附墙架另行设计。

附墙架的设计应满足构件刚度、强度、稳定性等要求,制作应满足设计要求。

(10)物料提升机的基础应能承受最不利工作条件下的全部荷载。

30m及以上物料提升机的基础应进行设计计算。

(11)物料提升机当导轨架的安装高度超过设计的最大独立高度时,必须安装附墙件。

(12)宜采用制造商提供的标准附墙件架,当标准附墙架结构尺寸不能满足要求时,可经设计计算采用非标附墙架,并符合下列要求:

①附墙架的材质应与导轨架相一致;

②附墙架与导轨架及建筑结构采用刚性连接,不得与脚手架连接;

③附墙架间距、自由端高度不应大于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值;

④附墙架的结构形式,可按规范进行选用。

1.6.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灵敏、可靠;主要承载结构件完好;结构件的连接螺栓、销轴有效;机构、零部件、电气设备线路和元件符合相关要求。

(1)起重机的电气设备必须保证传动性能和控制性能准确可靠,在紧急情况下能切断电源安全停车。

在安装、维修、调整和使用中不得任意改变电路,以免安全装置失效。

(2)主要受力构件发生腐蚀时,应进行检查和测量。

当承载能力降低至原设计承载能力的87%时,如不能修复,应报废。

(3)高强度螺栓连接必须按设计技术要求处理并用专用工具拧紧。

(4)制造厂应对起重机的金属结构、零部件、外购件、安全防护装置等质量全面负责。

产品质量应不低于专业标准和其它有关标准的规定。

(5)维修更换的零部件应与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

(6)起重机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的有关规定。

(7)电气元件应与起重机的机构特性、工况条件和环境条件相适应。

在额定条件下工作时,其温升不应超过额定允许值。

起重机的工况条件和环境条件如有变动,电气元件应作相应的变动。

1.7.起重机械与架空线路安全距离符合规范要求。

起重机严禁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

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吊装时,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在最大偏斜时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如何下表:

安全距离(m)

电压(kv)

<1

10

35

110

220

330

500

沿垂直方向

1.5

3.0

4.0

5.0

6.0

7.0

8.5

沿水平方向

1.5

2.0

3.5

4.0

6.0

7.0

8.5

1.8.按规定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和使用前向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1)塔式起重机安装作业,应根据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实施。

安装作业人员应分工明确、职责清楚。

安装前应对安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塔式起重机使用前,应对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施工升降机使用单位应对施工升降机司机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交底资料应留存备查。

(4)安装作业前,安装技术人员应根据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对安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安装作业人员在交底书上签字。

在施工期间内,交底书应留存备查。

1.9.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符合相关要求。

(1)建筑起重机械实施“一体化”管理,即起重设备租赁、安装(含升降、附着)、拆卸、维护保养,由一家具备相应专业承包资质、达到相关标准的企业组织实施。

(2)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基本规定:

①建筑起重机械的维护保养应按规定频率及时进行,维护、保养等记录应真实,不得造假;

②施工升降机应重点维护保养:

导轨架标准节的连接螺栓(或螺母),上下限位开关、极限开关、防松绳装置、防坠安全器、超载保护装置、进出料门安全连锁装置等安全装置;

③塔式起重机应重点维护保养:

结构件、钢丝绳、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装置、高度限位装置、变幅限位装置、回转限位装置,外电线路防护措施等;

④在用建筑起重机械每月至少应进行一次月度日常维护保养,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年度维护保养,并做好相关记录,保持起重机械的正常使用状态;

⑤停用1个月以上的建筑起重机械,应有停用记录。

使用前应进行一次维护保养,维护保养项目不低于月保范围。

停止使用但未拆卸的建筑起重机械每两月至少应进行一次月度日常维护保养,停用半年以上再次正常使用前应重新进行全面安全评估和安装检测。

2.塔式起重机

2.1.作业环境符合规范要求。

多塔交叉作业防碰撞安全措施符合规范及专项方案要求。

(1)塔机的尾部与周围建筑物及其外围施工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小于0.6m。

(2)两台塔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保证处于低位塔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机的塔身之间至少有2m的距离;处于高位塔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m。

(3)当多台塔式起重机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作业时,应编制专项方案,并应采取防碰撞的安全措施。

任意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低位塔式起重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式起重机的塔身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m;

