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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汇编

米泉市沙沟卧龙煤矿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汇编

 

二00九年五月

 

目录

目录-2-

第一章矿井通风管理-3-

第一节通风系统-3-

第二节局部通风-7-

第三节巷道贯通管理-10-

第四节矿井风量管理及通风能力核定-11-

第五节通风设施管理-11-

第六节矿井反风演习-15-

第二章矿井瓦斯防治-16-

第一节一般规定-16-

第二节瓦斯检查管理-17-

第三节瓦斯排放管理-21-

第四节瓦斯等级鉴定-23-

第三章粉尘防治-25-

第一节综合防尘-25-

第二节隔绝煤尘爆炸措施-26-

第四章矿井防灭火-27-

第一节外因火灾防治-27-

第二节内因火灾防治-29-

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30-

第五章井下爆破管理-32-

第一节爆炸材料-32-

第二节爆破作业-32-

第六章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管理-35-

第一节仪器仪表的使用、管理和检查-35-

附则-35-

 

第一章矿井通风管理

第一节通风系统

第一条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合理、可靠的通风系统。

矿井、采区及采掘工作面设计时,首先应考虑建立完善、合理的通风系统,设计审查必须有通风部门参加。

矿井、采掘工作面、硐室和其他用风地点风量满足矿井设计、采区设计和作业规程的要求;风速满足《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矿井的有效风量率达到85%以上;等级孔不能小于1.3m2,并逐步实现矿井等级孔大于2m2。

简化矿井通风网络,消除不合理的角链,并采取保证通风风流稳定的措施。

(一)矿井有效风量及有效风量率计算

1、矿井有效风量是指风流通过井下各工作地点(包括独立通风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硐室和其他用风地点)实际风量总和。

一般用符号Qe表示。

2、矿井有效风量率是矿井有效风量与各台主要通风机风量总和之比。

Pe=Qe/∑Qfi×100%

式中:

Pe——矿井有效风量率,%

Qe——矿井有效风量,m3/min

Qfi—第i台主要通风机的实测风量换算成标准状态的风量,m3/min

(二)矿井通风等积孔计算

A=1.19×Qfi/hRm1/2或A=0.38×Qfi/HRm1/2

式中:

A——矿井通风等级孔,m2

Qfi——主要通风机的实测风量,m3/min

hRm——矿井通风总阻力,Pa

HRm——矿井通风总阻力,mmH2O

第二条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

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此回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它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并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报公司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三条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

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系统后,方可回采。

采区进、回风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通风系统没有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第四条采区开采结束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和防火管理。

第五条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

必须随着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

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采空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全部封闭采区。

第六条控制风流的通风设施必须合理、可靠,应尽可能减少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漏风,在矿井各主扇承担供风的最大阻力路线不得设置控风设施。

第七条改变全矿井、一翼或水平的通风系统时,必须由技术科师组织编制改变通风系统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

改变一个采区通风系统时,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八条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测定1次。

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每次阻力测定后应根据测定结果进行系统优化。

第九条每个生产矿井必须采用正规机械通风。

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

(二)装有主要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1、矿井外部漏风计算

矿井外部漏风量是指直接由主要通风机装置及其风井附近地表漏失的风量总和。

QL=∑Qfi-∑Qti

式中:

QL——矿井外部漏风量,m3/min

Qfi——主要通风机的实测风量,m3/min

Qti——矿井总回风量,m3/min

2、矿井外部漏风率计算

PL=QL/Qfi×100%

式中:

PL——矿井外部漏风率,%

QL——矿井外部漏风量,m3/min

Qfi——主要通风机的实测风量,m3/min

3、矿井内部漏风计算

矿井内部漏风是指发生在井下通风构筑物、采空区及破裂的煤柱等地点的漏风。

QLi=Qti-Qe

式中:

QLi——矿井内部漏风量,m3/min

Qti——矿井总回风量,m3/min

Qe——矿井有效风量,m3/min

4、矿井内部漏风率计算

PLi=QLi/Qfi×100%

式中:

PLi——矿井内部漏风率,%

QLi——矿井内部漏风量,m3/min

Qfi——主要通风机的实测风量,m3/min

5、主要通风机风量Qfi、矿井内部漏风量QLi、矿井有效风量Qe、矿井总回风量Qti、矿井外部漏风量QL之间的关系

Qfi=QLi+Qe+QLQti=QLi+Qe

(三)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做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分钟内启动。

建井期间可安装1套通风机和1部备用电动机。

(四)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五)改变主要通风机运行参数时(转速或叶片角度),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六)主要通风机及其附属装置每月至少全面检查1次,防爆门每6个月至少检查维修1次,均应留有记录。

(七)矿井必须有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的措施,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

但停风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对由1台主要通风机担负全矿通风的矿井,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对由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必须正确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

(八)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做它用。

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主要通风机的运转应由专职司机负责,司机应每小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薄内;发现异常,立即报告。

(九)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并有检查记录。

每年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

第十条矿井的进风井口应安设足够能力的暖风设施,保证井口以下空气温度必须在2℃以上。

第十一条主要通风机应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线路上都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第十二条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或主要回风巷中。

新建矿井采用对角式通风系统时,投产初期可利用岩石上山或不燃性材料支护和不燃性背板背严的煤层上山作为爆炸材料库的回风巷。

必须保证爆炸材料库每小时能有其容积4倍的风量。

第十三条井下充电硐室必须由独立的通风系统(主要包括5t及其以下,电池数量超过3组;5t以上,电池数量超过1组),回风风流应引入回风巷。

必须按照瓦斯检查规定进行氢气浓度检查,其风流中以及局部积聚的氢气浓度不得超过0.5%。

第十四条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在进风流中。

如果硐室深度不超过6m、入口宽度不小于1.5m而无瓦斯涌出,可采用扩散通风。

井下个别机电硐室可设在回风流中,但此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并必须安装甲烷断电装置。

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第十五条生产矿井每年编制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时,应根据灾害可能发生的地点,多进风井和多回风井的矿井应根据各台主扇的服务范围和风网结构特点,对采用的反风方式(全矿性反风、区域性反风、局部反风)、方法(主扇反转反风、专用反风道反风、短路反风等)及人员避灾路线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六条矿井必须绘制通风系统图、通风网络图和防尘系统图,图纸图签标准,图例规范。

通风系统图必须按季绘制,按月修改,当通风系统发生改变或工作面地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改。

通风系统图应标明巷道名称、长度、断面、风量、节点、风阻(有条件的矿井),主要通风机位置、型号、功率,风流方向、风量、风速,通风设施位置,局部通风机位置、型号、功率以及风筒的位置。

通风网络图要求用8开纸绘制。

图中应绘制出:

进风井筒、运输大巷、采区石门、各主要采掘工作面、回风石门、回风大巷、回风井、各巷道节点编号(应与通风系统图上节点编号一致)、风机位置(包括型号、负压、风量及电动机功率)。

在图中应标明:

主要通风设施的位置、风流方向、各支路的风量、风阻(有条件的矿井)及火区位置等。

矿井防尘系统图:

防尘系统图要求以通风系统图或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为底图绘制。

应标明所有防尘管路系统三通、阀门、管路长度、管径,防尘水池标高、容量,所有净化水幕和降尘喷雾设施及隔爆设施的安装位置,打钻注水工作面位置。

第二节局部通风

第十七条矿井开拓或准备采区时,采区设计中必须根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

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局部通风机、风筒的安装和使用等局部通风设计,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十八条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如果采用混合式通风时,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十九条局部通风机、风筒的安装和使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局部通风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严禁其他任何人随意停开,并实行挂牌管理,管理牌板规格为600mm×400mm。

(格式及内容见下表)

局部通风机管理牌板

地点

型号

功率

巷道设

计长度

巷道

断面

风筒直径

风筒

长度

设计风量

全风压实际供风量

实际吸风量

风筒出口风量

最低允许风量

巷道中实际风速

安装时间

负责人

(二)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安设局部通风机的巷道中的风量,除了满足局部通风机的吸风量外,还应保证局部通风机吸入口至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之间的风速,岩巷不小于0.15m/s、煤巷和半煤巷不小于0.25m/s。

