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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家庭儿童的生活状况及需求

第一章中国的贫困儿童:

概念及规模

一.概念的界定

基于研究主题,与贫困儿童有关的概念包括两类,即基础概念和与现行救助政策有关的操作性概念。

㈠.基础概念

基础概念主要有两个:

儿童和贫困(家庭)儿童。

如有需要,本报告也会把贫困儿童的概念延伸至低收入家庭中的儿童。

1.儿童

本报告指称的“儿童”,采用的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有关儿童的定义,即18周岁以下的任何人。

这与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的“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的人)的年龄界定相同。

如无特别说明,下文中的“儿童”和“未成年人”指的是同一群体。

2.贫困家庭儿童

本报告把贫困家庭儿童简称“贫困儿童”。

由于贫困标准有绝对与相对之分,特别是我国城乡、地区之间贫困状况和实践标准仍存在较大的差异,要认定科学统一的贫困儿童概念实属不易。

基于研究主题和困境儿童的实际状况,本文把贫困儿童聚焦于下列三类群体:

城乡低保家庭中的儿童、孤儿和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

之所以如此界定,一个最主要的理由是:

衡量儿童贫困的标准相对统一,即其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所有儿童,一方面避免了贫困儿童多样性特征给本研究带来的困扰,另一方面,上述数据无论是完整性还是可及性也较为理想。

3.低收入家庭儿童

低收入家庭儿童是指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简称“低收入儿童”)。

由于“低收入家庭”尚无全国性标准,各地各部门执行的标准也有很大差异,本文在使用这一概念时,尊重各地各部门的现行标准,不刻意强求统一。

从目前的情况看,低收入户一般是指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10—150%之间的家庭。

㈡.与现行政策相关的操作性概念

讨论了概念以后,还要将这些基本概念与实际工作结合起来。

这就引出了一系列与现行政策相关的操作性概念,这包括:

低保家庭儿童、孤儿、农村五保儿童、城市福利机构收养的孤残儿童、城市救助保护机构收容的流浪儿童和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

1.低保家庭儿童

低保家庭儿童在本报告中亦简称“低保儿童”。

是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农村特困户中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主要由两部分人组成:

城镇低保家庭中的儿童(简称“城镇低保儿童”)和农村低保家庭及农村特困户中的儿童(简称“农村低保儿童”)。

之所以把农村特困户中的儿童作为农村低保儿童统计,是因为农村特困户救济制度仅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一种过渡形式,其覆盖人口将于2007年绝大部分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孤儿

是指父母双亡和事实上无人抚养的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主要包括两类群体:

一是失去父母的未成年人,包括集中或散居的孤儿、弃婴;二是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包括暂时查找不到家庭或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儿童,因父母服刑或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

3.农村五保儿童

农村五保儿童特指已经或即将被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救助的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本报告中亦简称“农村五保儿童”。

这包括两个部分人:

已经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未成年人和应该享受但仍未享受五保供养待遇的未成年人。

农村五保儿童是我国农村孤儿中处境较为困难的群体。

4.城市福利机构收养的孤残儿童

系指由城市中的专门的儿童福利院以及其他福利机构中的儿童部集中收养的孤儿或被家长遗弃的儿童(弃婴)。

5.城市救助保护机构收容的流浪儿童

系指由城市救助保护机构收容,18周岁以下,脱离监护人有效监护,无力自行返家或者不愿返家,在外游荡、乞讨、捡拾的未成年人。

6.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

是指受艾滋病打击的儿童。

主要包括四种类型:

一是感染艾滋病毒的儿童;二是艾滋病致孤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因患艾滋病死亡的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三是艾滋病导致的单亲家庭未成年人子女,是指父母一方因艾滋病死亡的单亲家庭中的儿童;四是艾滋病感染者家庭中的儿童,是指父母双亲都还健在,但其中一方或双方感染艾滋病毒家庭中的儿童。

贫困家庭儿童

低保家庭

儿童

由政府直接

抚养的儿童

低保边缘家庭

儿童

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

孤儿

城市福利机构收养的孤残儿童

城市救助保护机构收容的流浪儿童

农村五保儿童

图1-1:

中国贫困儿童群体的总体状况

上述概念在数量上的逻辑关系大体是:

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儿童规模最大,低保(家庭)儿童外延次之,随着社会救助制度的不断完善,低保(家庭)儿童与孤儿、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的重叠部分会日益扩大。

