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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地税部分

纳税筹划(地税部分)

西方国家把纳税视为人的一生不能逃避的事情之一,由此可见纳税的重要性。

而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筹划,对很多纳税人来讲却是陌生的话题,但对许多企业来说,纳税筹划又是很重要的问题。

纳税筹划作为一个新鲜事物,在我们国家的开展是比较晚的。

那么,究竟什么是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的产生和发展

纳税筹划产生于西方,19世纪中叶,意大利的税务专家已经出现,并为纳税人提供税务咨询,其中便包括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

在纳税筹划发展的历史上,欧洲税务联合会的成立具有重要意义,它极大地促进了纳税筹划业的发展。

1959年在法国巴黎,由5个欧洲国家的从事税务咨询的专业团队发起成立,使税务顾问和从事税务咨询及纳税筹划的人员有了自己的行业组织。

这一方面说明在这些国家纳税筹划得到了政府的认可,同时也说明该行业开始通过自己的组织来规划该行业的发展。

这表明包括纳税筹划在内的税务咨询业务在欧洲已经走上了健康的发展道路。

最近30年,随着西方各国税法的完善和日益复杂,纳税筹划得到纳税人的普遍认可。

与此同时,纳税筹划成为一个新的研究领域,对其研究也全面展开和不断走向深入。

从我国来看,纳税筹划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社会选择的结果。

纳税筹划的产生和发展顺应了中国经济改革和社会进步也为纳税筹划的产生和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一.从经济转轨来看,伴随着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国家对资源的配置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由计划调节为主变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市场对资源起基础性配置的方向发展。

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作用越来越大。

与此相适应,1994年我国进行了分税制改革,进一步完善税制,并加强了税收的调节功能。

国家的税收政策成为国家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日益突出:

引进外资,促进高科技产业发展,调节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等都离不开税收政策的支持。

这为纳税人提供了筹划的空间。

二.从企业改革来看,改革前我国大量存在的是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企业是国家的,税收的多少都好商量,因此存在大量不规范的行为,如欠税、行政干预征税等,在这种条件下纳税筹划无任何意义。

改革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日益增多,私营经济快速发展,同进国有企业也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进行了改革,企业产权清晰,且向多元化方向发展。

企业法人更多代表着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要实现利润最大化及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目标,因此有强烈的减少税负和防止涉税风险的要求。

他们更希望税法的完善,这样可以在法律框架下光明正大地进行纳税筹划。

如吉林敖东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曾说:

“作为公司的管理者,我们在这方面(指税收)的责任已经清晰了,盲目缴税或决策时忽视税收成本因素是对公司所有者(股东)不负责任的行为,是对股东权益的一种损害,我们在税收上的处理原则是既不多缴税,也不少缴税,现时讲究依法纳税,名正言顺地开展纳税筹划。

三.从税法的建设来看,纳税筹划的开展,需要两个基本条件:

一是承认纳税人有依法进行纳税筹划的权利,纳税人有纳税的义务,同进也有不缴纳比税法规定的更多的税收的权利;二是法律制度健全和透明,对纳税人纳税事宜的规定,不是由人来决定的,而是由法律来决定的,征纳双方都要依法办事,否则纳税筹划毫无意义。

1996年颁发的《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请求,为其开展税务咨询,常驻聘税务顾问,而纳税筹划便是税务咨询和税务顾问的重要内容。

这为纳税筹划的发展提供了保证。

同时我国税法也不断健全和透明。

这些都从法律上为纳税人从事纳税筹划创造了有利的条件,有利于我国纳税筹划业的发展。

四.从纳税筹划的研究来看,一些有远见的学者在这一领域早已进行了深入的探索,取得了不少科研成果,在纳税筹划的理论和实务方面进行了大量创造性的研究,开拓了人们的视野和思维。

其中标志性的事件,一是1999年中国人民大学财经学院在国内率先开设纳税筹划课程,此后,各经济院校纷纷开设该门课程,并且已有筹划的专门人才;二是《中国税务报》从1999年开始推出《纳税筹划》周刊,对纳税筹划的理论研究起了很大的作用于。