(三)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供风的掘进工作面,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四)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局部通风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专用变压器,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备用风机必须满足供风要求,每10天切换试验不少于1次,并做好相关记录;严禁将对旋风机的两级作为双风机使用,长度不超过50m的短距离掘进工作面(如联络巷、水仓、硐室等)可不设“双风机、双电源”,但必须设有跟班瓦斯检查员。

(五)低瓦斯矿井的局部通风机,必须设有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装置且灵敏可靠。

局部通风机供电电源应直接引自变压器,局部通风机的供电线路设专用馈电开关,该供电线路不得分接任何负荷,以保证局部通风机的供电质量,推广使用“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的掘进供风方式,减少无计划停风次数。

(六)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范围为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

(七)因需要在回风水平的主要回风大巷、采区回风石门、采掘回风道内安设局部通风机时,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1、局部通风机不得直接安装在位于上述巷道小眼内,以免局部通风机停电、停风时造成小眼内的瓦斯积聚。

2、如必须在上述巷道小眼安装局部通风机,要用砖木或铁制的三通,并设置活动风窗联接,在局部通风机停电、停风时由人工打开活动风窗构成全负压通风。

3、恢复局部通风机通风,必须在活动风窗前检查瓦斯,浓度符合《规程》规定时,关闭活动风窗后方可启动局部通风机,并要实现瓦斯、风、电闭锁。

(八)局部通风机的选型应根据掘进工作面所需风量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局部通风机选型方法如下:

1.局部通风机工作风量:

Q局=ψ×Q面m3/s;

式中:

Q面——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m3/s;

ψ——风筒漏风备用系数,

ψ=1/(1-nLi)

n——风筒接头数,按通风最长距离;

Li——1个接头的漏风率,插接时取0.01~0.02,罗圈反边连接时取0.005;

2.局部通风机工作风压:

h局=hv0+R×Q局×Q面Pa;

式中:

R——风筒的总风阻,N·s/m5;

hv0——风筒出口动压损失,pa;

根据Q局和h局选择合适的局部通风机及配套风筒。

风筒的选型必须遵循下述原则:

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高瓦斯矿井的所有掘进工作面(长度小于50m的掘进工作面除外)至少选用∮800mm风筒供风;低瓦斯矿井局部通风机功率为11kw×2及其以上,供风距离超过500m的掘进工作面选用∮800mm风筒供风。

第三十五条风筒出风口距掘进工作面迎头的距离在保证此段瓦斯不超限且风速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按下式计算:

Lp≤(4—5)S1/2,m;

式中Lp——风筒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m;

S——掘进工作面断面积,m2。

第三十六条局部通风机的设备应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包括电缆接线盒)有衬垫(严密不漏风);局部通风机应吊挂或垫高,离地高度大于0.3m。

5.5KW以上(高效节能风机除外)的局部通风机应安装消音器。

第二十条风筒吊挂应靠帮、靠顶、平直,逢环必挂;风筒接口严密(手距接头0.1m处感觉不到漏风)无破口(末端20m除外)无反接头,软质风筒接头需反压边,硬质风筒接头应加垫上紧螺钉。

第二十一条风筒拐弯处应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不得拐死弯,异径风筒连接应使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

第二十二条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

因检修或其它原因造成局部通风机停运时,瓦斯检查员或生产队组负责人应立即将人员撤至全风压新鲜风流中,切断电源,在巷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向矿调度室和通风部门汇报。

第二十三条由于高低压供电系统突然停电或局部通风机本身电气事故以及机械事故而引起停风的,不论时间长短都属于无计划停风,均应登记。

第二十四条严格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供电管理,对有计划的停风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停风前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设置栅栏、警标。

第二十五条掘进工作面随巷道掘进移设局部通风机时,应先将备用风机安设到位,然后停止原局部通风机,将供电和风筒切换至备用风机。

局部通风机移设时间不应超过1小时。

第二十六条局部通风管理实行无计划停风追查制度,停风时间小于1小时的由矿安全科组织追查,超过1小时的必须及时汇报公司安全监察局,由安全监察局组织追查。

第三节巷道贯通管理

第二十七条掘进巷道同其它巷道贯通前,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瓦斯异常区域贯通必须报公司审批。

