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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施工监理细则

编制说明

为充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及保证工程做到安全有序施工,特编制本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本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依据:

一、本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委托合同、安全监理协议及工程承发包合同

二、现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各级政府安全生产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

三、行业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标准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

《水利水电工程土建施工安全技术规程》SL399-2007

《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SL400-2007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规程》SL401-2007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建筑机械安全使用技术规范》JGJ33-2001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

《混凝土施工规范》DL5144-2002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04

四、其它有关文件

河南省陆浑水库电站增效扩容技术改造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监理管理体系

施工招投标文件的相关规定

1总则

1.1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目标

(1)创建“安全文明工程”。

(2)无人身死亡事故。

(3)无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4)无重大火灾、洪灾、触电事故。

(5)杜绝重伤事故。

(6)杜绝重复发生相同性质的事故。

1.2河南省陆浑水库电站增效扩容技术改造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理工作。

1.3监理机构对安全施工监督管理所采取的措施及承担的职责如下:

(1)依据河南省陆浑水库电站增效扩容技术改造工程招标文件有关规定,积极协助发包人建立河南省陆浑水库电站增效扩容技术改造工程的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领导机构,并制定相应的制度和办法,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2)根据工程的特点请专家对工程的安全生产问题对监理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由专业安全监理工程师编写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实施。

(3)督促承包人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和规章制度,经常检查和督促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的具体落实情况,把每次检查结果整理归档,发现问题及时向发包人汇报,并协助发包人研究整改措施。

(4)审查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以及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石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拆除、高空作业、围堰工程等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达到一定规模的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监理部要随机排查,防患于未然。

关键工序和关键部位安全措施不到位不允许开工。

(5)督促施工单位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留培训记录。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6)要求施工单位所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组织有关单位尽心验收,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7)在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执行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施工安全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现场安全和文明施工控制。

在现场巡视、旁站监理中发现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安全隐患时,应指示承包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

若承包人延误或拒绝整改时,监理机构可责令其停工。

当监理机构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立即指示承包人停工,做好防患措施,并及时向发包人报告;如有必要,应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8)随时取得气象预报资料,根据气象预报,提前作好防风、防雨措施,切实按批准的措施严格执行实施,并合理安排现场施工生产。

夏季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常备消暑物品;冬季做好保暖工作。

(9)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评比活动,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检查要有重点、有标准、有要求,并作书面记录,履行签字手续。

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建立登记、复查、销项制度,制定相应的整改计划,定人、定时间、定措施,对重大事故隐患应签发限期整改通知书。

现场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力的施工现场,有权责令其停工整顿。

(10)要求承包人的各项分包合同或协议必须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

(11)参加对安全事故进行的调查分析、审查承包人的安全事故报告及安全报表、监督承包人对安全事故的处理。

(12)每月向发包人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按规定编制安全统计报表。

对安全事故的处理必须及时向发包人报告。

2监理安全生产监理管理体系

监理机构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对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理管理工作总体负责。

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监理管理工作的具体事务,直接向总监理工程师负责。

监理机构建立由总监理工程师全面负责,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具体负责,各级监理人员全体参与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监理管理体系,副总监理工程师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工作,驻地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专业监理工程师在总监理工程师和副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配合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工作,负责本标段和本专业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监理管理工作,其他监理人员在驻地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工作。

安全专业涉及学科多,知识广,为了弥补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有关专业知识的不足,聘请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做为顾问。

3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监理

3.1在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监理机构上报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

(1)安全生产资质及证明文件。

(2)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3)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安全专业人员配备。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5)实施性安全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临时用电方案、安全度汛措施、安全操作规程。

(6)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技术性能及安全文件。

(7)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证明、培训证件。

(8)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安全技术交底纪录。

3.2根据承包人上报的有关文件,监理单位配合发包人进行审查,经检查具备以下条件后才能开工:

(1)承包人安全资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并建立健全的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2)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机构,并配备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

(3)编制实施性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并落实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安全度汛措施和防护措施。

(4)检查开工时所必需的施工机械、材料和主要人员是否到达现场,是否进行岗前安全交底,是否处于安全状态,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是否已经到位,避免不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和设备进入施工现场而造成人身伤亡事故。

(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培训并持有相对应证件。

(6)对所从事管理和生产的人员施工前应进行全面的安全教育,重点对专职安全员、班组长和从事特殊作业的操作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加强职工安全意识。

(7)分部工程开工前应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8)在施工开始之前,应了解现场的施工环境,人为障碍等因素,以便掌握有关资料,及时提出防范措施。

(9)掌握新技术、新材料的施工工艺和技术标准,在施工前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教育。

