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旅游局标志标牌设置标准试行 川旅发 26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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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旅游局标志标牌设置标准试行川旅发26号

四川省旅游局标志标牌设置标准(试行)(川旅发[2008]26号)

四川省旅游局标志标牌设置标准(试行)(川旅发[2008]26号)

ICS03.120.10

DB51

A00

备案号: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T981—2009

旅游标志标牌设置规范

StandardofTourismSignsSetting

2009-11-20发布

2009-12-01实施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51/T981—2009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与符号.................................................................1

4旅游标志(牌)的类型.......................................................2

5旅游标志(牌)的设置范围...................................................3

6旅游标志(牌)的设置方法和原则.............................................3

7旅游标志(牌)的版面设计...................................................4

8旅游标志(牌)的构造设计...................................................7

附录A(资料性附录)交通标志专用文字示例..................................10

A.1汉字示例................................................................10

A.2英文和阿拉伯数字型式和规格..............................................11

附录B(规范性附录)旅游标志版面示例......................................19

附录C(规范性附录)旅游标志设置示例......................................24

C.1高速公路出口旅游标志设置示例............................................24

C.2公路上旅游标志设置示例..................................................25

C.3城市道路旅游标志设置示例................................................26

附录D(规范性附录)旅游景区(点)图标共性设计推荐形式....................27

附录E(规范性附录)旅游景区(点)图标个性设计推荐形式.....................30

附录F(规范性附录)高速公路互通式立体交叉的前基准点.......................32

I

DB51/T981—2009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及其它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各旅游景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是规范的附录。

本规范由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旅游局提出。

本规范起草单位:

四川省交通厅公路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四川旅游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起草人:

张谷、陈加林、宋铭、吴勉、游勇、冯文生、费麒、刘萌、徐蓓兵、

文学菊、陈栋、李万洪。

本标准由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II

DB51/T981—2009

1

旅游标志标牌设置规范

1范围

为标准化、规范化四川省旅游标志标牌的设置,服务四川省旅游事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四川省境内公路、城市道路、公路服务设施、旅游景区道路的旅游标志标牌设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17733-2008地名法

GB/T8416-2003视觉信号表面色

GB/T10001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GB/T10001.2-2002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2部分:

旅游服务符号

GB/T20501.5-2006公共信息导向系统导向要素的设计原则与要求第1部分:

图形标志及相关要素

GB/T20501.5-2006公共信息导向系统导向要素的设计原则与要求第3部分:

平面布置图和信息板

JT/T279—2004公路交通标志板技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四川省地名管理办法

3术语与符号

3.1

旅游景区(点)

本规范所称的旅游景区,系指以旅游及其相关活动为主要功能或主要功能之一的空间或地域。

本标准中旅游区(点)是指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康乐健身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

该管理区应有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和明确的地域范围。

3.2

旅游标志(牌)

3.2.1本规范所称旅游标志(牌),系指作为四川省境内公路、城市道路、公路服务设施、旅游景区(点)道路附属设施的道路交通引导标志(牌)。

3.2.2旅游景区(点)的广告牌,不应视为本规范所称的旅游标志(牌)。

3.2.3旅游景区(点)的景观标志,不应视为本规范所称的旅游标志(牌)。

3.3

公路

本规范所称公路,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TGB01-2003《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所规定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

3.4

城市道路

DB51/T981—2009

2

本规范所称城市道路,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CJJ37—90《城市道路设计标准》所规定的城市道路。

3.5

公路服务设施

本规范所称公路服务设施,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TGB01-2003《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所规定的服务设施。

3.6

旅游景区道路

本规范所称旅游景区道路,系指位于旅游景区(点)内部,其交通由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进行管理,为游客观赏服务的道路。

4旅游标志(牌)的类型

4.1根据旅游景区(点)信息在交通标志版面信息中所占份额的不同,旅游标志可分为专用旅游标志和嵌入式旅游标志。

4.2专用旅游标志系指所显示的信息全部为旅游景区(点)服务的交通标志。

4.3嵌入式旅游标志系指:

(1)除显示为旅游景区(点)服务的信息之外,尚包括为其他交通目的服务的信息的标志。

(2)指示某区域内旅游景区(点)地域分布信息的标志。

4.4按交通标志中所显示的旅游景区(点)相关信息内容的不同,旅游标志可分为景区(点)指引标志,景区(点)地点距离标志,旅游符号等。

4.5高速公路景区(点)指引标志用于互通立交匝道出口前方,包括图4.1旅1、图4.2旅2(参考《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中所规定的旅1、旅2),二者在高速公路上应组合使用,不可单独使用。

图4.1旅1图4.2旅2

4.6其他公路和城市道路景区(点)指引标志所提供的旅游景区(点)相关信息应包括旅游景区(点)名称,有代表性的图案、旅游景区(点)的方向信息,也可包括距离信息。

如图4.3。

用于道路交叉口前方。

4.7景区(点)地点距离标志所提供的旅游景区(点)相关信息包括旅游景区(点)名称,有代表性的图案、旅游景区(点)的距离。

不包括专门的方向信息。

具体见图4.4(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7年第30号公告国家高速公路网相关标志更换工作实施技术指南》图7.5.4-1)。

用于一般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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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图4.3景区(点)指引标志图4.4景区(点)地点距离标志

4.8旅游符号所提供的信息主要是景点的旅游项目类别。

包括《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中所规定的旅游符号旅3~旅17。

4.9旅游符号一般宜单独使用。

4.10嵌入式旅游标志中所显示的旅游景区(点)信息可以景区(点)指引标志或景区(点)地点距离标志及二者的简化形式出现。

参见本规范第4章相关规定。

4.11嵌入式旅游标志中所显示的旅游景区(点)信息不应以景点指示标志的形式出现。

5旅游标志(牌)的设置范围

5.1旅游标志(牌)可在通往旅游景区(点)的公路和城市道路、旅游景区(点)道路、通往旅游景区的公路的附属服务设施设置。

5.2旅游景区(点)所在县级(适用于设区的市)或镇级行政区的城市道路、旅游景区(点)道路应设置相应的旅游标志(牌)。

5.3通往旅游景区的公路及其附属服务设施,应根据其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级别,综合考虑所通旅游景区(点)的交通流的规模,旅游交通目的地的集中程度,与旅游景区(点)的距离,以及公路与旅游景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确定旅游标志(牌)的设置类型和规模。

5.4县级行政区内的三级和四级公路、直通景区(点)的公路及其附属服务设施,可设置该行政区内旅游景区(点)的旅游标志(牌)。

5.5县级行政区内的一级、二级集散公路及其附属服务设施,可设置该行政区内国家级旅游景区(点)的旅游标志(牌)。

5.6地(市)级行政区内的一级、二级干线公路及其附属服务设施,应设置该行政区内国家3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点)的旅游标志(牌)。

5.7地(市)级行政区内的高速公路及其附属服务设施,应设置该行政区内国家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点)的旅游标志(牌)。

5.8在其他满足设置条件的地点,经专门论证和批准后,可设置旅游标志(牌)。

6旅游标志(牌)的设置方法和原则

6.1一般规定

6.1.1旅游标志(牌)的设置应服从公路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的设置原则。

6.1.2旅游标志(牌)的设置应保证指路信息的系统性和连续性。

6.1.3在有条件时,旅游标志(牌)应采用专用旅游标志的形式单独设置,并与其它交通指引标志保持一定距离,确保所有标志的可视性。

6.1.4当多个旅游景区(点)的旅游标志牌在某一范围内各自单独设置存在困难时,可选择在同一个标志结构上设置多个(但最多不应超过四个)旅游景区(点)的旅游标志(牌)。

6.1.5当确实不具备条件时,旅游标志(牌)可选择与其他标志合并的嵌入式标志的形式。

6.1.6旅游标志(牌)的设置不得侵占建筑限界,保证侧向余宽和净空高度。

6.1.7旅游标志(牌)的设置示例如附录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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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6.2公路

