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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救济措施与我国应对策略的研究

美国救济措施与我国应对策略的研究

摘要救济措施是指,当外国进口对一国国内产业造成负面影响时,该国政府所采取的减轻乃至消除该类负面影响的措施。

它是WTO所允许和规范的,也为美国、欧盟、日本等主要贸易成员所广泛使用。

在WTO框架内,"贸易救济"包括三种形式: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

一般而言,采取的"贸易救济"措施表现为:

经过国内产业或其代表申请或者经一国主管当局认为有必要而自行发起之后,主管当局发起一项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调查,最终确定对外国进口加征关税或者实行配额管理(保障措施中可能二者并用)。

在当前金融危机的形式下,美国及欧盟等西方国家为了自己的经济复苏,不惜采取损害中国利益的方式来保证自己的经济增长,其中采取最多的就是反倾销与惩罚性关税,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这种做法无疑是饮鸩止渴,最终他们在损害中国利益的同时,也必将损害他们自己的利益,全球经济一体化使所有的国家都无法独善其身,要想走出经济危机互相压制是不可取得,明智的选择是同舟共济,共度时艰。

关键词美国救济措施中国应对策略

目录

引言…………………………………………………………………4

1.救济措施的定义与特点………………………………………………5

2.美国在金融危机下的救济措施…………………………………………6

2.1.美国反倾销法…………………………………………………………6

2.2.美国的反补贴法………………………………………………………7

2.3.美国的保障措施………………………………………………………8

3.中国的应对策略………………………………………………………9

结束语………………………………………………………………12

参考文献……………………………………………………………13

英文摘要……………………………………………………………14

引言

伴随着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的不断发展与深入,世界经济格局发生了深远但诡谲的变化,欧美经济持续衰退,难见生机,曾经的老牌资本主义与世界霸权者今日已到了自身难保、焦头烂额的窘境;但是以中国为首的新生的国家经济体在金融危机中表现出的沉着、自信以及令人瞠目的经济增长率,不但促进了世界经济的增长,维护了世界的和平与稳定,还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世界力量的对比与经济政治格局。

习惯了一权独霸的西方帝国主义们为了防止这种影响到他们利益的情况出现,必然会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打压这些新生经济体,而经济手段是最见成效的一种。

马克思说过,当有300%的利润的时候,资本家就会冒着上断头台的危险来进行资本聚集,更何况当今金融危机的情况下,全球经济陷入衰退,为了早日走出经济衰退的低谷,以美国为首的资本主义国家不惜以邻为壑,采取贸易救济措施,把危机造成的衰退转移到别的国家身上,这种做法是令人发指的,中国一定要认真、严肃的对待,在WTO框架内全力维护中国家自己的利益,与西方恶势力斗争到底。

美国救济措施与我国应对策略的研究

1.贸易救济措施的定义、方法及特点

贸易救济是英文“TradeRemedy”的翻译,是指,当外国进口对一国国内产业造成负面影响时,该国政府所采取的减轻乃至消除该类负面影响的措施。

它是WTO所允许和规范的,也为美国、欧盟、日本等主要贸易成员所广泛适用。

在WTO框架内,贸易救济包括三种形式: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

一般而言,采取的贸易救济措施表现为:

经过国内产业或其代表申请或者经一国主管当局认为有必要而自行发起之后,主管当局发起一项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调查,最终确定对外国进口加征关税或者实行配额管理(保障措施中可能二者并用)。

“Remedy”一词在法律文件指法律规定的,执行、保护、恢复权利的方法,或补救权利所受侵害的方法,可译为“补救方法”。

长期以来国内翻译为“救济方法”,尽管这个译法比较旧,但已经使用较长时间,形成约定俗成。

至于“TradeRemedy”翻译成“贸易救助”还是“贸易救济”。

考察汉语“救济”与“救助”两个词,前者主要指给予受到灾害或者损伤的一方帮助,使其度过难关、实现重建,后者则指拯救和援助。

相比之下,前者比较中性,后者则有偏向和维护受灾害或损伤者之意。

从“TradeRemedy”本意及其制度设计而言,相应措施应当旨在通过必要的行政手段,匡扶和矫正因为外国不公平或者非正常进口而导致的国内贸易秩序失衡,日本颁布的《贸易匡正法》(TradeRemedyLaw)正是体现此意。

