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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起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1.总则

1.1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起重设备的安全监督工作,预防起重设备伤害事故,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所称起重设备是指起重机械和起重机具

起重机械:

指各类电动起重机、电葫芦、升降机、卷扬机和电梯等。

起重机具:

指手拉葫芦、千斤顶、滑轮、卡扣、吊环、钢丝绳扣、棕绳等。

1.3起重设备由设备所属车间使用、维护、检修、购置,生技科负责管理,安监科负责安全监督。

对起重设备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否则,不准继续使用。

使用车间应及时办理停用手续(有起重设备停用单、有就地停电、有停用标识),对修复后的应经检验合格后,办理启用手续。

1.4应执行的国家标准: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87);《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GB10055-88);《建筑卷扬机安全规程》(GB13329-91)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

1.5起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起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1.6起重设备实施全员监督,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反映举报给生技科、安监科,举报电话为4040、4050,接到举报后,应及时到现场核实情况,以及时予以处理。

对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厂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2.起重设备的购置、安装与检修

2.1起重机械、起重机具应购置由劳动部门认证的专业厂家的产品,起重机械应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起重机具应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2.2起重机械的维修,应当有与其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有证的)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起重机具的维修,应当有与其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车间、生技科同意方可维修。

2.3需委托外单位安装、改造、维修起重机械时,由车间提出申请,经技术科报厂部批准后实施。

委托的外施工队必须有省、市

劳动或技术监督部门安全认证的单位承担。

跨省安装、改造、维修起重机械的单位,应持其注册所在地区省级劳动或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许可证书。

2.4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完成

如下工作方可开工:

2.4.1将进行的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2.4.2有经生技科审定的安装、改造、维修安全技术方案。

2.4.3有经安监科审定的安装、改造、维修安全组织、安全措施、安全资质文本。

2.4.3有签订的安全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有相关车间的安全技术交底。

2.4.4施工单位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合格,使用安全用具、电动

工具、起重机具经检验合格。

2.5在完成起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后,首先经施工(车间)

单位自检合格,并向生技科提交安装、改造、维修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资料及技术自检报告、向安监科提交安全(装置等)自检报告。

2.6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后的检验:

各有关内业审定合格后,由生技、安监科组织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对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的起重机械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再由生技科报劳动或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安全技术监督检验。

经检验合格,发放牌照和准用证后,方准使用。

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正式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应当将起重机械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资料,存入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起重机具维修维修后的检验:

各有关内业审定合格后,由生技、安监科组织起重机具的使用单位、检验班组对维修竣工后的起重机具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办理验收手续,方可使用。

2.7起重设备自制或改造

2.7.1一般起重设备不应随意自制或改造。

随意改动若由此而发生事故,后果由责任人承担。

2.7.2在特殊情况下,对自制或需改造的起重机械,应先提出设计方案、图纸、计算书、所依据的质量标准和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上报生技科、安监科,经厂长审核后,然后由生技科报劳动或技术监督部门履行审批手续。

2.7.3在特殊情况下,对自制或需改造的起重机具如:

吊兰、

手拉葫芦等,应先提出设计方案、图纸、计算书、所依据的质量标准和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由所在车间审定后,上报生技科、安监科,履行审批手续。

2.7.4自制或改造起重设备必须经检验合格,检验合格后办理验收手续,方可使用。

3.起重机械的使用与管理

3.1对使用(维修)单位的要求

3.1.1起重机械应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1.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电梯使用须知

2.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

3.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4.起重机械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3.1.2在起重机的明显位置应有清晰的金属标牌,标牌上应有下述内容:

起重机名称、型号、编号;额定起重承载能力;制造厂名、出厂日期;其它所需的参数和内容。

3.1.3爱护起重机械,经常保持环境卫生清洁、消防设施完好可

用。

3.1.4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3.1.5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1.设备出厂的技术资料、说明书、设备登记清册;

2.检查、试验、维护、检修记录和资料;其安全附件、安全保

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3.人身、设备事故记录。

4.借用记录。

5.质量技术监督局发给的定期检验报告、“安全使用许可证”。

6.维修人员的“电梯维修安全操作合格证”。

3.2起重机械常规检查

3.2.1周检查项目(专责人完成)

每周按班或作业前检查内容:

1.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以及电梯厅

门、联锁开关、紧急报警装置及其它防断绳装置的安全性能等;

2.轨道的安全状况;

3.钢丝绳的安全状况;

4.发现异常情况应在作业前排除。

3.2.2月检查项目(按照月检查项目表执行,车间班组负责人及

专责人完成)