6.2.1设置于公路上的旅游标志(牌)包括指引标志、旅游符号和嵌入式标志。

6.2.2高速公路上的旅游标志(牌)应设置在与旅游景区(点)距离最近的互通立交匝道出口前方。

6.2.3高速公路与旅游景区(点)距离最近的互通立交,应在其连接线与地方公路或城市道路的交叉口或交界处设置旅游标志(牌)。

但同时应满足本规范5.2.7条的规定。

6.2.4除高速公路之外,其它公路应在与旅游景区(点)距离最近的平交路口处,或者与城市道路的交界处,设置旅游标志(牌)。

但同时应满足本规范5.2.7条的规定。

6.2.5直通旅游景点的公路,应在与其它公路的交叉口以及本身适当位置设置旅游标志(牌)。

6.2.6除直通旅游景点(区)的公路之外,设置在公路上的旅游标志(牌)应为景区(点)指引标志。

当单独设置景区(点)指引标志有困难时,可选择设置景区(点)指引标志与地点距离标志等其他标志的嵌入式标志。

6.2.7当从不同的方向通过公路前往旅游景区(点)的最短路径存在差异时,旅游标志(牌)的设置位置应在旅游交通流的主要方向中选择。

主要方向指前往旅游景区(点)的旅游交通流最为集中的前三个方向。

其它方向不应再设置旅游标志(牌)。

6.2.8高速公路上应设置旅游景区(点)1.5km预告和出口指示标志(牌)。

6.2.9直通旅游景点的公路,应设置景区(点)指引标志和旅游符号,并可根据需要将旅游符号作为景区(点)指引标志一部分合并设置。

6.2.10其它公路应设置距离和方向指引标志。

6.3城市道路

6.3.1设置于城市道路上的旅游标志(牌)一般情况下应采用指引标志和旅游符号。

确有困难时,可采用嵌入式标志。

6.3.2旅游标志(牌)在城市道路上通往旅游景区(点)的方向上首次设置后,应选择该方向上通往旅游景区(点)的有利于交通的最短路径,在车辆行驶方向需要发生改变时;或行驶方向虽不需改变,但距离上次设置地点已在5km以上时,再次设置旅游标志(牌)。

6.3.3除在与公路交界点设置的旅游标志(牌)及其相应后续标志牌外,城市道路应根据路网密度和旅游景区(点)的重要程度选择合适的旅游标志(牌)设置半径。

国家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点)的设置半径不应超过3km,3A及以上旅游景区的设置半径不应超过2km,其它景区的设置半径不应超过1km。

6.4旅游景区公路

6.4.1设置于旅游景区公路上的旅游标志(牌)主要为旅游符号,需要时设置指引标志。

6.4.2设置在旅游景区公路上的旅游标志(牌),应充分注意与环境的协调性、与旅游景区(点)主体的协调性。

6.4.3设置在旅游景区公路上的旅游标志(牌),其高度和尺寸,应同时考虑行人步行时的视认需要。

6.5服务设施

6.5.1设置在服务设施内的旅游标志(牌)限于在同一块标志牌上同时指示多个旅游景区(点)或某区域内旅游景区(点)的地域分布的嵌入式标志。

6.5.2服务设施内的旅游标志(牌)应设置在醒目位置和适当高度,便于行人直接观看。

7旅游标志(牌)的版面设计

7.1旅游标志(牌)的版面元素

旅游标志(牌)由旅游标志牌的颜色、标志板样式、旅游标志版面元素组成。

标志版面元素含:

景点图形符号、中文、其它文字、方向、距离。

7.2标志板样式

7.2.1旅游标志(牌)的形状一般为长方形和正方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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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7.2.2专用旅游标志的版面布置可采用“字右图左”、“字上图下”两种基本组合方式,如下图7.2.1所示。

图7.2.1专用旅游标志版面布置基本组合形式

7.2.3嵌入式旅游标志中,为旅游景区(点)服务的信息可采用本规范所规定的专用旅游标志版面的组合形式,也可根据需要采用简化的版面组合形式,如下图7.2.2.所示。