目前,有关纳税筹划方面的书籍也越来越多,这反映出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研究纳税筹划,这必将促进我国纳税筹划业的不断发展。

当前在我国纳税人完全可以光明正大地从事纳税筹划,不仅因为各种条件已经具备,而且纳税人手中有两把“尚方宝剑”是反击一切否定纳税筹划观点的有力武器。

一是国家的依法治国战略,依法治国体现在税收领域就是依法治税,只有在依法治税的前提下,纳税筹划才有必要,也才有出路。

另一个则是国际惯例。

我国加入WTO就是积极主动与国际接轨的体现,与国际接轨就需要按国际惯例办事,而纳税人的很多权利也已经或正在按照国际惯例予以确认,纳税筹划权利就是其中一个。

OECD组织赋予国民八项权利,其中便有纳税人的纳税筹划权利。

2001年4月28日,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对28个以前没有确认的纳税人的权利给予确认。

为了有效地保护好自己的利益,纳税人必须学会利用法律赋予自身的权利。

这些权利是纳税人应对纳税机关权力的有力武器,是对税务机关权力的制约。

从税务机关来看,承认和正确对待纳税人的纳税筹划权利,是依法治税的重要体现,更是社会进步在税收领域的体现。

企业纳税筹划的背景及发展

1.企业忽视纳税筹划的原因

  目前,我国的不少企业并不太重视纳税筹划,主要是因为:

◆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造成了民众纳税观念淡薄。

我国已经历了几十年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国家不重视税收杠杆作用。

这给民众造成纳税不重要、纳税筹划更没有必要的观念。

◆我国企业纳税人的纳税观念一直比较淡薄。

因此,也相应地影响到企业纳税人对纳税筹划的认识起点不高。

◆我国税务机关的征税手段比较落后。

企业可以轻而易举地就能通过偷税漏税的手段来获得特殊收益,因此企业自然地根本没必要研究纳税筹划的问题。

  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以来,企业对纳税问题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基于"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准则,企业相应地也开始研究纳税筹划的问题。

因此,从我国内外部环境来讲,现在是比较重视纳税筹划问题的时期。

2.纳税筹划越来越受到重视:

目前,重视纳税筹划的主要原因有:

◆我国的市场主体逐步成熟。

因为纳税已成为企业的一项重要成本支出,企业开始关心成本约束问题。

◆企业认为税收负担偏重。

我国是流转税和所得税并存的国家,企业在交完流转税以后,还要缴纳大量的所得税。

因此,企业非常关心如何节约税收支出,以减轻自己的经济负担,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我国的纳税观念与以前相比有了较大的提高。

企业开始关心如何学习税法和利用税法,最后自觉地把税法的要求贯彻到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中去。

纳税筹划的概念

1.纳税筹划的概念

  由于纳税筹划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目前对纳税筹划的定义并不统一,但是其内涵是基本一致的: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自己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

  分析上述概念,可以看出纳税筹划有以下两个特点:

◆明确表示了纳税筹划的目的。

纳税筹划是为了同时达到两个目的:

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

如果企业开展纳税筹划活动后,没有减轻税收负担,那么其纳税筹划是失败的;但是,如果企业在减轻税收负担的同时,税收风险却大幅度提升,其纳税筹划活动同样不能成功。

◆体现了纳税筹划的手段。

纳税筹划需要企业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的合理安排。

很显然,纳税筹划是企业的一个最基本的经济行为。

2.纳税筹划的意义

  纳税筹划究竟能给企业带来什么效益呢?