1.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2.吊钩、抓斗等吊具有无损伤;

3.钢丝绳、滑轮组、索道、吊链等有无损坏;

4.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5.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

6.指示装置的可靠性和精度;

7.设备及环境的卫生、照明情况;

8.停用一月以上的起重机械也应做上述检查;

9.发现缺陷及时消除,严禁带病运行。

10.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3.2.3年检查项目和主要内容(生技安监、车间班组负责人及专责人完成)

3.2.3.1年检查项目

1.每年对在用起重机械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特别在机组大小修以前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加油工作,并进行各种保护试验;

2.停用一年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进行全面检查;

3.遇四级以上地震或发生重大事故的起重机械,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经九级以上风力后,使用前都应做全面检查。

3.2.3.2年检查主要内容

1.一般要求:

(1)标牌、额定起重量标志;

(2)作业环境;(3)档案资料。

2.金属结构安全技术要求:

(1)桥架、臂架、导轨架等主要受力构件及其连接有无变形、裂纹、磨损、腐蚀;

(2)司机室;(3)平台、走台、梯子、栏杆。

3.机构及主要零件安全技术要求:

(1)起重机和电葫芦的起升、运行、回转、变幅、伸缩机构的安全性能,主要的部件包括吊钩、钢丝绳等吊辅具、卷筒、滑轮组、制动器、开式齿轮、联轴器等吊辅具、卷筒、滑轮组、制动器、开式齿轮、联轴器、车轮及钢轨等。

(2)电梯及升降机的机房、井道、轿厢和吊笼、层站、底坑及围栏、对重曳引装置和钢丝绳滑轮组、导向装置、缓冲装置,限速器、门锁、安全钳和传动系统。

4.液压系统安全技术要求:

(1)防止过载和液压冲击的安全装置;

(2)平衡阀、泄压阀、管路及其连接;(3)操纵及控制装置。

5.电气及控制系统安全技术要求:

(1)馈电装置;

(2)保护装置;

(3)控制装置;(4)导线及其敷设;(5)照明、信号;(6)接地、绝缘。

6.安全防护装置检验重点:

(1)起重机和电葫芦的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超载限制器)、幅度指示器、防止吊臂后倾装置、缓冲器、夹轨钳和锚定装置、防倾翻安全钩等。

(2)电梯和升降机的超速保护装置,供电系统断相、错相保护装置,撞底缓冲装置,超越上、下级限工作位置时的保护装置,停电或电气系统发生故障时轿厢慢速移动措施或装置,安全窗、安全门停止装置,紧急报警装置等。

6、、电气系统绝缘电阻测试。

3.3.起重机具的使用与管理

3.3.1对使用(维修)单位的要求

1.起重机具应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起重机具安全使用规定;

3.起重机具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

3.3.2起重机具应有明显、清晰的标识。

如在本体上有喷字或有钢字头金属标牌,标识上应有下述内容:

起重机具名称、型号、编号;额定起重承载能力等。

3.3.3爱护起重机具,经常保持卫生清洁、完好可用。

3.1.4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3.1.5起重机具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1.机具出厂的技术资料、说明书、机具登记台帐、清册;

2.检查、试验、维护、检修记录和资料;

3.借用记录。

4.定期检验报告

3.1.6起重机具常规检查

a.周检查项目(专责人完成)每周按班或作业前检查内容:

1.钢丝绳、铁链等的外观是否有裂纹、破损,表面是否有油污现象。

联接部分是否正确,牢固可靠。

转动部分是否灵活、无阻滞现象。

2.吊钩及防脱板检查安全可靠,无破损情况。

3.本体个部件无锈蚀严重、腐蚀严重现象。

4.本体表示清晰,确认检验合格的用具。

5.发现异常情况应在作业前排除。

b.月检查项目(按照月检查项目表执行,车间班组负责人及专责人完成)

1.吊钩、防脱板有无损伤;(同周检查项目)

2.钢丝绳、滑轮组、吊链等有无损坏;

3.本体标识是否清晰;(本体编号、合格证、停用贴或报废贴)

4.液压装置是否有泄漏;

5.机具的卫生、防腐情况;

6.停用一月以上的起重机具也应做上述检查;

7.库存、使用情况,清册、台帐与实物一一对应。

8.发现缺陷及时消除,严禁带病使用或备用。

c.年检查项目和主要内容(生技安监、车间班组负责人及专责人完成)

1.每年对在用起重机械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试验,特别在机组大小修以前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保养工作;

2.停用一年以上的起重机具,使用前也应进行全面检查;

3.年检查主要内容:

(1)标牌、额定起重量标识;