另一方面,“救济”一般为法律用语,而“救助”则更趋日常用法,而“TradeRemedy”是WTO规则所规范的、各国立法予以确认和维护的法律手段。

基于以上,我们认为,将“TradeRemedy”译作“贸易救济”更为准确和妥当。

各国目前比较常用的贸易救济措施有一下几种:

反倾销:

反倾销(Anti-Dumping)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

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反补贴:

反补贴指一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实施与执行反补贴法规的行为与过程。

其中的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者任何公共机构向本国的生产者或者出口经营者提供的资金或财政上优惠措施,包括现金补贴或者其他政策优惠待遇,使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比未享受补贴的同类产品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

世界贸易组织反补贴协议将补贴分为三种基本类型:

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和不可诉补贴。

针对前两种补贴,一是向世界贸易组织申诉,通过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机制经授权采取的反补贴措施;二是进口成员根据国内反补贴法令通过调查征收反补贴税。

保障措施:

是指当不可预见的发展导致一产品的进口数量增加,以致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进口成员方可以在非歧视原则的基础上对该产品的进口实施限制。

保障措施针对的是公平贸易条件下的进口产品,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则针对不公平贸易。

2.美国在金融危机下的救济措施

08年的金融危机席卷全球,此后漫长的两年里世界经济陷入了持续的衰退之中,其中还有许多的国家的政府破产。

为了走出经济低谷,早日实现经济的复苏,各个国家都出台了一系列的刺激计划,这些计划极大的促进了世界经济的发展,对世界经济的复苏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但是,正当世界大部分的国家为了自己和世界的经济不遗余力的努力着的时候,一些国家为了自己国家的利益,出台了一系列旨在限制进口,保护自己国家工商产业的违反WTO原则的法律法规,并对别的国家实施贸易和关税壁垒,对世界经济的复苏与健康发展起到了及其消极的作用。

这些极少数国家中,以美国为首,在这里我们只研究美国在金融危机下的贸易救济措施。

2.1.美国反倾销法

美国反倾销法的规定最早见于《1916年岁入法》,正式的反倾销法则制定于1921年。

此后,又在《1930年关税法》第七篇B章、《1954年海关简化法》、《1979年贸易协议法》、《1984年贸易及关税法》及《198年综合贸易及竞争法》作了若干修正。

1994年底,为配合1994年关贸总协定(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中通过的新反倾销守则,美国国会再度修订并通过了反倾销法修正案。

根据美国反倾销法,征收反倾销税有两个前提条件:

首先由商务部认定是否存在一类或一种外国产品正在或可能在美国市场上以低于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然后由国际贸易委员会认定是否因为该销售使美国的一项产业受到实质性损害或面临遭受实质性损害威胁,或者由于该产品的进口、销售或可能的销售,美国某一产业的建立受到实质性阻碍。

其中,裁定进口商品是否以低于公平价值水平销售的方法是将商品出口到美国的价格或推定出口价格与该商品或类似商品的公平价值相比。

如果美国价格低于公平价值,就存在低于公平价值的销售。

以及低于公平价值的销售对美国生产相同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性阻碍美国产业的建立。

美国的国际贸易委员会负责进行损害的调查,其调查通常包括如下内容:

美国国内产业的确定、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存在与否、对美国产业的建立是否存在实质性阻碍、损害与倾销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在程序上,国际贸易委员会要做出初步裁定和终局裁定:

初步裁定决定是否存在损害的合理迹象,如果调查结果肯定,则继续进行调查。

如果商务部的最终裁定是存在倾销,则国际贸易委员会需做出关于是否存在损害的终局裁定。

其中对不发起反倾销程序的即时裁定,包括商务部不发起调查的裁定,国际贸易委员会没有合理证据表明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产业建立的裁定,国际贸易委员会不审查基于情事变迁裁定的裁定,日落审查中商务部或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发起日落审查通知的答复所做出的终局裁定;和记录在案的终局裁定,包括商务部或国际贸易委员会否定或肯定的终局裁定;商务部或国际贸易委员会在行政审查中的裁定,商务部终止调查的裁定,国际委员会的损害效果裁定,商务部的商品属于反倾销税令所述同似商品的裁定,商务部或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WTO专家组报告所作的有关反倾销税的裁定,过渡审查委员会所做出的取消税令是否可能造成实质损害的裁定这两种裁定可以接受司法审查。