教材上讲的比较大。

简单点说,从纳税筹划的概念中可以看出:

短期内,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目的是通过对经营活动的安排,减少交税,节约成本支出,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从长期来看,企业自觉地把税法的各种要求贯彻到其各项经营活动之中,使得企业的纳税观念、守法意识都得到强化。

因此,无论从长期还是从短期来看,企业进行纳税筹划都是很有意义的。

3.减轻税收负担的含义:

减轻税收负担包括3层含义:

◆绝对减少税负

  绝对减少税负表现为税收负担额的直接减少。

例如,企业去年交税1,000万元,今年纳税筹划以后交税800万元,其直接减少税负就是200万元。

◆相对减少税负

  相对减少税负需要把纳税额与企业的各项经营业绩挂钩。

例如,如果某企业今年的销售额比去年有了相当大的提高,在这种情况下,绝对数的减少并不能完全反映纳税筹划的效果。

所以,通常以税收负担率来衡量是否相对减少了税负。

税收负担率,是指宏观的税收负担率。

转化宏观税收负担率,使企业利用税收负担率来分析税收负担问题,具有实际意义。

计算方法是用企业当年应纳各项税款的总额(不包括个人所得税)除以企业当年实现的各项销售收入与各项营业收入之和,再乘以百分之百,就得出了企业的税收负担率。

企业可以用这个指标计算企业总体的税收负担率状况;可以连续计算几年的税收负担率;也可以用当年的税收负担率指标与其它同行业或国家宏观的税收负担率指标进行比较,就能清楚地看出企业的最佳理想纳税水平的高低。

  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税收负担率高并不代表企业纳税出现异常。

在绝大部分的情况下,企业税收负担率高是企业销售业绩增长带来的;换一个角度讲,税收负担率高也说明企业的纳税筹划活动没有开展或者开展得没有效果,因此企业需要进行很好的纳税筹划。

【案例】如果2008年某一家企业纳税是1,000万元,其销售额是1亿元;2009年它的销售额增长到2亿元,经过纳税筹划以后,企业的各项税收共1,500万元,那么该纳税筹划有没有效果呢?

如果从绝对数上理解,企业2008年上交1,000万元,2009年上交1,500万元,税收绝对值增加,但这其中存在相对负担减轻的客观事实。

如果2008年企业销售额为1亿元,上交税收1,000万元,那么企业的税收负担率是10%;2009年销售额1亿元,上交税收750万元,企业的税收负担率是7.5%。

这样,税收负担率从10%下降到7.5%,属于税收负担相对减轻,企业所进行的纳税筹划也是有效果的。

◆延缓纳税

  在长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一般不在乎延缓纳税,认为通过一切方法,把年初应交的部分税收推迟到年末交,并不能起到节税的效果。

这种观点并不正确,因为把年初的税款合法地推迟到年末交之后,企业就取得了把这笔税款作为资金使用一年的价值,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纳税筹划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4.涉税零风险的含义:

税收零风险指税务稽查无任何问题。

我国企业对税法的理解不到位,普遍存在着税收风险问题,纳税筹划需要把规避税收风险、实现税收零风险纳入进来。

企业在接受税务稽查时,会面临着三种不同性质的稽查:

◆日常稽查

  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体制是征、管、查相分离,日常稽查是指稽查部门主要负责的对管辖区域内企业日常情况进行的检查,要求被检查的公司数量一般不得低于一定比例。

◆专项稽查

  专项稽查是指根据上级税务部门的部署,对某个行业、某个地区、某个产品、某项减免税政策进行全面的清理检查。

◆举报稽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根据征管法的规定,都可以举报纳税人偷税漏税的行为。

税务机关在接到举报以后,采取一些措施对纳税人进行检查,这种检查叫做举报稽查。

  涉税零风险是指企业受到稽查以后,税务机关做出无任何问题的结论书。

税收风险为零也是纳税筹划的目的之一。

纳税筹划的基本特点

1.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纳税筹划不仅符合税法的规定,还应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

纳税筹划的合法性,是纳税筹划区别于其它税务行为的一个最典型的特点。

这具体表现在企业采用的各种纳税筹划方法以及纳税筹划实施的效果和采用的手段都应当符合税法的规定,应当符合税收政策调控的目标。

有一些方法可能跟税收政策调控的目标不一致,但企业可以从自身的行为出发,在不违反税法的情况下,采用一些避税行为。

2.超前性:

超前性是指经营或投资者在从事经营活动或投资活动之前,就把税收作为影响最终成果的一个重要因素来设计和安排。

也就是说,企业对各项经营和投资等活动的安排事先有一个符合税法的准确计划,而不是等到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已经完成,税务稽查部门进行稽查后让企业补交税款时,再想办法进行筹划。

因此,一定要让企业把税收因素提前放在企业的各项经营决策活动中去考虑,实际上,也是把税收观念自觉地落实到企业的各项经营决策活动中。

【案例分析】粮油公司仓库出租的案例分析

①案情:

河北某粮油公司拥有仓库12幢,面积3000多平方米,原值200万,由于经营不善,准备将现有的仓库对外出租。

经过公司的业务人员的努力,以每年60万的价格将仓库租给当地的运输公司做货物中转,并与运输公司签定了租赁合同。

②交税:

根据营业税的规定,企业房屋对外出租收取的租赁费,应交纳5%的营业税,营业税额的7%城建税、3%的教育费附加。

根据房产税的规定,对企业出租房屋收取的租金,应交12%的房产税。

还有合同的印花税等,税负在租金的17%以上,对企业的影响也是很大的。

根据税法的规定,粮油公司应交纳营业税60万×5%=3万,城建税3万×7%=0.21万,教育费附加3万×3%=0.09万,房产税60万×12%=7.2万,合计:

应交税10.5万。

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就应该交纳10.5万的税金,因为其业务过程是租赁,并签定的合同为“租赁合同”。

③筹划:

从以上业务分析,企业由于在签定合同之前没有考虑税收问题,按照通常业务来做,造成企业交纳10.5万的税收。

纳税筹划就是企业来设计自身的业务过程,企业将房屋租赁给运输公司用于运输货物周转,企业签定“租赁合同”,就应按租赁业务来发生,帐务就应该按租赁业务来核算,就应交纳12%的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第四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我们可以分析,如果自己的房屋自己用,就应该按房产的余值计算交纳1.2%的房产税,如果自己房屋对外出租收取租金,就应该按租金交纳12%的房产税,这里关键是看房屋的使用权谁在使用?

怎样将房屋的使用权没有转移,就可以避免12%的房产税,按房产余值交1.2%的房产税?

主要问题在于业务发生过程。

我们通过寻找客户可以发现,运输公司用于货物周转,如果我们签定的合同不是“租赁合同”,而是“仓储合同”,企业收取的不是租赁费,而是仓储费,同样达到最终目的,但是,业务过程则不同,仓储说明:

仓库使用权没有转移,是针对货物来收费,而不是房屋,因此,交税方式也发生变化。

只按原值扣除30%的余额交纳1.2%的房产税200万×70%×1.2%=1.68万,可以比租赁少交7.2万-1.68=5.52万的房产税。

但是,我们所改变的业务过程没有违背税法的规定,是改变自己的业务发生过程,因此,是合法的行为。

从中我们看出,企业在业务发生之前,按照以往的思路来操作,没有充分考虑税收问题,往往会造成税负的加重,也说明,纳税筹划的超前性对企业的税收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3.目的性:

纳税筹划的目的,就是要减轻税收负担,同时也要使企业的各项税收风险降为零,追求税收利益的最大化。

4.专业性:

纳税筹划的开展,并不是某一家企业、某一人员凭借自己的主观愿望就可以实施的一项计划,而是一门集会计、税法、财务管理、企业管理等各方面知识于一体的综合性学科,专业性很强。

一般来讲,在国外,纳税筹划都是由会计师、律师或税务师来完成的;在我国,随着中介机构的建立和完善,它们也将承担大量纳税筹划的业务。

  那么企业应当采取何种渠道进行纳税筹划呢?