4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理

4.1施工过程中,要求承包人应贯彻执行: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和标准、发包人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和有关安全生产过程的文件。

4.2施工过程中应确保安全保障体系正常运转,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

4.3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及安全生产防护措施,认真执行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确保人员、机械设备及工程安全。

4.4现场监理人员,每天对所负责的作业面进行安全检查,对监理排查的安全隐患负责跟踪落实,检查处理结果计入监理日志,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加强现场监督与检查,并视工程情况在施工准备前,施工危险性、季节性变化,节假日前后等组织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三不放过”原则制定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和验收。

4.5要求承包人须接受监理机构和发包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积极配合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组织的安全检查活动。

4.6现场监理人员和专业安全监理工程师发现隐患及时要求承包单位进行整改,必要时停工整改,并下发文字材料。

对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建管局汇报。

4.7承包人须加强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与每月25日前将承包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以安全月报的形式报送监理单位和发包人。

4.8按要求及时提交各阶段工程安全检查报告。

4.9组织或协助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4.10关键部位(吊装作业、高空作业、高边坡、高大模板)、关键时间段(如爆破、防洪防汛时期、高低温时期与特殊气象条件等),监理部组织承建、设计,邀请新乡建管处定期排查,防患于未然。

4.11组织或协助建管局组织每月一次安全生产和文明工地大检查。

4.12专业安全监理工程师每周进行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13重点控制部位及主要危险源

高填方地段、不良地质地段、深基坑地段、高大模板脚手架、石方爆破、临时施工用电、高空作业、特种作业、吊装作业等。

主要危险源见附表2

4.14专业监理工程师记好监理日志,下发整改监理通知。

5高处(空)作业的安全监理

5.1总则

5.1.1为加强高空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制定本规定。

5.1.2现场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本规定的监督管理要点,检查、督促承包人做好高空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5.1.3高空作业安全管理,由经理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全面管理,接受新乡建管处和监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5.2高空作业人员

5.2.1高空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劳动部门制定的有关高空作业的安全规定。

5.2.2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准登高作业。

5.2.3高空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整齐个人防护用品,必须系好安全带和穿软底鞋,安全带的栓挂不得低挂高用,不得用绳子代替,酒后人员不许登高作业。

5.3高空作业操作

5.3.1在坝顶、陡坡、屋顶、悬崖、杆塔、吊桥、脚手架以及其它危险边沿进行悬空高空作业时,临空一面必须搭设安全网或防护栏杆。

5.3.2六级强风或其他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登高作业。

抢险需要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分管项目经理要现场指挥,确保安全。

5.3.3凡高空作业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同时遵守所有的有关安全作业的规定。

交叉作业,必须戴安全帽,并设置安全网。

严禁上下垂直作业,必要时设专用防护棚或其他隔离措施。

5.3.4高空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准在高空掷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坠落物件清理干净,防止落下伤人,上下大型零件时,须采取可靠的起吊工具。

5.3.5登高作业严禁接近电线,特别是高压线路。

应保持间距2.5m以上。

避免人体或导电体触及线路。

5.3.6高空作业使用的脚手架,材料要坚固,能承受足够的负荷强度。

几何尺寸、性能要求,要按照《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当地实际情况的安全要求。

5.3.7冬季及雨雪天登高作业时,要有防滑措施。

5.3.8在自然光线不足或者在夜间进行高空作业时,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5.4高空作业安全管理

5.4.1项目部应设专人负责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合理安排高空作业和现场安全防护。

5.4.2建立高空作业登记管理制度,现场巡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整改。

5.4.3项目负责人必须每天检查登高设施的安全状况,督促作业人员检查个人防护用品是否坏损、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6施工用电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6.1总则

6.1.1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施工现场用电安全,防止触电事故发生,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6.1.2本规定适用于工程项目现场的施工用电安全监督管理。

8.1.3施工现场用电中的有关技术问题应遵守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或规程规定。

6.1.4现场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本规定的监督管理要求,检查、督促承包人做好施工现场用电的安全管理工作。

6.2施工用电安全监督管理要点

6.2.1用电的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项目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50kW以上者,应编制相应的用电专项施工组织设计。

(2)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器防火措施。

(3)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和步骤应包括:

①现场勘察

②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配电室、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等位置及线路走向。

③进行负荷计算。

④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和电器的类型、规格。

⑤绘制电气平面图、立面图和接线系统图。

⑥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4)用电工程图纸必须单独绘制,并作为用电施工的依据。

(5)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有电气工程技术人员贬值,技术负责人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6.2.2专业人员

(1)安装、维修或拆除用电工程,必须有专职电工完成。

电工必须持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并应掌握触电急救的基本知识。

电工等级应同工程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2)外线电工作业时应有两个以上共同工作,其中一人进行监护,严禁独自一个人带电作业。

