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镇排水管道非开挖修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试行52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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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排水管道非开挖修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试行520
《上海市城镇排水管道非开挖修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试行)
上海市排水管理处
上海建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前言
本规程针对2012年度上海市排水管道预防性修复工程技术要求和非开挖修复施工工艺特点,由上海市排水管理处会同相关单位进行编制而成。
本规程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和专题讨论,总结了目前本市在役城镇排水管道非开挖修复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的实际经验,参考了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的相关国家规范标准,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
本规程统一了本市五种城镇排水管道非开挖修复工艺的施工质量验收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验收程序和组织等,并对涉及施工安全、环境安全和职业健康等进行了原则规定,填补了本市该领域空白,也为类似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提供了参考依据。
本规程主要针对紫外线固化法、热水固化法、短管内衬法、局部现场固化法、裂缝嵌补法等5种非开挖修复工艺施工的质量验收,共分6章:
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管道预处理工程、管道修复工程、功能性检验及3个附录。
本规程由上海市排水管理处负责解释。
为提高本规程的针对性与条文编制的质量,各相关单位在本规程的执行过程中,应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随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上海市排水管理处(地址:
厦门路180号,邮编:
200001),以供今后标准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起草人:
主编单位:
上海市排水管理处
上海建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
管丽环境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富宝建材有限公司
上海凯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懿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杨浦市政养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起草人(按姓氏笔划为序):
王诗烽乔宝玉吉乃晋孙跃平庄敏杰吴坚慧
李剑波杨后军陆小青徐建成徐明华郭志强
屠子龙储小英彭丽园葛启愚蔡苓魏作诚
魏树弘
主要审查人:
马远东苏耀军吴恩吴今明
目次
1总则
2术语
3基本规定
4管道预处理工程
5管道修复工程
6功能性检验
附录A非开挖修复工程的分项工程验收批以及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附录B闭气法试验
附录C修复管道渗水调查检验方法
本规程用词说明
1总则
1.0.1为加强城镇排水管道非开挖修复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城镇排水管道非开挖修复工程的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本市在役城镇排水管道预防性修复工程中采用紫外线固化法、热水固化法、短管内衬法、局部现场固化法、裂缝嵌补法等非开挖修复工艺施工的质量验收,其他非开挖修复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城镇排水管道非开挖修复工程的施工必须按设计文件进行。
修复工程所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等,必须按国家、上海市的有关规定通过试验研究及鉴定。
1.0.4排水管道非开挖修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符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及上海市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管道非开挖修复
在不开挖或少开挖地表的方法进行地下管线的修复、加固、补强。
2.0.2CCTV
