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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救生检验

煤矿用可移动式救生舱安全标志

检测检验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煤矿用可移动式救生舱的安全标志申办过程中的检测检验。

二、检测检验依据

1、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煤安监司函办(2009)34号《关于做好煤矿井下避难所(救身仓)建设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公布的《煤矿井下避难所试点建设的基本要求(试行)》;

2、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

安标字(2010)1号“关于《煤矿井下避难所安全标志认证方案》的报告”中的附件:

“煤矿井下避难所安全标志认证方案”;

3、可移动式救身仓使用的材料、配套设备等的现行有效的国家、行业标准;

4、安全标志现行有效的相关产品的检测检验的管理规定;

5、企业标准、使用说明书、设计图纸、各单项检验报告和各材料或部件的有效证书等。

三、检测检验要求、要点及方式方法

1、产品检验与技术审查同步进行;

2、生产企业需按照本检验要求先进行相关项目(抗爆炸试验)的内部检测,并提供完整的内部检测报告,经检测机构审查确认合格后,检验机构方可计划安排现场检验;在经过充分沟通,检验机构现场检验前提供现场检验“现场检验准备要求”,经企业确认达到要求后,方可安排检验人员到产品所在现场(不在煤矿井下)进行全面的检验工作,目的是增加现场检验工作的成功率,降低企业和检验机构的各项负担与风险;

3、抗爆炸试验和综合防护试验需在本产品检验机构的监督下进行的试验,本产品检验机构方能够认可;对其他材料和部件的相关检测报告,只要是国家合法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本产品检验机构均可认可。

4、考虑该产品的复杂性和特殊性(由于目前没有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且技术上也不完善),检验机构在检验完成后,应出具“检测报告”,该报告仅对其检验内容和数据负责,不对产品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性意见;

5、检验结束后,申办企业应组织省级以上的专家鉴定会,由鉴定专家组集体做出该产品是否合格、能够满足现场安全、有效使用的需求;

6、检验时限上,考虑该产品的复杂性、特殊性(由于目前没有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且技术上也不完善),以及现场安装任务的紧迫性,检验机构应优先做出安排;

7、具体的检验技术要求及方式方法详见下表1:

表1煤矿用可移动式救生舱的安全标志

检测检验要点及方式方法

序号

项目名称

技术要求

检测检验方式或方法

备注

 

资料完整性

 

资料完整性

1企业标准应符合要求,并应有产品组成部件明细表

目测审查

2企业应提供的全套设计制造图纸(含电器原理图、气路图、结构图、布置图)

3使用说明书应符合要求,型号、规格符合要求

4计算书(包括强度、防护时间、供氧量、温度控制、湿度控制、电力供应保障、有害气体处理量等)的理论计算应符合要求

5受控部件(含主要部件及原材料)明细表

6企业自查明细表

7特种设备的资质证书

8相关(元)部件、材料的检测报告

9全面性能自检报告(含综合防护性能试验报告)

10抗爆炸试验报告(试验样品必须与申报产品完全一致),试验过程必须经过相应的检测机构监督

11配套部件或产品中属于安标管理产品的有效安全标识证书复印件

 

一、

基本要求

 

外观及标志

1.1.1、救生舱应有明确具体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包括适用的灾害种类及海拔高度、环境条件、井巷空间尺寸等,并在产品标准、使用说明书、产品的永久性安全使用须知中注明;

目测

1.1.2、救生舱外部颜色在煤矿井下照明条件下应醒目,宜采用黄色或红色;

目测

1.1.3、应设置明显的安全反光光条码、安全标志标识、安全使用须知、扳手起动符号等标识,配备外部指示灯;

目测

1.1.4、救生舱及内部设备应整洁、规范,应具有防腐蚀、防虫鼠啃咬、防挂断等性能;

目测

1.1.5、救生舱应便于移动、运输、吊装、安装,适应煤矿井下环境条件;

目测

1.1.6、救生舱的内、外均应设置监测环境空气中氧气浓度、一氧化碳浓度、甲烷浓度、二氧化碳浓度、舱内压力、湿度及温度的传感器或检测仪表,这些仪器属于安标管理的应具有有效的安全标志证书。

应有数据采集、显示、报警、处理功能,并与安全监控系统联网,舱内人员应能够看到舱外环境参数数据;

目测和查阅样品的技术文件

1.1.7、救生舱门应内外都能开启,并不能反锁。

目测

设计额定防护时间

1.2救生舱的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h,并且小型救生舱有不低于1.2倍、中型救生舱有不低于1.15倍、大型救生舱有不低于1.1的防护时间安全系数

