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建筑节能规范DB33103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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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共建筑节能规范DB331038

浙江省标准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esignstandardforenergyefficiencyofpublicbuildings

DB33/1038-2007

主编单位:

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气象科学研究所

参编单位:

浙江省标准设计站

浙江大学建筑系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

批准部门:

浙江省建设厅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施行日期:

2007年x月x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07北京

 

前言

 

为在浙江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省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先进经验及兄弟省市有关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为7章和6个附录。

主要技术内容是:

总则,术语,室内环境节能设计计算参数,建筑和建筑热工设计,采暖、空调和通风节能设计,热水供应,建筑电气节能设计等。

本标准中用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浙江省建设厅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有关资料寄送主编单位,以便修订时参考。

浙江省公共建筑能耗分析气象参数数据光盘由浙江省标准设计站统一管理。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及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

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杭州市浙大路38号邮编:

310027);

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杭州市安吉路18号邮编:

310006);

浙江省气象科学研究所

(杭州市艮山西路73号邮编:

310017)。

参编单位:

浙江省标准设计站

浙江大学建筑系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

 

参加单位:

(排名不分先后)

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加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振利高新技术公司

宁波荣山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温州秦汉陶粒轻墙材有限公司

哈尔滨天硕建材工业有限公司

大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约克(无锡)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

盾安人工环境有限公司

广东美的商用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杭州产品管理中心

杭州华电华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胡吉士方子晋顾骏强王洪涛

杨毅郭丽丁德孙大明

张三明杨军王美燕姚国梁

 

目次

1总则…………………………………………………………1

2术语…………………………………………………………2

3室内环境节能设计计算参数…………………………………5

4建筑与建筑热工设计…………………………………………7

4.1建筑设计………………………………………………………7

4.2围护结构热工设计控制指标…………………………………8

4.3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10

5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12

5.1一般规定……………………………………………………12

5.2采暖………………………………………………………12

5.3通风与空气调节……………………………………………13

5.4空气调节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19

5.5房间空调器的应用…………………………………………26

5.6监测与控制…………………………………………………27

6热水供应………………………………………………………29

7建筑电气节能设计……………………………………………30

7.1建筑照明……………………………………………………30

7.2电力设计……………………………………………………34

附录A建筑外遮阳系数计算方法………………………………37

附录B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计算…………………………40

附录C建筑物内空气调节冷、热水管的经济绝热厚度………46

附录D浙江省各气象区风玫瑰图………………………………47

附录E围护结构热工参数………………………………………53

附录F浙江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表……………………………90

本标准用词说明…………………………………………………92

附:

条文说明………………………………………………………9

 

1总则

 

1.0.1为贯彻执行国家节约能源、环境保护的法规和方针政策,改善公共建筑的室内热环境,提高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照明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能耗,根据《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并结合浙江省建筑气候和建筑节能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建筑面积300m2以上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

1.0.3按本标准进行的建筑节能设计,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环境参数条件下,与未采取节能措施前相比,全省公共建筑综合全年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照明的总能耗应减少50%。

1.0.4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透明幕墙transparentcurtainwall

可见光可直接透射入室内的幕墙。

2.0.2窗墙面积比arearatioofwindowtowall

窗户洞口(包括外门透明部分)总面积与同朝向的墙面(包括外门窗的洞口)总面积的比值。

2.0.3平均窗墙面积比(CM)meantatioofwindowareatowallarea

整栋建筑某一相同朝向的外墙面上的窗及阳台门的透明部分的总面积与该朝向的外墙面的总面积(包括外墙中窗和门的面积)之比。

2.0.4建筑物总窗墙比wholearearatioofwindowtowall

各朝向外窗(包括外门透明部分)总面积之和与各朝向墙面(包括外门与窗户洞口)总面积之和的比值。

2.0.5可见光透射比visibletransmittance

透过透明材料的可见光光通量与投射在其表面上的可见光光通量之比。

2.0.6玻璃窗遮阳系数(SC)sushadingcoefficient

实际透过窗玻璃的太阳辐射得热,与透过3mm厚透明玻璃的太阳辐射得热之比值。

无因次。

(原称遮蔽系数)

2.0.7综合遮阳系数(Sw)integratedsunshadingcoefficient

考虑窗本身和窗口的建筑外遮阳装置综合遮阳效果的系数,其值为玻璃窗本身遮阳系数(SC)与窗口的建筑外遮阳系数(SD)的乘积。

2.0.8名义工况制冷性能系数(COP)refrigeratingcoefficientofpeformance

在名义工况下,制冷机的制冷量与其净输入能量之比。

无因次。

2.0.9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integratedpartloadvalue