图7.2.2嵌入式旅游标志中旅游景区(点)信息的简化组合形式

7.2.4嵌入式旅游标志中,为旅游景区(点)服务的信息在整个标志(牌)版面中的布置位置和形式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与标志(牌)整体协调一致。

7.2.5主要旅游景点指引标志的尺寸应根据行车速度确定字高,再根据字数和图案,还应综合考虑版面大小,标志使用于道路宽度等,确定版面大小。

7.2.6主要旅游景点中文名称超过6个字时宜采用简称。

无法采用简称时,可调整文字的高宽比,但文字高宽比不宜小于0.7。

7.2.7主要旅游景点英文名称过长时宜采用简写,简写应符合英文习惯。

7.2.8主要旅游景点的指引标志的版面内容严禁带有商业性质的文字、数字及图形符号等。

7.3颜色

7.3.1专用旅游指引标志的颜色采用棕底、白字、白边。

颜色范围参照GB/T8416有关规定。

棕色底和白色字符为主要旅游景点指引标志的专用色。

7.3.2嵌入式旅游标志中,为旅游景区(点)服务的信息采用图框包围的棕底白图案。

标志中的其他信息应根据道路性质和等级采用相关标准和规范所要求的颜色。

如图6.2.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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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2.3嵌入式旅游标志的颜色示意

7.3.3在一个旅游景区(点)既可以作为旅游地名又可以作为地名时,原则上应尽可能少地使用该旅游景区(点)的嵌入式旅游标志,尽量采用常规标志完成该地点的道路指引功能。

7.4标志用字体

7.4.1旅游标志(牌)的文字应采用汉字,根据需要可与少数民族文字或英文等其他文字并用。

7.4.2交通标志采用中、英两种文字时。

7.4.3除特殊规定外,英文单词首字母应为大写,其余小写。

7.4.4交通标志中出现的中、英文和阿拉伯数字应采用交通标志专用字体,如附录A所示。

7.4.5汉字高度应根据公路等级确定,如表5.1。

汉字的高度应与宽度相等,

7.4.6因版面限制等原因,经论证可采用高宽比为1:

0.75的窄字体。

其他文字与汉字高度的关系如表7.1,特殊规定除外。

表7.1旅游标志建议汉字高度表

公路等级

高速公路

一级、二级

三级(含)以下

汉字高度(cm)

45

30

20

注:

山区公路按低一级标准执行,但不得小于20cm。

7.4.7嵌入式旅游标志

7.4.8其他文字与汉字高度的关系如表7.2,特殊规定除外。

表7.2其他文字与汉字高度的关系

其他文字

与汉字高度(h)的关系

大写

1/2h

英文,拉丁字字高

小写

1/3h

字高

h

字宽

0.6h

阿拉伯数字

笔划粗

1/6h

k

1/2h

公里符号高

m

1/3h

注:

(1)在设计交通标志版面时,英文小写字母的字高按1/2H考虑,实际制作时,应根据每个字母的实际高度来确定,详见附录A;

(2)在设计交通标志版面时,阿拉伯数字的字宽按0.6H来考虑,实际制作时,可根据每个阿拉伯数字的宽度适当调整。

7.5方向箭头

7.5.1指路标志上使用的箭头应以一定角度反映车辆的行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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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门架式标志或跨线桥上附着式标志的箭头,用来指示车道的用途或行驶目的地时,箭头应向下,并指向该车道的中心线。