农村五保儿童、城市养护机构收养的孤残儿童和流浪儿童属于孤儿群体中境遇较好者。

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是贫困儿童中处境最困难的群体(见图1-1)。

二.贫困儿童的总量估计

在对贫困儿童及与其相关的概念作出较为明确的界定以后,接下来的任务就要估算各种类型贫困儿童的规模或曰数量。

实际上,这在当今中国还是一件不那么容易做但又是必须要做的事。

㈠.境外学者有关我国贫困儿童数量的估计

香港中文大学社会工作系邓广良教授利用国家统计局有关农村和城市的贫困与低收入人口的统计数据,以及某些学者以国际标准对我国贫困人口的估计,并以历年的儿童占总人口数的比率来推算2001年贫困儿童的数量。

其结果如下:

按最高标准(“一天一美元”)计,2001年我国贫困儿童人口约为5300万人,儿童贫困率为16.2%。

其中:

农村贫困儿童在3000万人左右,城市贫困儿童在2300万左右,儿童贫困率分别为15.5%和16.9%。

按低收入人口标准计,2001年我国贫困儿童人口约为2501万人,儿童贫困率为7.6%。

其中:

农村贫困儿童在1252万人左右,城市贫困儿童在1249万左右,儿童贫困率分别为6.5%和10%。

按最低标准(贫困标准)计,2001年我国贫困儿童人口约为1059万人,儿童贫困率为3.2%。

其中:

农村贫困儿童在543万人左右,城市贫困儿童在516万左右,儿童贫困率分别为2.3%和3.8%。

㈡.本报告有关我国贫困儿童数量的估计

关于贫困儿童的分类统计

在中国权威的、正式的统计资料中,并没有一个关于贫困儿童的完整的统计数据,甚至学者的估计数也难得一见。

因此,以下列出的分类统计数字,会尽量利用政府有关部门的统计数字,或者是根据学界的调查数据加以推算得出的。

1.城镇低保儿童

目前,由于政府有关部门现行统计指标体系的局限,城镇低保儿童的规模和结构,并无确切数据,只能通过典型调查资料推算。

根据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司汇总的六个省份(东、中、西部各两个)资料,截至2007年6月,江苏、安徽、青海等六省份城镇低保对象共计4139204人,占调查省份非农业人口的4.85%。

其中:

学龄前儿童139844人,占调查省份城镇低保人口的3.37%;在校学生771602人,占调查省份城镇低保人口的18.68%。

在校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合计人数为911446人,占调查省份城镇低保人口22.05%,占调查省份非农业人口的1.06%(见表1-1)。

若以此不太严谨的方式推算全国的数据,2007年6月底,全国22355487名城镇低保对象中,低保儿童约为4929385人。

其中:

在校学生4176005人,学龄前儿童753380人。

换言之,目前,全国约有492.9万城镇低保儿童,其中学龄前儿童占75.3万人,在校学生417.6万人,合计大约占全国非农业人口1%左右。

表1-1:

六省区城镇低保儿童的规模与结构

地区

低保对象(人)

在校学生(人)

比例

(%)

学龄前儿童(人)

比例

(%)

合计比例(%)

总体

4139204

771602

18.68

139844

3.37

22.05

东部

江苏

辽宁

437538

1404925

88309

260153

20.18

18.51

9005

43900

2.05

3.12

22.23

21.63

中部

安徽

河北

1016035

858094

172318

158699

16.95

18.49

31956

33405

3.14

3.89

20.09

26.27

西部

宁夏

青海

207005

215607

43221

48902

20.87

22.68

7955

13623

3.84

6.31

24.71

28.99

资料来源:

民政部低保司提供。

2.农村低保儿童

相比城镇低保儿童,农村低保儿童有较为正式的数据,可以从现行农村低保统计指标体系中的“未成年人”子项目中得到。

如表1-2所示,根据民政部网站公布的最新数据,截至2007年6月,全国农村低保对象总数为20677105人,其中未成年人1338308人,占农村低保人口的6.47%;农村特困救济对象4741984人,其中未成年人470735人,占农村特困救济人口的9.92%。

两项制度覆盖人数共计25419089人,其中未成年人1809043人,占农村低保和特困救济人口的7.11%,占全国乡村人口的0.24%。

也就是说,目前,全国农村低保儿童约为180.9万人,占全国乡村人口的0.24%。

表1-2:

全国农村低保儿童的规模

省份

农村

低保对象(人)

其中

未成年人(人)

农村特困对象

(人)

其中

未成年人(人)

省份

农村

低保对象(人)

其中

未成年人(人)

农村

特困对象(人)

其中

未成年人(人)