②高位塔式起重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或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式起重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小于2m。

2.2.塔式起重机的起重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行程限位装置等安全装置符合规范要求。

(1)起重力矩限制器

①塔机应安装起重力矩限制器。

设有起重力矩显示装置,则其数值误差不应大于实际值的±5%。

②当起重力矩大于相应工况下的额定值并小于该额定值的110%时,应切断上升和幅度增大方向的电源,但机构可作下降和减小幅度方向的运动。

(2)起重量限制器

塔机应安装起重量限制器。

如设有起重量显示装置,则其数值误差不应大于实际值的±5%。

当起重量大于相应档位的额定值并小于该额定值的110%时,应切断上升方向的电源,但机构可作下降方向的运动。

(3)力矩限制器控制定码变幅的触点或控制定幅变码的触点应分别设置,且能分别调整。

(4)对小车变幅的塔机,其最大变幅速度超过40m/min,在小车向外运行,且起重力矩达到额定值的80%时,变幅速度应自动转换为不大于40m/min的速度运行。

(5)行程限位装置

轨道式塔机行走机构应在每个运行方向设置行程限位开关。

在轨道上安装限位开关碰铁,其安装位置应充分考虑塔机的制动行程,保证塔机在于止挡装置或与同一轨道上其他塔机相距大于1m处能完全停住,此时电缆还应有足够的富余长度。

(6)起升高度限位器

①塔机应安装吊钩上极限位置的起升高度限位器。

起升高度限位器应满足GB/T9462-1999中4.7.1的规定。

②吊钩下极限位置的限位器,可根据用户要求设置。

(7)回转限位器

回转部分不设集电器的塔机,应安装回转限位器。

塔机回转部分在非工作状态下能自由旋转;对有自锁作用的回转机构,应安装安全极限力矩联轴器。

(8)小车断绳保护装置

小车变幅的塔机,变幅的双向均应设置断绳保护装置。

(9)小车断轴保护装置

小车变幅的塔机,应设置变幅小车断轴保护装置,即使轮轴断裂,小车也不会掉落。

(10)钢丝绳防脱装置

①滑轮,起升卷筒及动臂变幅卷筒均应设有钢丝绳防脱装置,该装置与滑轮或卷筒侧板最外缘的间隙不应超过钢丝绳直径的20%。

②吊钩应设有防钢丝绳脱钩的装置。

(11)塔式起重机的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变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高度限位器等安全保护装置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12)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并应按程序进行调试合格。

2.3.吊索具的使用及吊装方法符合规范要求。

(1)塔机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时,起重吊具、索具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吊具与索具产品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LD48的规定;

②吊具与索具应与吊重种类、吊运具体要求以及环境条件相适应;

③作业前应对吊具与索具进行检查,当确认完好时方可投入使用;

④吊具承载时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含各分肢)不得超过安全工作载荷;

⑤塔式起重机吊钩的吊点,应与吊重重心在同一条铅垂线上,使吊重处于稳定平衡状态。

(3)吊具、索具在每次使用前应进行例行检查,经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使用。

当发现有缺陷时,应停止使用。

(4)吊具与索具每6个月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应做好记录。

检查记录应作为继续使用、维修或报废的依据。

(5)钢丝绳

①钢丝绳作吊索时,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倍;

②钢丝绳的报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T5972的规定;

③当钢丝绳的端部采用编结固接时,编结部分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并不应小于30mm,插接绳股应拉紧,凸出部分应光滑平整,且应在插接末尾流出适合长度,用金属丝扎牢,钢丝绳插接方向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LD48的要求。

用其他方法插接的,应保证其插接连接强度不小于该绳最小破断拉力的75%;

④当采用绳夹固接时,钢丝绳吊索绳夹最少数量应满足下表的要求:

钢丝绳吊索绳夹最少数量

绳夹规格(钢丝绳公称直径)

dr(mm)

钢丝绳夹的最小数量

(组)

≤18

3

18-26

4

26-36

5

36-44

6

44-60

7

⑤钢丝绳夹压板应在钢丝绳受力绳一边,绳夹间距A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

⑥吊索必须由整根钢丝绳制成,中间不得有接头。

环形吊索应只允许有一处接头;

⑦钢丝绳严禁采用打结方式系结吊物;

