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吊装工程安全监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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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吊装工程安全监理细则

贵州省息烽至黔西高速公路项目

起重吊装工程安全

监理细则

 

重庆中宇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息黔高速XQJL2驻监办

二〇一五年六月

贵州省息烽至黔西高速公路项目

起重吊装工程安全

监理细则

 

编制:

审核:

重庆中宇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息黔高速XQJL2驻监办

二〇一五年六月

为保证息黔高速公路工程起重吊装工程的施工顺利实施,在对起重吊装工程的安全监理工作中贯彻国家、行业及深圳市有关安全施工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及建设单位制定的安全管理目标的要求,针对施工单位编制的起重吊装工程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以及本工程的实际情况,依据编制的《项目安全监理方案》提出的工作目标和管理要求,为明确监理人员的分工和职责及安全监理工作的方法和手段、安全监理检查的重点、检查频率和检查记录的要求,全面有效地积极开展起重吊装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理,特编制本工程起重吊装工程的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一、本工程起重吊装工程的施工概况

六广桥梁工程为邱家寨大桥(23X40米T梁,全长940米)、六桶大桥(7X40米T梁,全长293米)、漆树槽1#大桥(21X40米T梁,全长860米)、漆树槽2#大桥(6X40米T梁,全长260米)、屯上1#大桥(17X40米T梁,全长700米)、屯上2#大桥(11X40米T梁,全长460米)以及主要控制性--六广河特大桥(5X40米T梁+216m+580m+216m斜拉桥)。

总计桥梁全长4486米,不含联络线桥梁长度。

河特大桥主跨中心桩号位于贵州省江口至都格高速公路息烽至黔西段K40+300处,桥梁全长1280m,为跨越六广河而设,孔跨布置为(5×40)米先简支后连续T梁+(243+580+243)米双塔双索面叠合梁斜拉桥,本合同施工的黔西岸8#主墩为15根3.5m直径群桩基础,9#辅助墩为扩大基础,10#桥台采用重力式桥台。

主墩承台平面几何尺寸为20.5×36.5米矩形,高度7米。

8#墩索塔采用钢筋混凝土薄壁空心花瓶形塔柱结构,外形为折H形,主塔高248m。

在塔柱与承台间设置单箱三室截面塔墩过渡,塔墩高40m,塔墩横桥向宽31.6m,顺桥向宽13m。

下塔柱高50m(至下横梁位置),下塔柱横桥向宽5~8.6m,顺桥向宽,10.35~12m,中塔柱横桥向宽5m,顺桥向宽7.5~10.35m,上塔柱高158m,横桥向宽5m,顺桥向宽7.5m,索塔设置上、下两道横梁,截面采用矩形截面。

上部构造钢主梁由“工”字型边主梁、横梁、小纵梁通过摩擦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形成钢梁,架设预制桥面板,现浇微膨胀混凝土湿接缝,通过焊接于钢梁上的抗剪栓钉组成组合梁体系,斜拉索梁段采用锚拉板锚固。

主梁标准节段长度12m,主梁高度2.93m,桥面全宽27.7m(含检修通道)。

1、本工程施工现场起重吊装使用的机械设备主要有:

1)汽车、轮胎式起重机;

2)塔式起重机;

3)卷扬机;

4)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

5)施工升降机(外用电梯);

2、本工程起重吊装工程的难点和重点

1)本工程起重吊装工程的难点

工程起重设备租赁厂家安全管理水平差距较大,个别厂家安全管理不到位,设备的日常检查走过程,设备的一般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发现,尤其设备使用频繁,风吹日晒,经历恶劣的自然天气,起重设备的零部件、锚固点容易损坏,厂家如配合不到位、不整改,给设备埋藏了安全隐患。

设备在安装、使用过程中高处作业,危险性大;塔司、信号工、安装操作人员无证上岗,违规吊装,锁具、吊笼、钢丝绳不符合使用要求;现场场地狭小,群塔作业,下方施工面上布满施工人员,稍有不慎物料很容易高处掉下伤人。

2)本工程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的重点

加强对起重吊装设备安全相关资料的审核,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专项施工方案等,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并报监理审核,做好设备验收及资料归档工作,严格按照建委有关文件要求进行管理。

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塔司、信号工、安装操作人员安全教育工作,保证锁具、吊笼、钢丝绳的使用安全,加强起重设备的日常安全检查,做好月检记录,确保起重设备安全使用。

二、编制依据

2.1起重吊装施工方案及起重机说明书;

2.2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

2.3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

2.4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规程(ZBJ80012);

2.5建筑卷扬机技术规程(GB13329);

2.6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GB10055);

2.7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

2.8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8第166号)

2.9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三、安全监理工作的方针及目标

3.1安全监理的工作方针

3.1.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深圳市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各项安全施工标准。

3.1.2重点监控施工单位建立有效的安全施工保障体系,包括组织保障体系;专项施工方案审批、人员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制度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落实等来做好预防预控工作。