如果企业经营规模比较小,企业可以把纳税筹划方案的设计交给中介机构来完成;如果规模再大一点儿,考虑到自身发展的要求,可以在财务部下面或与财务部并列设立一个税务部,专门负责纳税筹划。

从目前来讲,企业最好还是委托中介机构完成这个筹划,这是与我国实际情况相吻合的。

因为我国在税收政策的传递渠道和传递速度方面,还不能满足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的要求,也许企业得到的税收政策是一个过时的政策,而实际政策已经做了调整。

若不及时地了解这种政策的变化,盲目采用纳税筹划,可能会触犯税法,这就不是筹划而可能是偷税。

当然,在目前我国,能够意识到并且做到这点的,只是为数极少的一些企业和老板。

大多数的企业老板总是希望自己企业的会计是万能的:

即能作好帐,又能少缴税,工商税务银行都能搞定。

总而言之,现在的老板找会计,希望找的是具有复合性才能的会计。

这也是大家在这里学习的目的,税务会计师就是一种复合性人才。

纳税筹划中必须分清的三个概念

在理解税收筹划的概念时,我们有必要对三个概念作一定的了解和比较:

即偷税,避税和节税。

  一、纳税筹划与偷税的区别:

  有关于偷漏税的定义: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中的相关规定: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纳税筹划与偷税有着本质的区别的:

偷税是一种公然违反税法规定,与税法相对抗的行为。

偷税的主要手段表现为纳税人通过有主动隐匿有关纳税情况和事实,达到少缴或不缴税款的目的,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欺骗性质。

而税收筹划是尊重税法规定的,即首先在遵守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利用现有税收法律优惠规定,结合纳税人的具体经营情况来制定最有利的涉税方案,税收筹划性质中首先的一条就是合法。

  在法律后果上,偷税行为是属于税法上明确禁止的行为,因而一旦被税务机关查明属实,纳税人就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

世界上各国税法对隐瞒纳税事实的偷逃税行为都有处罚规定。

而税收筹划则是通过某种合法的形式来尽可能减少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其经济行为无论在形式上还是事实上都是符合税法规定的,各国政府对此一般都是默许,甚至是鼓励的。

  从社会影响看,偷税是公然违反税法、利用虚假的申报减少纳税,因此,偷逃税是纳税人一种藐视法律的行为,各地税务机关为了防止纳税人的偷漏税,均在进一步的加强税收征管,严格执法。

而税收筹划的成功则需要纳税人及筹划人对税法条文的熟悉和税法精神的充分理解,同时又要掌握必要的筹划技术,才能达到节税的目的。

  二、纳税筹划与避税的区别

  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漏洞或者缺陷,通过对经营及财务活动的精心安排,以期达到纳税负担最小的经济行为。

比如我国的一些企业为了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两免二减半”的税收优惠,从国外请来客商,不要其投资,只借其名义,成立所谓的外商投资企业。

一边享受外商的优惠,另一边,进行的却是内资企业的生产和经营。

显然,避税行为是违背了税法优惠政策制定时的精神和意图,是不符合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的。

因此,其必然是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的。

  有关“避税”是否合法的争论一直在进行。

避税者根据“法律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认为避税“合法”。

因为其在一定时候的确是可以为纳税人带来利益,因此,在一开始,避税的概念是中性的,也曾在纳税人中风靡一时。

但随着避税范围的扩大,给我国财政收入造成的影响也在不断的增大,政府在税法中不断的加入反避税条款。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避税已不再是中性的行为,而是法律条款或者立法精神反对甚至是打击的一项非合法的行为。

  可以这样说,避税是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和不成熟之处,靠小聪明去打税法的“擦边球”,以谋取税收利益。

而税收筹划则是遵照国家税法的规定和遵循政府的税收立法意图,在纳税义务发生前为了节税而所作的对投资、经营、财务活动的事先安排。

避税尽管在形式上并不违法,甚至体现了筹划者的一种“聪明”。

但其实质是有悖于税法的立法意图的;税收筹划从形式到内容是完全合法的,反映了国家税收政策的意图,是税收法律予以保护和鼓励的。

  三、纳税筹划与节税的概念:

目前有两种观念:

第一种观点认为:

纳税筹划等同于节税的概念。

节税是指遵循税收法规和政策的要求,以合法方式减少企业的税负的行为。

节税是合法而且合理的行为,其合理性体现在其行为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精神。

  在我国的税收理论及实践中,目前有很多人赞同纳税筹划等同于节税的概念。

在国家税务总局出版的有关税务筹划书籍及中国税务报中,很明确的把税收筹划定义为“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的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

国家对于节税的概念完全是持鼓励、支持的态度。

因为节税行为经常是与环境保护,高科技,下岗再就业,引进国外资金投入及引进先进技术,扩大产品出口创汇等我国政府鼓励的项目相联系的,它所体现的是实实在在的为国分忧,也是实实在在的强国富民。

节税行为完全是个人(股东),集体(纳税人),国家三者税收利益的最佳结合点。

第二种观点:

税收筹划与节税有所区别。

税收筹划的目的是为了节约税收支出,但税收筹划绝不能与节税筹划画等号。

所谓节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尽量少地支出税金,以降低税收负担的行为。

节税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狭义的节税又称为积极性节税,是指纳税人在进行投资、生产、理财决策之前,把税收作为一个重要影响因素予以考虑,从而选择能获得最大税后利润的方案的经营筹划行为。

广义的节税包括积极性节税、消极性节税和税收优惠的充分运用。

  消极性节税是指纳税人尽量减少疏忽或错误,以避免因行为不合法而遭受处罚或缴纳原可不必缴纳的税额。

因此,消极性节税与积极性节税在性质上似同差异,积极性节税是原本应缴纳的税款,经过节税策略的运用,在多种方案中选择了有利的一种而达到少缴或免缴税款的目的的一种行为;而消极性节税则是依税法规定原本不必缴税(或可以少缴税)或不必受处罚、因纳税人疏忽或错误而造成须多缴或须受处罚的结果。

纳税人只要使疏忽或错误减少,就可以使上述情况尽量少地发生。

  税收优惠的运用也是广义节税行为的一部分。

因为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减免税等系列税收优惠能够直接减少或免除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符合节税的一般目标。

  然而,税收优惠的运用并不完全符合积极性节税的特征。

积极性节税的一个显著特征,即达到节约税收支出目标时要经过筹划选择。

在税收优惠的有关规定中,有部分涉及筹划选择问题,如对两种税收优惠规定的选用,或对税收优惠规定与非税收优惠规定如何选用等,属于积极性节税范畴选择。

只要弄清该项税收优惠规定,且内容符合该规定要求的条件就可享用,就能达到少缴或免缴税款的目标。

因而经选择方能运用的那部分税收优惠规定运用归入积极性节税一类。

其余的称作为一般性税收优惠运用。

  以上所表述的内容可用表1加以说明:

    表1                       三者的区别

    种    类                   特    点

    积极性节税            ①要经过筹划选择才能达到目标;

                          ②使原应缴的税少缴或免缴。

    消极性节税            ①通过减少疏忽或错误达到目标;

                         ②尽量避免税款的额外支出。

    一般性税收优惠运用    ①不须经过筹划选择就能达到目标;

                          ②使原应缴的税少缴或免缴。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税收筹划并不等于节税。

税收筹划只与积极性节税在内涵与外延上是一致的,与广义的节税相比较,无论是内涵还是外延都要小得多。

节税与避税都属税收筹划范畴。

在实践中,两者往往紧密联系在一起,很难分得清楚。

因为站在纳税人的角度,只要能够减轻税收负担,而且又不违反税法,企业都是乐意为之的。

然而,节税与避税尽管联系密切,但在理论上两者还是有区别的。

节税筹划与避税筹划最大区别在于避税是违背立法精神的,而节税是顺应立法精神的。

  也就是说,顺法意识的节税活动及其后果与税法的本意相一致,它不仅不会影响或削弱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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