商务部就一国是否是非市场经济国家所做出的决定不受司法审查。

如果利害关系人对商务部或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最后裁定不服,应于该项裁定公告后30日内,向国际贸易法院请求司法复查,以复查该项裁定是否缺乏足够证据支持或是否有违法之处,如对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不服,利害关系人可以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上诉。

对于第一类案件,如果法院发现存在武断、反复无常、滥用职权或不符合法律的情形;对于第二类案件,如果发现与法律不符,应裁定为非法。

美国是当今世界反倾销法的主要使用者,而美国反倾销法的这些特点即使在美国学者看来也并不能使人信服。

作为所谓“校正不公平贸易和维护竞技场公平竞争”的必要手段,反倾销法本身并不能区别公平与不公平贸易。

在美国国内,各种利益集团对政府执行反倾销法施加了很大压力,要求限制进口的竞争。

当前在中美两国间的贸易摩擦中表现突出。

2.2.美国的反补贴法

反补贴税的内容最早规定于1897年关税法,规定对接受补贴的外国产品的进口,除征收正常的关税外,还要征收等同于补贴数额的额外税。

1930年关税法中,反补贴法得以加强和细化,经过1974年、1979年、1984三次修改到1994年根据乌拉圭回合的协议统一了美国反补贴税的法律规定。

根据美国现在的法律,征收反补贴税的前提条件是:

由商务部确定一国政府或一国境内的任何公共实体是否直接或间接地为制造、生产或出口进口到美国或为进口到美国而销售(或可能销售)提供了补贴;如果是从补贴协议国家进口,则由国际贸易委员会确定是否由于该商品的进口或进口销售的原因,使美国的产业正在受到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其建立受到实质性障碍。

满足这两个条件,则除征收其他税收外,可以对该商品征收相当于补贴净值数额的反补贴税。

如果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都做出肯定性终裁,则商务部将在收到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肯定性终局损害裁定通知的7天以内,或在涉及无需做出损害裁定的国家产品的调查程序中,在商务部公布肯定的终裁裁定的同时,在联邦公报上发布反补贴税令。

该税令发布之后,进口商不能再提交保函作为担保,而应缴纳估算税额的押金。

在被撤销之前,反补贴税令将一直有效。

反补贴税令要求海关确定相当于可抵消净补贴的反补贴税。

在程序上,国内利害关系人或外国政府可以书面申请商务部对反补贴税令指明的具体出口商或生产商进行行政审查。

符合法定条件可以撤销反补贴税令。

美国是世界上最经常采取而且广泛采用反补贴措施的国家。

仅1979年至1995年,美国的反补贴税案多达440起。

然而,在美国从未发生过将反补贴税适用于来自非市场经济体的进口。

反补贴税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的理由在于:

在非市场经济中任何事都是受补贴的,没有衡量企业和政府活动的标准来确定受补贴的水平,因此补贴的概念在没有市场或价格导向的经济中,毫无意义。

2.3.美国的保障措施

在1934年的互惠贸易协定项目法案中,美国最先提出了保障措施的问题。

具讽刺性的是该法案被看作是贸易自由化的始作俑者,至今仍是美国贸易政策的基石。

1943年美国和墨西哥在互惠贸易协定中首次使用了保障条款(也称免除条款,escapeclause)。

1947年,当美国政府与21个国家就关税与货物贸易总协议(GATT)文本和国际贸易组织(ITO)进行谈判时,美国总统杜鲁门签署了一项行政命令,要求所有贸易协定都应该依照美国互惠贸易协定项目法案的规定包含一个保障条款。

这使国际贸易组织(ITO)宪章的起草过程中,一直没有忽略对保障措施的规定,并最终促成了GATTl947第19条的产生。

与此同时,美国国内法对保障措施也在不断补充和完善中。

1947年,作为国会和总统权力斗争妥协的结果,损害的裁定权由国务院转到了美国关税委员会(后来的国际贸易委员会),而总统获得参加多边贸易协议的谈判和签订权。

1951年国会在美国贸易协议延长法中修订了保障措施的程序规定,使调查过程更加标准化,接着行政命令据此稍作了修改。

此后,经过1953年、1955年、1958年、1962年、1974年和1988年的修订,保障措施已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

约翰·H·杰克逊认为,这种语言的演变成了一个反映美国国会中自由贸易与保护主义观点的有趣的晴雨表。

1994年,根据GATT乌拉圭回合的保障措施协议,美国再次修订了其国内法。

目前美国贸易法保障措施的规则与程序主要编纂在《美国法典》第19篇第2251节,我国学者也翻译为“免除条款”或“例外条款”。

与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相比,保障措施不是对不公平的外国做法提供的救济,而是对公平的但却压倒性的外国竞争提供的救济。