查阅样品的技术文件

设计功能

1.3救生舱在无任何外部电源、材料等供给的状况下,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空气净化与温湿度调节、环境监测、通讯、照明及指示,动力供应、生存保障等功能

查阅样品的技术文件

使用材料

1.4救生舱应选用抗高温老化、无腐蚀性、无公害的环保材料

查阅样品的技术文件和企业提供的相关检测报告

配套电气设备

1.5配套用电气设备应符合GB3836和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查阅样品的技术文件和企业提供的相关检测报告

非金属部件

1.6非金属部件应符合MT113的规定

查阅样品的技术文件和企业提供的相关检测报告

轻质合金部件

1.7轻质合金部件应符合GB3836.1和GB13813的规定

查阅样品的技术文件和企业提供的相关检测报告

安标管理配套产品

1.8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配套部件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相关电器设备或连接应符合防爆安全要求。

查阅样品的技术文件和企业提供的相关检测报告、安标证书;对相关电器设备或连接进行防爆检验

 

二、结构和安全防护要求

有效容积

2.1有效容积(包括过渡舱和生存舱),应保证生存舱人均占有容积不小于0.8m3,且整舱有效容积不小于5.0m3,企业标准应明确规定其有效容积

用长度计量器具测量、计算

观察窗

2.2观察窗宜设置在生存舱的适当位置,材质应具有与整舱相匹配的耐高温、抗冲击等性能

目测和查阅样品的技术文件

应急逃生口

2.3在救生舱舱门无法正常开启的紧急情况下,遇险人员能够借此逃生;应急逃生口面积应在0.25-0.3m2之间,并不能在救生舱门同一侧

目测、用长度计量器具测量、计算

移动性

2.4救生舱应具有适宜吊装、移动、可靠固定等机械结构

目测

 

气密性

2.5.1救生舱体应具有整体气密性,正常使用时舱内应能保持正压状态(舱内气压大于舱外气压),且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实时调节:

工作状态下:

救生舱的内外压差应始终在100-500Pa;当舱内压力大于200Pa时,应能自动泄压,舱内气压应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节。

用压力差测量计检测救生舱内外的压差,间隔4h测量一次,连续监测96h

2.5.2试验状态下:

救生舱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气密性。

硬体式救生舱在+500±20帕压力下,泄压速率应不大于300±20帕/小时;软体救生舱在+500±20帕压力下,泄压速率应不大于350帕/小时;舱内气压应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节

将救生舱全部关闭密封后,用气体加压泵向其内部施加压力,当压力达到规定范围后,关闭加压泵及进气阀门,并开始计时,同时读取舱内压力与舱外压力的差值,1小时后,再次读取压力差测量计的读书

2.5.3适用于有透水灾害危险的救生舱,其气密性要求:

在20000Pa压力下,1小时内压力下降不得超过500Pa

过渡舱的净容积用长度计量器具测量、计算得到;压缩空气幕和压气喷淋装置用目测;喷淋气幕流量用流量计检测;喷淋时间:

用最大容纳人数除以每组设计人数,乘以2min,得到总的喷淋时间,测量气幕的总喷淋时间,应大于计算值

2.5.4救生舱应具备过渡舱结构。

过渡舱的净容积应不小于1.2m3,内设压缩空气幕和压气喷淋装置。

过渡舱应保持正压,压力不低于200Pa;在舱门处应设有空气幕,喷淋时间不得低于2min/组。

喷淋气幕流量不小于100L/m.人)

检查企业提供的具有相关资质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

软体救生舱舱体材料

2.6软体救生舱舱体材料的阻燃、强度、耐磨、耐老化、耐高温等安全性能应符合GA631的规定,抗静电性能符合MT113及附录A(规范性附录)规定

验证和考核企业规定的补救措施是否方便、可行

刺破后的补救措施

2.7企标和说明书应规定软体救生舱舱体材料刺破后的补救措施

持续耐高温能力

2.8企业标准中应明确规定救身仓的工作温度范围:

一般不得低于40℃,适用于火灾区及其影响范围的救身仓不的低于55℃;在最高温度条件下和额定防护时间内,在没有外部电源及材料供给的状态下,其工作性能应符合要求,舱内温度始终不得高于35℃

可与“氧气浓度”、“舱内空气质量”同时进行试验,由检测机构派出至少2-4名检验人员到企业现场监督检验,1天24小时不得离开试验场所,连续(每4h检测1次)检测4天96以上(根据救生舱的规格,还应加上对应的保险系数时间)

检测报告应绘制出试验范围内的温度、氧气、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浓度等的变化曲线

