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指定分包工作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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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指定分包工作范文
合同法指定分包
篇一:
指定分包
尽管目前的建设施工领域存在着大量的指定分包现象,建筑行业人员对指定分包的熟悉程度犹如家常便饭,但奇怪的是,无论是国家的法律法规,或是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均没有对指定分包的概念做出明确定义。
通常意义上,我们可以把指定分包理解为,发包人将总承包人承包工程的某些专业部分,直接交由其选择或指定的分包人来完成。
一般来讲,指定分包具有以下几点特征:
一是指定分包人直接由发包人确定,不是由总承包人选定;二是指定分包的工程内容包含在总包合同的承包范围内;三是由总承包人与指定分包人签订指定分包合同。
二、我国《建筑法》及法规中关于工程指定分包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分包模式与条件应当为:
①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总承包单位进行分包,必须事先得到业主认可;
“总承包商无需就选定哪家分包商征得业主同意,相应的合同责任完全由总承包商承担;FIDIC详见后文"
②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③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业主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④分包商必须是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⑤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本案中业主的风险主要在于,业主与总包单位就工期延误的责任产生纠纷时,无法避开业主指定的分包单位。
在争议过程中业主往往不会认可总包提出的分包应承担工期的延误责任,这就为分包单位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时找到了依据。
分包单位往往利用业主与总包的争议规避自己的责任。
作为总包单位由于实际的分包合同履行双方为业主和分包单位,但是由于表面的合同关系却是总包与分包,不得不为业主未履行付款义务承担责任。
指定分包人虽为发包人指定,但其属性仍然是分包人,因此一般情况下总包人仍需就总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包括指定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实践中,指定分包人之所以成为指定分包人,通常与发包人关系较为密切,特别是发包人直接向指定分包人付款的情形下,总承包人与指定分包人之间的关系,一般没有总承包人与自有分包人之间相处得那样顺畅,无形中增加了总承包人的管理难度,并承担了更多的责任和风险。
对指定分包的风险防控大致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建议业主应在招投标阶段将指定分包内容明确化,业主招标文件不明确时应及时提出咨询。
应在总承包合同条款中详细约定指定分包工程的具体内容,明确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费用的收取方法。
第二,总包合同中,总包承包范围、工程工期等方面尽可能约定不包含指定分包工程内容。
第三,作为总承包人,应尽量避免与指定分包人签订指定分包合同,争取使发包人与指定分包人直接签订指定分包合同,使指定分包工程变为总包合同外工程。
第四,若必须与指定分包人签订指定分包合同的,争取签订包括发包人、指定分包人在内的三方协议,约定总承包人仅履行总包管理之责,付款义务在发包人一方。
第五,若必须只与指定分包人签订指定分包合同的,应和发包人、指定分包人明确约定,应付给指定分包人的资金(工程款)必须先进入总包帐户之后再付给指定分包人,力戒发包人直接付款给指定分包人,同时可要求指定分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
第六,在指定分包工程的工程款经过总包帐户情形下,指定分包合同中还可明确约定,总承包人支付指定分包人工程款应以总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该部分工程款为前提条件,若指定分包人在不具备该前提条件的情况下,以任何形式向总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均视为违约,应承担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第七,应保存好施工过程中与指定分包人之间的往来函件、签证、会议纪要等原始书面的证据资料。
一、有关指定分包的主要法规及规章规定
1、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14号,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造成建
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2、规章规定
规章规定主要有: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第7条: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0号)第66条:
“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3、指定分包合同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52条规定,合同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无效,违反政府制定的规章并不是导致合同无效的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为法律、法规,可参照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看,对于发包人指定分包合同行为并未规定为无效,根据民事行为“法无禁止即自由”原则,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并不当然造成分包合同无效,本文也仅限于在法律层面讨论指定分包的法律风险问题。
二、指定分包的法律风险
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以下两方面:
1、应招标而未招标的专业项目未经招标,建设单位直接指定分包人,造成所签订地分包合同无效。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以及招投标法有关法规,单项合同估算价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绝大部分建设工程项目均必须招标,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存在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的法律风险。
2、建设单位直接指定分包人承包专业工程的,存在因过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风险。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建筑工程纠纷案件实务中,如果存在指定分包情况,总包人除了主张发包人应对指定分包造成工程质量缺陷承担责任外;一旦建设项目工期发生拖期,总包人还可以以“指定分包人的施工措施不当,改变了项目计划工期的关键线路,是造成工期拖期的只要原因”,作为总包人逃避承担延误工期违约责任的抗辩理由。
三、指定分包法律风险防范
1、为避免建设单位对应招标而未招标的指定专项工程直接指定分包造成分包合同无效,建设单位向招投标主管部门报送招标方案前,对于项目的招标方案,应全盘统筹考虑,将拟分包专项工程纳入总承包招标范围报批。
招标方案获得批准后,在项目招投标实施阶段,建设单位将指定专业分包项目一并发包,在招标文件中注明拟分包的专业分包项目。
2、为避免或降低建设单位因指定分包而产生的法律风险,可采取以下措施:
(1)在项目实施阶段,建设单位应该在选择专业分包单位时避免“过错”,严格地遴选分包单位,对其资信、专业能力、项
篇二:
甲方指定分包协议
协议书
甲方:
乙方:
山西消防工程,为建设方直接分包工程,依据建设方与总包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甲方为工程总承包方,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直包单位进行管理,并收取配合费用。
经甲乙双方协商,除履行以上总包合同中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关于工程分包的内容外,另达成如下协议:
一、主要内容:
1、乙方进场5日内向甲方缴纳本工程造价(依据建设单位与乙方签订的合同总价款)的1%,作为配合费。
2、乙方进场后,甲方按表计量向乙方收取电费。
3、乙方若使用甲方的脚手架、提升架、其他材料等,费用另行计算。
4、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统一管理。
5、乙方进场后5日内向甲方缴纳3万元,作为安全文明施工、质量、进度、现场规章制度遵守情况等保证金,若符合各项要求,予以退回。
二、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根据双方商定的日期及时提供相应工作面。
2、协助乙方做好施工现场的协调工作。
3、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接收乙方提交的竣工资料。
三、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乙方就本工程的相关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等承担自身责任。
2、乙方进场后,按照甲包方提供的总进度计划,合理安排本直包工程的进度。
如因乙方自身原因而造成工期延误,应由乙方负责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3、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服从甲方安全员对现场安全问题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建设部、市建委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劳动纪律,熟练掌握各种标准,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4、乙方进入现场应搞好文明施工;并应服从甲方应整体工程的需要对其进行的现场管理。
具体要求见附件《分包单位进入工地的具体要求》
5、已完工程资料的移交:
(1)按城建档案馆所要求的内容和形式整理到位,在验收后三日内交给甲方。
(2)乙方开始进场施工后,随工程进展和材料进场及时提供市建委要求填报和提供的各项资料,否则不得继续施工,所造成的各方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至乙方退场后终止。
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代表(委托代理人):
代表(委托代理人):
20XX年月日20XX年月日
附件:
分包单位进入工地的具体要求
1、分包进场前,5日内必须把本单位的各种资料(中标通知书、合同、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许可证外地队伍注册人员花名册、单位负责人的委托书、项目经理上岗证复印件)备齐,交甲方工程经理处、资料室、材料室各一套,个人进场带齐身份证办理本项目的现场出入证,办理出入证需交身份证复印件、一寸照片各一张。
2、乙方进场后必须接受项目部的安全、消防进场教育,服从总包单位各部门管理人员的管理。
3、进场后由乙方负责人与甲方签订安全、消防、后勤包保责任书。
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上岗证。
4、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按照总包单位的管理制度和奖罚办法执行(具体内容参照安全、消防、后勤包保责任书有关条)。
5、动用明火人员按照规定办理动火手续,电焊机必须安有漏电保护器。
6、现场发现隐患或违章现象将进行经济处罚,开出罚单24小时内把罚金交到项目财务部或交安全、消防管理人员处,由管理人员代交财务部门。
7、按照公司现场管理规定,未竣工楼内严禁住宿施工队伍。
篇三:
甲方指定分包分包合同协议书
甲方指定分包合同协议书
本协议书于二零零二年月日由以下双方在北京签订:
发包方(下简称甲方):
中建二局三公司
承包方(下简称乙方):
指定人(下简称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并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甲方受丙方的委托就工程的施工与其指定分包签定本分包合同。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如下合同条款,同时,业主在平等、公平、公正的原则下为本合同作见证。
第一条定义与释义
下列词语除双方另有特殊约定以外,应具有本条所具有的定义:
本合同:
指中建二局三公司与20XX年月日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包括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双方约定的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协议、往来信函、纪要、备忘等所有合同文件的总称。
发包人:
即本合同甲方中建二局三公司。
承包人:
即本合同乙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设计单位:
指业主委托本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即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
监理单位:
业主委托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具备相应监理资质证书等级的单位。
即北京思创监理有限公司。
总监理工程师:
施工现场:
用于实施本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可能明确指定组成部分的任何场所。
合同工程(简称本工程):
本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北京城乡监舍委员会、北京市、区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施工总包:
指由一个施工企业通过与工程业主签定总包合同承揽整个工程项目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或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任务的行为。
1.13施工总包方:
实施施工总包的建筑承包公司即中建二局三公司。
2.施工指定分包人:
由甲方指定、选定、或批准的但由施工总包方与其签订合同的分包人,即
3.
第二条总体工程概况
总体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建筑面积:
工程性质:
工程立项批准文件号:
第三条承包内容及范围
承包内容:
承包范围:
包括:
材料设备的供货、制作及安装
篇四:
指定分包法律问题
浅析指定分包之法律问题
鲜文
建设工程市场的“僧多粥少”局面决定了施工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残酷,据笔者粗略统计,目前,在常州建筑市场中,施工企业(含分公司)与新开工项目的比例计算,平均每个工程项目大约有十三个施工企业来参与竞争,施工企业利润微利情形下保证施工工程质量至关重要。
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工程质量诉讼也日显突出,引起施工质量缺陷的原因有很多种,尤其是发包人指定分包人引发的工程质量缺陷纠纷值得重视,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解》(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中首次明确定义发包人指定分包人所带来法律责任。
笔者结合《司法解释》谈谈工程合同管理中发包人指定分包带来的相关法律问题,以期对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有所帮助。
一、指定分包的认定以及特征
发包人指定分包人分包工程在建设工程领域早已司空见惯,但是就行政管理而言,一直没有规定对发包人指定分包相关的行政处罚措施,建设部颁布的第124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20XX年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6条规定:
“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上述两个部委令是目前行政管理对指定分包人的规定。
目前的司法实践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其中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如何认定和理解成为关键。
笔者认为,所谓指定分包人是指由发包人指定并经承包人认可的,完成总承包工程范围内部分指定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
但是在即将实施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招标文件)对分包人的定义是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总体来看,分包工程必须符合《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和《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工程分包规定,可以看出指定分包有以下几个本质特征:
一是指定分包的工程必须是总包合同中的承包范围中专业工程;二是分包人签订合同必须是与总承包人签订;三是分包人的确定不是总承包人的选定。
笔者认为上述三个要件只要有一点不符合,则不是《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指定分包人。
就工程合同管理而言,如果分包工程不在总承包范围内,则总承包人无权分包工程,分包人与总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则有可能是无效合同;如果分包工程的分包人是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则工程分包演变成为发包人直接发包工程,那么,这里的分包人成为了与工程总承包人并列的承包人;指定分包人的界定关键在“指定”,表明在工程分包中对分包人的选定是发包人“说了算”。
这里就需要引起总承包人的特别注意,在发包人指定分包人后,总承包人与指定分包人签订合同一定说明该分包人是经发包人指定,否则指定分包人自恃与发包人存在特殊关系,而且指定分包人与总承包人通常没有合作经验,双方在沟通、配合上容易产生问题,指定分包人不服从总承包人管理,经常在现场由于工作界面安排和设施使用上发生争议,导致工期延误和质量缺陷。
二、指定分包引起的法律后果
工程实践表明,指定分包工程存在很多弊端,例如工程总承包人对指定分包人缺乏实质性的管理;指定分包人直接从发包人处结算工程价款;分包工程其他专业工程施工中的衔接等等。
这些情况的出现势必会造成发包人对工程项目缺乏有效控制,从而控制工程造价的难度加大,笔者从指定分包角度谈谈关于指定分包的工程价款结算和质量缺陷处理原则。
1、指定分包人的工程价款结算原则
基于对指定分包认定和特征的认识,指定分包人结算工程价款应遵从合同相对性原则和合同约定优先原则。