(3)登杆带电作业,应经有关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执行,作业人员应穿束袖工作衣、长裤、穿绝缘鞋,戴安全帽,必要时加绝缘手套、护目镜。

未经过单独带电作业训练的电工,严禁登杆作业。

(4)变(配)电站内,应在检修线路的高压断路开关上悬挂警示标志,必要时用安全锁或在站内接地。

(5)维修电工停电作业时,应首先拉开刀闸开关,取走断熔器(管),挂上“有人作业,严禁合闸”的警示标志,并留人看护。

作业人员应服装整齐,扎紧袖口,头戴安全帽,脚穿绝缘胶鞋,手戴干燥线手套,不应赤脚赤肤作业,不应戴金属丝的眼睛,不应用金属制的腰带和金属制的工具套。

(6)各类用电人员应做到:

①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

②使用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适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工具;并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是否完好,严禁设备带“病”运转;电工作业安全用具要定期检验,以保障使用性能可靠。

③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

④负责保护所有设备的负荷线,保护零线和开关箱。

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

⑤搬迁和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后进行。

6.2.3安全技术档案

(1)施工现场用电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应包括:

①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的全部资料。

②修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用电技术措施的资料。

③图纸会审核技术交底资料。

④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

⑤电器设备的试验、检验凭单和测试纪录。

⑥接地电阻测定纪录表。

⑦定期检(复)查表。

⑧电工维修工作记录。

⑨有关的电工作业票。

(2)安全技术档案应由主管现场的电气技术人员负责建立与管理,其中《电工维修工作记录》可指定电工代管,并于用电工程拆除后统一归档。

(3)用电工程的定期检查时间。

施工现场每月不少于一次,值班电工的现场用电安全巡检每月一次。

但每年不同季节来临前作有针对性地检查,例如:

雷雨季节前、高温、严冬等季节前。

检查情况记录要保持完好。

(4)检查工作应按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同作业面进行。

对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验手续。

6.2.4用电安全的基本规定

(1)现场施工用临时线路一般应架空,用固定瓷瓶绝缘。

动力与照明线路要分开架设。

(2)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3)施工现场用电设施,除经常性维护外,每年雨季前应检修一次,应保证其绝缘电阻等符合要求。

(4)旋转臂架式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与10kV以下的架空线路边线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5)配电系统应设置室内总配电屏和室外分配电箱或设置室外总配电箱和分配电箱。

实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

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如合置在同一配电箱内,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6)配电屏(盘)内应设有功、无功电度表,并应分路装设电流、电压表。

还应装设短路、过负荷保护装置和漏电保护器。

(7)严格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施工现场用于电动建筑机械或手持电动工具的开关箱内,除应装设过负荷、短路、漏电保护器外,还必须装隔离开关。

开关箱均应有门可锁、能防雨。

(8)现场变压器周边,必须设安全围栏,并有醒目的安全警示牌。

配电室、动力配电箱、接线开关箱均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9)现场作业面使用的照明灯具、电动工器具(如振捣器、电焊机等)的电源线必须使用配备的电缆线,不得使用塑料线。

(10)闸具、熔断器参数与设备容器应匹配,安装应固定,符合要求。

严禁使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

(11)人员触电时,首先应切断电源,或用绝缘材料使触电者脱离电源,然后立即采用人工呼吸等急救方法进行抢救。

如触电者在高处,在切断电源时,应采取防止坠落的措施。

(12)用电场所电器灭火应选择使用于电器的灭火器材,不应使用泡沫灭火器。

(13)电气器材、物资、材料的采购和仓储:

电气器材、物资、材料的采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严禁购买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的物资。

仓储人员应加强对电气物资、器材的保管,防止受潮、污染、损坏。

6.2.5现场照明:

(1)照明专用回路应加装漏电保护器;灯具金属外壳作接地保护;室内线路及灯具安装高度低于2m的应使用安全电压;潮湿作业场所、洞内、井下和手持照明灯必须使用安全电压;夜间施工时,作业场所和人员、车辆行走的道路、通道必须保障足够的照明。

禁止通行和危险处应设红灯警示。

(2)现场照明宜采用高光效、长寿命的照明光源。

对需要大面积照明的场所,宜采用高压汞灯、高压钠灯或混光用的卤钨灯,照明器具选择应遵守:

正常湿度时,选用开启式照明器;潮湿或特别潮湿的场所,应选用密闭型防水防尘照明器或配有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照明器;含有大量尘埃但无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采用防尘照明器;对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按危险场所等级选用相应的防爆照明器;在振动较大的场所,应选用防震型照明器;对有酸碱等强腐蚀的场所,应选用耐酸碱型照明器。