管道闭路电视检测系统的简称,即通过在管道内部摄像来观察与分析管道内部真实情况的一种检测方法。
2.0.3紫外线固化法
采用牵拉方式将浸渍光固性树脂软管置入待修复管道内,通过紫外线灯光使其固化后形成管道内衬的一种管道整体修复方法。
2.0.4热水固化法
采用翻转或拉入方式将浸渍热固性树脂软管置入待修复管道内,通过加热水使其固化后形成管道内衬的一种管道整体修复方法。
2.0.5短管内衬法
采用牵拉、顶推的方式将预制塑料内衬管直接穿插入待修复管道形成管道内衬或采用塑料型材或片材等在待修复管道内拼接衬砌成一条帖壁内衬管、并对内衬管与原有管道之间的间隙进行填充的一种管道整体修复方法。
本规程内衬管是指高密度聚乙烯(简称HDPE)管材或其切割成的片材。
2.0.6局部现场固化法
在原管道待修复位置,采用气囊扩张法将浸渍固化性树脂的织物紧贴在管道修复位置,通过常温(或热或光)固化后形成局部短管内衬的一种环状局部修复方法。
2.0.7裂缝嵌补法
在原钢筋混凝土管管道接口待修复位置,采用水溶性聚氨酯浆液按一定注浆工艺使浆液充满和封闭缺陷部位,起到抗渗、补强作用的一种点状或面状局部修复方法,简称“裂缝嵌补法”。
2.0.8钻孔注浆法
以水泥为主的水泥基浆液通过钻机钻孔和压密注浆,使周围土体在挤压、填充、固化、骨架效应作用下承载力提高、渗透性降低的一种改良土体的施工方法。
2.0.9整体修复
对两个(或多个)检查井之间的原有管道进行整段加固修复。
本规程包括紫外线固化法、热水固化法、短管内衬法。
2.0.10局部修复
对原有管道内的局部破损、渗漏、腐蚀和接口脱节、错位等缺陷进行修复的方法。
本规程包括局部现场固化法、裂缝嵌补法。
2.0.11软管
由一层或多层聚酯纤维毡或同等性能材料组成的无纺布或等效织物、混合物,且尚未浸渍热或光固性树脂的柔性管材。
2.0.12内衬管
通过各种非开挖修复方法在原有管道内形成的环形管道内衬。
2.0.13地下工程防水等级
根据工程的重要性和使用中对防水要求,以确定地下工程结构允许渗漏水量的等级标准。
3基本规定
3.1基本要求
3.1.1排水管道非开挖修复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等的有关规定。
3.1.2修复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做好下列施工准备:
1熟悉设计文件和图纸,掌握待修复管道(规格尺寸、位置、铺设方式、设施运行、破损程度等)以及施工影响范围的沿线情况(包括地形地貌、工程水文地质、周边环境、道路交通、地下和地上管线等);
2按现行标准《排水管道电视和声纳检测评估技术规程》DB31/T444等的相关规定,进行修复前的CCTV检测、评估;根据工程情况进行施工风险分析,明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3编制修复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上级批准、监理审核;涉及施工图细化、调整的应经设计认可;涉及排水设施运行配合的应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批;
4按修复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完成相关现场施工布置、拆封头子、修复专用设备的安装检验等。
3.1.3非开挖修复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主要工程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应进行进场验收,凡进场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各工序应按工艺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应进行施工检验,凡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验收;
3上下道工序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
4涉及隐蔽工程的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隐蔽工程验收;
5产品进场验收、施工检验、工序交接检验、隐蔽验收应有记录,需经监理工程师检验确认。
3.1.4各类非开挖修复技术修复施工前,应对待修复管道进行管道预处理,并经CCTV检查满足施工工艺要求。
3.1.5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按本规程第5章的相关规定做好施工记录;修复施工完工后应按本规程第6章的相关规定做好管道功能性检验,并完成竣工图。
3.1.6非开挖修复工程施工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排水管道维护安全规程》CJJ6等的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措施。
3.2工程检验
3.2.1非开挖修复工程材料的性能、规格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其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光或热原位固化法使用的软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软管可由单层或多层聚酯纤维毡或同等性能的材料组成,并应与所用树脂兼容且能承受施工的拉力、压力和固化温度;
2)软管的外表面应包覆一层与所采用树脂兼容的非渗透性塑料膜;
3)多层软管各层的接缝应错开,接缝连接应牢固;
4)软管的横向与纵向抗拉强度不得低于5MPa;