3.1.3协助、督促总承包单位及分包单位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据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落实现场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施工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规范施工安全操作程序,消除和控制起重吊装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行为,防止发生伤亡事故。

3.2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的安全监理目标

(1)确保自身职工不发生重伤、死亡事故;

(2)确保不出现与监理有关责任事故;

(3)督促施工单位不出现四级以上重大安全事故;

(4)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审核查验100%;

(5)对施工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审查100%;

(6)督促施工单位对重大隐患整改达到100%,一般隐患达到90%;

四、安全监理工作相关要求

4.1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4.1.1驻监办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审核以下资料:

(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并加盖复印单位公章)

(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2)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3)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5)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6)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7)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等。

4.1.2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1.工程范围包括: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3)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2.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高级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3.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主要包括以下范围: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4.1.3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1.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的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1)专家组成员;

 

(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3)监理单位项目高级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4)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2.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1)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2)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3)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3.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

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高级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4.1.4监督拆装单位执行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监督检查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4.1.5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4.1.6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督促施工单位完善应急救援物资,组织进行应急演练。

4.1.7安排专人负责起重吊装工程的实施,并认真填写安全监理日记。

4.2安全监理工作方法及检查要求

4.2.1日常巡视。

安全监理人员每日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时,应检查起重设备使用情况,并做好记录;针对发现的安全问题,按其严重程度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相应的监理指令,责令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4.2.2安全检查。

(1)安全监理人员应定期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检查结果写入项目监理日志。

(2)应要求施工单位每周组织施工现场安全联合检查,同时监理人员应参加。

(3)驻监办应组织施工单位及相关单位每月开展1次安全监理联合检查,尤其对起重设备要有针对性的进行安全专项检查。

(4)驻监办应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安全问题,及时发出书面监理指令。

4.2.3安全专题会议

1.必要时召开安全专题会议,由高级理工程师或安全监理人员主持,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参加;

2.监理人员应做好会议记录,及时整理会议纪要;

3.会议纪要应及时要求与会各方会签,及时发至相关各方,并有签收手续。

4.2.4监理指令

在施工安全监理工作中,监理人员通过日常巡视及安全检查,发现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发出监理指令,监理指令分为口头指令、工作联系单、监理通知、工程暂停令四种形式。

1.口头指令

安全监理人员在日常巡视中发现施工现场的安全事故隐患,凡立即整改能够消除的,可通过口头指令向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予以指出,并向高级理工程师或高级代表汇报,在监理工程师日记中记录。

2.工作联系单

如口头指令发出后施工单位未能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安全监理人员应发出《工作联系单》,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安全监理人员按时复查整改结果,并在项目监理日志中记录。

3.监理通知

在安全检查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问题后安全监理人员认为有必要时,或施工单位对《工作联系单》所提问题未按时整改的,高级理工程师或专职(兼职)安全监理人员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限时书面回复,安全监理人员按时复查整改结果。

《监理通知》应抄报建设单位。

4.工程暂停令

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时,高级理工程师应下达《工程暂停令》,暂停部分或全部在施工程的施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经安全监理人员复查合格,高级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复工。

4.2.5监理报告

1.停工报告。

高级理工程师在下达《工程暂停令》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2.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当施工单位拒不执行工程暂停令,高级理工程师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3.安全专题报告

在安全监理工作过程中,针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结合发出监理指令的执行情况,项目高级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的,可向建设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安全专题报告。

4.3安全监理工作的主要程序

4.3.1核查施工单位的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检查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起重吊装机械的租赁单位、安装单位等)的安全协议签订情况。

核查施工单位现场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4.3.2.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的报审程序。

1.施工单位应在起重吊装工程及安装拆卸工程的施工前,向驻监办报送专项施工方案,并填写《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施工方案中应包含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

2.施工单位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向驻监办报送专项施工方案,并填写《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编写,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审核,由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签字。

3.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论证的,施工单位应在向驻监办报审前组织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并将论证审查报告作为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报送驻监办。

4.高级理工程师组织专职(兼职)安全监理人员进行审查,高级理工程师签认;当需要施工单位修改时应由高级理工程师签发书面意见要求施工单位修改后再报。

4.3.3.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制度,以及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人员的资格证书情况。

4.3.4.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的报审程序。

1.施工单位应在施工起重机械及安全设施投入使用前,总承包单位项目部应对起重机械的专项拆装方案、检测报告、操作人员和拆装人员上岗证书、拆装资质、群塔作业施工方案及其它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后,填报《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按要求报监理单位核验,并将相关验收资料向驻监办进行报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或拆卸。

2.拆装单位应当在从事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作业2个工作日前,将经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报送工程所在地区县建委。

3.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验收前,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起重机械使用前,总承包单位应填写《施工现场起重机械验收核查表》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对验收程序进行核验,核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高级理工程师组织专职(兼职)安全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及安全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程序进行核查,当验收程序符合要求且相关验收资料齐全、有效的,专职(兼职)安全监理人员签署核查意见;