简言之,指定分包人应和签订合同的总承包人遵守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这里需要注意,支付工程价款决定取决于发包人,当指定分包人跳过总承包人与发包人直接结算工程价款,从发包人的角度认为,该工程价款直接总包价款中核减,但从总承包人角度可能认为发包人支付给指定分包人工程价款过多,这势必会导致总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引发纠纷,通常情况下,发包人直接支付工程款给指定分包人不合法,因为发包人与指定分包人既无法律规定也无合同约定,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给指定分包人并不能免除发包人对总承包人所负的债务。
这里关键在于发包人支付给指定分包人是否经过总承包人同意,也就说发包人支付给指定分包人的工程价款是否经过总承包人的认可,如果没有经过总承包人同意,则整个分包过程发生改变,分包人是发包人选定,工程价款也是发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总承包人只是在合同上签章,笔者认为,这种工程分包实质上是发包人直接发包工程。
就分包工程而言,分包合同价与总承包合同价并不存在连带关系,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XX-0213)第19.5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
2、引起工程质量缺陷处理原则
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和《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工程总承包合同与工程分包合同涉及三方主体,但两个合同又相互独立,工程的发包人与指定分包人没有直接合同关系,就工程质量而言,工程总承包人和指定分包人就工程质量共同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旨在说明承包人的免责事由,即发包人承担过错责任。
但并不是说指定分包工程只要存在质量缺陷总承包人就不承担任何责任,事实上,工程总承包人应当对该分包工程进行项目管理,即总承包人承担项目管理责任。
否则该指定分包工程很容易演变成为总承包人转包工程,其理由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在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纠纷中,形成质量缺陷往往存在混合过错,即指定分包人和总承包人都有过错,例如指定分包人施工中擅自降低质量标准承包人发现后不予以拒绝或者是总承包人没有发现质量缺陷等等,总承包人对质量缺陷依然不能免责,这时总承包人依然和指定分包人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其理由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实践证明,发包人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有百害而无一益,特别容易造成总承包人工程项目管理失控。
最后,笔者建议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对专业工程分包应该有一整套的合同管理制度来规范合同管理水平,尤其是加强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培训来规避和化解合同管理中的种种风险。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作者单位:
江苏常州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
20XX-2-28
篇五:
标准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合同(适用业主指定分包类-三方合同)
合同编号:
成都大魔方项目**号楼
***工程专业分包
施
工
合
同
业主方:
成都中冶文投置业有限公司
总包方:
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
分包方:
签订时间:
二〇一三年月日
目录
目录........................................................................................................................................................................1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3
一、工程概况...............................................................................................................................................................3
二、合同工期...............................................................................................................................................................3
三、质量标准...............................................................................................................................................................3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3
五、合同文件构成和解释顺序....................................................................................................................................4
六、承诺.......................................................................................................................................................................4
七、词语含义...............................................................................................................................................................4
八、合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