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宪法日主题班会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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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宪法日主题班会教案
学习宪法日主题班会教案
导语: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大法。
它集中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根本利益,是维护和巩固统治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
它在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和最大的法律效力,既是国家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也是公民立身行事的总依据。
在本质上,它是国家的根本法,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实现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
学习宪法日主题班会教案 教学目的:
1、使广大学生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内容。
2、使每一位同学远离本法中所列的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3、理论联系实际,防微杜渐,自省自律,弘扬正气,作品学兼优的好学生。
教学重点: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教学过程:
一、导入:
今天的法制教育让我们一起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对青少年一代的健康成长,对青少年一代寄予了无限的希望,给予了无微不至的关怀。
国家出台诸多的法律法规以法律的形式保障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颁布和实施具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一共八章。
今天我们重点学习本法中的第三章;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二、主要内容:
(一)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前兆
俗话说: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又有俗话说:
风是雨的头。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并非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积累、渐变过程。
此间必然会出现诸多前兆与信号。
小错不断,大错必犯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一些青少年违法犯罪就是由于他们长期养成了不良行为,放任自己而又没有及时有利的得到矫正而发展形成的。
根据常见的违法犯罪征候、迹象,根据外部表象的差异其前兆分成8类6种
1、言语:
经常骂街、谈男论女、隐语黑话、好说谎话、脏话不断。
2、举止:
衣帽不整、精神不振、吊儿郎当、蛮横无理、顶撞师长、爱打群架、强行索物、哥们义气、逞强跋扈、轻佻放纵、坐卧不安、行踪诡秘、大把花钱,喜怒无常。
3、结交“哥们、姐们”、口哨唤人、纸条传情、纹身标志。
4、起居:
生活懒散、饭量骤减、出没无常、结群闲逛。
5、打扮:
注重打扮,过度化妆、讲究发型、统一装束。
6、嗜好:
抽烟喝酒、参与赌博、混迹舞场、偷阅书刊、迷恋网吧。
7、携物回家、护身器具、异性物件、书包异物。
8、学业:
旷课逃学、成绩突降、考试作弊、课堂捣乱、课上睡觉。
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列出了九种不良行为:
(1)旷课、夜不归宿;
(2)带管制道具;
(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6)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
(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9)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对具有以上所列不良行为的青少年如果不及时教育、其不良行为得不到有力的尽快的矫正,那不良行为的进一步发展就会导致违法犯罪,前兆就变成违法犯罪事实。
例一:
湖北某缔结连发胜8起家庭被盗、商店被撬案件,现场不留痕迹,作案手法高超。
经侦破,这伙神出鬼没的作案团伙是由21名13岁左右的初中学生组成。
这些人有的从8、9岁就染有不良习气,但又得不到及时的教育和矫正,最终走向犯罪。
例二、北京曾处理过一个8人抢劫、流氓团伙,平均年龄不足14岁,他们在不到四个月的时间内作案15起。
这8个人也都是从很小就不良习气缠身,行为不端,劣迹斑斑,又得不到及时矫正,最终也走向犯罪。
这样的例子举不胜举。
(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要从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开始
1、预防不良行为要从小抓起,从现在做起。
良好习惯,良好行为的养成要经过一个长期的培养训练。
预防不良行为必须从小抓起;
2、预防不良行为要从具体的小事抓起。
小事不小。
小时不抓,就演变成大错。
教育无小事;从小抓,抓小事,久而久之,形成良好习惯,使不良行为得到及时的制止和矫治,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抓好两“小”,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关键环节。
二、小结:
我们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做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有文化的接班人。
《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是中学生行为的准则,应努力做到。
我们每一个同学都要做到:
自尊自爱,注重小学生仪表,真诚友爱,礼貌待人,遵规守纪,勤奋学习,勤劳俭朴,孝敬父母,严于律己,遵守公德。
将来我们才能成为一名遵纪守法,对社会有用的好公民。
学习宪法日主题班会教案 【活动背景】
做好法制宣传活动,举行“学宪法讲宪法”主题班会,积极响应号召。
【活动目的】
1.通过班会,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完善学生的社会责任意识。
2.引起学生的现实关注,激发学生的参与意识,将校内法制教育学习与社会生活实践:
相结合,有助于学生自觉地提高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社会责任感、社会认识能力。
【活动方式】
班干部主持,师生共同参与,以讲解、朗诵、讨论、竞赛等形式展开。
【活动要求】
注重人人参与,讲究活动秩序,联系实际。
【主持人】
【活动地点】九年四班教室
【活动过程】
一、主持人开场导语,说明对中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意义。
甲:
学习法律是社会进步对个人的外在要求。
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制建设的逐渐完善,人们的生活与法息息相关。
学法、守法、用法成为社会的一种风尚,不懂法、不学法的人在现今社会将寸步难行,无法立足,因此,在学生中开展法制教育是社会对人的要求。
乙:
法制精神是现代人的一种内在修养。
伴随着社会的进步,人的内在素质的内涵正在逐渐丰富。
以前的学好数、理、化,走遍天下都不怕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现代人除了具有丰富的文化知识之外,还应该具有人文和法律精神。
甲:
尊法守纪是每个社会公民的义务,
乙:
尊法守纪是保护每个人个人利益的保障。
合:
为此我们开展主题为“学习宪法,大力弘扬法治精神”的主题班会。
二、《宪法》法律知识简介(学生10人)
主持人:
《宪法》共四章:
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10名学生带领同学们学习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三、案例结合,讨论法律案例
主持人:
同学们,法律离我们并不遥远,发生在我们身边的许许多多鲜活的事例已然清楚地告诉我们,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
学法,懂法,用法,是青少年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
同学们都有十七、八岁了,相信大家都会判断是非对错,可是,为什么又有那么多的未成年人因为一时的糊涂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呢?