北京

74941

8087

0

0

湖北

227298

12701

1016333

125236

天津

36608

5680

0

0

湖南

682280

32132

187528

16286

河北

751702

29965

23653

13

广东

1328019

67491

23505

2354

山西

766279

55477

59364

1392

广西

1169919

138366

161687

35818

内蒙古

527504

29310

6478

1522

海南

166439

12270

21477

1211

辽宁

511002

15697

4293

0

重庆

461413

42211

35160

3902

吉林

814403

14348

18616

143

四川

1768482

117539

367116

13396

黑龙江

742518

46863

240825

3187

贵州

272765

29968

857273

112004

上海

128178

8276

0

0

云南

353903

28807

401750

31361

江苏

1052898

35808

49401

337

西藏

2319

177

196958

13602

浙江

513318

23811

3200

6

陕西

854526

43249

80678

2454

安徽

822919

59555

381274

22854

甘肃

1757272

184370

407624

73688

福建

653233

1954

12982

0

青海

172584

16183

57167

5612

江西

1031857

161491

0

0

宁夏

230191

12270

0

0

山东

640298

33890

0

0

新疆

82201

1661

83426

3317

河南

2079836

68701

14216

1040

全国

20677105

1338308

4741984

470735

资料来源:

《城市低保》,民政部网站()。

3.孤儿

根据民政部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的摸底调查结果,截至2005年4月,全国孤儿总数为57.3万人,占全国人口的万分之4.43。

其中:

城市户口的孤儿78614人,占孤儿总数的13.8%;农村户口的孤儿494757人,占孤儿总数的86.2%(见表1-3)。

从地区分布看,西部地区的西藏、青海两省(自治区),孤儿率高达万分之十三以上。

而经济环境相对比较好的地区,孤儿率则比较低。

例如北京、天津、上海三市,孤儿率只有万分之一。

从性别构成上看,失怙儿童中,男孩比女孩多一些,反映了农村整个性别比失衡的现状。

从年龄构成上看,各个年龄段的儿童都有,三分之二是学龄儿童。

表1-3:

全国孤儿的总体规模及分布

省份

总人口

(人)

占人口万分之

其中

省份

总人数

(人)

占人口万分之

其中

城市(人)

农村(人)

城市(人)

农村(人)

北京

2008

1.38

1798

208

湖北

32279

5.38

4589

27690

天津

1014

1.00

699

315

湖南

42315

6.35

4099

38216

河北

14225

2.10

1268

12957

广东

36637

4.61

4415

32222

山西

11922

3.60

3498

8424

广西

37933

7.81

3420

34513

内蒙古

4464

1.88

1607

2857

海南

3933

4.85

375

3558

辽宁

8142

1.93

2489

5653

重庆

12592

4.02

2845

9747

吉林

6625

2.45

3264

3361

四川

26311

3.02

3284

23027

黑龙江

8896

2.33

3890

5006

贵州

28556

7.38

2669

25887

上海

1910

1.12

1805

105

云南

27905

6.38

2304

25601

江苏

24713

3.34

3235

21478

西藏

3631

13.44

310

3321

浙江

12403

2.65

2505

9898

陕西

11520

3.12

1371

10149

安徽

40635

6.34

4461

36174

甘肃

10900

4.19

918

9982

福建

13064

3.75

1346

11718

青海

7163

13.42

762

6401

江西

41813

9.83

7920

33893

宁夏

5464

9.42

449

5015

山东

19395

2.13

740

18655

新疆

20446

10.16

3867

16601

河南

55360

5.73

2891

52469

全国

573373

4.44

78614

494757

资料来源:

尚晓援程建鹏:

《中国孤儿状况分析》,北京,《青年研究》2006年第10期。

按城乡地域划分,我国城市地区儿童致孤的首要原因是遗弃等其他原因,并且0—3岁的遗弃儿童比例远远高于其他原因致孤儿童,其次为疾病病故,而意外事故排在第三位,自然灾害导致的孤儿所占比重却非常低。

提示遗弃为儿童致孤的最重要原因。

在农村地区,首要原因则是儿童的父母因疾病故,其次为意外事故,儿童遭到遗弃等其他原因第三,自然灾害则排在最后一位。

总体上看,考虑到城市中的孤儿很多是被遗弃的儿童,实际上也来自农村,罹孤儿童为农村儿童的可能性比城市儿童大得多(见表1-4)。

表1-4:

分城乡、年龄看孤儿致孤原因

年龄分组

父母因

自然灾害身亡

父母因

意外事故身亡

父母病故

其他原因(遗弃等)

(人)

(%)

(人)

(%)

(人)

(%)

(人)

(%)

