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家庭儿童的生活状况及需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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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家庭儿童的生活状况及需求
第一章中国的贫困儿童:
概念及规模
一.概念的界定
基于研究主题,与贫困儿童有关的概念包括两类,即基础概念和与现行救助政策有关的操作性概念。
㈠.基础概念
基础概念主要有两个:
儿童和贫困(家庭)儿童。
如有需要,本报告也会把贫困儿童的概念延伸至低收入家庭中的儿童。
1.儿童
本报告指称的“儿童”,采用的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有关儿童的定义,即18周岁以下的任何人。
这与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的“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的人)的年龄界定相同。
如无特别说明,下文中的“儿童”和“未成年人”指的是同一群体。
2.贫困家庭儿童
本报告把贫困家庭儿童简称“贫困儿童”。
由于贫困标准有绝对与相对之分,特别是我国城乡、地区之间贫困状况和实践标准仍存在较大的差异,要认定科学统一的贫困儿童概念实属不易。
基于研究主题和困境儿童的实际状况,本文把贫困儿童聚焦于下列三类群体:
城乡低保家庭中的儿童、孤儿和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
之所以如此界定,一个最主要的理由是:
衡量儿童贫困的标准相对统一,即其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所有儿童,一方面避免了贫困儿童多样性特征给本研究带来的困扰,另一方面,上述数据无论是完整性还是可及性也较为理想。
3.低收入家庭儿童
低收入家庭儿童是指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简称“低收入儿童”)。
由于“低收入家庭”尚无全国性标准,各地各部门执行的标准也有很大差异,本文在使用这一概念时,尊重各地各部门的现行标准,不刻意强求统一。
从目前的情况看,低收入户一般是指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10—150%之间的家庭。
㈡.与现行政策相关的操作性概念
讨论了概念以后,还要将这些基本概念与实际工作结合起来。
这就引出了一系列与现行政策相关的操作性概念,这包括:
低保家庭儿童、孤儿、农村五保儿童、城市福利机构收养的孤残儿童、城市救助保护机构收容的流浪儿童和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
1.低保家庭儿童
低保家庭儿童在本报告中亦简称“低保儿童”。
是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农村特困户中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主要由两部分人组成:
城镇低保家庭中的儿童(简称“城镇低保儿童”)和农村低保家庭及农村特困户中的儿童(简称“农村低保儿童”)。
之所以把农村特困户中的儿童作为农村低保儿童统计,是因为农村特困户救济制度仅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一种过渡形式,其覆盖人口将于2007年绝大部分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孤儿
是指父母双亡和事实上无人抚养的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主要包括两类群体:
一是失去父母的未成年人,包括集中或散居的孤儿、弃婴;二是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包括暂时查找不到家庭或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儿童,因父母服刑或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
3.农村五保儿童
农村五保儿童特指已经或即将被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救助的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本报告中亦简称“农村五保儿童”。
这包括两个部分人:
已经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未成年人和应该享受但仍未享受五保供养待遇的未成年人。
农村五保儿童是我国农村孤儿中处境较为困难的群体。
4.城市福利机构收养的孤残儿童
系指由城市中的专门的儿童福利院以及其他福利机构中的儿童部集中收养的孤儿或被家长遗弃的儿童(弃婴)。
5.城市救助保护机构收容的流浪儿童
系指由城市救助保护机构收容,18周岁以下,脱离监护人有效监护,无力自行返家或者不愿返家,在外游荡、乞讨、捡拾的未成年人。
6.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
是指受艾滋病打击的儿童。
主要包括四种类型:
一是感染艾滋病毒的儿童;二是艾滋病致孤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因患艾滋病死亡的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三是艾滋病导致的单亲家庭未成年人子女,是指父母一方因艾滋病死亡的单亲家庭中的儿童;四是艾滋病感染者家庭中的儿童,是指父母双亲都还健在,但其中一方或双方感染艾滋病毒家庭中的儿童。
贫困家庭儿童
低保家庭
儿童
由政府直接
抚养的儿童
低保边缘家庭
儿童
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
孤儿
城市福利机构收养的孤残儿童
城市救助保护机构收容的流浪儿童
农村五保儿童
图1-1:
中国贫困儿童群体的总体状况
上述概念在数量上的逻辑关系大体是:
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儿童规模最大,低保(家庭)儿童外延次之,随着社会救助制度的不断完善,低保(家庭)儿童与孤儿、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的重叠部分会日益扩大。
农村五保儿童、城市养护机构收养的孤残儿童和流浪儿童属于孤儿群体中境遇较好者。
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是贫困儿童中处境最困难的群体(见图1-1)。
二.贫困儿童的总量估计
在对贫困儿童及与其相关的概念作出较为明确的界定以后,接下来的任务就要估算各种类型贫困儿童的规模或曰数量。
实际上,这在当今中国还是一件不那么容易做但又是必须要做的事。
㈠.境外学者有关我国贫困儿童数量的估计
香港中文大学社会工作系邓广良教授利用国家统计局有关农村和城市的贫困与低收入人口的统计数据,以及某些学者以国际标准对我国贫困人口的估计,并以历年的儿童占总人口数的比率来推算2001年贫困儿童的数量。
其结果如下:
按最高标准(“一天一美元”)计,2001年我国贫困儿童人口约为5300万人,儿童贫困率为16.2%。
其中:
农村贫困儿童在3000万人左右,城市贫困儿童在2300万左右,儿童贫困率分别为15.5%和16.9%。
按低收入人口标准计,2001年我国贫困儿童人口约为2501万人,儿童贫困率为7.6%。
其中:
农村贫困儿童在1252万人左右,城市贫困儿童在1249万左右,儿童贫困率分别为6.5%和10%。
按最低标准(贫困标准)计,2001年我国贫困儿童人口约为1059万人,儿童贫困率为3.2%。
其中:
农村贫困儿童在543万人左右,城市贫困儿童在516万左右,儿童贫困率分别为2.3%和3.8%。
㈡.本报告有关我国贫困儿童数量的估计
关于贫困儿童的分类统计
在中国权威的、正式的统计资料中,并没有一个关于贫困儿童的完整的统计数据,甚至学者的估计数也难得一见。
因此,以下列出的分类统计数字,会尽量利用政府有关部门的统计数字,或者是根据学界的调查数据加以推算得出的。
1.城镇低保儿童
目前,由于政府有关部门现行统计指标体系的局限,城镇低保儿童的规模和结构,并无确切数据,只能通过典型调查资料推算。
根据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司汇总的六个省份(东、中、西部各两个)资料,截至2007年6月,江苏、安徽、青海等六省份城镇低保对象共计4139204人,占调查省份非农业人口的4.85%。
其中:
学龄前儿童139844人,占调查省份城镇低保人口的3.37%;在校学生771602人,占调查省份城镇低保人口的18.68%。
在校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合计人数为911446人,占调查省份城镇低保人口22.05%,占调查省份非农业人口的1.06%(见表1-1)。
若以此不太严谨的方式推算全国的数据,2007年6月底,全国22355487名城镇低保对象中,低保儿童约为4929385人。
其中:
在校学生4176005人,学龄前儿童753380人。
换言之,目前,全国约有492.9万城镇低保儿童,其中学龄前儿童占75.3万人,在校学生417.6万人,合计大约占全国非农业人口1%左右。
表1-1:
六省区城镇低保儿童的规模与结构
地区
低保对象(人)
在校学生(人)
比例
(%)
学龄前儿童(人)
比例
(%)
合计比例(%)
总体
4139204
771602
18.68
139844
3.37
22.05
东部
江苏
辽宁
437538
1404925
88309
260153
20.18
18.51
9005
43900
2.05
3.12
22.23
21.63
中部
安徽
河北
1016035
858094
172318
158699
16.95
18.49
31956
33405
3.14
3.89
20.09
26.27
西部
宁夏
青海
207005
215607
43221
48902
20.87
22.68
7955
13623
3.84
6.31
24.71
28.99
资料来源:
民政部低保司提供。
2.农村低保儿童
相比城镇低保儿童,农村低保儿童有较为正式的数据,可以从现行农村低保统计指标体系中的“未成年人”子项目中得到。
如表1-2所示,根据民政部网站公布的最新数据,截至2007年6月,全国农村低保对象总数为20677105人,其中未成年人1338308人,占农村低保人口的6.47%;农村特困救济对象4741984人,其中未成年人470735人,占农村特困救济人口的9.92%。
两项制度覆盖人数共计25419089人,其中未成年人1809043人,占农村低保和特困救济人口的7.11%,占全国乡村人口的0.24%。
也就是说,目前,全国农村低保儿童约为180.9万人,占全国乡村人口的0.24%。
表1-2:
全国农村低保儿童的规模
省份
农村
低保对象(人)
其中
未成年人(人)
农村特困对象
(人)
其中
未成年人(人)
省份
农村
低保对象(人)
其中
未成年人(人)
农村
特困对象(人)
其中
未成年人(人)
北京
74941
8087
0
0
湖北
227298
12701
1016333
125236
天津
36608
5680
0
0
湖南
682280
