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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填写说明

一、本合同适用于烟草企业作为发包人且项目预算额在2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二、本合同当事人为双方,若合同当事人超过两方时,请参照本文本另行起草。

三、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合同双方在特别约定条款中进行补充,特别约定条款与其他条款不一致的,在效力上优于其他条款。

四、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条款划线空白处注明“无”等字样。

五、本合同书的签订日期由合同双方商定后统一填写于合同第一段,双方签章时无须在签字页填写签章日期。

六、本合同书签订地点统一参照甲方所在地填写,具体应填写到县(市/区)

七、本填写说明是为便于合同使用者填写合同书条款而制作,不作为合同书应有组成部分,打印合同书时不应打印本填写说明。

 

合同签订日期:

年月日

合同签订地点:

市区(县/市)

发包人:

地址:

(以下称为甲方)

承包人:

地址:

(以下称为乙方)

鉴于项目工程建设需要,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承包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乙方表示接受。

双方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现授权各自的代表按照下述条款签署本合同。

本合同签订依据为下列第项:

(1)甲方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对项目进行招标采购(招标编号:

)的招标结果,以及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

(2)甲方就本施工合同所涉及的内容进行了磋商谈判,根据甲方提供的文件,乙方提交了响应文件,并以一定形式被确定为本施工项目的承包人。

第一章定义

1.1甲方:

指,是本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即具有本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单位。

1.2乙方:

指,是本工程建设项目的承包人,即被甲方接受,具有承包该项目工程施工所需级资质的施工单位。

1.3合同一方:

指甲方或乙方。

1.4合同双方:

指甲方和乙方。

1.5工程:

指本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6设计单位:

指甲方委托的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负责本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

1.7监理单位:

指甲方委托的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负责本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

1.8造价咨询人:

指受甲方委托负责本工程工程结算审核等工作并取得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的组织。

1.9工程师:

指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或甲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工程师名单须在本合同书中约定,非经甲方书面通知不得更改。

1.10项目经理:

指乙方指定负责施工现场管理的代表,项目经理须具备项目经理的资质,名单须在本合同书中约定,非经甲方许可不得更改。

1.11安全员:

安全员是乙方指定负责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直接管理者和责任人,安全员须具备安全员的资质,名单须在本合同书中约定,非经甲方许可不得更改。

1.12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指已标明价格的,且已经过甲乙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

1.13费用:

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

1.14合同价款:

指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保修责任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总款项。

1.15合同价款调整: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变更合同价款的情况,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按原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进行变更的行为。

1.16工期:

指合同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7开工日期:

指按本合同第2.3.1约定的开工日期。

1.18竣工日期:

指按本合同第2.3.2约定的竣工日期。

1.19图纸:

指甲方提供或经甲方书面同意由乙方提供,满足甲方设计要求及乙方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经甲方书面确认的变更设计图纸)。

1.20施工场地:

指甲方指定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21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2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3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4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5缺陷责任期:

指乙方承担修复工程缺陷、损坏责任的期限。

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合同标的

2.1工程概况

2.1.1工程名称:

2.1.2工程地点:

2.1.3建设规模:

2.1.4资金来源:

自筹资金

2.2工程承包范围:

2.3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天。

2.3.1开工日期:

采用下属第方式。

(1)本项目工程尚不具备施工条件,以甲方书面另行通知日期为开工日期。

甲方确定开工日期,即表明本建设工程项目已经具备施工条件。

如乙方认为甲方确定开工日期时本工程尚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应在七个日历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否则视为乙方无异议。

(2)本项目工程已具备施工条件,以本合同签订日期为开工日期。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对施工现场进行勘察,并认可具备施工条件。

2.3.2竣工日期:

指乙方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相对日期,以本施工项目最终通过甲方及甲方组织的相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在内)的验收,并由所有有权参与验收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印章的时间为竣工日期。

2.4图纸

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图纸按下列第种方式提供。

(1)甲方提供图纸。

甲方应在年月日前向乙方提交了由设计单位设计,用于本建设工程项目所需的全部施工图纸套,并于年月日组织乙方与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工作。

(2)无图纸。

根据本工程项目特点,双方约定甲方提供的《工程施工任务书》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任务书应当明确施工范围、分项目建设要求等内容。

通过任务书,乙方已经掌握本合同的施工要求,承诺无需单独进行施工的图纸设计,并可以达到甲方建设工程的目的。

(3)乙方负责设计图纸。

双方约定甲方提供的《工程施工任务书》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任务书应当明确施工范围、分项目建设要求等内容。