城市

0—3

44

0.06

182

0.25

1147

1.59

13188

18.25

3—6

22

0.03

573

0.79

1150

1.59

4592

6.36

6—9

27

0.04

1147

1.59

3440

4.76

4807

6.65

9—12

66

0.09

1720

2.38

5160

7.14

4587

6.35

12—15

64

0.09

2867

3.97

8027

11.11

5160

7.14

15—18

52

0.07

2293

3.17

8027

11.11

4014

5.56

合计

573

0.79

9174

12.70

26949

37.30

35549

49.21

农村

0—3

48

0.01

1720

0.35

4587

0.93

1720

0.35

3—6

172

0.04

6307

1.28

20641

4.20

4587

0.93

6—9

1147

0.23

14334

2.92

52177

10.62

12041

2.45

9—12

1154

0.23

23508

4.78

84859

17.27

19495

3.97

12—15

1720

0.35

28669

5.83

112954

22.99

23508

4.78

15—18

573

0.12

13761

2.80

52177

10.62

10894

2.22

合计

4587

0.93

88299

17.97

327396

66.63

71098

14.47

资料来源:

尚晓援程建鹏:

《中国孤儿状况分析》,北京,《青年研究》2006年第10期。

4.农村五保儿童

如表1-5所示,根据民政部网站公布的最新资料,截至2007年6月,全国农村五保对象总数为5030529人,其中未成年人182976人,占农村五保对象的3.63%;应保未保五保对象555462人,其中未成年人46936人,占应保未保五保对象的8.45%。

两者合计人数为5585991人,其中未成年人229915人,占全部五保人口的4.11%。

换言之,目前全国农村五保儿童共有23万人,其中:

已享受农村五保待遇的儿童18.3万人,应该享受但仍未享受五保待遇的儿童4.7万人。

表1-5:

全国农村五保儿童的规模

省份

农村

五保人口

其中

未成年人

农村

应保未保五保人口

其中

未成年人

省份

农村

五保人口

其中

未成年人

农村

应保未保五保人口

其中

未成年人

北京

4784

67

0

0

湖北

223579

5939

38513

261

天津

9450

336

2219

91

湖南

446930

19409

36536

1889

河北

193861

5293

69367

1903

广东

234640

3144

6750

2042

山西

127611

4267

13433

983

广西

325458

22761

41241

315

内蒙古

94434

1722

8310

70

海南

33196

1948

2454

2410

辽宁

87871

1147

10054

114

重庆

144123

5500

229

147

吉林

134740

3521

16143

528

四川

428777

15402

82149

0

黑龙江

125694

4428

8520

353

贵州

108040

12796

54883

1780

上海

5110

41

0

0

云南

184441

15829

26288

17432

江苏

213971

4782

11483

653

西藏

9255

371

7170

4037

浙江

50895

527

482

4

陕西

94555

3250

13557

2829

安徽

462618

9423

52847

3507

甘肃

112454

7299

4200

1300

福建

87982

215

1854

0

青海

21312

2813

0

167

江西

225994

11383

19971

2355

宁夏

15995

320

867

0

山东

274824

3702

0

0

新疆

79202

7056

17462

30

河南

468733

8285

8480

261

全国

5030529

182976

555462

46939

资料来源:

《城市低保》,民政部网站()。

5.城市福利机构收养的孤残儿童

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统计,2006年底,全国有249家专门的儿童福利机构,600多个综合福利机构设有儿童部,共收养7.2万名孤残儿童,其中儿童福利机构生活着3.2万孤残儿童。

6.城市救助保护机构收容的流浪儿童

据民政部统计,自2003年8月1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颁布实施至2005年底,全国共救助流浪未成年人24万多人次。

仅2005年,全国共救助流浪未成年人11.6万人次。

7.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

迄今为止,我国仍未对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进行全面排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全国性数据不详,下文为相关年份和部分地区的数据。

根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公布的数字,2001年中国有7.8万个孩子因为艾滋病而失去了双亲或单亲。

有专家据此推测,艾滋病按照目前的流行状况和每年的增长趋势持续地增长,到2010年,艾滋病感染者和艾滋病人将上升到1000万,至少出现26万的艾滋病孤儿。

根据国务院艾滋病防治办公室公布的数字,2004年,全国报告人感染艾滋病毒的15岁以下的儿童为1259人,2005年全国共有因艾滋病致孤儿童8644人。

一项对中国五个县(其中四个为国家的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的调查发现,共报告感染者和患者3734人,其中478人死亡,有543名艾滋病致孤儿童,每个感染者死亡平均带来1.14个艾滋病致孤儿童。

依此比例不严格推算,至2007年7月,全国艾滋病致孤儿童2万余人。

据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权威人士介绍,目前全国有近8万名艾滋病致孤儿童。

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较为确切的省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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