用一个单一数值表示的空气调节用冷水机组的部分负荷效率指标,它基于机组部分负荷时的性能系数值,按照机组在各种负荷下运行时间的加权因素,通过计算获得。

无因次。

2.0.10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WS)

空气调节和通风系统输送单位风量的风机耗功量,单位为W/(m3/h)。

2.0.11耗电输热比(EHR)tatioofelectricrtyconsumptiontotransferredheatquantity

在采暖室内外计算温度条件下,全日理论水泵输送耗电量与全日系统供热量的比值,无因次。

2.0.12输送能效比(ER)tatioofaxialpowertotransferredheatquantity

空气调节冷热水循环水泵在设计工况点的轴功率,与所输送的显热交换量的比值,无因次。

2.0.13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buildingenvelopetrade-offoption

当建筑设计不能完全满足规定的围护结构热工设计要求时,计算并比较参照建筑和所设计建筑的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

2.0.14参照建筑referencebuilding

对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进行权衡判断时,作为计算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用的假想建筑。

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的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应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其围护结构热工参数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值。

2.0.15设计建筑designedbuilding

正在设计的、需要进行节能设计判定的建筑。

2.0.16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overallheattransfercoefficientofbuildingenvelope

围护结构两侧空气温差为1K,在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面积围护结构的传热量。

单位为W/(m2·K)

2.0.17外墙平均传热系数(Km)averageheattransfercoefficientofexteriorwall

外墙主体部位传热系数与热桥部位传热系数按照面积的加权平均值。

单位为W/(m2·K)。

3室内环境节能设计计算参数

 

3.0.1集中采暖系统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表3.0.1-1的规定;空气调节系统室内计算参数应符合表3.0.1-2的规定。

表3.0.1-1集中采暖系统室内计算温度

建筑类型及房间名称

室内温度(℃)

建筑类型及房间名称

室内温度(℃)

1办公楼:

6体育:

门厅、楼(电)梯间

16

比赛厅(不含体操)、练习厅

16

办公室

20

休息厅

18

会议室、接待室、多功能厅

18

运动员、教练员更衣、休息室

20

走道、洗手间、公共食堂

16

游泳馆

26

车库

5

2餐饮:

7商业:

餐厅、饮食、小吃、办公室

18

营业厅(百货、书籍)

18

洗碗间

16

鱼肉、蔬菜营业厅

14

制作间、洗手间、配餐间

16

副食营业厅(油、盐、杂货)、洗手间

16

厨房、热加工间

10

办公室

20

干菜、饮料库

8

米面贮藏间

5

3影剧院:

百货仓库

10

门厅、走道

14

8旅馆:

观众厅、放映室、洗手间

16

大厅、接待室(厅)

16

休息厅、吸烟室

18

客房、办公室

20

化妆间

20

餐厅、会议室

18

4交通:

走道、楼(电)梯间

16

民航候机厅、办公室

20

公共浴室

25

候车厅、售票厅

16

公共洗手间

16

公共洗手间

16

9图书馆:

5银行:

大厅

16

营业大厅

18

洗手间

16

走道、洗手间

16

办公室、阅览室

20

办公室

20

报告厅、会议室

18

楼(电)梯间

14

特藏、胶卷、书库

14

表3.0.1-2空气调节系统室内计算参数

参数

冬季

夏季

温度

(℃)

一般房间

20

26

大堂、过厅

18

≥26

且室内外温差≤10

风速(υ)(m/s)

0.10≤υ≤0.20

0.15≤υ≤0.30

相对温度(%)

30~60

40~65

注:

采用岗位送风方式时,不受该风速限制,以岗位空调计算所需风速为准。

3.0.2公共建筑主要空间的设计新风量,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表3.0.2公共建筑主要空间的设计新风量

建筑类型与房间名称

新风量[m3/(h·p)]

客房

5星级

50

4星级

40

3星级

30

餐厅、宴会厅、

多功能厅

5星级

30

4星级

25

3星级

20

2星级

20

大堂、四季厅

4~5星级

10

商业、服务用房

4~5星级

20

2~3星级

10

美容、理发、康乐设施用房

30

旅店

客房

一~三级

30

四级

20

文化

娱乐

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

20

游艺厅、舞厅(包括卡拉OK歌厅)

30

酒吧、茶座、咖啡厅

10

体育馆

20

商场(店)、书店

20

饭馆(餐厅)

20

办公室

30

学校

教室

小学

11

初中

14

高中

17

 

4建筑与建筑热工设计

4.1建筑设计

4.1.1建筑总平面的规划布局和单体平面设计,应有利于减少夏季的太阳热辐射,宜利用冬季日照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利用自然通风。