现在,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率有升没减,面对这个沉重的问题,我们是不是应该去深思呢?
案例一:
据《闽西日报》报道:
XX年6月26日中午,某中学生林某因与同年级同学钟某发生矛盾后斗殴,当晚8时许钟某纠集同学挟持林某到校外一小巷内,将林某打倒在地。
后来林某起身掏出水果刀,对其中的王某等人乱刺后逃离现场,王某被刺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11月17日,县法院以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例二:
XX年12月11日上午7点20分左右,楚雄市紫溪中学高二1班学生小阳与同班同宿舍同学小磊在男生公寓401室因发生口角冲突,小阳用刀捅伤小磊,另一名同班同宿舍的同学小宇在劝架过程中也被小阳捅伤,之后小阳割腕自杀。
当学校领导赶到现场将3名学生送往州医院救治时,小磊和小宇经抢救无效死亡,小阳在医院包扎后被公安机关控制。
案例三:
06年,一名19岁青年利用木马程序通过极复杂的手段,在三天内从一名网友的网上银行账户分16次盗走存款万元。
上午,黑龙江青年于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在朝阳法院受审。
法庭上,于龙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痛哭流涕。
被带出法庭的一刻,他回过头向旁听席上早已泪流满面的母亲喊了一句:
“妈,对不起。
”于龙实施犯罪时刚满18岁。
据于龙讲,他上初中的时候曾在一家电脑公司打工,从事电脑配件工作。
被捕前于龙处于无业状态。
案例四:
06年,15岁的小杰是一名网络游戏的玩家,有一天看到化名“白天使”的玩家,竟然有等级相当高的装备,让小杰好生羡慕,小杰和“白天使”聊了起来,发现“白天使”竟就在不远的网吧,突然心声歹念,打算带着一群朋友前去,胁迫“白天使”将装备交出来…为了网络装备,不少青少年宁愿以援交、诈骗、恐吓手段来得到宝物,类似这样的案例,已成社会隐忧。
案例五:
16岁的少年胡某在合肥市一网吧里玩“用刀捅人”的暴力游戏时,由于技术欠佳,每次都被别人“捅”倒。
坐在旁边的一同龄少年忍不住对胡某冷嘲热讽。
在网络上“杀”红了眼的胡某当即火冒三丈,抽出随身携带的刀具捅向这位少年,致使其当场死亡。
而胡某依旧深浸在暴力游戏中。
案例六:
谁应为未成年人夜不归宿负责任?
晓雪今年17周岁。
自今年5月份起,她在课余时间常与社会上一些不三不四的青年人混在一起,进行小的赌博,观看色情淫秽电影,甚至夜不归宿。
叔叔得知此情況后告诉了晓雪父母,并劝说他们多管管孩子。
可他们却说晓雪已经懂事,不会出问题的。
无奈,叔叔又找到留宿晓雪的房屋主人李某交涉。
李某卻反唇相讥:
“你侄女愿意住在这儿,叫我有什么办法,你家人是如何教育孩子的?
”请问,晓雪父母和房主李某的行为是否违法,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案例七:
“才5块钱就要判刑呀”几个中学生谈及下面这个案例时,几乎都表现出惊讶,都不理解:
区区5元钱怎么和触及刑法呢?
