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轨道交通新线运营设备和设施验收暂行办法00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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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轨道交通新线运营设备和设施验收暂行办法0001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新建线路运营设备和
设施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新建线路运营设备和设施验收工作,完善监督体系,确保各新建线路安全稳定运行,依据《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建线路运营设备系指车辆、牵引供电系统、通信系统、信号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乘客信息系统、综合监控系统、屏蔽门系统、车辆段检修设备、安检设备、列车自动吸能装置等;运营设施系指轨道线路、乘客导向标识、隔音设施、护栏护网、步行板等。
释义:
参照《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解读三(十一)“运营设备、设施验收主要包括线路、牵引供电系统、通信系统、信号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乘客信息系统、综合监控系统、屏蔽门系统、车辆段检修设备、安检设备、列车自动吸能装置、无障碍设施、乘客导向标识、隔音设施、护栏护网、步行板等。
其中无障碍设施作为第9项专项验收,不再作为本办法验收内容;此外,根据目前运营设备的现状情况,本办法将安检设备纳入验收范围。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新建线路运营设备和设施试运行合格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办理运营设备和设施的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移交运营单位投入试运营。
释义:
参照《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试运行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消防、土建、人防、供电、特种设备、工程档
案、建筑节能、无障碍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和运营设备、设施能项目的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移交运营单位投入试运营。
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新建线路运营设备和设施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客观、规范的原则。
市交通委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释义:
参照《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解读三
(一)“路政局作为运
营设备、设施验收的监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备、设施验收监管及备案管理办法(暂定名)》”,加强对运营设备、设施验收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验收的依据、条件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新建线路运营设备和设施验收分为试运行、竣工验收、试运营和最终验收四个阶段。
试运行、试运营是运营设备、设施的过程验收,主要关注试运行、试运营过程中运营设备、设施的表现情况,竣工验收和最终验收是运营设备、设施的结果验收,主要关注运营设备、设施的档案资料准备、工程质量现场查验情况。
释义:
1)参照《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第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建设
单位应当向运营单位提供技术档案和相关资料,对设备、设施进行调试和安全测试,并会同运营单位组织试运行。
试运行期不得少于3个月,并不得载客。
(2)参照《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试运行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消防、土建、人防、供电、特种设备、工程档案、建筑节能、无障碍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和运营设备、设施能项目的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移交运营单位投入试运营。
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试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设备、设施运行情况和运营状况进行安全监测和综合验证,试运营期不得少于1年。
试运营期满,设备、设施保持正常稳定运行状态,可投入正式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在投入正式运营30日前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参照《2010年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五条新城线竣工验收组织协调工作方案》(市重大办)中的附件4:
轨道工程竣工验收流程图(专项行政验收、专项检测与专业验收以及运营设备设施验收的竣工组织流程)。
第六条验收的依据:
1、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设计、概算、预算文件(运营设备和设施部分)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竣工图、变更设计文件;
2、国家和北京市颁布的设计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3、运营设备和设施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4、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外方提
供的设计文件和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国家标准等;
5、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补充标准、技术条件、暂行规范等,以及建设企业补充且经市交通委认可的相关技术标准等。
第七条验收的基本条件:
(一)试运行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运营设备和设施工程基本完工,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建设单位会同监理单位组织的预验收合格,并出具由监理单位签字确认的《预验收合格报告》;
2、空载试运行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详见附件1)均已满足。
释义:
(1)参照《2010年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五条新城线竣工验收组织协调工作方案》(市重大办)中的附件4:
轨道工程竣工验收流程图;
(2)参照北京地铁运营公司与建设管理公司共同确定的《北京地铁新线运营筹备各阶段基本条件确认表》。
(二)竣工验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