根据任务书,甲方已经告知乙方施工目的和设计要求,乙方负责本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及施工。

乙方应当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对工程设计的质量负责。

乙方设计的施工图应在开工前得到甲方的书面确认。

2.5质量标准

2.5.1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工程建设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为验收依据,达到合格标准。

2.5.2其他约定:

2.6合同价款

2.6.1本合同对于合同价款的约定,选用下列第种方式:

(1)固定总价方式:

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元)。

(2)固定单价方式。

合同价款以甲方委托的造价咨询人出具的结算审核价为准,结算时工程量根据设计图纸、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按实计算,单价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标明的价格信息以及约定的调整方法计算。

(3)竣工审定价。

合同价款在竣工时最终确定,以甲方委托的造价咨询人出具的结算审核价为准,结算时工程数量根据现场签证按实计算,单价采用合同签订时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

2.6.2合同价款采取固定总价方式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

2.7风险承担

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形式的,按以下方式约定风险:

2.7.1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为:

(1)技术风险;

(2)管理风险;

(3)。

2.7.2风险承包幅度:

(1)钢材价格风险承包幅度为%、其他主要材料(如:

水泥)风险承包幅度为%;

(2)主要材料价格市场变动幅度不超过风险承包幅度的,由乙方承担或收益;

(3)主要材料价格市场变动幅度超过风险承包幅度的,未超出风险承包幅度的部分,由乙方承担或收益;超出风险承包幅度的部分,由甲方承担或收益%,由乙方承担或收益%。

(4)主要材料市场价格以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为准;

(5)如因主要材料价格市场变动幅度超过风险承包幅度的,乙方申请调整综合单价的,应在订购材料前向甲方书面提出,并提交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甲方核实后,予以书面签证确认。

乙方未在订购材料之前向甲方书面提出,视为乙方愿意承担该材料价格市场变动风险;乙方提供不真实的材料,甲方拒绝签证确认的,由乙方自行承担损失。

2.8工程材料与设备

2.8.1双方约定:

本工程项目的工程材料与设备按以下第种方式提供:

(1)甲方供应;

(2)乙方供应;(3)甲方和乙方分别供应

2.8.2甲方供应材料与设备

双方在第2.8.1款中选择第

(1)或第(3)种方式时,适用本款规定。

(1)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

一览表包括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甲方供应材料和设备进入施工场地时,乙方应即时组织人员对该材料和设备进行检验,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和设备有权拒绝签收。

如乙方未书面提出拒绝签收的意思表示,视为该材料和设备符合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标准。

2.8.3乙方采购材料与设备

双方依照第2.8.1款选择第

(2)或第(3)种方式时,适用本款规定。

(1)乙方采购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乙方采购材料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

一览表包括乙方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品牌、产地、数量、单价、质量等级。

(2)乙方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甲方;如本施工项目有监理人的,应同时通知监理人。

(3)甲方有权对乙方采购的材料和设备进行查验,以下情形视为乙方采购材料和设备不符合质量标准,乙方应重新采购并自行承担重新采购的费用:

①无产品合格证明且无合理解释或解释得不到甲方认可的;

②产品质量等级不符合本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或施工要求的;

③材料和设备进入施工场地时,乙方没有进行质量检验的。

(4)甲方对材料和设备质量有异议,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2.8.4材料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1)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乙方派人清点验收后,由乙方妥善保管。

清点验收后发生丢失损坏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2)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甲方未通知乙方清点验收的,乙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发生丢失损坏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3)运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本合同工程,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2.9缺陷责任

2.9.1缺陷责任期自全部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2.9.2缺陷责任。

在缺陷责任期内,乙方负责修复工程的缺陷、损坏,修复费用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在缺陷责任期内,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乙方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和风险。

(2)在缺陷责任期内,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工程的缺陷、损坏,甲方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和风险。

(3)在缺陷责任期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缺陷、损坏,。

2.9.3检测费用

(1)在缺陷责任期内,任何有关造成缺陷或损坏的原因都应由甲方、乙方与监理人共同检测认定。

如果无法达成一直意见的,可由甲方和乙方共同委托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认定。

(2)经检测机构认定工程缺陷、损坏是由乙方原因造成的,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

工程缺陷、损坏是由甲方原因造成的,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

2.9.4未能修复:

甲方有权确定一个日期,要求乙方不迟于该日期修复好缺陷或损坏。

如乙方到该日期仍未修复好缺陷和损坏,则甲方可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2.9.5缺陷和损坏修复后,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重新验收,相关费用费用由造成缺陷或损坏的责任方承担。

