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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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XX中心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XX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工程建设等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XX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XX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XX市人民政府贯彻省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中心招标投标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由市政府或市XX局指定,由中心作为业主,建设实施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等政策性住房项目,包括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廉租住房等。
第三条中心所承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理业主的选择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项目的招标投标分为招标和比选。
招标方式原则上为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原则上为代理招标,从严控制邀请招标和自行招标。
确需邀请招标或自行招标的,应报行业主管部门
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属政府投资重点项目的,严格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开展招投标工作。
第五条凡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项目,必须按照政府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其中,代理业主的选择应按照《XX市政府投资项目代理业主招标投标暂行办法》执行;未达到招标规模标准且符合比选规模标准的项目,应按照《XX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规定进行公开比选;比选规模限额以下的项目可以参照政府采购中的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确定承包商。
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比选的方式规避或者代替招标,也不得将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比选。
第六条中心项目的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依法招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机关依法监督的制度。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中心设置专门科室负责招投标管理工作。
其职责是:
㈠认真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招投标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㈡按政府相关文件要求,开展招投标代理机构公开比选工作;
㈢负责中心招标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
㈣负责项目招投标计划的复议和审核,并报中心领导批准实施;
㈤负责对招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预算控制价等资料的审查和复核工作;
㈥负责督促招投标代理机构按代理合同要求开展项目招投标工作;
㈦负责招投标资料的管理,督促招投标代理机构完成项目招投标档案的归集、整理、备案和移交工作;
㈧负责配合市局相关部门对招投标活动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和查处工作。
三招标和比选
第八条规模标准。
(一)招标的规模标准:
。
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理业主的选择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和《XX市政府投资项目代理业主招标投标暂行办法》,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位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5、总投资超过1000万元或代理合同估算金额超过2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选择代理业主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投资额以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为准。
(二)比选的规模标准: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包括项目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比选,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按照《XX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规定进行比选: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下同)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的施工;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服务;
3、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监理服务;
4、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5、进行委托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需要通过比
选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参照《XX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规定的原则执行。
第九条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由中心报经市局相关职能部门同意,按照《XX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办法,采用公开比选方式确定承包商。
第十条中心及关联单位不得从事该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
第十一条按照XX号文精神,政府投资项目要进一步完善代建制,实施项目代理业主的全过程代理,原则上应选择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项目管理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代理,有效地减少实施项目的运行环节,同时保证项目代建过程的完整性。
第十二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应通过比选等竞争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程序。
(一)项目招标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招标事项核准——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招标适用)——评审和确定预算控制价——制定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备案审查——开标、评标——评标报告备案——提交中标候选人情况
进行审核和备案——评标结果公示——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二)项目比选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编制比选方案,备案审查——发布比选公告——确定比选被邀请人,向其发出比选邀请——组建评审委员会,按照比选规则,进行比选谈判和评选——比选结果公示——确定中选人,向其发出中选通知书,向未中选的比选申请人发出中选结果通知书——签订合同,比选结果备案。
第十四条预算控制价。
预算控制价由招标代理单位按规定编制,经中心审核确定。
预算控制价作为招标最高限价。
预算控制价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准的概算。
当预算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须确定经评审的预算控制后方能开展招投标活动。
预算控制价由市政府授权机构评审,作为招标最高限价。
第十五条施工招标的条件。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
有招标所需的施工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6、预算控制价已经评审确定。
第十六条公告发布。
项目招标公告(含资格预审公告)发布的指定媒介是《XX建设网》(www.XX)、《XX日报》以及《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4号令)中规定的有关媒介。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指定媒体中选择至少一家发布。
比选公告(包括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发布的指定媒介是《XX日报》电子版(www.XX)。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公告的,公告内容必须一致。
(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1、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项目审批部门及批准文件文号、招标核准部门及核准文件文号、项目实施地址及实施时间;项目估算总投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项目资金来源、标段划分、投标有效期等。
2、报名条件:
根据项目情况对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3、报名方式:
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报名参加的方式,以及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及比选文件的地址、时间及方法等。
(二)比选公告:
公告内容及格式按照《XX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规范文本》及《XX省政府
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规范文本》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资格审查。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
资格审查一律实行强制性标准法,凡符合强制性标准资格条件的投标人都应允许参加投标。
禁止以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
第十八条招标文件。
中心和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内容必须合法、完整。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行业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招标文件中除应载时“经评审的预算控制价、重大偏差及废标条款(要求集中注明)、差额担保金额度”外,还必须以醒目方式载明以下实质性内容:
(一)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应没收投标保证金。
没收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第一、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
(二)实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制度。
工程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中标人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项目业主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
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至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才能退还。
(三)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
(四)设计招标时,因设计单位原因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设计单位应承担承担工程价款的增加额。
第十九条依法必须招标或比选的项目必须进入成都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成都市政府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分中心)开展开标、评标及比选活动(含资格预审),并接受招标站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全部从XX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二十一条中心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后正式评标,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可以向评标委员会统一介绍项目背景、性质、招标目的,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数据和相应工作表格。
第二十二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施工招标按照以下步骤评标:
资格审查——初步评审——技术评审——商务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提交评标报告
第二十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施工招标,原则上应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
特殊项目技术复杂或对技
术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采用综合评审法。
采用综合评审法的,由项目业主在招标方案申报核准时报招标核准部门同意。
综合评审法的经济权重不得低于80%。
实行差额担保制。
以招标文件公布的招标最高控制价的85%作为基准值,凡低于基准值中标的,必须缴纳1至5倍差额的担保金,具体额度在备案的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四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货物采购,可以采用以下评标办法:
(一)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技术简单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在满足技术、性能、服务、经济等条件的基础上,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者中标。
(二)综合评审法。
技术复杂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难以统一的货物,可以对货物的投标报价、货物的技术水平、性能和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进行综合评审,综合得分最高者中标。
其中,经济标的权重不得低于60%。
对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货物,招标人可以采用两阶段招标程序。
第二十五条评标活动结束后,中心应当将中标候选人情况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并报发改委有关部门备案后在指定媒介公示。
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法定时限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XX局投诉。
第二十六条公示。
招标和比选结果须在指定的媒介上
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重新招标。
按本办法须实行招标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的,招标提出修正方案,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重新组织招标:
(一)报名的投标人不足3人造成流标的;
(二)经查实,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不公正行为,影响招标结果,经共同商议,并上报市建委裁定招标投标结果无效的。
第二十八条必须招标的项目,依法开展两次招标活动失败后,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出具意见,报发改委相关部门备案后开展比选活动;必须比选的项目,依法开展两次比选活动失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并报发改委相关部门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比选,由比选人直接确定承包商。
四其它
第二十九条对招标规模标准以下、不需立项的维护、改造、装修等项目,直接由中心审核后报市XX局主管部门备案进行比选。
第三十条在1-3年内,国家投资建设项目业主不得再接受放弃中标者投标。
五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招标项目组在招标过程中,要严格执行《XX
关于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和规则的意见》(XX号)和XX号文各项规定,参与招标工作的所有人员均不得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工程分包、设计变更、调整概算等活动;不得向工程承包商推销建设材料及设备或支持、伙同、默认其子女、亲友利用职权影响谋取利益。
违者,无论有无谋取私利,一律以违纪论处,并按相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管理办法由XX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管理办法从年月日起施行。
成都市住房保障中心招投标工作流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中纪发[2004]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6月21日国家七部委令第11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7月5日国家七部委令第12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