救生舱舱体强度

2.9硬体救生舱体材料要求用4毫米以上的钢板,设计的抗冲击能力不低于1.5MPa或150N/cm2。

软体救生舱储存柜应能承受0.5MPa或50N/cm2的冲击压力,企业应有详细的设计计算资料

核查企业的设计计算资料

2.10抗爆炸冲击性能,救生舱应具备可承受最大冲击波压力不低于2.0MPa,在抗爆炸冲击试验条件及试验方法下,试验后救生舱应无明显变形、损坏和位移

产品应在检测机构的监督下进行瓦斯煤尘爆炸实验,检测机构应负责保留样品试验前后的相关照片,便于以后核实企业的其他同型号规格产品与试验样品结构、材料的一致性

具体试验方法见“附件2”,将“瓦斯煤尘爆炸实验报告”作为本检测报告的附件

快速起动能力

2.11救生舱应具备快速起动能力,硬体救生舱起动时间(从第一次按下启动按钮到其工作参数达到要求)不超过60s;软体救生舱起动时间不超过30s;

用秒表检测

2.12企业标准和说明书应规定避险人员进入生存舱后多长时间方可取下自救器

核查企业的技术资料,该时间加上人员逃生路上时间应小于自救器的额定工作时间(逃生速度按5km/h计算,救生舱安装距离安相关管理规定)

稳定性

2.13救生舱应具备防倾覆等措施,保证在煤矿井下运输、安装后及使用时的舱体稳定性

目测检查

移动设备配置

2.14可移动救生舱应具备可移动性,明确安全、可靠移动的方式、方法及所需设备

 

三、

氧气供给保障系统

供氧保障体系

3.1救生舱应具备压风供氧、自备氧二级供氧保障体系以及自救器逃生保障系统

目测检查

补氮?

氧气浓度

3.2保障救生舱内人员呼吸氧气浓度在18.5%-23.0%之间

可与“持续耐高温能力”、“舱内空气质量”同时进行试验,由检测机构派出至少2-4名检验人员到企业现场监督检验,1天24小时不得离开试验场所,连续(每4h检测1次)检测4天96以上(根据救生舱的规格,还应加上对应的保险系数时间)

检测报告应绘制出试验范围内的温度、氧气、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浓度等的变化曲线

矿井压风系统的结构与工作性能

3.3救生舱应具有与矿井压风系统的接口和压风系统供氧装置;供氧装置应具有减压、节流、消噪声、过滤和开关等设施,保证压风供氧速率不低于每人2.5L/min,连续噪声不高于70dB(A),出口压力应在(0.1-0.3)MPa,过滤装置具备油水分离功能。

目测,用流量计、噪声级、压力计等检测

自备氧供应系统检查

3.4救生舱应具有自备氧供应系统,可采用压缩氧或化学氧供氧,并满足以下要求:

3.4.1以人均耗氧量0.3L/min.人计算,能够单独保证救生舱的额定保护时间,且时间安全系数应不低于1.2的规定,企业应有详细的设计计算资料。

3.4.2压缩氧供氧时应满足GB8982的规定,采用高压气瓶供气系统时应有减压装置;化学氧供氧时氧气浓度应满足MT425的相关规定。

3.4.3采用压缩氧供氧方式时,应当操作简便、快捷;流量计应方便读数,具备明显的调节指示;氧气瓶应符合GB5099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标准的规定;显示压力表应符合GB/T1226的有关规定。

3.4.4采用化学氧供氧方式时,起动时间不超过1min,且供氧浓度符合3.3.2要求;自动生氧罐应符合MT425的规定,必须保证没人具有。

3.4.5救生舱应配备隔绝式氧气自救器,自救器使用时间不低于45min,配备量不低于额定人数的1.5倍。

逐条查阅企业提供的相关技术资料

企业应提供相关配套产品的技术资料和检测报告

 

四、空气净化与温湿度调节系统

舱内空气质量

4.1救生舱应具有有效的空气净化与温湿度调节系统,在额定防护时间内保障舱内空气及有害气体浓度满足表3的规定;若采用储冰降温方式,则降温速度和降温量应能够调节控制。

表3救生舱内空气质量要求

项目

O2

CO

CO2

CH4

温度

湿度

指标

18.5%~23.0%

≤24×10-6

<1.0%

≤1.0%

≤35℃

≤85%

可与“持续耐高温能力”、“氧气浓度”同时进行试验,由检测机构派出至少2-4名检验人员到企业现场监督检验,1天24小时不得离开试验场所,连续(每4h检测1次)检测4天96以上(根据救生舱的规格,还应加上对应的保险系数时间)

检测报告应绘制出试验范围内的温度、氧气、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浓度等的变化曲线