5)玻璃纤维增强的纤维软管应至少包含两层夹层,软管的内表面应为聚酯毡层加苯乙烯内膜组成,外表面应为单层或多层抗苯乙烯或不透光的薄膜;
6)软管的长度应大于待修复管道的长度,软管展开后直径的大小应保证在固化后能与原有管道的内壁紧贴在一起。
2光或热原位固化法软管的浸渍树脂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树脂应根据修复工艺要求采用热固性或光固性树脂的聚酯树脂、环氧树脂或乙烯基树脂;
2)树脂应能在紫外线光或热水作用下固化,且热水初始固化温度应低于80℃;
3)在浸渍软管之前应仔细计算树脂的用量,树脂的各种成分应进行充分混合,实际用量应比理论用量多5%~15%;
4)树脂和添加剂混合后应及时进行浸渍,停留时间不得超过20min,当不能及时浸渍时,应将树脂冷藏,冷藏温度应低于15℃,冷藏时间不得超过3h;
5)软管应在抽成真空状态下充分浸渍树脂,且不得出现干斑或气泡;
6)浸渍过树脂的软管应存储在低于20℃的环境中,运输过程中应记录软管暴露的温度和时间。
3短管内衬法所选用的塑料成品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埋地塑料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143的规定执行,并符合下列规定:
1)选用HDPE管时,其PE树脂应为PE80或PE100,并应满足表3.2.1-1的要求。
表3.2.1-1HDPE管的管材性能
性能
HDPEPE80
HDPEPE100
试验方法
屈服强度(MPa)
>20
>22
《塑料拉伸性能的测定》GB/T1040
断裂伸长率(%)
>350
>350
《塑料拉伸性能的测定》GB/T1040
弯曲模量(MPa)
800
900
《塑料弯曲性能的测定》GB/T9341
2)HDPE缠绕结构壁管的物理力学性能应符合表3.2.1-2的规定:
表3.2.1-2HDPE缠绕结构壁管的物理力学性能指标
项目
要求
试验方法
落锤冲击
TIR≤10%不破裂、无裂缝、两壁不脱开
GB/T14152—2001
纵向回缩率
≤3%,无分层、无开裂
GB/T6671—2001
蠕变比率
≤4
GB/T18042—2000,试验温度23℃±2℃,根据试验结果,用计算法外推至两年的蠕变比例
环刚度(kN/m2)
SN4
SN8
≥4
≥8
《热塑性塑料管材环刚度的测定》GB/T9647—2003
环柔性
≥30%,不破裂、无裂缝、
两壁不脱开*
《热塑性塑料管材环刚度的测定》GB/T9647—2003
熔缝承受最小拉伸力(N)
DN/ID≤300;
400≤DN/ID≤500;
600≤DN/ID≤700;
DN/ID≥800。
≥380
≥510
≥760
≥1020
GB/T8804.3—2003,试验拉伸速度15mm/min
3)贴壁内衬法所用HDPE焊接衬片楔块材质应与HDPE缠绕结构壁管的性能一致:
4局部现场固化法所用主要施工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软管织物、浸渍树脂应符合本条第1、2款的相关规定;其中软管织物应选用耐化学的CRF玻璃纤维,规格为1050~1400g/m2;
2)采用常温固化树脂,树脂的固化时间宜为2h~4h,且不得小于1h;当采用硅酸树脂时,其配比混合料性能指标应符合表3.2.1-3的规定;
表3.2.1-3硅酸树脂性能指标要求
序号
项目
指标
1
密度(g/cm3)
1.2~1.27
2
粘度(Pa·s)
150~600
3
诱导固化时间(min)
60~240
4)软管织物浸渍完成后,应立即进行修复施工,否则应将软管保存在存储温度以下,且不应受灰尘等杂物污染。
5裂缝嵌补法修复所用所用主要施工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注浆前应选用双A水泥、沥青细麻丝等进行表面封闭,双A水泥抗压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注浆管可采用直径不小于Ф10的胶管或灌浆止水针管;
2)注浆材料应选用TZS水溶性聚氨酯,其强度、延伸性应符合设计要求,其他性能应符合表3.2.1-4的要求。
表3.2.1-4水溶性聚氨酯材料性能指标
序号
项目
指标
1
密度(g/cm2)
1.03~1.10
2
粘度(Pa·s)
100~400
3
膨胀率%
≥350
4
诱导凝胶时间(S)
30~120
3.2.2工程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时应进行进场验收,并符合下列要求:
1工程所用主要原材料、各类管材及型材和片材的规格、尺寸、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和设计要求;同一生产厂家、同一批次产品的出厂合格证明、性能检验报告齐全、准确,并符合本规程第3.2.1条的有关规定;
2短管内衬法所用预制管应按设计要求现场抽样进行性能复试;当设计未规定时,应进行管的初始环刚度、环柔性、拉伸屈服应力以及HDPE缠绕结构壁管的熔缝拉伸强度复试,每生产厂家、每批次产品抽取一组;
3裂缝嵌补法所用的聚氨酯应进行强度、延伸性复试,双A水泥应进行抗压强度复试,每生产厂家、每批次产品抽取一组。
3.2.3现场紫外线固化法、现场热水固化法、局部现场固化法修复施工时,应对同条件制作的样品管或样品板进行检验,并符合按下列规定和设计要求:
1内衬样品管(或样品板)的壁厚检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塑料管道系统塑料部件尺寸的测定》GB/T8806的相关规定执行;
2内衬样品管(或样品板)的短期力学性能检验应按表3.2.3-1、2的规定执行;长期力学性能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测试,且不应小于初始性能的50%;