如因结构的局限性,箭头位置可以偏离车道宽度的20%;指示车辆前进方向而非专指某一车道时,箭头应向上。

用来指示出口方向时,箭头应倾斜向上,倾斜角度应能反映出口车道的线形。

普通的平交口,箭头的指示方向应与平交口的方向基本一致。

7.5.3在标志版面中指示方向的箭头有五个方向,分别为前方,左、右方向,左前方和右前方,且在标志版面中每一种方向箭头只允许出现一次。

7.5.4路侧安装的指路标志,表示直行方向的箭头应指向上方,表示转向方向的箭头应与转向车道的线形保持一致。

同时出现向上和向左、向右的三个箭头时,指向上、左上、左的箭头应放置在最左侧,指向右侧、右上的箭头应放置在最右侧。

7.6距离

7.6.1公路和城市道路主线设置的旅游标志(牌)所显示的“距离”系指标志设置地点与设置基准点之间的行驶距离。

7.6.2当前往同一旅游景区(点)有多条路径可供选择时,旅游标志(牌)中的“距离”应为有利于交通的最短路径的距离。

7.6.3高速公路主线旅游标志(牌)的设置基准点为互通式立体交叉的前基准点。

如附录F。

7.6.4其他公路和城市道路主线旅游标志(牌)的设置基准点为旅游景区(点)的所有入口中,从设置地点所能抵达的最为便捷的那一个入口。

7.6.5当指路标志的设置位置受到影响时可适当移位。

指路标志与基准点间距小于或等于3km时,指路标志设置位置的允许偏差为±50m;间距为3km以上时,偏差为±250m。

“距离”数值宜以1km为单位,不满整数时应四舍五入。

如需采用小数点后一位数字,则该数字字高应为其他数字之半,并应与其他数字底部对齐。

7.7旅游景区(点)图标

7.7.1旅游景区(点)图标可采用共性设计,也可采用个性设计。

7.7.2旅游景区(点)图标的共性设计应采用附录E所示的推荐形式。

7.7.3各旅游景点管理单位可根据本旅游景点特征提出旅游景点图标的个性设计,但应满足以下条件:

旅游景区(点)图标应醒目易辨、信息准确、美观明晰。

旅游景区(点)图标应为平面图形,原则上不允许直接采用景区照片作为图标。

严禁使用商业性质的图形作为旅游景区(点)图标。

7.7.4旅游景区(点)图标的个性设计由旅游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用于旅游标志(牌)的设计与实施。

8旅游标志(牌)的构造设计

8.1反光材料

8.1.1旅游标志(牌)均应采用反光材料制作标志面。

8.1.2反光材料的种类及性能

用于标志面的反光材料应具有优良的广角性和逆反射性能。

在不同入射角(汽车前照灯光线与标志表面法线之间的夹角)、不同观测角(汽车前照灯光线与标志反射回驾驶者眼睛的光线间的夹角)的条件下,用于标志面的反光膜的逆反射系数值应符合JT/T279的规定。

8.1.3反光材料的应用与选择

(1)旅游标志版面的图案若采用反光膜切割张贴的方式,则反光膜采用与该道路指路标志牌字模相同等级的反光膜,若采用直接喷绘图案,宜采用二级以上静电写真工艺反光膜。

(2)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的门架标志和悬臂标志,为获得与路侧标志相当的反光效果,宜选用比路侧标志所用反光膜等级为高的反光材料,以改善其夜间视认性。

在有条件的重要路段,也可采用照明标志。

8.2标志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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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8.2.1标志的支持方式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有关规定。

8.2.2旅游交通标志结构在满足安全性的条件下,应多考虑与景点环境协调的支撑方式。

8.2.3单柱式:

标志安装在一根立柱上,适用于单个小型尺寸的指引标志。

图8-1城市道路单柱式(单位:

cm)

8.2.4双柱式:

标志安装在两根立柱上,适用于多个指引标志组合时使用。

多个旅游指引标志组合时,数量不应超过3个。

图8-2人行步道上双柱式标志安装高度示意图

图8-3公路上双柱式(单位:

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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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8.2.5悬臂式:

标志杆适用于单个或多个旅游指引标志组合使用,组合使用时引导的旅游标志不应超过2个。

图8-4悬臂式

8.2.6门式:

标志安装在门架上,适用于多车道道路(同向三车道以上)需要分别指示各车道去向,互通式立交间隔距离较近标志设置密集之处。

图8-5门式

8.2.7附着式:

标志安装在上跨桥和附近构造物上。

附着式标志杆适用于多个旅游指引标志组合时使用。

图8-6附着式(单位:

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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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资料性附录)交通标志专用文字示例

A.1汉字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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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英文和阿拉伯数字型式和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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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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