32132
187528
16286
河北
751702
29965
23653
13
广东
1328019
67491
23505
2354
山西
766279
55477
59364
1392
广西
1169919
138366
161687
35818
内蒙古
527504
29310
6478
1522
海南
166439
12270
21477
1211
辽宁
511002
15697
4293
0
重庆
461413
42211
35160
3902
吉林
814403
14348
18616
143
四川
1768482
117539
367116
13396
黑龙江
742518
46863
240825
3187
贵州
272765
29968
857273
112004
上海
128178
8276
0
0
云南
353903
28807
401750
31361
江苏
1052898
35808
49401
337
西藏
2319
177
196958
13602
浙江
513318
23811
3200
6
陕西
854526
43249
80678
2454
安徽
822919
59555
381274
22854
甘肃
1757272
184370
407624
73688
福建
653233
1954
12982
0
青海
172584
16183
57167
5612
江西
1031857
161491
0
0
宁夏
230191
12270
0
0
山东
640298
33890
0
0
新疆
82201
1661
83426
3317
河南
2079836
68701
14216
1040
全国
20677105
1338308
4741984
470735
资料来源:
《城市低保》,民政部网站()。
3.孤儿
根据民政部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的摸底调查结果,截至2005年4月,全国孤儿总数为57.3万人,占全国人口的万分之4.43。
其中:
城市户口的孤儿78614人,占孤儿总数的13.8%;农村户口的孤儿494757人,占孤儿总数的86.2%(见表1-3)。
从地区分布看,西部地区的西藏、青海两省(自治区),孤儿率高达万分之十三以上。
而经济环境相对比较好的地区,孤儿率则比较低。
例如北京、天津、上海三市,孤儿率只有万分之一。
从性别构成上看,失怙儿童中,男孩比女孩多一些,反映了农村整个性别比失衡的现状。
从年龄构成上看,各个年龄段的儿童都有,三分之二是学龄儿童。
表1-3:
全国孤儿的总体规模及分布
省份
总人口
(人)
占人口万分之
其中
省份
总人数
(人)
占人口万分之
其中
城市(人)
农村(人)
城市(人)
农村(人)
北京
2008
1.38
1798
208
湖北
32279
5.38
4589
27690
天津
1014
1.00
699
315
湖南
42315
6.35
4099
38216
河北
14225
2.10
1268
12957
广东
36637
4.61
4415
32222
山西
11922
3.60
3498
8424
广西
37933
7.81
3420
34513
内蒙古
4464
1.88
1607
2857
海南
3933
4.85
375
3558
辽宁
8142
1.93
2489
5653
重庆
12592
4.02
2845
9747
吉林
6625
2.45
3264
3361
四川
26311
3.02
3284
23027
黑龙江
8896
2.33
3890
5006
贵州
28556
7.38
2669
25887
上海
1910
1.12
1805
105
云南
27905
6.38
2304
25601
江苏
24713
3.34
3235
21478
西藏
3631
13.44
310
3321
浙江
12403
2.65
2505
9898
陕西
11520
3.12
1371
10149
安徽
40635
6.34
4461
36174
甘肃
10900
4.19
918
9982
福建
13064
3.75
1346
11718
青海
7163
13.42
762
6401
江西
41813
9.83
7920
33893
宁夏
5464
9.42
449
5015
山东
19395
2.13
740
18655
新疆
20446
10.16
3867
16601
河南
55360
5.73
2891
52469
全国
573373
4.44
78614
494757
资料来源:
尚晓援程建鹏:
《中国孤儿状况分析》,北京,《青年研究》2006年第10期。
按城乡地域划分,我国城市地区儿童致孤的首要原因是遗弃等其他原因,并且0—3岁的遗弃儿童比例远远高于其他原因致孤儿童,其次为疾病病故,而意外事故排在第三位,自然灾害导致的孤儿所占比重却非常低。
提示遗弃为儿童致孤的最重要原因。
在农村地区,首要原因则是儿童的父母因疾病故,其次为意外事故,儿童遭到遗弃等其他原因第三,自然灾害则排在最后一位。
总体上看,考虑到城市中的孤儿很多是被遗弃的儿童,实际上也来自农村,罹孤儿童为农村儿童的可能性比城市儿童大得多(见表1-4)。
表1-4:
分城乡、年龄看孤儿致孤原因
年龄分组
父母因
自然灾害身亡
父母因
意外事故身亡
父母病故
其他原因(遗弃等)
(人)
(%)
(人)
(%)
(人)
(%)
(人)
(%)
城市
0—3
44
0.06
182
0.25
1147
1.59
13188
18.25
3—6
22
0.03
573
0.79
1150
1.59
4592
6.36
6—9
27
0.04
1147
1.59
3440
4.76
4807
6.65
9—12
66
0.09
1720
2.38
5160
7.14
4587
6.35
12—15
64
0.09
2867
3.97
8027
11.11
5160
7.14
15—18
52
0.07
2293
3.17
8027
11.11
4014
5.56
合计
573
0.79
9174
12.70