第二十八条炮掘巷道距贯通点20m、煤巷综掘巷道距贯通点50m前,地测部门必须向矿总工程师汇报,并下达贯通通知单,通知施工单位、调度、通风、机电和安监等部门,同时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

第二十九条贯通前,通风部门必须事先组织做好通风系统调整准备工作,分析贯通前后的通风网络变化,对贯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无风、微风巷道提前做好预处理措施。

第三十条贯通时,必须有通风主管人员现场指挥,停掘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和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

掘进工作面每次掘进前,必须检查停掘工作面及其回风流的瓦斯浓度,只有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方可掘进。

第三十一条贯通后,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并检查风速和瓦斯浓度,符合《规程》有关规定后,方可恢复作业。

第三十二条巷道贯通调整通风系统措施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通时及贯通后通风系统调整的组织机构及人员分工;

(二)对影响区域的风量、瓦斯检查安排;

(三)贯通前的准备工作;

(四)调整通风系统的具体步骤;

(五)贯通时的安全技术措施;

(六)贯通前后的通风系统图。

第四节矿井风量管理及通风能力核定

第三十三条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

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同时测量瓦斯、二氧化碳浓度。

矿井外部漏风每季度测定一次。

对采掘工作面或其它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并应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矿井内风速应符合《规程》一百零一条规定。

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填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并填写测风旬报表,月底前形成通风月报表,于次月5日前报公司安全监察局。

第三十四条测风点的设置应齐全,所布置的测点应能够准确反映出所测区域所有用风点及进回风分支的实际风量。

井下测风地点应包括:

矿井总进风、总回风、主要大巷,采区进、回风巷,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以及其它通风巷道、机电硐室,爆炸材料库、局部通风机吸风口等。

第三十五条在主要风巷和采区进回风巷中应建立固定的测风站,测风站应设在平直的巷道中,前后10m内无风流分支,汇合点。

巷道无拐弯、无障碍,断面无变化。

第三十六条测风站应有明显标志,5m范围内应抹面刷白,两端有红色标志线。

第三十七条测风站应设置测风记录牌板,牌板上应标明测风站的断面积、平均风速、风量、空气温度、大气压力、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测风日期、测定人等。

第五节通风设施管理

第三十八条矿井通风设施主要包括密闭(挡风墙)、风门、调节风窗、风桥等,各类通风设施必须要挂牌管理。

第三十九条矿井必须建立、健全通风设施质量验收责任制和验收制度,并严格贯彻执行。

第四十条矿井永久性通风设施必须有施工设计,其主要内容包括:

设施位置、设计施工图纸、施工顺序、辅助性设施和装置等。

第四十一条通风设施的拆除必须办理申请单,经通风部门及矿总工程师同意方可拆除。

通风部门指派专人组织验收,出具验收书。

井下通风设施的增设、拆减应及时反映在通风系统图上。

第四十二条矿井进、回风井之间,主要进、回风巷之间和采区进、回风巷之间不使用的联络巷必须砌筑2道厚度不低于0.37m的永久性风墙;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正向联锁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采空区密闭必须砌筑永久防火密闭。

第四十三条进、回风之间的联络巷内设有机电设备或长度大于6米时,均应设置规范的调节风窗。

第四十四条严禁同时打开两道风门,主要风门应闭锁或设专人看管。

第四十五条密闭施工标准

密闭可分为永久密闭和临时密闭。

(一)永久密闭

1.对已回采完毕的采煤工作面、采区及长期不使用的盲巷,必须砌筑永久密闭加以封闭。

2.规格质量

(1)密闭位置应选择在顶帮坚硬、未遭破坏的煤岩巷道内,尽量避免设在动压区。

(2)用不燃性材料(包括砼、砖、料石等)砌筑。

(3)墙厚根据用途和自然条件确定:

①防火密闭

适用范围:

综放工作面回采结束的采区及长期不使用的盲巷封闭

施工标准:

断面小于20m2,砖墙厚度不小于0.75m,料石墙厚度不小于0.5m;巷道断面大于20m2应适当加厚。

砌筑2道同规格的墙,中间间隔2m,先充填黄土,待黄土夯实并下沉稳定至3/4时,再将剩余的1/4用高分子材料罗克休充填密实。

②抗冲击密闭

适用范围:

采空区及矿井与小窑贯通地点封闭。

施工标准:

砌筑2道1m厚的墙体,其中靠采空区侧的一道为砖墙,另一道为巷道四周打锚杆钢筋砼墙,中间间隔3m,先充填黄土,待黄土夯实并下沉稳定至3/4时,再将剩余的1/4用高分子材料罗克休充填密实。

③一般永久密闭

适用范围:

矿井进、回风井之间,主要进、回风巷之间和采区进、回风巷之间不使用的联络巷的封闭。

施工标准:

1道厚度不小于0.37m厚的砖墙,墙体距巷道距离不得超过6m;

(4)永久密闭应设在距巷道口5~6m处。

密闭周边应掏槽(砌碹巷道应破碹后掏槽),见硬底硬帮与煤岩接实。

掏槽只能用大锤、钎子、手镐或机械施工,严禁采用放炮方法。

掏槽深度:

根据顶板压力大小,与煤帮联接,见实煤后帮槽0.2~0.3m,底槽0.2~0.3m,顶槽0.1m;与岩石联接,见实岩后帮槽0.2m,底槽0.2m,顶槽刨出麻面。

(5)用砖、料石砌筑时,竖缝应错开,横缝应水平,排列应整齐,砂浆应饱满;灰缝应均匀一致;干砖应浸湿;墙心逐层用砂浆填实。

(6)密闭内有水的应设反水池或反水管;采空区密闭(至少在进回风侧各1道密闭上)应设观测孔、措施孔,孔口应封堵严密。

(7)墙面必须平整,并抹有不少于0.2m的裙边。

砖墙应抹面(每平方米凸凹不超过10mm),打光压实;料石墙应勾缝,无裂缝(雷管脚线不能插入)重缝和空缝,保证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

(8)永久密闭墙应刷白。

3.管理要求

(1)永久密闭前5m内支护完好,无片帮、冒顶,无杂物、积水和淤泥等现象。

(2)永久密闭前无瓦斯积聚。

(3)永久密闭前应设置栅栏、警标、说明牌和检查箱(入、排风之间的挡风墙除外)。

说明牌应注明:

地点、砌筑日期、材料、砌筑厚度、面积等;检查箱内应有每周检查记录,记录纸上数据应填写齐全,包括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瓦斯、氧气浓度,日期、检查人等。

(二)临时密闭(包括风墙)

1.适用范围及施工标准

适用范围:

临时性的调风、封闭暂时停工的盲巷或双巷掘进工作面联巷之间,可用临时密闭(挡风墙)。

施工标准:

1道厚度不小于0.37m挡风墙;掏槽深度及墙面质量与永久密闭相同。

2.规格质量

(1)密闭应设在顶帮良好处,见硬底硬帮与煤岩接实。

(2)密闭四周接触严密。

采用木板时,木板应鱼鳞搭接,表面应用灰、泥满抹。

用砖、料石砌筑时,竖缝应错开,横缝应水平,排列应整齐,砂浆应饱满;灰缝应均匀一致。

3.管理要求

(1)临时密闭前5m内支护完好,无片帮冒顶,无杂物、积水和淤泥。

(2)临时密闭前无瓦斯积聚。

(3)临时密闭前应设置栅栏、警标和检查牌。

(4)风墙两侧可不设置栅栏、警标和检查牌板,但必须经常进行有害气体的检查,保证氧气和有害气体浓度符合《规程》规定。

第四十六条风门施工标准

风门根据用途不同可分为永久性风门和临时性风门两种。

(一)永久风门

1.每组风门不少于两道,行人风门间距不小于5m,通车风门间距不小于1列矿车长度。

2.风门位置应设在顶帮良好的平巷处,见硬底硬帮与煤岩接实。

3.风门墙垛用不燃性材料砌筑,厚度不小于0.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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