4.2救生舱应具有内部空气循环系统,流量宜在20L/min以上。

用流量计检测

4.3救生舱对CO2的吸收能力应不低于0.5L/(min·人);救生舱对CO的吸收能力应不低于400ppm20min降到24ppm,企业应有详细的设计计算资料和验证试验报告。

通过计算后,同时通入适量的CO和CO2气体到救生舱内,然后检测

4.4救生舱使用的各种化学药剂应符合MT425要求,并做真空包装,使用过程中产生粉尘率不大于2%;药剂失效时应有明显的颜色指示。

查阅企业提供的相关技术资料

4.5在外界电力供应中断或空调机组意外停转情况下能够满足舱内降温除湿的需要,企业应有详细的设计计算资料。

查阅企业提供的相关技术资料

五、环境监测系统

环境监测系统设置

5.1救生舱应对舱内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显示,并超限报警,并应有对舱外环境监测功能。

救生舱内、外环境监测系统宜独立运行。

是否需要和煤矿监控系统联网?

目测,检查其监测功能

监测参数及报警点

5.2救生舱内环境监测的参数至少应包括CO、CO2、O2、CH4、温度和湿度;舱外环境监测参数至少应包括CO、O2、CH4、CO2、温度。

目测,并用对应的标准设备或仪表检查各测量仪表的报警点

湿度参数除外,暂时可不要求

报警声级

5.3救生舱内环境监测系统应根据表3的规定设置超限报警点,环境参数超出表3的规定值时自动声光报警,声级不宜大于50dB(A)?

60。

目测,并用对应的标准设备或仪表检查各测量仪表的报警声级

六、通讯系统

通讯

救生舱应具备与井下通讯网连接的接口及设备,并在舱内设置直通矿调度室的固定电话;应有正常通讯方式失效情况下的信息交流方法(如何实现?

)。

检查是否设置和通话效果

七、舱内照明及指示系统

舱内照明及指示

7.1救生舱应配备照明设备,保证额定工况下的照明需要。

7.2救生舱内应贮备逃生用矿灯,数量不少于额定人数的25%,且不应采用KL型锂电池矿灯。

7.3救生舱外应有外部指示灯,指示灯应为本质安全型,适应所处环境要求,并有相应的安全防护,宜采用高穿透性灯源。

目测

 

八、动力保障系统

8.1救生舱内应具有动力供应系统,在失去外部供电的情况下救生舱内部电源能维持救生舱额定工况下的能源需要,且安全系数应符合1.2的规定。

应有详细的能耗计算与动力保障设计计算书和验证试验报告。

8.2硬体救生舱应具备外部电源接入接口,在救生舱处于备用状态下利用外部电源对救生舱内部电源充电。

外部电源及电源接口应有完善的安全保护,保证在意外情况下的供电安全及灾变条件下外部电源中断时救生舱内部的供电安全。

8.3硬体救生舱内部供电可采用集中、分散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

集中电源和容量较大的分散电源应采用矿用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型式,具备自动充电、电量显示、均衡充电、均衡放电等电源管理和过充、过放等安全保护功能。

8.4硬体救生舱内、外部供电应能自动转换,转换时间不大于2.0秒(原标准为0.5秒)。

目测、核查企业计算书、并通过“综合防护能力

”同时试验考核

在经过防爆安全检验合格后,可以考虑允许锂电源。

九、生存保障系统

9.1救生舱应配备在额定防护时间内额定人员生存所需要的食品和饮用水,并有足够的安全余量。

其中,食品配备不少于2000kJ/人.天,食用水500mL/人.天。

9.2救生舱应配备应急救助所需要医疗设备,包括急救箱、苏生器等。

9.3救生舱应配备必要的应急维修所需工具箱、灭火工具等。

9.4救生舱应具有人体排泄物处理功能。

通过目测、计算核查

十、综合防护能力

在无外部电源和供给、救生舱额定满载、独立正常工作情况下,其电力保障能力、供氧能力、维持正压能力、安全保护、内外环境参数监测、有毒有害气体处理、持续抗高温能力、维持生命能力、通信等功能应符合要求,每种规格型号的产品均分别应具有详细的设计计算书,并应通过国家授权或认可的检测机构组织或监督下的试验考核。

需在综合参数监测试验完成并达到要求的前提下,方能够进行综合防护性能试验,实验前应由企业编制详细的试验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应急措施,经检测机构审查同意后,由检测机构派出至少2-4名检验人员到企业现场监督检验,1天24小时不得离开试验场所,连续(每4h检测1次)检测4天96以上(根据救生舱的规格,还应加上对应的保险系数时间)

检测报告应绘制出试验范围内的温度、氧气、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浓度等的变化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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