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4、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
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提交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设计工作总结应经该项目设计负责人和设计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包括建设单位提供运营设备和设施施工、安装过程中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工程使用的主要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和设备、配件的进场试验报告等;
6、施工单位已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7、试运行合格,经运营单位认可,有建设单位出具的试运行期间需要解决的遗留问题整改意见,及对不具备整改条件问题的说明。
释义:
(1)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2)参照《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试运行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消防、土建、人防、供电、特种设备、工程档案、建筑节能、无障碍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和运营设备、设施能项目的验收。
(三)试运营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空载试运行合格;
2、运营设备和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3、载客试运营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详见附件3)均已满足;
4、获得委运输局同意载客试运营的批准文件。
释义:
(1)参照北京地铁运营公司与建设管理公司共同确定的《北京地铁新线运营筹备各阶段基本条件确认表》;
(2)参照《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行技术要求》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3)参照《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验收合格的,方可移交运营单位投入试运营。
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四)最终验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载客试运营期满一年;
2、运营设备和设施保持正常稳定运行状态,各项运营管理指标
达到相关要求,详见附件4;
3、竣工验收时提出的整改项全部完成且复验合格。
释义:
(1)参照《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试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设备、设施运行情况和运营状况进行安全监测和综合验证,试运营期不得少于1年。
试运营期满,设备、设施保持正常稳定运行状态,可投入正式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在投入正式运营30日前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参照京运管轨发[2010]64号《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下发2010年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指标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验收组织机构
第九条运营设备和设施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会同运营单位共同完成,在市交通委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释义:
(1)市交通委相关管理部门系指:
市交通委工程管理处/综合运输处、委路政局、委运输局、市轨道交通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
(2)参照《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3)参照《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解读一(十一)“验收主体是轨道交通建设单位。
(4)参照《2010年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五条新城线竣工验收组织协调工作方案》(市重大办)“第五章工作职责”中对市交通委、运营单位、建设单位的职责界定。
第十条建设单位作为运营设备和设施验收工作的主体,其职责如下:
负责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运营单位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和最终验收,组织承包商制定验收计划及方案;负责会同运营单位拟定试运行方案,组织试运行、试运营期间问题的整改,督促设计、施工、监理、安装调试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运营单位作为运营设备和设施的接管单位,其职责如下:
负责与建设单位共同拟定试运行方案,并将其记录、统计运营设备和设施运行情况以及问题整改情况反馈至建设单位;负责编制试运营组织方案,并组织实施;全程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运营设备和设施竣工验收和最终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市交通委相关管理部门作为验收的监督管理部门,其职责分工如下:
市交通委负责统一协调、指挥新线运营设备和设施的验收工作;负责协调解决运营设备和设施验收期间存在的重大问题。
委运输局是试运行、竣工验收、试运营、最终验收是否合格的批准机关;负责监督检查运营设备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范围、验收程序、执行标准的情况,并协调解决验收期间运营设备存在的重大问题;
委路政局作为运营设备、设施验收的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城市轨道交通新建线路运营设备和设施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负责监督检查运营设施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范围、验收程序、执行标准的情况,并协调解决验收期间运营设施存在的重大问题,同时将设施验收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至委运输局;
释义:
1)参照《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解读三
(一)“路政局作为运
营设备、设施验收的监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备、设施验收监管及备案管理办法》,加强对运营设备、设施验收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指挥中心负责试运行、试运营评估工作,汇总统计和检查运营设备设施运行情况,跟踪问题整改情况、分析问题影响程度,并定期向市交通委及相关部门上报信息;协助市交通委解决验收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验收程序