总体规划设计中应充分利用水体和绿化等自然资源进行多方位的节能设计。

4.1.2建筑单体的主体朝向宜采用南偏东30°至南偏西15°或当地最佳朝向。

各气象区主导风向频率与风速见附录D。

4.1.3建筑物的体形宜避免过多的凹凸与错落,体形系数不宜大于0.40。

4.1.4按照建筑物能耗情况和围护结构能耗占全年建筑总能耗的比例特征,浙江省的公共建筑应划分为下列三类:

1甲类建筑——单幢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000m2,或全面设置空气调节系统的公共建筑;

2乙类建筑——单幢建筑面积小于20000m2,且不设置或部分设置空气调节系统的公共建筑;

3丙类建筑——一年中在夏、冬两季冷热负荷处于峰值时建筑物停用,且不设置空气调节装置的公共建筑。

4.1.5公共建筑的外窗(包括透明幕墙)的窗墙面积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1甲类建筑的东、西朝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70,南、北向不应大于0.80,且建筑物总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70;

2乙类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均不应大于0.80;

3丙类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均不应大于0.50;

4当单一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小于0.40时,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0;

4.1.6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

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4.1.7外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

透明幕墙应在每个独立开间设有可开启部分或设置通风换气装置。

4.1.8甲、乙类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建筑外窗气密性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T7107中规定的4级要求,丙类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3级要求。

4.1.9甲、乙类建筑透明幕墙的气密性不应低于《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GB/T15225规定的3级,丙类建筑透明幕墙的气密性不应低于2级要求。

4.1.10建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宜设置外部遮阳,建筑屋顶透明部分应设置遮阳。

外部遮阳的遮阳系数按本标准附录A确定。

4.1.11建筑物外墙与屋面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4.1.12建筑物地下室外墙自室外自然地坪下0.8m内,应做保温处理,其热阻R不应小于1.2m2·K/W。

与土壤接触的建筑物地面,建筑基础持力层以上各层材料的热阻之和R不应小于1.2m2·K/W。

4.1.13建筑物外门宜设门斗,或采取保温隔热节能措施。

4.1.14建筑物平屋面宜采用种植屋面或架空隔热屋面。

4.2围护结构热工设计控制指标

4.2.1根据4.1.4条规定的各类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分别符合表4.2.1-1,4.2.1-2,4.2.1-3的规定,其中外墙的传热系数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加权平均值Km。

当本条文的规定不能满足时,必须按本标准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表4.2.1-1甲类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传热系数KW/(m2·K)

屋面

≤0.50

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

≤0.70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0.70

外窗(包括透明幕墙)

传热系数K

W/(m2·K)

遮阳系数Sw

(东、南、西向/北向)

单一朝向

外窗(包括透明幕墙)

窗墙面积比≤0.2

≤3.3

0.2<窗墙面积比≤0.3

≤2.5

≤0.40/—

0.3<窗墙面积比≤0.4

≤2.1

≤0.35/0.40

0.4<窗墙面积比≤0.5

≤2.0

≤0.32/0.40

0.5<窗墙面积比≤0.7

≤1.8

≤0.28/0.35

0.7<窗墙面积比≤0.8

(仅适用于南北朝向)

≤1.4

≤0.25/0.28

屋顶透明部分

≤2.0

≤0.28

注:

有外遮阳时,遮阳系数=玻璃的遮阳系数×外遮阳的遮阳系数;无外遮阳时,遮阳系数=玻璃的遮阳系数。

表4.2.1-2乙类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传热系数KW/(m2·K)

屋面

≤0.70

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

≤1.0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1.0

外窗(包括透明幕墙)

传热系数K

W/(m2·K)

遮阳系数Sw

(东、南、西向/北向)

单一朝向

外窗(包括透明幕墙)

窗墙面积比≤0.2

≤4.7

0.2<窗墙面积比≤0.3

≤3.5

≤0.55/—

0.3<窗墙面积比≤0.4

≤3.0

≤0.50/0.60

0.4<窗墙面积比≤0.5

≤2.8

≤0.45/0.55

0.5<窗墙面积比≤0.7

≤2.5

≤0.40/0.50

0.7<窗墙面积比≤0.8

≤2.0

≤0.35/0.40

屋顶透明部分

≤3.0

≤0.40

注:

有外遮阳时,遮阳系数=玻璃的遮阳系数×外遮阳的遮阳系数;无外遮阳时,遮阳系数=玻璃的遮阳系数。

表4.2.1-3丙类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传热系数KW/(m2·K)

屋面

≤1.0

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

≤1.5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1.5

外窗(包括透明幕墙)

传热系数K

W/(m2·K)