⑧当吊索弯折曲率半径小于钢丝绳公称直径的2倍时,应采用卸扣将吊索与吊点栓接。

2.3.按规定在顶升(降节)作业前对相关机构、结构进行专项安全检查。

(1)塔机安装、拆卸及塔身加节或降节作业时,应按使用说明书中有关规定及注意事项进行。

①架设前应对塔机自身的架设机构进行检查,保证机构处于正常状态。

②塔机在安装、增加塔身标准节之前应对结构件和高强度螺栓进行检查,若发现下列问题应修复或更换后方可进行安装:

a)目视可见的结构件裂纹及焊缝裂纹;

b)连接件的轴、孔严重磨损;

c)结构件母材严重锈蚀;

d)结构件整体或局部塑性变形,销孔塑性变形。

③小车变幅的塔机在起重臂组装完毕准备吊装之前,应检查起重臂的连接销轴、安装定位板等是否连接牢固、可靠。

当起重臂的连接销轴轴端采用焊接挡板时,则在锤击安装销轴后,应检查轴端挡板的焊缝是否正常。

(2)自升式塔式起重机的顶升加节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顶升系统必须完好;

②结构件必须完好;

③顶升前,塔式起重机下支座与顶升套架应可靠连接;

④顶升前,应确保顶升横梁搁置正确;

⑤顶升前,应将塔式起重机配平;顶升过程中,应确保塔式起重机的平衡;

⑥顶升过程中,不应进行起升、回转、变幅等操作;

⑦顶升结束后,应将标准节与回转下支座可靠连接;

⑧塔式起重机加节后需进行附着的,应按照先装附着装置、后顶升加节的顺序进行,附着装置的位置和支撑点的强度应符合要求。

(3)自升式塔式起重机每次降节前,应检查顶升系统和附着装置的连接等,确认完好后方可进行作业。

3.施工升降机

3.1.防坠安全装置在标定期限内,安装符合规范要求。

(1)严禁施工升降机使用超过有效标定期的防坠安全器。

(2)齿轮齿条式施工升降机。

①吊笼应设有防坠安全器和安全钩。

防坠安全器应能保证当吊笼出现不正常超速运行时及时动作,将吊笼制停;安全钩应能防止吊笼脱离导轨架或防坠安全器输出端齿轮脱离齿条;

②防坠安全器动作时,设在防坠安全器上的安全开关应将电动机电路断开,制动器制动;

③防坠安全器的速度控制部分应具有有效的铅封或漆封。

防坠安全器出厂后动作速度不得随意调整;

④应采用渐进式安全器,不允许采用瞬时式安全器。

(3)钢丝绳式施工升降机

①防坠安全器钢丝绳的张紧力应为安全装置起作用所需力的两倍,但不应小于300N;

②应装有停层防坠落装置,该装置应在吊笼达到工作面后人员进人吊笼之前起作用,使吊笼固定在导轨架上;

③对于额定提升速度不超过0.63m/s的施工升降机,可采用瞬时式安全器,否则应采用渐进式安全器;

④对于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应采用速度触发型的防坠安全器;

⑤卷扬机传动的施工升降机应设防松绳和断绳保护的安全装置。

3.2.按规定制定各种载荷情况下齿条和驱动齿轮、安全齿轮的正确啮合保证措施

(1)应采取措施保证在各种工况下齿条和所有驱动齿轮、防坠安全器齿轮的正确啮合。

这样的措施不应仅仅依靠吊笼导轮或滑靴。

正确的啮合应是:

齿条节线和与其平行的齿轮节圆切线重合或距离不超出模数的1/3。

上述方法失效时应进一步采取措施,保证齿条节线和与其平行的齿轮节圆切线的距离不超出模数的2/3。

(2)应采取措施保证齿轮与齿条啮合的计算宽度,通常齿条应全宽度参与啮合。

在上述方法失效时应进一步采取措施,保证有90%的计算宽度的啮合。

(3)接触长度(除曲线式导轨架的施工升降机外),沿齿高不应小于40%;沿齿长不应小于50%;齿面侧隙应为0.2mm~0.5mm。

3.3.附墙架的使用和安装符合使用说明书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1)附墙架附着点处的建筑结构承载力应满足施工升降机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2)施工升降机的附墙架形式、附着高度、垂直间距、附着点水平距离、附墙架与水平面之间的夹角、导轨架自由端高度和导轨架与主体结构间水平距离等均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3)基础预埋件、连接构件的设计、制作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3.4.层门的设置符合规范要求。

