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湖周边地区综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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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玄武湖周边地区综合管理办法
南京市玄武湖周边地区综合管理办法
南京市玄武湖周边地区综合管理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3号
《南京市玄武湖周边地区综合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1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季建业
2013年4月9日
南京市玄武湖周边地区综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综合管理,维护玄武湖周边地区的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玄武湖周边地区(以下称本地区),其范围包括:
东面自龙蟠路以东,北面自龙蟠路至沪宁铁路、中央门立交桥(含南京火车站北广场、小红山客运站),西面自明城墙至中央路(含神策门公园),南面自明城墙至北京东路。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本地区的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本地区的综合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地区的综合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协调、长效管理、提升功能的原则,彰显玄武湖、紫金山和明城墙等山水城林的自然生态风貌和历史文化内涵,实现景观优美、环境整洁、秩序规范、交通通畅、执法高效的综合管理目标。
第五条涉及本地区的专业规划编制,应当与钟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玄武湖景区详细规划相衔接,并征求玄武区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六条本地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享受整洁市容环境和文明社会秩序的权利,并负有维护市容整洁和公共秩序的义务。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本地区综合管理活动,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玄武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八条本地区实行统一领导、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综合执法的管理体制。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玄武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本地区综合管理的领导,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玄武湖周边地区综合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玄武区人民政府领导本地区综合管理工作;
(二)制定本地区长效综合管理工作规划和配套制度;
(三)协调和决定本地区综合管理的重要事项;
(四)建立并组织实施本地区综合管理工作考核制度和目标责任制;
(五)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玄武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地区综合管理工作的领导、监督和协调;
(二)配合做好相关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工作;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区重大事项保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对玄武湖周边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称综管办)进行日常行政管理;
(五)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综管办受管委会和玄武区人民政府领导,具体负责本地区日常综合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地区年度综合管理工作计划、考核方案,报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地区市容环卫、设施维护、交通秩序、市场秩序等方面的日常巡查、维护和监管,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行为;
(三)依法行使相关管理部门委托或者授权的管理事项和行政处罚,查处违法行为;
(四)协调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五)督促检查本地区综合管理执法情况;
(六)配合玄武湖管理机构依法开展景区保护和管理工作;
(七)完成管委会、玄武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价格、民政、文广新、旅游、园林、地铁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共同做好本地区的综合管理工作。
市监察、法制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综合管理、行政执法的监督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对本地区的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和消防实施管理。
铁路公安机关、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履行其辖区内的治安管理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涉及本地区规划、道路占用挖掘、市容环卫、园林绿化、道路交通等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时,应当事先征求综管办的意见。
第十五条综管办建立专门执法队伍,负责本地区的日常巡查和相关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定程序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综管办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用行政执法协管员。
行政执法协管员在行政执法人员带领下承担执法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对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制止。
第十六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将涉及本地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市场秩序等管理事项和行政处罚委托或者授权给综管办行使。
相关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委托或者授权的管理事项和行政处罚。
依法不能实施委托或者授权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综管办派驻执法机构,派驻执法机构应当接受综管办的组织和协调,履行其法定职责。
对委托、授权管理事项和行政处罚范围以外的违法行为,综管办有权予以制止,并应当及时移送相关管理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综管办可以根据需要,召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联合执法。
参加联合执法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行政职责、实施行政管理,作出行政决定。
第十八条本地区综合管理实行分级考核制度。
综管办的工作由管委会和玄武区人民政府考核。
派驻在本地区的执法机构、管理单位由综管办统一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派出部门对其工作考核的依据。
第十九条综管办应当建立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统一受理的投诉举报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
投诉举报事项属于相关管理部门的,综管办应当及时移送并负责督促办理。
相关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本部门投诉举报电话,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
投诉举报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职责的,首先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先予处理或者制止,并及时通知其他责任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章景观容貌管理
第二十条本地区的景观和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构)筑物和设施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国家AAAA级景区标准的相关要求;
(二)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齐全、整洁、卫生,公共信息标志设置规范、醒目;
(三)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噪声控制达到国家规定的功能区标准;
(四)城市园林绿化的设计建设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标准,布局合理,绿化养护及时规范,绿化覆盖率逐步提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本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相关规划、城市设计和功能定位,体现特色,保持风貌,并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禁止在本地区进行任何破坏景观、污染环境或者危害安全的建设活动。
原有建设项目不符合本地区相关规划、城市设计和功能定位的,应当及时调整。
第二十二条在明城墙保护规划规定的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任何与明城墙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
