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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基金会登记指南

广东省基金会登记指南

一 基金会常见问题解答

  一、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如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具体请参阅广东民间组织信息网()“政策法规—>基金会—>规范性文件—>省直部门”中的《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广东省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职能委托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民函〔2006〕616号)。

  

  二、对基金会的名称有哪些要求?

  

(一)基金会的名称应当依次包括字号、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并以“基金会”字样结束,公募基金会的名称可以不使用字号;

  

(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应当冠以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冠以省级以下行政区划名称的,可以同时冠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

  (三)非公募基金会的字号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但一般不得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的姓名。

  

  三、基金会的组织机构如何组成?

  

(一)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会人数5至25名;

  

(二)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三)基金会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基金会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四)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五)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四、对基金会负责人人选有哪些要求?

  

(一)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的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二)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

  (三)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

  

  五、基金会财产使用有何要求?

  

(一)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二)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三)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四)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六、什么是基金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办事机构?

  基金会的分支机构是指基金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公益活动范围的划分,设立的专门从事该基金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基金会的代表机构是指基金会在住所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基金会开展活动、承办该基金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基金会的办事机构是基金会内部设立的承办基金会日常事务的机构,是基金会执行机构的日常工作部门,如办公室、秘书处、财务部、宣传部等。

二 基金会设立登记

  一、受理事项

  基金会设立登记

  

  二、办理依据

  

(一)《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二〇〇〇年三月八日);

  

(二)《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民政部令第26号,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三、申请设立登记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省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重要提示:

  1.下列情况请直接向国家民政部提交设立申请:

(1)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2)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3)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

  2.基金会的名称应当符合《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由“所在地行政区域(县级或县级以上)+字号(2个汉字以上)+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基金会”组成。

公募基金会的名称可以不使用字号。

  

  四、申请设立登记程序

  

(一)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名称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基金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编号:

01);

  2.基金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主要介绍申请者的基本情况、设立基金会的理由以及拟设立基金会的名称、类型、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基金来源渠道等。

申请者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加盖公章并附相应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申请者为自然人的须亲笔签名并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名称(字号)使用授权书(拟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须经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意)。

  

(二)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同意设立的文件。

申请者根据拟设立基金会的公益活动业务范围,向业务主管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或省政府授权的组织)提出申请,取得同意设立的文件(写明同意担任该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加盖单位公章)。

  (三)依法召开理事会通过有关决议。

申请者根据拟设立基金会的类型,参照《广东省公募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编号:

14)或者《广东省非公募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编号:

15)起草章程。

依法召开理事会(理事人数为5到25人)通过章程草案,并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形成《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纪要》(编号:

13,所有与会理事须签名)。

  (四)办理验资手续。

凭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广东省基金会开设银行验资专用账户证明书》,到银行开设验资专用账户,注入原始基金,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者办理完成上述程序后,应尽快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取得法律主体资格后方可开展活动。

申请设立登记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基金会设立申请书》(编号:

02,此表需要业务主管单位批注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2.基金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写明同意担任该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加盖单位公章);

  4.《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表》(编号:

03,此表需要业务主管单位批注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5.基金会章程(根据拟设立基金会的类型,参照《广东省公募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或者《广东省非公募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起草);

  6.《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纪要》(编号:

13,所有与会理事须签名);

  7.资金来源单位或个人的捐资证明(如果捐资人与发起人不一致的,需由捐资人与发起人另行签订捐赠协议,写明捐资金额及用途);

  8.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6个月内有效)。

  

  重要提示:

  1.上述材料须提供一式三份,设立登记后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基金会各执一份存档。

  2.以上所需提交的表格均可从广东民间组织信息网()“表格下载”中的“基金会”栏目直接下载。

所有表格如实填写后打印成纸质文本。

  3.基金会批准设立后,凭《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依法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刻制印章、开设银行账户和税务登记手续,并将《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印章式样、《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时送(寄)回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登记管理二处备案。

  

  五、批准设立登记程序

  

(一)受理。

申请者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承办人予以即时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承办人当场或在5日内予以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登记管理机关职权受理范围的,由承办人说明理由并将材料当面退还申请者。

  

(二)审查。

经有效受理后,登记管理机关书面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必要时实地考察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三)批准。

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者。

  (四)发证。

对准予登记的基金会,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五)公告。

对准予登记的基金会,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广东民间组织信息网或所辖行政区域的报刊上发布公告。