第十三条试运行、竣工验收、试运营、最终验收作为验收的四个阶段,原则上是依次进行的,若遇工程时间较紧的情况,经委运输局批准,试运行和竣工验收可同步进行。
第十四条预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会同运营单位组织试运行,试运行不得载客,并不少于3个月。
具体流程如下:
(一)试运行开始半个月前,在市交通委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
指导下,由建设单位会同运营单位,对是否具备试运行条件进行判断(基本条件见附件1),明确试运行开始日期;
(二)试运行条件具备后,在试运行正式开始一周前,建设单位会同运营单位拟定详细的《试运行方案》,上报委运输局备案、抄送市交通委相关管理部门;
(三)运营单位在试运行期间记录、统计运营设备和设施运行情况,并将结果以及问题整改情况反馈至建设单位,并在试运行结束后一周内,完成《试运行报告及开通试运营方案》,报委运输局、抄送市交通委相关管理部门;
(四)建设单位在试运行期间对发现的具备整改条件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与运营单位确认后,组织有关单位实施整改,并在试运行结束后一周内,完成《试运行总结报告》,报委运输局,抄送市交通委相关管理部门,说明整改问题情况和不具备整改条件问题的原因;
(五)指挥中心在试运行期间,依据委路政局编制的《空载试运行技术要求》(详见附件2)对运行情况进行监测、统计和分析,对设施情况进行检查,跟踪问题整改情况、分析影响程度,并在试运行结束后一周内,完成《试运行评估报告》,报委运输局,抄送市交通委相关管理部门;
(六)委路政局会同委运输局组织召开新线试运行专家评审会,听取建设单位、运营单位的试运行总结报告以及指挥中心的试运行评估报告,查验试运行相关设计、施工资料和试运行记录,对试运行是否合格进行研判并签署专家意见。
(七)委运输局依据专家评审会意见,签发试运行合格证书。
释义:
参照既有线试运行合格的组织和批准流程。
第十五条试运行合格后(或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依法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在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方案上报委运输局备案,抄送市交通委相关管理部门。
具体流程如下:
(一)建设单位牵头成立验收小组,成员包括设计、施工、监理、安装调试、运营单位以及其他有关方面专家;
(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安装调试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三)验收小组检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提供的竣工资料;
(四)验收小组检查工程实体质量;
(五)验收小组对运营设备和设施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试验;
(六)验收小组对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汇总讨论,形成竣工验收意见,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运营设备和设施竣工验收报告》,验收小组人员分别签字;
(七)当验收过程中发现严重问题,达不到竣工验收标准时,验收小组应责成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并宣布本次验收无效,重新确定时间组织竣工验收。
(八)当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一般需整改质量问题,验收小组可形成初步验收意见,填写有关表格,有关人员签字,但建设单位不加盖公章。
验收小组责成有关责任单位整改,可委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复查,整改完毕符合要求后,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九)当竣工验收小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竣工验收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当协商不成时,上报委运输局或路政局协调解决,必要时由市交通委进行协调裁决。
释义:
运营设备竣工验收出现的重大不一致问题上报委运输局协调解决;运营设施竣工验收出现的重大不一致问题上报委路政局协调解决;
(十)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提交经运营企业盖章确认的运营设备和设施验收报告至委运输局,抄送市交通委其他相关管理部门。
验收报告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运营设备和设施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以及验收意见等内容。
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2、本规定第七条
(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文件。
3、试运行合格文件。
4、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验收意见。
5、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6、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十一)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市交通委相关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验收情况进行现场查定,对运营设备和设施的验收组织形式、验收范围、验收程序、执行标准进行检查。
(十二)委路政局会同委运输局组织召开新线竣工验收专家评审会,听取建设单位编制的、经运营单位签字确认盖章的《运营设备和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委运输局编制的《运营设备竣工验收监督报告》;委路政局编制的《运营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报告》;查验竣工验收相关资料,对竣工验收是否合格进行研判并签署专家意见。
(十三)委运输局依据专家评审会意见,签发竣工验收意见。
释义:
(1)参照《2010年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五条新城线竣工验收组织协调工作方案》(市重大办)中的附件3:
竣工验收工作程序;
(2)参照《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四号线运营设备和设施竣工验收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第十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备和设施试运行合格,通过竣工验收后,并依法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应当由建设管理单位移交运营单位投入试运营,移交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设施时,应同时移交相关技术文件。
具体流程如下:
(一)试运营开始半个月前,由委运输局组织、指挥中心协助,建设单位会同运营单位,对是否具备试运营条件进行判断(基本条件见附件3),明确试运营开始日期;
(二)试运营条件具备后,在试运行正式开始一周前,运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拟定详细的《试运营方案》,上报委运输局备案、抄送指挥中心;
(三)运营单位在试运营期间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设备、设施运行情况和运营状况进行安全监测和综合验证,记录、统计运营设备和设施运行情况,并将结果以及问题整改情况反馈至建设单位;