表3.2.3-1不含玻璃纤维的内衬管的短期力学性能要求和测试方法
性能
测试标准
弯曲强度(MPa)
>31
《塑料弯曲性能的测定》GB/T9341-2008
弯曲模量(MPa)
>1724
《塑料弯曲性能的测定》GB/T9341-2008
抗拉强度(MPa)
>21
《塑料拉伸性能的测定》GB/T1040.2-2006
表3.2.3-2含玻璃纤维的内衬管的短期力学性能要求和测试方法
性能
测试标准
弯曲强度(MPa)
>45
纤维增强塑料弯曲性能试验方法GB/T1449-2005
弯曲模量(MPa)
>6500
纤维增强塑料弯曲性能试验方法GB/T1449-2005
抗拉强度(MPa)
>62
《塑料拉伸性能的测定》GB/T1040.4-2006
3内衬样品管(或样品板)的耐化学腐蚀检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塑料耐液体化学试剂性能的测定》GB/T11547执行,并满足下列规定:
1)耐化学性的检测浸泡时间宜为28天,试验温度为23℃;
2)试件浸泡完成后,应分别按本条第2款的规定检测试样的弯曲强度和弯曲模量,检测结果不应小于内衬管初始弯曲强度和弯曲模量的80%。
3.2.4固化法修复的内衬样品管(或样品板)应按同一规格、同一施工工艺不少于一组的规定进行现场同步制作。
由现场监理从中随机抽取样品板,按照每施工300米加工一组性能测试用试块送检。
现场内衬样品管(或样品板)制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管道修复过程中,同时进行内衬样品管(或样品板)制作,待修复完成后,截取内衬样品管(或样品板);
2现场内衬样品管(或样品板)的制备尺寸应满足测试试件的尺寸和数量要求;
3现场紫外线固化法、现场热水固化法、局部现场固化法修复施工,其内衬样品管(或样品板)制作可采用下列方式之一:
1)对于多个井段连续修复施工的,施工后切割中间井的井内内衬部分;
2)对于两井之间修复施工的,施工后切割同步施工的伸出工作井井壁多余内衬部分;或者施工前在待修复管道工作井安装一段与原有管道内径相同的拼合管,与待修复管道同步施工,施工后打开拼合管并切割拼合管处的多余内衬部分;
3)对于局部现场固化法,亦可在施工现场单独制作样品管或增加修复施工长度与修复部位同时制备样品管,固化后切割取出;
4)样品管可切割成若干样品板,从井内取出,其尺寸应符合本条第2款的规定。
3.2.5短管内衬法修复施工时,应对HDPE管热熔焊连接进行施工检验,并符合下列规定和设计要求:
1按同一规格、同一施工工艺取纵缝样品板、环缝样品板各一组;样品板尺寸应为500mm×300mm,焊缝长度500mm;
2试件取样位置宜选择检查井附近,采用牵拉、顶推等方法将成型内衬管移至检查井中进行切割取样;亦可采用专用工具直接切割成型内衬管,取样后选用同规格材料进行焊接修复;
3试件焊缝处的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其检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塑料管道系统塑料部件尺寸的测定》GB/T8806的相关规定执行;
4将样品板加工成标准试件,试件焊缝的最小拉伸力、弯曲强度应不低于母材。
3.2.6管道修复完成后应按本规程第6章的相关规定进行功能性检验。
3.3质量验收
3.3.1城镇排水管道非开挖修复工程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以及分项工程验收批的质量验收,应符合上海市地方标准《城镇排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1部分:
管道工程》(DG/TJ08-2110-2012)第3章的相关规定。
3.3.2非开挖修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分项工程验收批以及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划分应按表3.3.2的规定。
表3.3.2城镇排水管道修复工程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
单位工程:
可按1个施工合同做为1个单位工程。
当工程规模较大时可视工程规模按路段、井段、施工工艺等,分为若干个子单位工程
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分项工程验收批
两井之间
(或连续施工井段之间)
工作井(围护结构、开挖、井内布置)
每座
原有管道预处理
两井之间
(或连续施工井段之间)
管道接口连接
(各类施工工艺)修复管道
注:
1当工程规模较小时,如仅1个井段,则该分部工程可视同单位工程。
2涉及工作井、接口连接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等相关规范的规定执行。
3.3.3工程质量验收划分应经施工、监理单位确认,并明确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关键工序工程。
3.3.4非开挖修复工程的分项工程验收批以及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填写。
4管道预处理工程
4.1一般规定
4.1.1管道预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满足管道非开挖修复工艺要求。
4.1.2管道预处理应编制专项方案,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和设计要求:
1管道内清洗宜采用高压水射流进行,清洗产生的污水和污物应从检查井内排出,并按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CJJ68的规定执行。
2清除管道内影响修复施工的障碍时宜采用专用工具进行;若范围较大或较难清除,则可采用局部开挖方式进行。
3管道内清洗后,应对影响修复施工的缺陷进行修补处理。
4对于管道变形或破坏严重、接头错位严重以及漏水严重的部位,还应采用钻孔注浆法等方法进行管道外土体加固、改良。
4.1.3管道内需采取临时排水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CJJ68的相关规定对原有管道进行封堵。
2管堵采用充气管塞时,应随时检查管堵的气压,当管堵气压降低时应及时用空压机对其充气。
3管堵上、下游有水压力差时,应对管堵进行支撑。
4临时排水设施的排水能力应能确保各修复工艺的施工要求。
4.1.4管道预处理还应包括管道临时封堵、检查井处理、工作井布置以及样品管(或样品板)制作准备等。
4.1.5非开挖修复工程原有管道内预处理后应满足表4.1.5的要求,其中管道试通检验应按本规程第5.1.2条第4款的规定执行。
表4.1.5原有管道内预处理后的要求
非开挖修复方法
要求
现场紫外线固化法
管道内表面应无附着物、尖锐毛刺、突起及渗水现象;管道内无沉积物、垃圾及其他障碍物;管道内表面应洁净,管道内不应有积水;管道试通检验满足要求
现场热水固化法
管道内表面应无附着物、尖锐毛刺、突起现象,无明显滴漏、线流现象;管道内无沉积物、垃圾及其他障碍物;管道内表面应洁净,管内不应有影响施工的积水;管道试通检验满足要求
短管内衬法
管道内表面应无影响内衬管牵拉、顶推或衬砌的附着物、尖锐毛刺、突起及渗水现象;管道内无沉积物、垃圾及其他障碍物;管道内表面应洁净,管内不应有积水;管道试通检验满足要求
局部现场固化法
待修复部位及其前后500mm范围管道内表面应洁净,无附着物、尖锐毛刺、突起、渗水现象;管道内无影响施工的沉积物、垃圾及其他障碍物;管内不应有积水
裂缝嵌补法
待修复管道接口部位及其影响范围管道内表面应洁净,缺陷暴露明显,表面无析出物、附着物和渗水现象,并满足表面封缝施工要求;管道内无影响施工的沉积物、垃圾及其他障碍物,且不宜有影响施工的积水
4.2原有管道预处理
主控项目
4.2.1原有管道经检查,其损坏程度经设计认可,修复施工方案满足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
按现行标准《城镇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技术规程》CJJ181、《排水管道电视和声纳检测评估技术规程》DB31/T444进行CCTV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检查施工方案;检查原有管道CCTV检测与评估报告、与设计的洽商文件记录等。
4.2.2原有管道经预处理后,应无影响修复施工工艺的缺陷,管道内表面应符合本规程第4.1.5条的规定。
检查方法:
全数观察(CCTV辅助检查);检查预处理施工记录、相关技术处理记录。
一般项目
4.2.3原有管道的预处理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
检查方法:
对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检查管道预处理记录,检查施工材料质量保证资料和施工检验记录或报告。
4.2.4原有管道范围内的检查井、支连管以及工作井经处理满足施工要求;按要求已进行管道试通,并满足修复施工要求。
检查方法:
观察;检查施工记录、试穿管段试通记录、相关技术处理记录。
试穿管段试通检验应按本规程第5.1.2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4.2.5按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对影响修复施工的缺陷进行修补处理、对周边土体进行加固、改良处理,施工设备就位并经检查满足施工要求。
检查方法:
检查施工记录、技术处理方案和施工检验记录或报告。
4.2.6按要求已完成样品管(或样品板)制作准备工作。
检查方法:
观察;检查施工材料质量保证资料、施工记录等。
5管道修复工程
5.1一般规定
5.1.1施工现场应根据施工方案进行布置,对于不宜间断的施工方法,应有满足施工要求备用的动力和设备。
5.1.2管道开始修复前,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设备经安装调试满足施工工艺要求。
2工程材料经进场验收符合设计和施工要求。
3工作井、管道预处理工程经验收合格。
4整体修复时,在内衬管穿插、拉入、推入前,应采用一个与内衬管外径相同、材质相同、长度不小于3m的试穿管段进行试通,并检测试穿管段表面损伤情况,划痕深度不应大于内衬管壁厚的10%;若待修复管道允许有一定错台时,应征询设计意见改用与内衬管外径相同、材质相同、内充压力的球体进行试通。
5与管道修复同步制作样品管(或样品板)的准备工作完成。
5.1.3短管内衬法施工时,其管道接口连接施工及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上海市地方标准《城镇排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1部分:
管道工程》(DG/TJ08-2110)的相关规定。
5.1.4现场紫外线固化法修复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拉入软管之前应在原有管道内铺设垫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