  

  六、设立登记收费的标准

设立登记不收费。

三 基金会变更登记

 

  一、受理事项

  基金会变更登记

  

  二、办理依据

  

(一)《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二〇〇〇年三月八日);

  

(二)《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民政部令第26号,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三、申请变更登记条件

  基金会的名称、住所、类型、原始基金数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化。

  

  重要提示:

基金会的章程、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发生变化,请参阅《受理其他事项审核及须提交的材料》办理有关手续。

  

  四、申请变更登记程序

  

(一)召开理事会会议决议变更事项。

基金会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应依照章程履行程序,召开理事会会议对变更事项进行决议,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

  

(二)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征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基金会根据理事会会议决议内容,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变更申请材料,征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三)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基金会征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应尽快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申请变更登记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

04,此表需要业务主管单位批注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2.《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表》(编号:

03,此表需要业务主管单位批注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3.章程修改说明(将新旧章程对照,说明全部修改内容,加盖基金会印章。

变更法定代表人不需提交此项材料);

  4.修改后的章程(变更法定代表人不需提交此项材料);

  5.《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纪要》(编号:

13,所有与会理事须签名);

  6.《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7.与变更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

  住所变更:

变更后新住所使用权证明(自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或买卖合同复印件;非自有房产的,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或新住所的产权所有者无偿提供使用的证明)。

  原始基金数额变更:

变更后的验资报告(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法定代表人变更: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表》(编号:

05)、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原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书(若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原来不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须一并办理基金会理事变动备案手续,请参阅《受理其他事项审核及须提交的材料》中的第五项“理事、监事变动备案”办理)。

  业务主管单位变更:

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和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重要提示:

  1.上述材料须提供一式三份,变更登记后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基金会各执一份存档。

  2.以上所需提交的表格均可从广东民间组织信息网()“表格下载”中的“基金会”栏目直接下载。

所有表格如实填写后打印成纸质文本。

  五、批准变更登记程序

  

(一)受理。

申请者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承办人予以即时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承办人当场或在5日内予以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登记管理机关职权受理范围的,由承办人说明理由并将材料当面退还申请者。

  

(二)审查。

经有效受理后,登记管理机关书面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必要时实地考察核实有关变更登记事项和条件。

  (三)批准。

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不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者。

  (四)发证。

对准予变更登记的基金会,发给变更后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五)公告。

对准予变更登记的基金会,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广东民间组织信息网或所辖行政区域的报刊上发布公告。

  

  六、变更登记收费的标准

  变更登记不收费。

四 基金会注销登记

2009-7-17

 

  一、受理事项

  基金会注销登记

  

  二、办理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二〇〇〇年三月八日)

  

  三、申请注销登记条件

  

(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四、申请注销登记程序

  

(一)召开理事会会议决议。

基金会需要注销登记的,应依照章程履行程序,召开理事会会议进行决议,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

  

(二)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

基金会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工作包括:

清理财产,编制财务报表;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

基金会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三)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同意注销批文。

基金会应在清算工作结束后,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注销申请,取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批文(写明同意注销并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的处理,加盖单位公章)。

  (四)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基金会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基金会注销登记申请表》(编号:

12,此表需要业务主管单位批注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批文;

  3.《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纪要》(编号:

13,所有与会理事须签名);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基金会清算审计报告;

  5.《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以及基金会全部印章、空白财务凭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出具的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及银行销户证明(复印件)。

  6.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重要提示:

  1.上述材料须提供一式三份,注销登记后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基金会各执一份存档。

  2.以上所需提交的表格均可从广东民间组织信息网()“表格下载”中的“基金会”栏目直接下载。

所有表格如实填写后打印成纸质文本。

  3.基金会注销登记,其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五、批准注销登记程序

  

(一)受理。

申请者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承办人予以即时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承办人当场或在5日内予以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登记管理机关职权受理范围的,由承办人说明理由并将材料当面退还申请者。

  

(二)审查。

经有效受理后,登记管理机关书面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必要时实地考察核实有关事项和条件。

  (三)批准。

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准予注销登记或不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者。

对准予注销登记的基金会,收回《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以及基金会全部印章、空白财务凭证。

  (四)公告。

对准予注销登记的基金会,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广东民间组织信息网或所辖行政区域的报刊上发布公告。

 

  六、注销登记收费的标准

  注销登记不收费。

五 受理其他事项审核及须提交的材料

2009-7-17

 