遮阳系数Sw

(东、南、西向/北向)

单一朝向

外窗(包括透明幕墙)

窗墙面积比≤0.2

≤5.4

0.2<窗墙面积比≤0.3

≤4.7

0.3<窗墙面积比≤0.4

≤4.0

0.4<窗墙面积比≤0.5

≤3.5

≤0.80

屋顶透明部分

≤4.0

≤0.60

注:

有外遮阳时,遮阳系数=玻璃的遮阳系数×外遮阳的遮阳系数;无外遮阳时,遮阳系数=玻璃的遮阳系数。

4.3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4.3.1首先计算参照建筑在规定条件下的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然后计算所设计建筑在相同条件下的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当所设计建筑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时,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符合节能要求。

当所设计建筑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大于参照建筑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时,应调整设计参数重新计算,直至所设计建筑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

4.3.2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的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应与所设计建筑完全一致。

当所设计建筑的窗墙面积比大于本标准第4.1.5条时,参照建筑的每个窗户(透明幕墙)均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的窗墙面积比符合本标准第4.1.5条的规定。

当所设计建筑的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大于本标准第4.1.6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的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的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符合本标准第4.1.6条的规定。

4.3.3在进行权衡计算时,气象参数应采用本标准配套提供的浙江省各地气象参数。

当建筑所处地区未列入本标准配套的气象参数时,应参照地理位置最邻近城市的气象参数,作为设计依据。

4.3.4参照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取值应完全符合本标准第4.2.1条的规定。

4.3.5设计建筑和参照建筑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的计算必须按本标准

附录B的规定进行。

5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

5.1一般规定

5.1.1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对每一个采暖空调房间或区域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5.1.2能耗的计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集中冷源和热源实施区域供冷和供热时,每幢建筑的冷源和热源入口处,应设置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

2对冷源和热源的集中能耗设施应设置各类能源消耗计量装置。

5.2采暖

5.2.1应根据建筑的特点、采暖期天数、能源消耗量和运行费用等因素,经技术经济综合分析比较后确定是否另外设置集中采暖系统。

集中采暖系统应采用热水作为热媒。

5.2.2公共建筑内的高大空间,宜采用辐射供暖方式,或采用辐射供暖方式作为补充。

5.2.3集中热水散热器采暖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合理划分和均匀布置环路系统;

2集中采暖系统在保证能分室(区)进行室温调节的前提下,可采用下列任一制式;系统的划分和布置应能实现分区热量计量。

1)上/下分式垂直双管;

2)下分式水平双管;

3)上分式垂直单双管;

4)上分式全带跨越管的垂直单管;

5)下分式全带跨越管的水平单管。

5.2.4散热器宜明装,散热器的外表面应刷非金属性涂料。

5.2.5散热器的散热面积,应根据热负荷计算确定。

确定散热器所需散热量时,应扣除室内明装管道的散热量。

5.2.6集中采暖系统供水或回水管的分支管路上,应根据水力平衡要求设置水力平衡装置。

5.2.7集中热水采暖系统热水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EHR),应符合式5.2.7-1和式5.2.7-2的要求:

EHR=N/Qη(5.2.7-1)

EHR≤0.0056(b+αΣL)/△t(5.2.7-2)

式中N——水泵在设计工况点的轴功率(kW);

Q——建筑供热负荷(kW);

η——考虑电机和传动部分的效率(%);

当采用直联方式时,η=0.85;

当采用联轴器连接方式时,η=0.83;

△t——设计供回水温差(℃)。

系统中管道全部采用钢管连接时,取△t=25℃;系统中管道有部分采用塑料管材料连接时,取△t=20℃。

当△t=25℃时,N≤0.000224(b+αΣL)Qη

ΣL——室外主干线(包括供回水管)总长度(m);

当ΣL≤500m时,α=0.0115,b=14;

当500<ΣL≤1000m时,α=0.0069,b=16.3;

当1000<ΣL≤2000m时,α=0.0046,b=18.6;

5.3通风与空气调节

5.3.1使用时间、温度、湿度等要求条件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应划分在同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中。

5.3.2房间面积或空间较大、人员较多或有必要集中进行温、湿度控制的空气调节区,其空气调节风系统宜采用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不宜采用风机盘管系统。

5.3.3设计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并当功能上无特殊要求时,应采用单风管送风方式。

5.3.4下列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宜采用变风量空气调节系统:

1同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中,各空调区的冷、热负荷差异和变化大、低负荷运行时间较长,且需要分别控制各空气调节区温度;

2建筑内区全年需要送冷风。

5.3.5采用变风量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空气调节系统主风机应采用变速调节;

2采取保证最小新风量要求的措施,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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