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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93号

1、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1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2应当编制拆装方案、

3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4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5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6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

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出具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7使用前应当组织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8《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9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2总承包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1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2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3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4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5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7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分包单位

1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2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资质条件

1、施工单位应当

1)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

2)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3)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

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

3、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4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

安装拆卸工、

爆破作业人员、

起重信号工、

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5、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6、新的岗位人员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7新的技术、新的工艺、新的设备、新的材料在采用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8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7个人责任

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2、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3)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4)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1)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2)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二、安全责任(10个方面)

1、安全费用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2、机构人员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措施方案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1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

2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

3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4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4、技术交底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5、警示标志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6、施工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7、临时设施 

1)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2)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

3)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4)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5)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6)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8、专项防护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9、环境保护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专项防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10、消防安全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11、防护用品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

1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2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3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12、保险 

1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2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3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13、应急救援 

施工单位应当

1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3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4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14、发生事故,按照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

1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三、法律责任

   注册执业人员

1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

2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3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终身不予注册;

4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

1、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五万元以下

3、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5、2万元以上

6、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7、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五万元以下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五万元以下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五万元以下;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五万元以下

(行业措施)5-10万元

第六十四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安全施工措施,

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针对措施)10-30万元

第六十五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单位挪用费用

第六十三条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单位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消防安全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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