5.高级理工程师在专职(兼职)安全监理人员签署同意投入使用的核查意见后,再在《施工机械设备安全验收复核表》上签认。

6.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含物料提升机)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办理使用登记,并提供以下资料:

北京市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施工现场起重机械验收核查表》;起重机械备案证明、租赁合同、安装验收资料、检验检测报告;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区县建委应当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颁发使用登记标志。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4.3.5.安全事故的处理程序

1.当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迅速控制并保护现场,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情况的发展和扩大,及时报告施工单位主管部门和现场驻监办。

2.高级理工程师及时会同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了解事故情况,判断事故的严重程度,及时发出监理指令,并向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1)当现场发生重伤事故后,高级理工程师应签发《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方案和安全生产补救措施,经安全监理人员审核同意后实施,安全监理人员进行复查,并在《监理通知回复单》中签署复查意见,由高级理工程师签认。

(2)当现场发生了死亡或重大死亡事故后,高级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向监理工程的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应指定单位主管负责人进驻现场,组织安全监理人员配合由有关主管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按照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对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办理工程复工手续,并填报《工程复工报审表》;经安全监理人员核查同意后,高级理工程师签批。

4.4安全监理工作原则

4.4.1施工现场安全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4.4.2起重机械应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其中,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含物料提升机)还应具有全国统一登记备案编号。

4.4.3出租起重机械时,出租单位应当与承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任何单位不得转租起重机械。

劳务分包企业不得租赁起重机械用于工程建设。

4.4.4起重机械的拆装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应的安装和拆卸业务。

4.4.5起重机械的安装(包括顶升和附着),必须由同一家拆装单位完成。

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前,拆装单位应与委托单位签订安装和拆卸合同,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4.4.6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应当填写《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将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拆装单位资质,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

4.4.7拆装单位应当在从事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作业2个工作日前,将经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报送工程所在地区县建委,进行安装拆卸告知备案。

4.4.8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作业前,拆装单位应对拟安装和拆卸设备的完好性进行检查。

作业时,拆装单位应设置警戒区,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护,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4.4.9拆装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拆装工艺和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组织安装、拆卸作业,并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的要求填写相应的记录,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

拆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4.4.10督促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起重机械的吊具、索具等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附着的,拆装单位应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有关要求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4.4.11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平衡臂不得在建筑物上方回转。

起重机械吊运物料时,吊物不得超出施工现场。

4.4.12起重机械如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发生设备事故或者停止使用半年以上再次使用前,应当按要求重新组织验收。

4.4.13对于不需要现场安装的起重机械,应当提供由具有相应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

不能提供有效检验报告的起重机械,严禁在施工现场使用。

4.4.14起重机械的防坠安全器等安全装置,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规范的规定,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或生产厂家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4.15施工升降机的防坠安全器装机使用时,产权单位应根据有关标准的要求按吊笼额定载重量进行坠落试验,以后至少每3个月应进行一次额定载重量的坠落试验,并做好试验记录。

防坠安全器在任何时候都应该起作用,包括安装和拆卸工况。

4.4.16不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4.4.17施工现场不得使用钢管等材料自行搭设的龙门架或井架物料提升机。

4.4.18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起重机械使用前,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与出租单位要共同对作业人员和信号指挥人员等进行联合安全技术交底,相关责任人员签字。

4.4.19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符合工程施工的特点,预防起重机倾覆、触电及高出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的发生。

4.4.20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验收前,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验收后,填写相应的记录,由相关责任人签字。

4.4.21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含物料提升机)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办理使用登记。

4.4.22安装单位在塔式起重机顶升、锚固前应填写《塔式起重机顶升和附着告知表》(附件一)告知总包及监理单位。

如不告知监理单位,安装单位在塔式起重机顶升、锚固过程中发生任何事件,后果由安装单位负责,监理单位不承担监理责任。

4.4.23租赁单位应每月对塔式起重机进行安全检查,并填写《塔式起重机月检记录表》(附件二),并及时上报总包及监理单位。

五、监理安全责任规定和职责分工

5.1驻监办的安全职责:

5.1.1审核起重机械的备案证明或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等;

5.1.2审核拆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5.1.3审核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及起重吊装工程(包括群塔作业)的专项施工方案;

5.1.4监督拆装单位执行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5.1.5监督检查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5.1.6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5.2监理人员职责分工

5.2.1项目高级理工程师

(1)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落实项目安全高级负责制。

(2)明确各专业人员的起重吊装工程安全监理责任,领导并支持安全监理人员的工作。

(3)组织编制和审批《起重吊装及安装拆除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4)审核起重机械的备案证明或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等;

(5)审核拆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审核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7)组织监督拆装单位执行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及监督检查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8)审查施工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情况。

(9)加强安全巡视,及时下发《安全监理通知》。

发现事故隐患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下发《暂停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5.2.2项目高级理工程师代表

根据高级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高级理工程师的第2、4、5、7、8项职责和权力。

5.2.3项目专(兼)职安全监理人员

(1)编写项目起重吊装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2)审核起重机械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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