(2)本体及金属结构安全技术要求及完整性;(3)同月检查项目;(4)清册、台帐、检验报告、合格证等档案资料。

3.1.7起重设备备用、放置管理

1.起重机械备用时应将电源停掉。

桥吊、电动葫芦应停靠在不妨碍其他工作的地方;电动葫芦的钓钩应悬在1.8米以上,其手柄其导线应挂在钩上

2.电梯应停靠在经常有人出入的层站。

3.起重机具放置在指定地点,合格品与停用或报废品应分开放置。

手拉葫芦、绳扣、棕绳应采用悬挂放置。

3.4.维修管理

(1)维修更换的零部件应与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

(2)结构件需焊修时,所用的材料、焊条等应符合原结构件的要求,焊接质量应符合要求。

(3)起重机械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应进行保养、维修及人工润滑。

(4)维修时,应符合下述要求:

将起重机械尽可能移至不影响其它起重机制位置,对因条件限制,不能作到以上要求时,应有可靠的安全保护措施,或设置监护人员;将钩放置地面;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切断主电源、加锁并悬挂标志牌。

警告牌应放在有关人员能看清的位置。

3.5.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起重设备还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3.6.起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

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或停用,并由生技科当向原登记的技监局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起重机械在未拆走应停电、起重机具库存时应单独放置,并在本体显著位置标注“停用”“报废”标识。

3.7.使用单位应当制定起重机械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3.8.起重设备的定期安全检验及取证

3.8.1起重机械的定期安全检验及取证

1.起重机械必须由劳动或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起重机械定期安全检验,检验合格,发放牌照和准用证后,方准使用;

2.在用起重机安全检验周期为两年,电梯和载人升降机安全检验周期为一年;

3.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由安监科向技术监督局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在技术监督局安全检验前,有技术科组织各车间应提前一个月进行自检整改,并准备好自检整改回执单及有关安全技术档案(资料),以备劳动劳动或技术监督部门审查;

4.凡技术监督局安全检验出的问题,由使用维修单位进行及时整改,并以整改回执单形式分别向生技科、安监科报告,安监科及时将整改情况报告技术监督局。

5.凡劳技术监督局安全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不准使用;逾期未进行安全检验,不准继续使用。

3.8.2起重机具的定期安全检验

1.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由各车间向安监科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由安监科组织起重班完成起重机具的定期安全检验工作。

2.安全检验应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附录中的规定,进行定期试验,并贴上试验合格证。

3.起重用具所属使用班组、试验班组应有用具试验报告单。

3.9司机和起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和复审

1.起重机司机和起重作业人员,由各车间申报,综合科组织完成经劳动或技术监督部门进行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签发安全操作证,方准持证作业;

2.不同类型的起重机械,必须分别进行培训,取证;

3.司机和起重作业人员每两年由劳动或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复审,重新签发安全操作证,不经复审或复审不合格人员逾期不准继续从事起重作业;

4.各车间均应建立司机和起重作业人员培训档案。

4.起重设备安全监督

4.1要充分发挥各级监督检查作用,认真落实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监督落实起重设备安全作业各项规章制度,对违章指挥、违

章操作、违章作业和违章设施进行监督

4.2对涉及起重设备、设施及人身安全防护方面进行监督;发现重大问题和重大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必要时下达安全整改通知书,限期解决。

4.3对起重设备的定期安全检验进行监督。

4.4对起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配合教培部门搞好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考核。

4.5发生不安全情况,按照“三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分析、查出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吸取教训,并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及时、准确、完整上报。

4.6监督有关起重设备年度安、反措计划的落实。

5.考核与奖惩

5.1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章作业、损坏设施的车间、班组、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2起重设备在备用期间发生检修,当不影响生产设备检修、启动运行,停运期间不予考核。