四)建设单位在试运营期间负责完成新线项目工程遗留问题整
改,对运营设备、设施出现的质量缺陷进行处理;
(五)指挥中心在试运营期间对新线客流、列车运行、设备运行、突发事件情况进行监测,编制试运营评估简报上报市交通委及委运输局;
(六)试运营期间的运营设备、设施质量安全问题参照《北京市轨道交通线路设施移交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释义:
(1)参照《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2)参照《北京市轨道交通线路设施移交和备案管理办法》(京路轨建发
(2009)395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第十七条试运营一年且具备最后验收条件后,由运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按照北京市的相关规定,提请委运输局申请最终验收;委运输局负责批准转入正式运营、进行资产交接。
运营单位、建设单位对提供有关资料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具体需提交的资料参照委运输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试运营期间运营设备、设施的运营管理指标表现情况,由指挥中心依据附件4进行统计分析,编制《试运营评估报告》,上报委运输局;
(二)转入正式运营需提交的资料参照委运输局制定的相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三)资产交接参照委运输局组织制定的“新建线路资产交接办
法”执行;
(四)备案规定参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轨道交通线路设施移交和备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释义:
(1)参照《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2)参照《北京市轨道交通线路设施移交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十八条轨道工程验收原则上不能甩项和减项,影响使用安全的不得申请甩项和减项验收。
(一)因为种种原因确实需要甩项验收的,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实际情况和实际使用功能要求,向委运输局提出书面甩项验收申请(并说明甩项可能带来的相关影响),并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出具补救措施,由委运输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批准后,方可甩项验收。
(二)尚未完全达到验收条件,但可以满足全线运行使用要求的,可申请减项完工验收,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和实际使用功能要求,向委运输局提出书面减项完工验收申请(并说明减项可能带来的相关影响),由委运输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批准后,由建设单位比照验收程序和要求进行减项完工验收。
(三)对于甩项验收的运营设备和设施,待具备验收条件后,由建设管理单位按照本规定另行组织验收。
释义:
《2010年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五条新城线竣工验收组织协调工作方案》
市重大办)附件3:
竣工验收工作程序第3条规定
第五章验收机制
第十九条新线运营设备和设施验收工作主要通过研判机制和协调机制保障验收工作的顺利实施、解决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条在试运行、竣工验收、试运营、最终验收前以及遇有甩项、减项情况时,由建设单位会同运营单位对各阶段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及甩项、减项的可行性进行研判,并将研判结果报委运输局,抄送委相关管理部门,遇研判过程中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委运输局组织专家给出最终研判结果。
第二十一条建立验收过程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市交通委”两级工作协调机制,原则上验收内容及验收程序确定后,一般性问题由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负责组织相关方自行解决;遇重大问题或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由建设单位及时向委运输局上报,由委运输局商市交通委相关部门、委路政局、指挥中心给予协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月*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交通委负责解释。
附件1:
空载试运行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序号
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
前述阶段条件均满足,完成热滑试验存在的问题整改并验收合格,并完成全部系统初验报告。
2
机电各系统、屏蔽门及人防系统完成单系统调试;屏蔽门完成现场开关门稳定性测试;提供各系统调试、测试报告。
3
安全门、屏蔽门系统完成与综合监控系统、控制指挥中心联合调试,达到设计及使用功能,提供联调测试报告;
4
AFC系统设备安装完毕,完成系统调试;并完成与其它设备接口测试;
5
PIS系统设备安装完毕,完成系统调试与综合联调,通过初验,具备使用条件,提供相关测试、初验报告;
6
完成列车ATO功能调试,提供调试报告
7
实现车辆、信号与安全门、屏蔽门联动,提供调试、联调测试报告;
8
完成ATS功能和性能测试,提供调试、联调测试报告;
9
取得信号系统“安全授权书”;
10
信号系统144小时考核合格,满足空载试运行要求;提供测试报告;
11
综控室实现对安全门、屏蔽门的监控功能;
12
控制中心实现对安全门、屏蔽门系统的监视功能;
13
完成机电各专业系统与综合监控系统、指挥中心等综合调试,提供相应调试报告。
14
控制中心、车站综控室实现由综合监控系统、FAS系统对相应机电各系统设备的集中监控与管理;
15
机电系统设备按照设计功能和运行方式投入运行;提供系统功能测试报告。
16
完成样车型式试验项目且合格;
17
完成全部车辆的例行试验且合格;
18
全部车辆车载ATO、ATP及地面信号系统设备投入使用;
19
全部车辆列车车载台、无线台投入使用;
20
车辆段具备列车洗车清洁条件;不落轮旋床及其配套设施可以正常使用;
21
车辆维修工具及车辆段试验台到位;
22
列车服务标识齐全、广播词录制输入完毕并符合行业标准;
23
车站座椅、向导标识等服务设施安装完毕;
24
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仪器仪表、工艺设备移交完毕;
注:
本表参照地铁运营公司与建管公司确定的试运行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附件3:
试运营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序号
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
前述阶段条件均满足,完成存在问题的整改并验收合格;完成竣工验收,提供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资料,完成向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
土建工程全部完成竣工验收工作,提供验收报告,且具备移交条件;
3
移交给运营管理单位的施工资料、图纸及地质勘测资料、水文地质资料、基础沉降观测点及观测记录等有关技术文件齐全;
4
建设单位与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