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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集体户口治理规定

广州市集体户口治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本市集体户户籍治理工作,切实保障集体户口人员的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记录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户口的设立、记录、日常治理,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集体户口包括学校学生集体户口、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公共集体户口4个类别。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统筹、指导、监督本市集体户口治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公安机关具体负责集体户口的记录和日常治理,指导监督集体户口设立单位做好集体户口日常治理工作。

教育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协同做好大中专院校的学生集体户口治理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计划和监督各级人力资源市场做好人材集体户口治理效劳工作,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协同做好技工院校的学生集体户口治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推动设立公共集体户口并完善日常治理工作。

市政府其他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所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协同做好集体户口治理工作。

第二章集体户口的设立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能够申请设立集体户口:

(一)经教育部或省、市政府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一般高等学校及列入国家招生打算的全日制一般中等职业学校,设有专职集体户口治理人员,可设立学校学生集体户口。

(二)国家机关、群众集体、事业单位、军队的单位办公场所、宿舍的产权为本单位拥有或合法租用(利用),有20人以上的本市户籍在职人员,设有专职集体户口治理人员,可设立工作单位集体户口。

(三)社会保险纳入我市行政区域内社保部门治理的依法记录的企业、非企业单位(包括社会组织、不包括个人工商业)的单位办公场所、宿舍的产权为本单位拥有,有20人以上的本市户籍在职人员,设有专职集体户口治理人员,可设立工作单位集体户口。

(四)经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的省、市、区公共人力资源机构,单位办公场所的产权为本单位拥有的,设有专职集体户口治理人员,可设立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

(五)各区人民政府依照需要落户本辖区公共集体户口的人员状况和需求,设有专职集体户口治理人员的,可设立公共集体户口并可自行确信委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类园区或有关街道等利用现有力量和资源承接办理。

第六条设立学校学生集体户口、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集体户口设立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申报:

(一)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申请书面报告;

(二)单位在职人数证明,属企业、非企业单位(包括社会组织、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的以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及劳动合同的凭证为依据,其他的单位由人力资源部门出具证明;

(三)单位不动产权证(房产证)或土地利用证;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税务记录证;

(五)法人代表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六)单位指定负责人及单位集体户口治理员的居民身份证、联系。

第七条设立公共集体户口的,各区人民政府在明确公共集体户口的设立方式和承办主体后,由承办主体与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和谐选定公共集体户口的具体地址及专职治理员。

第八条符合设立集体户口条件的,由集体户口设立单位向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对该单位的集体户口及专职集体户口治理员作备存记录,并予以办理集体户口簿。

第三章集体户口的记录

第一节迁入记录

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申请迁入集体户口:

(一)本市一般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依照国家招生打算招收录取的全日制一般学历教育的非广州户籍学生,可迁入学校学生集体户口。

(二)已设立工作单位集体户的国家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录用或聘用人员,符合广州市入户条件或有广州市户口(含原在公共集体户口需迁入的)但无合法住宅类衡宇及直系亲属能够投奔的,可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口。

(三)符合广州市入户条件或有广州市户口但无合法住宅类衡宇及直系亲属能够投奔的,且在各级人材效劳中心、人力资源市场签定人事代理、户口代理或各类劳务调派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可迁入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

(四)符合广州市入户条件或有广州市户口(含原在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需迁入的)但无合法住宅类衡宇及直系亲属能够投奔的,可迁入公共集体户口。

1.引进人材入户的,在其工作单位注册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口入户;

2.积分制入户的,在其受理居住证所在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口入户;

3.其他类别入户的,在其实际居住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口入户;

4.特殊类别入户的,由市公安机关审定在指定的公共集体户口入户。

第十条办理迁入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在入学昔时第二个学期开学后第一个月月底前由学校统一贯学校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申报:

(一)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

(二)省、市教育部门的招生打算;

(三)省、市招生部门的录取名册。

第十一条符合广州市入户条件或有广州市户口的人员,办理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的,除需依照我市户口迁移规定提交所需的材料外,另需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到集体户口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申报:

(一)集体户口簿首页、集体户口设立单位出具意见;

(二)《个人名下房地产记录查询证明》。

第十二条符合广州市入户条件或有广州市户口的人员,办理迁入公共集体户口的,除需依照我市户口迁移规定提交所需的材料外,按入户渠道类别另需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到集体户口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申报:

(一)引进人材入户,提交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个人名下房地产记录查询证明》;

(二)积分制入户,提交记录居住地住址在本市行政区域且在签注期间内的《广东省居住证》、《个人名下房地产记录查询证明》;

(三)其他类别入户,提交合法承租且依法办理了一年以上租赁备案手续的衡宇租赁合同、《个人名下房地产记录查询证明》;

(四)专门情形类别入户,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在本市亲戚朋友家庭居民户口的搭户人员,当户主及其直系亲属迁出时,搭户人员可依条件申请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公共集体户口。

第十四条属以下情形之一拒不迁出户口,且其本人在本市没有合法住宅类衡宇及直系亲属能够投奔的,其本市户口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可依户主申请,履行告知程序后凭调查材料将该户口迁往其本市的户口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工作地公共集体户口内:

(一)因离婚、衡宇所有权发生转移、征地、拆迁等缘故失去现户口记录地址所在衡宇所有权或利用权;

(二)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人员因工作变更、单位转制、单位关闭或辞职、解聘等缘故,现工作单位没有设立集体户口。

第二节诞生记录

第十五条新生婴儿父母两边户口均属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申报诞生记录。

父母一方户口属学校学生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的,新生婴儿随非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的一方申报诞生记录。

第十六条新生婴儿父母一方是本市的集体户口另一方是外市户口或两边均为集体户口的,按随父或随母原那么可在集体户口内申报诞生记录。

父母一方户口属本市的集体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居民家庭户口的,随本市居民家庭户一方申报诞生记录。

第十七条第十六条所述的集体户口是指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公共集体户口。

集体户口设立单位不配合集体户口在册人员办理诞生记录的,公安机关应予以纠正。

经纠正后集体户口设立单位仍不更正的,集体户口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依集体户口人员的书面申请和调查材料履行告知程序后办理诞生记录。

办理完成后,公安机关通报集体户口设立单位。

第三节死亡记录

第十八条集体户口人员死亡一个月之内的,应由其亲属或集体户口专职治理人员持《居民医学死亡证明(推断)书》、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及时向区公安机关申报户籍注销。

第四节迁出记录

第十九条学校学生集体户口人员肄业、退学、休学和毕业后2年暂缓就业年限期满的,应当及时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申报将户口迁回原籍。

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不来办理或通知不到,公安机关凭学校相关证明办理。

属本省生源的,由学校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开出户口迁移证并寄往学生原籍公安机关户政部门。

属外省生源的,学校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可为该校成立一个外省籍学生空挂户集体户头,另册保留,人口信息另行治理,其本人前来办理户籍等事项时,动员其将户口迁回原籍。

第二十条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工作单位集体户口、公共集体户口人员已在本市购买合法住宅类衡宇的,经集体户口设立单位要求迁出而拒不迁出的,公安机关可依户主申请,凭调查材料并履行告知程序后将其户口迁往其在本市购买的合法住宅类衡宇处记录。

第二十一条集体户口设立单位应配合集体户口人员开具相关证明及提供集体户口簿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不予配合的,公安机关依集体户口人员的书面申请和调查材料办理迁出记录。

办理完成后,公安机关通报集体户口设立单位。

 

第四章日常治理

第二十二条集体户口设立单位应履行以下治理职责:

(一)自觉同意公安机关治理,在公安机关对集体户口内记录的人员进行户籍调查、查对人口时,主动配合交验集体户口簿,按期报送相关人员信息变更情形,协助做好集体户口内记录的户口人员的户口迁移手续,动员、催促符合集体户口迁出的人员及时将户口迁出。

(二)应设立专职集体户治理人员,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治理集体户口成员的变更情形,保管集体户口簿,向本集体户口成员进行遵守户籍治理规定的宣布道育。

集体户口设立单位应将专职治理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报送所属的区公安机关备存,以便于治理和联系工作。

(三)成立借用集体户口簿利用记录制度,集体户口在册人员如需利用户口卡,集体户承办单位可提供加盖公章的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并注明用途及时效连同个人户口卡借给集体户口在册人员利用,催促用后及时归还。

集体户口设立单位对集体户口簿统一集中治理,妥帖保管,严禁擅自涂改、转让、出借。

成立户内人员花名册,应当及时把握户内人员的动向及更新人员资料。

如有遗失,应当即报告集体户口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

除公安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户口簿上作任何记载。

(四)集体户口设立单位应踊跃配合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户内人员的公共效劳工作。

第二十三条集体户口在册人员应当依法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保护社会稳固,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

(二)凭有效居民身份证及有效联系方式办理户口卡借用手续。

户口卡借出期间,应妥帖保管,不得涂改户口卡内容,利用完毕后应及时归还集体户口设立单位。

(三)确保所提供的、号码等个人信息真实有效,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主动向集体户口设立单位报告。

(四)自觉同意集体户口设立单位的治理,配合集体户口设立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五)符合户口迁出条件的,应主动办理迁出集体户口手续。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

凡采取故意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报,经查实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

在审核及办理户口迁入进程中,相关职能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对以办理户口名义收取费用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予以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那么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所称的合法住宅类衡宇是指已编列门楼牌号码且收楼交付业主利用,计划用途为住宅的本市衡宇。

未达到以上全数条件的,视为暂未具有合法住宅类衡宇,可迁入相应的集体户口内。

本规定所称的直系亲属是指父母、配偶、子女。

本规定所称的《个人名下房地产记录查询证明》,是指到广州市政务效劳中心、广州市房地产交易记录中心和各区房地产交易记录部门的办理个人(家庭成员)名下房地产记录情形证明。

已婚人员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公共集体户口的,应提供本人及配偶的《个人名下房地产记录查询证明》办理。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未涉及的集体户口记录治理事项,依照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相应政策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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