5.3厂部统一组织对起重设备消缺、检验、试验工作,在厂下

达的检修工期内设备进行检修不考核。

未能按计划工期结束,若影响该生产设备检修、启动运行,延长期间按强迫停运考核。

5.4因无非常规备件等原因影响生产设备检修、启动运行,等备件期间按可靠性管理考核。

无备件暂无法处理的缺陷,对责任单位设备缺陷管理考核。

5.5起重设备发生强迫停运,影响主机、辅机检修和投运,依据可靠性管理制度考核。

由于误操作等人为原因造成设备被迫停运,按200%考核。

5.6使用、检修人员巡视检查不认真,应发现的安全问题或缺陷未及时汇报处理,而被厂部监察出,安全装置每项考核200元、其它问题每项考核100元。

未严格执行月检查项目表每台桥吊、电梯考核500元、其它考核300元。

5.7由于设备带病运行、人为因素或管理不当等造成设备损坏,依据可靠性管理制度。

5.8设备质量原因、超期失修影响主机、辅机检修和投运,依据可靠性管理制度考核。

5.9设备故障涉及多个专业,在未认真处理的情况下,无故推卸责任或隐瞒事实,且在处理缺陷过程中发生推委扯皮现象,查出责任后,对责任单位按设备缺陷管理。

5.10各设备台帐、检修、试验记录不全,单个记录考核50元/项。

5.12其它考核依据厂部有关安全规定、设备缺陷管理、可靠性

管理制度执行。

5.1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摘录

第六十九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起重机械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

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一)起重机械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照有关规定,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未依照有关规定,对在用起重机械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

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有关规定的安全附件、安全保

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有关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

(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有关规定的;

(六)有关规定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七)未制定有关规定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的;

(八)未依照有关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

第七十五条起重机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

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予以

报废,并向技监局办理注销的,由技监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

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二)未将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

著位置的。

第七十七条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

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

书,上岗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备注:

一、起重设备、电梯缺陷和各类安全问题的列举:

1.起重设备的行车限位失灵、止档位置不正确;

2.吊钩限位失灵;

3.钢丝绳、吊钩及防脱板、、滑轮存在不安全情况;

4.各抱闸、安全钳失效;

5.驾驶室(葫芦手操柄)急停开关失效;

6.光幕失灵;

7.门联锁开关失灵,消防开关失灵;

8.电气绝缘、响铃、照明、漏油、围栏、护扳、平台等问题。

二、起重设备使用与检修划分分工要求

1、全厂(带驾驶室)桥式起重机由汽机车间负责使用和机

械部分的维修。

2、化学石灰间的抓斗机由化学车间负责使用和机械部分的

维修。

3、电动葫芦(含桥式)由各生产现场所在的各自检修单位

负责使用。

4、电力生产桥式起重机和电动葫芦的电气部分由电气车间负责维修。

燃料、除灰生产现场起重机和电动葫芦的电气部分由本

车负责维修。

5、电动葫芦的机械部分由各生产现场所在的检修单位负责维修。

三、电梯使用与检修划分分工要求

1、锅炉间#2、#4电梯、电气楼电梯主要由发电车间使用。

2、电除尘#1、#2电梯主要由除灰车间使用。

3、生产楼#1、#2电梯主要由热工车间使用。

4、锅炉间#1、#3电梯、1、#2宝达电梯#、#1塔楼电梯主要由锅炉车间使用。

5、#2塔楼电梯主要由汽机车间使用。

6、#1塔楼电梯、#2塔楼电梯也主要由输煤车间使用。

7、全厂电梯的检修工作全部由电气车间负责。

四、特种设备维修联系单工作联系单

1、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负责人:

联系时间:

年月日时分

2、维修单位:

维修单位负责人:

3、需消除缺陷及安全隐患工作内容

要求

完成

时间

实际

完成

时间

验收人

备注:

1、使用单位不及时对特种设备检查,没有联系维修单位维修,被厂部监察出的问题按厂部安全考核规定考核使用单位。

2、使用单位已联系维修单位维修,但维修单位无故不及时

处理,使用单位应及时向厂部安监科汇报,不及时汇报,考核使用单位,无故不及时处理,考核维修单位。

五、起重机具、安全用具借用联系单

**/DC-03-651-2003

借用单位

借用单位负责人

借用机具、用具名称、数量

机具、用具

使用人

使用人(培训)持证情况

工作内容

时间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使用起重机具、安全用具安全技术交底:

(包括:

本体完好情况、安全装置可靠情况及其它注意事项等交底)

借用单位负责人签字:

月日安监科意见:

签字:

月日机具、用具使用后验收情况:

(包括:

本体完好情况、安全装置可靠和文明生产情况)

管理车间或班组验收负责人签字:

月日

六、起重机具、安全用具定期检查表样式

检查项目(依据安评、有关安全规定)

检查出问题

检查时间

整改时间

整改责任人

整改情况

备注

 

七、新领用(使用)起重机具、安全用具验收单

领用(使用)单

单位负责人

时间

年月日

机具、用具名称

规格

数量

备注

起重机具、安全用具验收情况:

(包括:

本体完好情况、安全装置可靠情况及厂家合格证、安全技术资料等)

领(使)用车间或班组负责人签字:

月日

生技科、安监意见:

签字:

月日

备注:

八、**发电厂起重机具安全用具定期试验单**/DC-03-047-

机具类别:

试验班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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