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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监督~完善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是指已取得确凿和合法证据、或者专业核实评判证实~由于人为因素造成企业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毁灭性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以及企业或有负债成为现实、经营亏损等~符合财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记录的国有资产权益损失。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是指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相关当事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和程序~致使国有资产权益受到侵害~以及企业重大经营损失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并给予相应处罚的工作。

第五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进行监督~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企业集团总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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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管理要求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具体规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权限~确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标准与具体追究方法~保证企业资产损失追究工作规范操作~有章可循。

企业具体制定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应当报上级企业备案,企业集团总部制定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应当报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对相关责任人所承担的责任性质进行认定~并予以相应处罚。

二,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应当宽严适度~做到处罚与教育、警示相结合~达到汲取教训~规范经营行为的目的。

三,按照程序~规范操作的原则。

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应当根据人事管理权限或者企业管理级次~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企业重大资产损失的责任追究~应当由上一级企业负责追究。

四,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在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决定应当由企业或者上级组织做出~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随意决定。

上级组织做出的处罚决定~下级应当执行。

第八条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挽回损失。

并及时将资产损失发生的原因、预计损失金额等有关情况向上级报告。

对于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应当及时上报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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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企业应当及时对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进行总结~通过对资产损失原因分析~资产损失方式和类型梳理~查明资产损失原因~建立健全企业各项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减少资产损失的发生。

第十条企业应当定期向上级报告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情况~并按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要求~将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处理结果及时报告上级。

其中~金额巨大、性质严重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结果应当上报国资委。

第十一条企业发生重大资产损失~除按照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外~还应当由上级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企业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认定为企业资产损失:

一,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二,违反企业内部控制、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及相关工作程序,

三,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或存在重大缺陷。

第十三条对于损失金额巨大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资产损失:

一,在国际上造成不良反响~影响国家声誉的,

二,社会舆论普遍关注的、发生群体上访,

三,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损失的,

四,企业重大经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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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账实不符~经营成果严重失实,

六,国资委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经营损失是指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由于未能对生产经营活动预期做出正确的分析和判断导致决策失误~以及经营管理失误~长期经营亏损~失去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

第十五条予以责任追究的损失金额一般确定为直接经济损失金额。

即发生资产损失~企业对资产损失责任开始进行调查为止~当事人行为与资产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实际损失价值。

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机构~或者企业另行采取措施,包括司法、行政措施,挽回的损失金额~应当计入直接损失金额。

第十六条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自然灾害、战争、国际政治经济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形成的客观损失~以及企业一般性正常生产经营损失不予以追究。

第三章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企业管理级次~由企业或上一级企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应当履行调查核实、责任认定、征求责任人意见、下达处罚决定等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对发生的资产损失原因和金额进行充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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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核实~履行必要的调查程序~取得必要的证明材料~详细、清晰地了解资产损失发生的过程~并对造成资产损失的金额进行确认。

第十九条企业可采取聘请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等多种方式~对资产损失进行调查核实~通过取证、鉴定等专业手段~对资产损失原因以及金额进行确认。

第二十条对于资产损失金额巨大或情形复杂的~应当成立由纪委、监察、人事、审计、财务、法律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专项调查机构~进行资产损失的调查核实工作。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根据资产损失核实调查情况~客观、公正地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进行认定~明确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具体处罚决定。

对于重大资产损失的处罚决定~应当向上一级请示。

第二十二条处罚决定应当事先以书面方式送达相关责任人~并听取相关责任人意见或者申辩后~再正式下达处罚决定。

企业不得因相关责任人提出申辩而加重对其处罚。

第二十三条相关责任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上级机构提出重新审议,或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向相应的仲裁、裁定机构申请复议或裁决。

第四章资产损失责任的认定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及时对资产损失相关当事人的责任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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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

根据当事人在资产损失发生过程中所处的地位和实际情况~划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直接责任是指相关当事人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故意或过失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

由两名以上当事人共同承担直接责任的~应当按实际负有的责任轻重~分别承担主要直接责任、次要直接责任。

第二十六条领导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失职、失查~对企业资产损失负有的领导责任。

领导责任划分主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主管领导责任是指对当事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企业资产损失的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十八条重要领导责任是指企业责任人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企业资产损失负有的次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企业资产损失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的,

二,在企业管理经营活动中~企业主要负责人违反相关工作程序~擅自决策的,

三,企业没有建立内部控制、内部管理制度~或者内控机制不健全、职责不清~存在重大缺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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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主要负责人授意会计人员故意做假账~为上级单位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或会计报表的,

五,企业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

六,企业频繁发生资产损失的。

第三十条由于集体决策失误等原因导致重大经营损失的~企业主要责任人承担主要直接责任~其余参与决策的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其上级企业领导承担相应的主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在集体决策过程中~经证明在表决时对错误决策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企业参与成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章资产损失责任人的处罚

第三十一条企业在改组改制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承担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并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或合并给予退回部分至全部已发放的奖励,包括股权、薪金、实物等,、扣减30%,60%薪酬、处以2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涉嫌触犯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承担领导责任的企业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处分~并可给予或合并给予退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的奖励,包括股权、薪金、实物等,、扣减30%以下薪酬处罚。

对承担重要领导责任的上一级企业领导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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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规定全面进行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评估,

二,人为压低资产评估结果的,

三,企业股份制改造中~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的~或者无偿分给个人的,

四,在资产,股权,转让中~违反国家规定或超越法定权限~低价出让或无偿转让的,

五,在企业资产租赁经营中~低价出租资产或发包企业的,

六,不依法办理资产转移手续~或借机逃避国家债务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企业资金管理中~违反有关资金管理控制制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承担直接责任的当事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开除处分,并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或合并给予退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的奖励,包括股权、薪金、实物等,、扣减20%,50%薪酬、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涉嫌触犯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承担领导责任的企业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处分~并可给予或合并给予退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的奖励,包括股权、薪金、实物等,、扣减30%以下薪酬处罚。

一,违规拆借资金的,

二,未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盲目支付预付款项的,

三,应收款项未及时进行催收~以及对异常应收款项未及时发现采取保全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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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资金管理不严~发生巨额贪污、盗窃、携款潜逃等刑事案件的,

六,其他造成企业资金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违反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承担直接责任的当事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开除处分,并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或合并给予退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的奖励,包括股权、薪金、实物等,、扣减30%以上60%以下薪酬、处以2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涉嫌触犯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承担领导责任的企业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可给予或合并给予退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的奖励,包括股权、薪金、实物等,、扣减50%以下薪酬处罚。

对承担重要领导责任的上一级企业领导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一,越权审批或者擅自立项~扩大投资规模和生产经营规模的,

二,超概算进行投资的,

三,对投资项目未进行必要的考察论证、可行性研究~盲目投资~致使投资项目失败或未达到预期目标的,

四,投资项目不跟踪了解~出现损失而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挽救措施的,

五,在决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投产等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或重大投资项目未能达到预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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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国资委规定的投资失误行为。

第三十四条在企业物资,劳务,采购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承担直接责任的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处分,并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或合并给予退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的奖励,包括股权、薪金、实物等,、扣减30%以下薪酬、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涉嫌触犯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承担领导责任的企业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给予或合并给予退回部分已发放的奖励,包括股权、薪金、实物等,、扣减20%以下薪酬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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