(3)一般场所宜选用额定电压为220V的照明器具,对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器具:

地下工程,有高温、导电灰尘,且灯具距地面高度低于2.5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V;在潮湿和易触电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的电压不应大于24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工作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12V。

6.2.6接地(接零)与防雷

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应采取TN—S接零保护系统,并应遵守以下规定:

(1)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应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的零线或第一级漏电保护器电源侧的零线引出。

(2)当施工现场雨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个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应根据当地的要求做保护接零,或作保护接地。

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

(3)做防雷接地的电气设备,应同时做重复接地。

同一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与防雷接地使用同一个接地体时,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的要求。

(4)在只允许做保护接地的系统中,因条件限制接地有困难时,应设置操作和维修电气装置的绝缘台。

(5)施工现场的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做相线或零线。

(6)保护零线不应装设开关或断熔器。

保护零线应单独敷设,不做它用,重复接地应与保护零线相接。

(6)正常情况下,下列设备不带电外露部分应作保护接零:

电机、变压器、电器、照明器具、手持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电气设备传动装置的金属部件;配电屏与控制屏的金属框架;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框架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电力线路金属保护管、敷线的钢索、起重机的轨道、滑升模板操作平台;安装在电力线路杆(塔)上开关、电容器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支架。

(7)位于山区或多雷地区的变电所、配电所应装设独立避雷针:

高压架空线路及变压器高压侧应装设避雷器或放电间隙。

(8)施工现场和临时生活区的高度在20m及以上的井字架、脚手架、正在施工的建筑物以及塔式起重机、机具、烟囱、水塔等设施,均应装设防雷保护。

(9)高度在20m以上的大模板,就位后应及时与建筑物的接地连接。

7混凝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7.1总则

7.1.1为加强混凝土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制定本规定。

7.1.2现场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本规定的监督管理要点,检查、督促承包人做好混凝土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

7.2脚手架及架子的管理要点

7.2.1脚手架应根据施工荷载经设计确定,施工常规负荷量不应超过3kPa。

脚手架搭成后,须经施工及使用单位技术、质检、安全部门按设计和规范检查验收合格,方准投入施工。

7.2.2高度超过25m和特殊部位使用的脚手架,应专门设计不报建设单位(监理)审核、批准,并进行技术交底后方可搭设和使用。

7.2.3脚手架搭设前应严格对所用的钢管及扣件进行筛选,钢管外径应为48—51mm,壁厚3—3.5mm,严重锈蚀、弯曲或裂变的钢管不应使用,钢管不得焊接。

扣件应有出厂合格证明,脆裂、气孔、变形滑丝的扣件不应使用。

7.2.4脚手架必须严格按施组设计要求进行搭设,遵循自下而上、逐层搭设、逐层加固、逐层上升的原则。

7.2.5脚手架的基础要牢固,禁止将脚手架固定在不牢固的建筑物或其他不稳定的物件之上,在其他建筑物上搭设脚手架时,均应验算承重部分的结构强度。

7.2.6剪力撑、斜撑等整体拉结杆和连墙杆与脚手架应同步设置,剪刀撑的斜杆与水平面的交角宜为45°-60°,水平投影宽度不应小于2跨或4m和不大于4跨或8m。

7.2.7脚手架与边坡相连处应设置连墙杆,每18m设一个点,且连墙杆的竖向间距不应大于4m。

连墙杆采用钢管横杆,与墙体预埋钢筋相连,以增加整体稳定性。

7.2.8脚手架相邻立杆和上下相邻平杆的接头应相互错开,应置于不同的框架格内。

搭接杆接头长度,扣件式钢管排架不应小于1m。

7.2.9脚手架应定期检查,发现材料腐朽、紧固件松动时,应及时加固处理。

靠近爆破点的脚手架,每次爆破后均应进行检查。

7.2.10脚手架(排架)平台外侧边缘与输电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

外电线路电压(kV)

<1

1-10

35-110

154-220

330-500

最小安全距离(m)

4

6

8

10

15

注:

上、下脚手架的斜道严禁搭设在有外电线路的一侧

7.2.11从事脚手架工作的人员,应熟悉各种架子的基本技术知识和技能,并应持有国家特种作业主管部门考核的合格证。

7.2.12搭设架子时,所用的扳手应系绳保护,所用的紧固件、工具应放在工具袋内,传递所用紧固件的材料、工具不应抛掷。

7.2.13搭设架子,应尽量避免夜间工作,夜间搭设架子,应有足够的照明,搭设高度不应超过二级高处作业标准。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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