26949
37.30
35549
49.21
农村
0—3
48
0.01
1720
0.35
4587
0.93
1720
0.35
3—6
172
0.04
6307
1.28
20641
4.20
4587
0.93
6—9
1147
0.23
14334
2.92
52177
10.62
12041
2.45
9—12
1154
0.23
23508
4.78
84859
17.27
19495
3.97
12—15
1720
0.35
28669
5.83
112954
22.99
23508
4.78
15—18
573
0.12
13761
2.80
52177
10.62
10894
2.22
合计
4587
0.93
88299
17.97
327396
66.63
71098
14.47
资料来源:
尚晓援程建鹏:
《中国孤儿状况分析》,北京,《青年研究》2006年第10期。
4.农村五保儿童
如表1-5所示,根据民政部网站公布的最新资料,截至2007年6月,全国农村五保对象总数为5030529人,其中未成年人182976人,占农村五保对象的3.63%;应保未保五保对象555462人,其中未成年人46936人,占应保未保五保对象的8.45%。
两者合计人数为5585991人,其中未成年人229915人,占全部五保人口的4.11%。
换言之,目前全国农村五保儿童共有23万人,其中:
已享受农村五保待遇的儿童18.3万人,应该享受但仍未享受五保待遇的儿童4.7万人。
表1-5:
全国农村五保儿童的规模
省份
农村
五保人口
其中
未成年人
农村
应保未保五保人口
其中
未成年人
省份
农村
五保人口
其中
未成年人
农村
应保未保五保人口
其中
未成年人
北京
4784
67
0
0
湖北
223579
5939
38513
261
天津
9450
336
2219
91
湖南
446930
19409
36536
1889
河北
193861
5293
69367
1903
广东
234640
3144
6750
2042
山西
127611
4267
13433
983
广西
325458
22761
41241
315
内蒙古
94434
1722
8310
70
海南
33196
1948
2454
2410
辽宁
87871
1147
10054
114
重庆
144123
5500
229
147
吉林
134740
3521
16143
528
四川
428777
15402
82149
0
黑龙江
125694
4428
8520
353
贵州
108040
12796
54883
1780
上海
5110
41
0
0
云南
184441
15829
26288
17432
江苏
213971
4782
11483
653
西藏
9255
371
7170
4037
浙江
50895
527
482
4
陕西
94555
3250
13557
2829
安徽
462618
9423
52847
3507
甘肃
112454
7299
4200
1300
福建
87982
215
1854
0
青海
21312
2813
0
167
江西
225994
11383
19971
2355
宁夏
15995
320
867
0
山东
274824
3702
0
0
新疆
79202
7056
17462
30
河南
468733
8285
8480
261
全国
5030529
182976
555462
46939
资料来源:
《城市低保》,民政部网站()。
5.城市福利机构收养的孤残儿童
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统计,2006年底,全国有249家专门的儿童福利机构,600多个综合福利机构设有儿童部,共收养7.2万名孤残儿童,其中儿童福利机构生活着3.2万孤残儿童。
6.城市救助保护机构收容的流浪儿童
据民政部统计,自2003年8月1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颁布实施至2005年底,全国共救助流浪未成年人24万多人次。
仅2005年,全国共救助流浪未成年人11.6万人次。
7.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
迄今为止,我国仍未对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进行全面排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全国性数据不详,下文为相关年份和部分地区的数据。
根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公布的数字,2001年中国有7.8万个孩子因为艾滋病而失去了双亲或单亲。
有专家据此推测,艾滋病按照目前的流行状况和每年的增长趋势持续地增长,到2010年,艾滋病感染者和艾滋病人将上升到1000万,至少出现26万的艾滋病孤儿。
根据国务院艾滋病防治办公室公布的数字,2004年,全国报告人感染艾滋病毒的15岁以下的儿童为1259人,2005年全国共有因艾滋病致孤儿童8644人。
一项对中国五个县(其中四个为国家的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的调查发现,共报告感染者和患者3734人,其中478人死亡,有543名艾滋病致孤儿童,每个感染者死亡平均带来1.14个艾滋病致孤儿童。
依此比例不严格推算,至2007年7月,全国艾滋病致孤儿童2万余人。
据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权威人士介绍,目前全国有近8万名艾滋病致孤儿童。
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较为确切的省份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