其最初目的是防止关税减让导致外国进口急剧增加从而对国内经济造成混乱,后来演变为对外国进口急剧增加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临时救济措施,而不论该损害是否与关税减让有关。

作为一种保护主义的措施,保障措施的实施不以外国生产商从事不公平做法的调查结论为前提。

根据美国法律,实施保障措施的前提条件是当从一些国家进口的产品数量迅速增加,对美国生产与进口产品相同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具有严重损害的威胁时,总统可在其权限内采取适当可行的,其认为会促进国内产业对进口竞争进行积极调整努力、提供比成本更大的经济和社会利益的措施。

保障措施调查的发起由作为代表国内产业的任何实体,包括商会、厂商、工会等向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发动保障措施的申请或经总统、特别贸易代表、众议院赋税委员会、参议院财政委员会要求或国际贸易委员会自主决定可以启动调查程序。

国际贸易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或要求后的法定时间内做出裁定并向总统报告调查结果,如果做出的是肯定裁决,则应同时向总统建议解决严重损害或威胁,并进行有效的积极调整的措施。

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将调查结果报告总统之后,由总统在其权限内决定是否采取救济措施、采取哪种救济措施,即使委员会做出了进口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的肯定裁决,总统也可以不采取任何措施。

法律规定总统可以在其权限内采取他认为会促进国内产业对进口竞争的积极调整、提供比成本更大的经济和社会利益的适当和可行措施。

保障措施是对来自国外进口产品的公平竞争采取的限制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的区别在于,后两种措施针对的是来自国外进口产品的不公平竞争。

所以,从理论上讲,采取保障措施的条件要比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严格一些。

然而,事实上,由于采取保障措施无需证明有低于正常价格销售、或者进口产品有政府补贴的事实,因此,一些国家有滥用保障措施的倾向。

3.中国的应该对策略

贸易保护是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出现的一种不健康的事物,它不但会阻碍世界经济的发展,还有可能导致世界经济的混乱乃至世界政治的混乱。

纵观世界经济与政治的发展历史,实际上是资本主义与霸权主义的扩张史,资本主义者的贪婪使他们对物质财富的变态的需求在政治上体现出来,那就是在保证现有的利益下借用政治谋取更大更多的财富,当他们的这种目的受到威胁的时候,便会通过自己在世界经济上的影响力作出一些不公平的游戏规则。

中国在这种贸易保护被滥用的情况下,如何通过合法的渠道来保护自己国家以及人民的利益,这要靠国家、人民还有企业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

当前中国应该做到一下几点才能有效的应对美国的贸易救济措施产生的负面影响:

第一,以务实外交为指导思想,加强国际间的沟通和协调,争取西方国家尽快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国家之间贸易纠纷和摩擦主要靠双边磋商和谈判来解决,通过交流和谈判,努力打破区域贸易壁垒,营造一个良好的国际贸易环境。

第二,进一步完善我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法律体系。

我们要借鉴国际经验,借鉴世贸组织有关协议及各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相关法律,完善我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立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尽量做到概率分明、条款规范、权力部门职责清晰、可操作性强、增强办案透明度,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衔接,进一步完善我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法律体系。

第三,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使广大企业都能了解和掌握我国以及国际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法律的基本知识和相关规则。

一方面做到正确并熟练运用这一国际通行手段,合法有效保护国内产业;另一方面尽量避免与减少我国出口产品被反倾销,抵制和规避国外有关歧视性反倾销法律条款,反对其滥用反倾销措施,同时可考虑适当增加有关部门反倾销人员编制,配备并训练一批专业队伍,提高我国反倾销人才的素质和办案能力。

第四,通过游说与公关,抓住影响贸易救济政策的软性因素。

通过利用和我国有贸易往来、在华投资的外商、学术界以及其他主张自由贸易、希望推动两国贸易发展的力量,对各国政府施加影响。

例如,在中美、中欧等重要贸易伙伴的贸易关系上,借助各国国内力量推动贸易政策向有利于我们的方向发展,相对于等待一项贸易政策出台后,再去消极应对效果要好得多。

不仅如此,在个案的诉讼中,也要积极发挥游说与公关的作用。

第五,提高主动性,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提高国内企业运用贸易救济措施的能动性,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首先,建立一套国内协调机制,使企业实施贸易救济措施制度化,制定“谁申诉、谁受益”等类似的规定,规避贸易救济中的企业“搭便车”的行为,以提高企业申诉的积极性。

