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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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章程
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的运行和管理,促进股份合作社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股份经济合作组织治理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组织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组织名称:
本组织地址:
第三条本组织是由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组建的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
量化到人的集体资产股权仅作为成员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依据,所有权仍属本组织所有。
第四条本组织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
成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本组织承担责任,集体经济组织以其全部资产对本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组织的基本职能:
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
第六条本组织在XX村党支部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XX镇党委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产折股
第七条折股量化资产为经营性净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含尚有的集体土地)及其他在建未完工项目暂不列入折股量化范围。
第八条经清产核资并调整账户后,确认本组织实际用于折股量化的经营性净资产(总股本)为33671.9312万元(原值)。
第九条改制后,今后本组织的集体土地征用等由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和集体资产置换增值等收益,应足额追加到总股本中。
第三章股份量化
第十条本组织股权依据《XX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实施方案》(2018年9月23日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和《村集体产权制度暨“三变”改革权益分配、股民资格、村民待遇资格认定办法》(2018年11月26日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规定折股量化到人,符合股权享受对象的人员,均可享受量化股份。
第十一条股权界定基准日为2018年11月30日00:
00时。
基准日前死亡、出嫁、离婚等需要户口迁出的人员不享受成员资格,基准日后出生、新娶等户口迁入人员待下年度股权收益分红调整时方可享受成员资格(仅限享受村民待遇所占的30%)。
本组织股权管理实行“生不增、死不减”的静态管理。
第十二条本组织总股数为21430股,其中股民持有股权份额占总股本的50%、村民持有股权份额占总股本的30%;集体股股权份额占总股本的20%。
现有成员按1份全额享受对象股权折算为10股计21430股,涉及成员人数2143人。
具体股权享受对象界定如下:
(一)认定对象
1.户口在XX村(现役军人除外)的村民。
2.1982年分有土地的人员及其自然增长人员。
3.多子女户的女孩(以下简称出嫁女)及其子女。
4.出嫁女女婿。
5.1982年没有分到地,但有宅基地的本村老户。
6.再婚的人员。
7.为本村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8.其他。
(二)认定条件
1.基准日前
(1)1982年分有土地的人员及其自然增长人员拥有股权且享受村民待遇。
(2)纯女户,只限一个女婿入赘女方,视为本户自然增长人员,拥有股权且享受村民待遇。
(3)1982年本人没有分到土地,但老辈(已故)在1982年分有土地的本村老户,可保留一人拥有股权且享受村民待遇(基准日后)。
(4)出嫁女,只限本人及其一个子女视为自然增长,拥有股权且享受村民待遇,其余子女只享受村民待遇;基准日后,无论子女,不再延续(自然增长)享受村民待遇。
(5)户口在本村,且婚后持续生活20年以上(包含20年)的出嫁女女婿,可享受村民待遇(基准日后),离婚后待遇立刻取消。
(6)1982年没有分到地,但有宅基地的本村老户,不享有股权,可保留一人享受村民待遇(基准日后)。
(7)男子再婚的,只保留一个媳妇拥有股权且享受村民待遇。
(8)享受待遇的媳妇再婚,视为出嫁女。
(9)为XX村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者,可以认定其拥有股权且享受村民待遇。
(10)其他个性问题由各组“三变”改革议事会投票表决。
2.基准日后
(1)1982年分有土地人员所延续的自然增长人员,享受村民待遇。
(2)纯女户,只限一个女婿入赘女方,视为本户自然增长人员,享受村民待遇,离婚后村民待遇立刻取消。
(3)1982年没有分到地,但有宅基地的本村老户,可保留一人享受村民待遇。
(4)出嫁女,只限本人享受村民待遇,婚后其他家庭成员一概不享受待遇。
(5)男子再婚的,只保留一个媳妇享受村民待遇。
(6)享受待遇的媳妇再婚,视为出嫁女(参照第4条)。
(7)再婚带来的子女不享受村民待遇。
(8)为XX村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者,可以认定其拥有股权且享受村民待遇。
(9)自然减员的,只享受当年待遇。
(10)户口转出,待遇立刻取消。
(11)其他人性问题由各组村民(代表)会表决。
第四章股权管理
第十三条本居股权设置为人口股和集体股。
其中人口股的股权管理详见《XX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实施方案》和《村集体产权制度暨“三变”改革权益分配、股民资格、村民待遇资格认定办法》。
集体股主要用于居委会的公共管理和公益性开支,每年经费提前预算,按需次划拨,结余部分并入成员的股金分配。
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后,由集体经济组织向成员发放股权证书,作为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凭据。
第十四条本组织股权实行“生不增、死不减”的静态管理。
第十五条本股权不允许个人转让、馈赠、出售、抵押、继承、退股,只作为红利分配依据。
第十六条股权证书不准作为其他证书使用,遗失需及时报失,并申请补办手续。
第十七条随着经济发展,如果需要增资扩股,新增股权按“生不增、死不减”的静态管理。
(也可以吸收社会投资者投资,其增资价格原则上应等于或高于每股评估净资产值。
)具体由理事会提交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五章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凡持有本组织股权证书,承认本组织章程和履行成员义务的,为本组织成员。
第十九条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凡年满18周岁,持有本组织股权证书的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按股分配分红的权利,但对本组织财产没有直接处置权;
3.有向本组织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方法、监督经营管理活动的权利;
4.享有对本组织财务收支、资产运营、收益分配的知情权;
5.享有对本组织理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6.同等条件下优先认购本组织增资扩股的股权;
7.享有本组织提供的生产、生活服务及各项福利的权利;
8.按有关规定享有集体经济组织终止后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
第二十条成员应尽以下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做到依法行事;
2.必须遵守本组织章程和各项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3.关心本组织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组织的合法权益;