  一、证书到期换证

  

(一)《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到期换证申请表》(编号:

26,须加盖基金会公章);

  

(二)《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二、证书(印章)补办

  

(一)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名,证书补办须加盖公章);

  

(二)在省级报刊上刊登的登记证书或印章作废的声明。

  

  三、修改章程核准

  基金会召开理事会,依法通过修改章程的决议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表》(编号:

03,此表需要业务主管单位批注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纪要》(编号:

13,所有与会理事须签名);

  (三)章程修改说明(将新旧章程对照,说明全部修改内容,加盖基金会印章);

  (四)修改后的章程。

  

  重要提示:

上述材料须提供一式三份,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基金会各执一份存档。

  

  四、副理事长、秘书长变更备案

  基金会召开理事会,依法通过变更副理事长、秘书长的决议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

04,此表需要业务主管单位批注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变更登记表》(编号:

06);

  (三)《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纪要》(编号:

13,所有与会理事须签名)。

  

  重要提示:

  1.上述材料须提供一式三份,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基金会各执一份存档。

  2.若拟任的副理事长、秘书长原来不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须一并办理基金会理事变动备案手续,请参阅《受理其他事项审核及须提交的材料》中的第五项“理事、监事变动备案”办理。

  

  五、理事、监事变动备案

  基金会召开理(监)事会,依法通过理事、监事变动的决议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基金会理事、监事变动表》(编号:

07,此表需要业务主管单位批注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基金会理事、监事备案表》(编号:

08);

  (三)《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纪要》(编号:

13,所有与会理事须签名)。

  

  重要提示:

  1.上述材料须提供一式三份,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基金会各执一份存档。

  2.理事、监事变动前和变动后的人数须一致。

若人数发生变化,除提交理事、监事变动备案所需材料外,须一并办理修改章程核准手续。

  

  六、基金会重大活动备案

  公募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公益活动和非公募基金会的重大投资、公益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一)《基金会重大活动备案表》(编号:

27,此表需要业务主管单位批注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活动计划书。

  重要提示:

上述材料须提供一式三份,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基金会各执一份存档。

  

  七、经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在广东省设立分支(代表)机构

  

(一)在广东省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申请报告;

  

(二)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纪要;

  (三)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四)住所证明文件;

  (五)《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六 基金会年度检查

2009-7-17

 

  一、受理事项

  基金会年度检查

  

  二、办理依据

  

(一)《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二〇〇〇年三月八日);

  

(二)《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30号,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二日)。

  

  三、年检对象

  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基金会,应当按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

  

  四、年检程序

  

(一)准备年检有关材料。

1.登陆广东民间组织信息网(),在“表格下载”中的“基金会”栏目,下载《基金会审计报告模版》,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按《基金会审计报告模板》要求进行年度审计。

2.登陆中国社会组织信息网(),进入网页后在右侧的“网上办公”平台中找到基金会专栏,点击“网上填报”,按要求填报有关数据。

网上填写完毕后须点击“提交数据”,待网上审批通过后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纸质文本。

  

(二)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基金会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加盖公章)。

  (三)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基金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下列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材料:

  1.《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一式三份);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3.上年度的理事会会议纪要(一次会议一份,并要求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名);

  4.上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A4纸打印);

  5.上年度基金会党建工作情况统计表(A4纸打印);

  6.《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7.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四)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年检材料。

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期间,可以根据情况,要求基金会提交其他补充说明材料及有关文件,或要求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

  (五)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年检结论。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年检内容和标准,作出年检结论,并在广东民间组织信息网或所辖行政区域的报刊上发布年检结论公告。

  

  五、年检结论类别

  基金会年检结论,分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

  

  六、年检合格的标准

  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基金会在上一年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情况良好,没有违法违规情形的,认定为年检合格。

  

  七、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情形

    基金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年检基本合格、年检不合格的结论:

    

(一)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按照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

    

(二)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擅自设立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三)具有《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之一的;

    (四)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基金会理事、监事及专职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

    (五)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基金会组织机构管理方面有关规定的。

  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年检结论后,应当责令该基金会限期整改,并视情况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八、年检中发现问题的行政处罚措施

  

(一)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基金会在整改期间,登记管理机关不准予变更名称或者业务范围,不准予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二)通过年度检查发现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撤销登记。

  (三)基金会无正当理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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