(1)一般要求:

①各停层处应设置层门,应保证在关闭时人员不能进出;

②层门不应突出到吊笼的升降通道上;

③层门不得向吊笼运行通道——侧开启,实体板的层门上应在视线位置设观察窗,窗的面积不应小于25000mm2;

④层门的净宽度与吊笼进出口宽度之差不得大于120mm;

⑤全高度层门开启后的净高度不应小于2.0m。

在特殊情况下,当进人建筑物的入口高度小于2.0m时,则允许降低层门框架高度,但净高度不应小于1.8m;

⑥正常工况下,关闭的吊笼门与层门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200mm;

⑦装载和卸载时,吊笼门框外缘与登机平台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50mm;

⑧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机械传动层门的开、关过程应由吊笼内乘员操作,不得受吊笼运动的直接控制。

4.物料提升机

4.1.安全装置齐全、有效。

(1)当荷载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时,起重量限制器应发出警示信号;当荷载达到额定起重量110%时,起重量限制器应切断上升主电路电源。

(2)限位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上限位开关:

当吊笼上升至限定位置时,触发限位开关,吊笼被制停,上部越程距离不应小于3m;

②下限位开关:

当吊笼下降至限定位置时,触发限位开关,吊笼被制停。

(3)紧急断电开关应为非自动复位型,任何情况下均可切断主电路停止吊笼运行。

紧急断电开关应设在便于司机操作的位置。

4.2.钢丝绳的规格、使用符合规范要求。

(1)钢丝绳在卷筒上应整齐排列,端部应与卷筒压紧装置连接牢固。

当吊笼处于最低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应少于3圈。

(2)钢丝绳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丝绳》GB/T8918的规定。

钢丝绳的维护、检验和报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T5972的规定。

(3)自升平台钢丝绳直径不应小于8mm,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2。

(4)提升吊笼钢丝绳直径不应小于12mm,安全系数不应小于8。

(5)安装吊杆钢丝绳直径不应小于6mm,安全系数不应小于8。

(6)缆风绳直径不应小于8mm,安全系数不应小于3.5。

(7)当钢丝绳端部固定采用绳夹时,绳夹规格应与绳径匹配,数量不应少于3个,间距不应小于绳径的6倍,绳夹夹座应安放在长绳一侧,不得正反交错设置。

4.3.附墙符合要求。

缆风绳、地锚的设置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1)附墙架

①当导轨架的安装高度超过设计的最大独立高度时,必须安装附墙架;

②宜采用制造商提供的标准附墙架,当标准附墙架结构尺寸不能满足要气时,可经设计计算采用非标附墙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附墙架的材质应与导轨架相一致;

b)附墙架与导轨架及建筑结构采用刚性连接,不得与脚手架连接;

c)附墙架间距、自由端高度不应大于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值。

③用钢管制作的附墙架与建筑结构连接,可预埋与附墙架规格相同的短管,用扣件连接。

预埋短管悬臂长度a不得大于200mm,埋深长度h不得小于300mm。

(2)缆风绳

①当物料提升机安装条件受到限制不能使用附墙架时,可采用缆风绳,缆风绳的设置应符合说明书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每一组四根缆风绳与导轨架的连接点应在同一水平高度,且应对称设置;缆风绳与导轨架的连接处应采取防止钢丝绳受剪破坏的措施;

b)缆风绳宜设置在导轨架的顶部;当中间设置缆风绳时,应采取增加导轨架刚度的措施;

c)缆风绳与水平面夹角宜在45°-60°之间,并应采用与缆风绳等强度的花篮螺栓与地锚连接;

②当物料提升机安装高度大于或等于30m时,不得使用缆风绳。

(3)地锚

①地锚应根据导轨架的安装高度及土质情况,经设计计算确定。

②30m以下物料提升机可采用桩式地锚。

当采用钢管(48.3mm×3.5mm)或角钢(75mm×6mm)时,不应少于2根;应并排设置,间距不应小于0.5m,打入深度不应小于1.7m;顶部应设有防止缆风绳滑脱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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