第二十三条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本地区进行建设活动。
不得擅自在临街房屋搭建雨棚、遮阳篷、突出的门廊及其他构筑物。
综管办应当加强对本地区违法建设行为的日常巡查和控制,及时发现、制止并告知相关执法部门,配合违法建(构)筑物的拆除工作。
第二十四条本地区城市基础设施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综管办移交。
综管办应当在接管后按照相关规范承担养护管理责任。
移交接管手续办理完毕前,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客运交通、地铁附属公共设施的养护、维护、运营和管理,由其资产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其他资产所有人对其所有设施的养护、维护、运营和管理,应当符合本地区统一要求,并接受综管办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本地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不得损害建(构)筑物、景区(点)、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
陈旧脏污、色彩剥蚀、毁损残缺等影响景观容貌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牌匾标识,产权或者设置单位应当立即组织修复、更新、加固或者拆除。
第二十六条本地区各类摊亭、摊点应当按照综管办指定的地点设置,依法办理许可手续并保持设施完好和周围环境整洁。
第二十七条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制,做好责任区内的清扫保洁工作,并接受综管办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加强本地区玄武湖、金川河、珍珠河等相关水域的容貌管理和环境保护,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面保持清洁,及时清除垃圾、藻类等漂浮废物;
(二)堤岸无破损,无垃圾污物、无果皮、纸屑、烟蒂、包装物等废弃物;
(三)码头容貌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堆放杂物;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九条本地区应当完善雨污分流管网设施建设,实施雨污分流。
建设项目排放的污水,应当进入城市污水排放管网。
第三十条加强本地区绿化成果的保护,禁止下列破坏绿化的行为:
(一)擅自占用绿地或者改变绿地用途;
(二)损坏绿地的地形、地貌;
(三)擅自砍伐、移植或者大修剪树木;
(四)损毁草坪、花坛或者绿篱;
(五)擅自采摘花果或者挖掘、损毁花木;
(六)损坏绿化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本地区各类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并逐步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消减。
第三十二条本地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施工保护方案。
施工现场应当封闭或者围挡,采取降尘、降噪和交通疏解等措施,并及时清运建筑垃圾。
施工不得破坏景观、树木植被,不得污染水体。
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环境原貌。
第四章秩序管理
第三十三条本地区的秩序管理应当做到交通秩序便捷通畅、公共秩序安全有序、市场秩序规范文明。
第三十四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扩大本地区的渠化道路半径,合理分流车辆,保持道路畅通。
第三十五条严格控制进入玄武湖景区内的机动车。
公安机关交通行政主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保护景观环境、维持游览秩序等需要,对进入玄武湖景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实行限制,限制路线、时间应当向社会征求意见并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地区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点(亭、棚)应当按照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或者准许停放车辆的区域规范停放,不得在广场、人行道、绿地等禁止停放的区域停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划定临时停车泊位,设立禁停路段和时段,依法查处违法停车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综管办应当在本地区城市道路范围外划定并公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区域、时段和出租车停靠站点,设置清晰醒目的停车指引标志,加强停放车辆秩序管理。
第三十七条本地区从事旅游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旅行社经营资格,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岗位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并依法经营、规范服务,严格履行旅游合同和旅游宣传承诺。
旅游者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服务方式、服务项目及商品,有权知悉服务内容、标准、质量、费用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本地区开展大型商务、公益等活动,应当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主办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范围开展活动,组织专人维持秩序、管理车辆和有关设备,器材,确保安全。
第三十九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机构对在玄武湖周边地区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积极提供救助。
综管办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其向救助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机构。
第五章火车站管理
第四十条综管办应当加强火车站地区管理,维护该地区的市容环境和正常秩序。
第四十一条火车站地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设置科学合理,方便群众;指示标志清晰明确,整洁美观;损坏的设施、设备应当及时更换、维修,保障正常使用。
第四十二条区公安机关、铁路公安机关、地铁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多警种联动机制,加强巡逻防控,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火车站地区禁止下列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卫管理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烟蒂、果皮、纸屑、包装品等废弃物;
(二)露宿、杂耍、卖艺、乞讨;
(三)擅自拆除、迁移、占用以及损毁市容环卫设施;
(四)在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涂写、刻划;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火车站地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车辆不按规定行驶或者停放;
(二)出租汽车强行拉客、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不在规定站点停靠,在禁停路段上、下乘客,拒载或者不按规定收费;
(三)机动车、人力车、残疾车、摩托车、电动车和其他车辆违章带客载货;
(四)围追兜售物品、强行介绍食宿;
(五)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六)伪造、变造、倒卖车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
(七)出售、出租各类非法出版物;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五条除工作车辆、手推式轮椅车、保洁车外,火车站南北广场内禁止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进入或者停放,禁止擅自设置摊亭、摊点,禁止遥控航空模型飞行。
禁止擅自占用、挖掘火车站南北广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在城市道路范围外不按规定停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委托综管办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非机动车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机动车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挖掘火车站广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委托综管办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综管办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行使的行政处罚,其法律责任由委托机关承担。
第五十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派驻在综管办的执法机构行使的行政处罚,其法律责任由派出部门承担。
第五十一条相关管理部门和综管办在本地区综合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相关管理部门和综管办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玄武湖景区,其范围为《南京市玄武湖景区保护条例》规定的四至。
第五十三条玄武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配套规定。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2008年7月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南京市火车站地区和中央门地区综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