某中学上高三的王某某等四人在某网吧碰面,其中马某提出“弄点钱”上网,其余三人表示同意。
四人将路过此处的陈某从自行车上拉下,对其一顿拳打脚踢,抢得现金5元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四人相继落网。
法院认为四被告行为构成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4000元及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4000元。
因在缓刑期内,他们为此失去了宝贵的高考机会,但悔之晚矣。
案例八:
16岁的男孩小华虽然从小爱玩好动,但学习成绩还算不错。
这个年纪的孩子,爱打游戏机的挺多,小华也不例外。
一次,在游戏机房里,小华认识了一群“哥们”。
他们掏出一种白色粉末,围坐在那里吸,一副“飘飘欲仙”的样子,一下子就引起了小华的好奇。
当“哥们”怂恿他尝一口时,小华毫不犹豫地伸出了手。
有了第一次,就有了第二次、第三次。
后来,为了弄钱吸毒,小华开始学会说谎,学也没心思上了,甚至骗起低年级同学的钱。
案例九:
“我爸是李刚”。
XX年10月16日晚,一辆黑色轿车在河北大学校区内撞倒两名女生一死一伤,司机不但没有停车,反而继续去校内宿舍楼接女友。
返回途中被学生和保安拦下,该肇事者不但没有关心伤者,甚至态度冷漠嚣张,高喊“有本事你们告去,我爸是李刚!
”后经证实了解,该男子名为李启铭,父亲李刚是保定市某公安分局副局长。
此事一出迅速成为网友和媒体热议的焦点,“我爸是李刚”语句也迅速成为网络最火的流行语。
案例十:
“药家鑫事件”。
21岁大学生药家鑫,深夜驾着私家车看望女友,途中撞倒骑电动自行车的女服务员张萌(化名),下车后发现张萌在看自己的车牌号,药家鑫拿出刀子,对张萌连捅8刀,致其死亡。
小结:
由于法制观念淡薄,法盲现象严重,在不知什么是违法犯罪的情况下触犯刑律的事也屡有发生;而因缺乏法律意识,在自身受到侵害可以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时却不会保护,吃哑巴亏的人也确有不少。
所以我们青少年要学法,知法和守法,更要学会用法。
四、讨论:
青少年犯罪原因(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
沉迷网络,盲目攀比,交友不慎,沾染恶习,情感纠葛,模仿追风,骄纵溺爱,粗暴管教,流浪失控。
国家的有关的规定:
我国刑法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一年龄段称为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偷渡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一年龄段成为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一年龄段称为减轻刑事责任时期。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
这一年龄段称为绝对无刑事责任时期。
同时刑法还明文规定,因不满十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五、学习青少年犯罪的十大征兆,杜绝犯罪。
1.对学习不感兴趣,学习成绩无缘无故的下滑,不按时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考试时进行抄袭,对考试结果不以为然,留级也无所谓;
2.对事物的兴趣开始变化,劳动懒散,上课思想不集中,而对武打、言情和低级庸俗甚至黄色的录像、书刊和光盘甚感兴趣;
3.经常迟到、早退、旷课,厌恶学校生活,这种孩子如果与校外的不法分子或无业人员有了联系,就会越来越不愿意回家;
4.心理方面有变化,如精神恍惚,情绪波动,举止反常,心神不定,东张西望;
5.对教师和家长的关心帮助表示反感,甚至怀有敌意,恶语顶撞,有时给教育者出难题,看笑话;
6.对遵守纪律、要求进步的学生进行讽刺、挖苦和打击,同情和包庇甚至效仿有劣迹或不法行为的人,把反社会的人格或行为当作是“勇敢”的表现;
7.原本养成的生活规律出现变化,如从早起变成睡懒觉,从注意卫生变为邋里邋遢、不修边幅甚至肮脏,或一反常态地特别喜欢梳妆打扮;
8.道德品质起了变化,如从诚实变成爱撒谎,爱说空话、大话、假话,从谦虚变成傲慢,从斯文变成野蛮,喜欢逞能,从文明礼貌变成口吐秽言、动作粗野,或在家长、老师面前循规蹈矩,而背后却胡作非为;
9.结交不三不四的人,或与校外的流失生和有前科的人结交,或拉帮结伙聚在一起甩扑克打麻将,或三五成群出入公共场所,惹是生非,遇事便大打出手,惟恐天下不乱;
10.过分追求物质享受,染上了一些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习惯,如抽烟喝酒等。
六、法律知识抢答
我们以小组为单位进行法律知识竟答,法律知识竟答分抽签必答和小组抢答两部分,必答题20分(每组抽5题);抢答题答对10分,答错扣10分,最后看哪个小队得分最多就是优胜小队。
知识竞赛题目由法律知识中抽取。
必答题:
共20问(略);抢答题:
共14问(略)
七、活动总结:
不管一个人的知识多么丰富,一个人的家庭背景如何好,当他带上法盲的眼镜时,就容易走错路,跨过法律的界线。
让我们擦亮法律的镜片,让他们与法同行吧。
共勉: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佛教中有个故事,说一日佛祖闲坐于花园的井边向下望去,看到无数生前作恶多端的人正因自己的邪恶而饱受地狱之火的煎熬。
此时,一个江洋大盗透过地狱之火看到了慈悲的佛祖,立刻向佛祖高声呼救。
佛祖以他睿智的目光看到此盗生前虽然杀人越货,无恶不作,但是,有一次走路正要踩到一只小蜘蛛时,却突生恻隐之心,移开脚步使其得以存活,成了一生中罕见的善业。
佛祖决定用那小蜘蛛的力量来救他脱离苦海。
一根蛛丝从井口垂了下去,那大盗发现了,并立刻抓住游丝向上爬去。
不想其他备受煎熬的恶人们看到了也蜂拥上来抓住了游丝,任凭大盗恶声大骂,他们仍然拼命地向上爬。