4.按其所持有股份份额为限,依法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第六章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组织设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成员代表会议由全体成员代表组成。
成员代表由具有选举权的成员中推荐选举产生,每一届成员代表由本届居委会居民代表直接过渡,人数确定为××人。
成员代表任期每届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成员大会是本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经授权成员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通过、修改本组织章程;
2.选举、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3.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4.审议、批准本组织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决定投资决策,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5.审议、批准收益分配方案;
6.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成员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
成员代表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
成员代表会议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其他理事主持。
第二十五条成员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度,采取举手表决等方式进行。
成员代表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本组织理事会由5--7人组成,由成员代表会议实行有候选人等额选举方式产生,理事会成员原则上采取与党组织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可以任命或外聘本组织总经理。
理事长是本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未满5年、解除劳教未满3年、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受处理后未满5年、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等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丧失行为能力的人员等“五类人员”,不能确定为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候选人。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实行成员代表大会领导下的理事长负责制,是成员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
理事会必须严格执行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对成员代表会议负责,接受监事会和本组织成员的监督。
(一)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1.召集、主持成员代表会议,并向成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2.执行成员代表会议的决议;
3.拟定本组织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4.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拟定投资决策方案;
5.制定本组织财务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6.拟定本组织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选举和更换理事长、副理事长,解聘总经理;
8.决定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根据需要聘用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9.制定本组织的基本管理制度;
10.其他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二)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和召集、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
2.组织实施理事会形成的决议,并向理事会报告;
3.负责处理本组织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十九条本组织理事会与居委会两委同步换届,每届任期3年,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在任期届满前,成员代表会议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理事会议应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议。
第三十条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理事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副理事长或其他理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理事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依法到会理事人数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是本社常设的监督机构,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成员代表会议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本组织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成员代表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3.对理事会及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使监督职能,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4.定期审查本社财务,并向成员公布;
5.选举和更换监事长;
6.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本组织监事会人员由本届居委会监督委员会成员直接过渡,由3人组成,设监事长1人,本组织监事会与居委会监督委员会同步换届,每届任期3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直系亲属不能被聘用为本组织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可以向成员代表会议提出要求罢免不称职理事的建议。
监事会应有2/3以上的监事参加方可举行。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监事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长指定的其他监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六条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监事会形成的决议须经依法到会监事人数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七章资产经营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理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组织各项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
理事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进行资产经营活动,确保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