2.9.6若工程缺陷、损坏是由乙方原因造成的,则重新验收合格后,缺陷或损坏部分的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重新起算。

2.10保修责任

2.10.1本合同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保修期自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保修内容按合同双方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本合同附件)为准。

2.10.2在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重合的期间,由甲方选择适用保修责任条款或者缺陷责任条款。

第三章施工场地管理人员及职责

3.1工程师

3.1.1甲方派驻施工场地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姓名:

职务:

3.1.2甲方派驻施工场地工程师职责:

(1)负责确认乙方施工进度;

(2)负责调查、责令纠正乙方的违约行为;

(3)其他职责:

3.1.3监理单位派驻施工场地的工程师

姓名:

职称:

姓名:

职称:

3.1.2监理单位派驻施工场地工程师职责:

(1)负责复核乙方施工进度情况,并提交甲方派驻施工场地工程师确认;

(2)负责调查、责令纠正乙方的违约行为;

(3)其他职责:

3.2项目经理

3.2.1乙方派驻施工场地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姓名:

职务:

3.2.2乙方派驻施工场地项目经理职责:

(1)按本合同书、施工图纸组织本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

(2)定期向工程师书面报告施工进度情况;

(3)负责施工场地乙方人员的用工管理、安全保护等工作;

(4)负责进入施工场地所有材料设备的安全保障工作;

(5)其他职责:

3.3安全员

3.3.1乙方派驻施工场地安全员

姓名:

职务:

姓名:

职务:

3.3.2乙方派驻施工场地安全员职责:

(1)负责监督所有施工活动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操作规范;

(2)定期对施工现场人员开展安全培训活动并形成记录;

(3)落实安全施工保障各项措施;

(4)贯彻落实其他各项安全保障工作。

第四章施工组织

4.1分包及转包

4.1.1本建设工程项目不得转包,不得将承包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

4.1.2经乙方书面提出并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将承包的部分工程,与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签订书面协议后分包。

4.1.3本施工项目把部分内容分包后,由乙方对甲方承担合同责任,接受分包的第三方承担连带合同责任。

4.1.4分包价款由接受分包的第三人与乙方直接进行结算,甲方不需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接受分包的第三人支付款项。

4.2施工进度及确认

4.2.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7日历天内,即年月日前向甲方提交2份本工程施工进度计划,进度计划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预计完工时间、预计完工项目、剩余工程量、预计完工项目占比,并注明提交日期,由乙方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加盖乙方单位印章。

4.2.2甲方应在收到进度计划日历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经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

4.2.3工程开工后,乙方应每个日历天向甲方提报已完成工程量,由甲方工程师确认。

实行监理的,在甲方确认前应交监理工程师复核确认。

逾期未提报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4.3保险

4.3.1工程开工前,乙方应为所雇用的、参与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现场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办理工伤责任保险、人身意外保险等相关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3.2乙方应为所有进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办理财产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3.3本建设工程项目部分内容实行分包的,乙方应事先按4.3.1、4.3.2规定,要求分包人办理保险,并对分包人的保险办理情况予以审核。

4.3.4乙方怠于办理保险,或乙方未要求并监督分包人办理保险,致使人身、财产损失得不到保险补偿,由乙方承担。

4.4安全施工

4.4.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进行安全培训,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甲方可对乙方安全施工情况提出整改建议。

4.4.2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导致施工中止造成的工期延误,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4.4.3合同履行期间,本工程施工发生的一切事故责任和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若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中的全部费用、一切经济赔偿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4.5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调整

4.5.1施工过程中,甲方如需变更工程设计,应书面告知乙方。

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甲方应取得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的文书,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4.5.2非经甲方书面事先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工程内容及施工要求。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变更工程内容及施工要求、更换材料及设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5.3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要求变更施工质量标准、增减工程量、新增施工项目内容等,乙方应于变更事项发生个日历天内向甲方索要书面变更通知书或书面签证单。

乙方未取得书面变更通知书或书面签证单的,视为该工程没有发生施工内容变更。

4.5.4书面变更通知书或书面签证单应包含以下内容:

原工程项目内容、变更后工程项目内容、变更前合同价款及计算方式、变更后合同价款及计算方式、顺延工期等内容。

书面变更通知书或书面签证单应由甲方工程师签字、甲方加盖单位印章,监理工程师签字、监理单位加盖单位印章后发出,由乙方项目经理签收。

4.5.5发生工程变更,合同价款按以下计算方式相应调整(排序在前优先适用):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材料价格采用该工程量清单的标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仅有类似变更工程项目,且其子项目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子项目的,采用该工程量清单子项目标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列举变更工程项目单价的,套用原编制工程量清单价格的定额标准,按原中标的下浮比例测算变更工程量的单价。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列举变更工程项目所需的材料,按照实际施工时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测算;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价格信息的材料,由乙方提出结算价格,经甲方及监理单位审核后,与乙方协商确定。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列举变更工程项目单价的,且原定额标准缺项的,由乙方在确定工程变更后10个日历天内提出适当单价,经甲方及监理单位审核后,与乙方协商确定。

4.5.6经确认的工程变更价款与工程结算款同期支付。

4.6工期调整及延误

4.6.1发生以下情形,甲方可调整工期要求:

(1)发生不可抗力。

本合同不可抗力指烈度7度以上地震、8级以上(不含8级)台风、日雨量60mm以上暴雨(以县级以上气象、地震部门公布为准),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告不允许施工的日期。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5个日历天内提供有权机关的证明文书和乙方书面说明,甲方认可后可顺延工期要求。

(2)由于甲方工程变更,在变更通知书或书面签证单中予以认可的工期顺延。

(3)由于甲方原因施工暂停。

甲方因自身原因,书面通知乙方暂停施工而顺延工期要求。

4.6.2除上述可调整工期的情形之外,乙方任何迟延工期的原因及行为,均属于工期延误,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

第五章检验与验收

5.1施工检验包括隐蔽工程及双方约定的中间环节。

5.1.1隐蔽工程指在施工进行中,被包裹于后续施工结果之内,须破除后续施工结果方可采取检验措施的施工工程。

5.1.2本建设工程项目需检验的中间环节包括以下几方面:

(1)

(2)

(3)

5.2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检验部位,乙方应在隐蔽或中间检验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检验。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检验的内容、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乙方准备检验记录。

甲方应在48小时内组织检验,特殊情形,经书面告知乙方的,甲方可延迟24小时组织检验。

5.3检验合格且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检验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检验不合格的,乙方应修改后重新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5.4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施工检验,当甲方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并顺延相应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5.5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5.6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个日历天内,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单位共同对工程项目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后个日历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5.7竣工日期为甲方、乙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单位等个单位在竣工验收报告给予认可的日期为准。

认可的形式应为加盖各单位印章。

5.8竣工验收后个日历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与本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所有技术资料,并在提交所有技术资料后个日历天内,向甲方提交本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结算送审材料。

结算送审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包括本施工合同正文、附件、签证单、索赔单,以及与结算审核有关的所有材料,如施工图、竣工图等。

如因乙方原因,未能提交全部、完整、充分的送审材料,导致审核结论无法正常进行的,以乙方提交全部、完整、充分资料的时间,为提交送审材料时间,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9造价咨询人由甲方指定。

甲方在收到乙方造价结算送审材料后,委托造价咨询人对乙方造价结算送审材料进行工程造价审计或审核。

合同双方对造价咨询人做出的审计或审核结论,应予确认。

第六章合同价款支付

6.1合同项下所有款额应通过甲方和乙方指定的银行以银行转帐形式支付。

本合同项下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

6.2合同双方应各自承担其在银行发生的汇款费用及其他银行费用。

6.3合同第2.6条款中确定的合同价款由甲方以如下方式及比例向乙方支付:

6.3.1合同签订后,乙方提供正式发票后,甲方于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即元。

6.3.2根据本合同4.2.3条款确认的工程量,乙方提供正式发票后,甲方每次于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当期已完成工程量合同价款的70%。

6.3.3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审计或审核后,乙方提供正式发票后,甲方于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至合同价款总额的95%。

6.3.4剩余合同价款总额的5%为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后,乙方提供正式发票后,甲方于个工作日内清算。

在缺陷责任期内如乙方未能按时做好保修致使甲方自行返修的,发生费用可从质量保证金中相应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6.4合同双方承担各自的税费责任,甲方不因签署本合同而导致连带承担乙方的税费责任,如果因此而导致甲方的损失,乙方应当赔偿前述损失。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应无偷漏税走私或其他违法行为。

6.5甲方付款前,乙方提供的正式发票是发票。

6.6双方同意:

乙方的违约金及赔偿金,甲方可以在合同款项中直接扣除。

第七章违约责任

7.1甲方有按时支付合同款项的义务。

乙方有保证工程质量及按时完工、承担保修责任的义务。

违反上述义务及合同约定,任何有可能或事实侵害另一方利益的,均构成违约。

7.2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第六章约定支付合同价款,每逾期一日,以应支付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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