大盗怕游丝不堪重负,毁了自己脱离苦海的惟一希望,便抽刀将身下的游丝砍断,结果,本来攀很多人都安然无恙的蜘蛛丝却突然崩断,大盗也因抛弃了心中最后的怜悯,而重新跌入万劫不复的地狱。
这个故事至少告诉我们:
很小的善,可以拯救很多人的生命;很小的恶可以毁了一个人最大的希望。
学习宪法日主题班会教案 主题:
“知法、懂法、守法”
时间:
12月6日
参加人数:
65人
目的:
通过这次班会,希望同学们能够知法、懂法、守法,更加深入的认识法律。
内容与形式:
采用抢答的形式,考题围绕基本的法律常识,内容涉及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
具体形式:
参赛选手共12人,2人一组,分为6组。
比赛共分为3轮,第一轮淘汰2组(得分最低),第二轮淘汰2组,剩下2组参加第三轮比赛,决出冠亚军。
题目:
第一轮:
1.我国《宪法》规定: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
2.人民代表是反映和执行民意的一种法定职务,它不是一种官职。
a官职b职务
3.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秘密受法律保护。
”
4.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5.《宪法》第260条规定: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6.《残疾人保障法》第22条规定:
“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
7.我国《宪法》第55条第一款规定: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
8.公民更改姓名,必须向公安机关变更登记才有效。
9.我国国家结构形式是(b)
a联邦制b共和制c单一制
10.宪法规定,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基本上是(a)
a三级制b四级制c五级制
11.我国行政机关“一府两院”中的“一府”是指国务院。
12.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利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轮
1.判断题:
被免除刑事处罚的人,不能称为犯罪分子。
(正确)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规定:
“无名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予、报酬,他人不得已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
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4.《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住、惩罚为主的原则。
”
5.我国《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的遗产继承顺序是:
第一顺序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
6.香港和澳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方行政区,他们是属于中央人民政府所管辖的地方行政区域。
第三轮:
模拟法庭
老王和老张家共用一堵围墙,有一次老王家的树的树根从围墙下面钻到老张家的地面上来了,破坏了水泥地,于是老张把老王告上了法庭。
(同学们在激烈的讨论中未达成一致,最后求助于同学家长〈律师〉)
判决如下:
假设种树人为甲,被人破坏土地的人是乙。
案例所出现的问题在民法上称为“相邻关系”。
即甲在自己的院子里种树,因树根伸延,危及影响了其邻居乙的围墙安全或正常作用。
乙方要求甲方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应当说乙的理由在法律上是能成立的。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消除因树根对其围墙造成的不安全的影响,并应当赔偿其损失。
民法上所谓的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互相比邻的不动产(房屋土地、建筑等)所有人或占有人。
对各自所有或占有的土地、森林、水源、道路等,使用、处分时,相互间应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的关系。
在本案中,就是甲所种的树不能影响到乙的建筑的安全,如有影响就要给予一定的限制,即消除影响。
任何一方不能只顾自己而影响他人的便利安全。
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原则是:
(1)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这的利益;
(2)公平合理;(3)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
按照以上原则,本案的处理中应尽量从公平合理、并兼顾甲乙各方的利益,同时考虑树对美化环境的好处,如果该树对美化甲乙双方的环境都有好处,而双方的围墙不涉及危及乙方建筑物安全的,则可考虑协商解决——拆除围墙,让绿树给甲乙美化环境或再由甲方给乙方一定的补偿。
如乙方认为甲方的树已危及自己住家的安全,不同意拆除围墙,执意要甲方将树移植,则也可考虑由甲方将树移植到不影响乙方围墙的地方,并负责将乙方的围墙修理好。
总之,处理相邻关系应互惠互利,公平合理的原则,甲方在做到绿化美化环境时也不能影响相邻方乙方的安全。
效果和体会:
通过这次班会,同学们的确对法律有了更深层的认识,这种活动对同学的身心都有十分有利,以后应多搞这种类型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