其次,国内企业要敏锐洞察外国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密切关注外国商品的倾销等动向并把握时机,充分利用WTO及国内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赋予企业的权利及时采取贸易救济措施。

再次,同行业的相关受损企业要联合起来,团结一致,密切合作,各参加申诉的企业在提供损害材料和证据的时候必须相互配合、及时提供,不要因为个别企业的拖延导致整个案件的延误。

例如:

反倾销起诉方为了成功起诉,往往结成临时性的联盟,保证起诉资格的合法性,这种做法并不违反WTO反倾销协议或者各相关国家的反倾销法律,所以,国内产业在提起贸易救济措施的诉讼时也可以结成临时性联盟。

最后,在正式立案前要注意保密。

例如,在实施反倾销陷阱措施时,对进口产品提出反倾销调查之前,大约需要半年至一年的时间准备有关的申诉材料。

为了取证,可以以大数量订货询价为饵,引诱对方报出最低价格。

但在准备申诉材料阶段,应注意加强保密措施,否则出口国得知信息后会及早做好应诉准备,而影响企业预期的反倾销目的。

当然,我国在运用贸易救济措施做出裁决的同时,也有可能受到其他成员的上诉指控,所以要求我们既要严格依法办案,也要做好应对的准备。

在这个贸易摩擦多发的时期,我们一方面要密切关注国外对我国发起的反救济立案的状况和走向,及时调整对外贸易战略,实现贸易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也要抓紧完善我国贸易救济体系,在为保护国内产业安全创造良好条件的同时也要促使其练好内功,增强竞争优势和提高产品竞争力,企业应利用贸易救济措施提供的发展契机,加强企业管理,尽快提高产业竞争力。

结束语

在全球化进程日益加快的当今社会,贸易摩擦是不可避免的产物,如何有效的应对贸易救济措施对本国经济的挑战是一门高深的学问,更是一种系统的理论。

毫无节制的滥用救济措施只会招来更为强烈的贸易报复,直至演化成贸易战争而无法收场,最终落得两败俱伤。

在当今社会上,贸易战如同核战争,没有赢家,如何在进行贸易的时候取得双赢的效果,需要国家间紧密的合作与良好有效的沟通。

当前的世界贸易规则还极其不完善,广大发展中国家如何在国际贸易中维护好自己的权益,不但需要改写与完善现有的贸易规则,更要团结起来对抗发达国家的不平等待遇,否则终会被美国等国家所乘,各个击破。

参考文献

[1]赵鹏:

“美国贸易救济措施的研究”《广西财经学院学报》2007年4月

[2]夏菲:

“新一轮贸易保护的兴起与我国的应对策略”《中国集体经济》2009年第8期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EB/OL].

U.S.reliefmeasuresandcopingstrategiesofChinese

AbstractRemediesis,whenforeignimportsonacountry'snegativeimpactondomesticindustry,thecountryadoptedbytheGovernmenttoreduceoreveneliminatethenegativeimpactofsuchmeasures.ItisallowedandregulatedbytheWTO,butalsofortheUnitedStates,EuropeanUnion,Japanandothermajortradingmembersarewidelyused.WithintheframeworkoftheWTO,"traderemedy"includesthreeforms:

anti-dumping,countervailingandsafeguardmeasures.Generallyspeaking,to"traderelief"measuresasfollows:

Afterapplicationofdomesticindustry,orbyoronbehalfofthecompetentauthoritiesofaStatedeemsitnecessaryandself-initiated,thecompetentauthoritieslaunchedananti-dumping,countervailingorsafeguardmeasures,investigation,finaldeterminethetariffsonforeignimportsoraquotamanagement(securitymeasuresmaybeboth,anduse).

Intheformofthecurrentfinancialcrisis,theUnitedStatesandtheEuropeanUnionandotherWesterncountriesforitseconomicrecovery,evenbyresortingtodamageChina'sintereststhewaytoensuretheireconomicgrowth,whichtakemostofthatanti-dumpingandpunitivetariffs,theeconomicQuanqiuHua'sToday,thisisundoubtedlyharmthangood,eventuallytheydamageChina'sinterests,but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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