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江苏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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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江苏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江苏省污水处理费征收

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以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规定,按照《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以及《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实施污水处理费收费政策,强化征收使用管理,切实保障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以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污染者付费、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促进污染减排的原则,完善我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体系,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加快推进污水处理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监管规范化,促进污水处理行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城市供水价格与污水处理费统筹协调的原则。

将调整污水处理费与理顺水价结构相结合,充分发挥污水处理费的调节作用,促进节水减排。

2.污染者付费、多排污多付费的原则。

科学确定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合理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建立差别化污水处理费征收体系,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

3.城乡统筹、同步发展的原则。

在完善、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的同时,全面开征建制镇污水处理费,逐步建立城乡统筹的污水处理费收费体系,努力营造良好的城镇水环境。

4.运行优先、泥水并重的原则。

污水处理费优先用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和污泥规范化处理处置,保障污染减排成效。

二、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体系

(一)进一步明确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全面开征城镇污水处理费

为确保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充分发挥污染减排效益,2015年底前全省应全面开征建制镇(含乡及涉农街道,下同)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原则上要满足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同时,要全面开征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凡尚未开征的地区,2015年底前必须开征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

(三)规范污水处理费收费计量

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计量征收。

1.使用自来水用户,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2.使用自备水源用户,已安装水表且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水表或者水表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3.因建设施工临时排放污水的单位,已安装计量设备且正常运行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收费;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计量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按其排水设备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征污水处理费。

因基坑疏干降水产生的外排水也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4.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放污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计量设备的火力发电、钢铁、有色金属冶炼等特殊行业,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排水量的1.25倍计征污水处理费。

5.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然按照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依靠引进热蒸汽生产的企业,按蒸汽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四)合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

污水处理费纳入到户水价构成,收费标准应满足支付污水收集、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运行成本及合理收益的需要,在确保运行和维护经费的基础上,可适当补偿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费用。

各地要加强污水处理成本监审工作,综合考虑当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成本和企业、居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到2016年底前,苏南地区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费平均收费标准应调整到1.5-2.0元/立方米,苏中、苏北地区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费平均收费标准应调整到1.2-1.4元/立方米;已实施城乡统筹区域供水的建制镇执行同网同价,未实施城乡统筹区域供水的建制镇,苏南地区、其他地区分别按照不低于0.6元/立方米、0.4元/立方米征收,具体标准由各地制定。

自备水源用户按照用水性质,与自来水用户执行相同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市政绿化及景观使用再生水的,免征污水处理费。

(五)全面实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政策

全面实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充分发挥污水处理费收费政策对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的促进作用。

各地要坚持多排污多付费原则,按照非居民用户高于居民用户、重污染行业高于一般行业的原则分类制定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进一步拉大重污染企业与其他企业污水处理费的差距。

各地环保部门应加大对重污染行业(化工、医药、钢铁、印染、造纸、电镀等行业)的监管力度。

鼓励有条件地区可逐步按照环保部门开展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等级分档制定收费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被评为“红色”等级企业污水处理费加收标准不低于0.6元/立方米;对被评为“黑色”等级及连续两次以上被评为“红色”等级企业污水处理费加收标准不低于1.0元/立方米;对暂不具备按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等级实行差别化政策的地区仍按重污染行业污水处理费高于一般工商业1.5倍征收。

各地物价、财政、环保、排水等部门根据环保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明确执行差别化污水处理费企业具体名单、污水处理费加收标准,执行期限;下一年度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达到“黄色”等级以上后,停止执行差别水价。

差别水价政策执行期限为一年,中途不再调整。

加收的污水处理费由征收单位全部缴入同级财政,不得挪作他用。

对超过国家或行业有关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的排水户,应限期整改,整改期间的污水原则上不得接入污水管网,其中,对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污水,整改期间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接入,但其排水户应根据超标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情况,加价不低于50%缴纳污水处理费。

(六)适当提高污泥处理处置费用

各地要坚持“泥水并重”的原则,苏南地区在污水处理费中原则上提取不低于0.3元/立方米、其他地区原则上不低于0.2元/立方米专项作为污泥处理处置费用,并将污泥处理处置费用单独核算,确保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得到规范处理处置,杜绝二次污染。

(七)明确工业污水处理费收费政策

对开发区、工业园区等集中处理工业污水范围明确、污水排入专属排污管网,委托专业污水处理企业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的,由污水专业处理企业与排污企业另行协商确定污水委托处理费标准。

达到接管标准后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仍需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

三、全面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一)强化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

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可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收取,亦可委托水利、税务等有关部门一并收取。

各级政府要明确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具体责任征收单位和征收方式,建立污水处理费征收长效机制。

自备水源用户应按月向污水处理费征收单位报送自备水取用量报表。

征收单位要严格按照收费标准足额计收自备水源用户的污水处理费,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污水处理费,确保应收尽收。

凡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收缴率低于50%的地区,省级财政不予安排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相关奖补资金。

(二)加强污水处理费上缴工作

各地要严格污水处理费征收上缴工作,征收单位应统一使用财政票据,按月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并按要求向财政、排水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费征收报表。

严禁征收单位坐收坐支污水处理费。

财政及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核查征收单位账目,对存在的问题应责成及时整改到位。

实施城乡统筹区域供水的地区,建制镇污水处理费可由城市自来水企业一并收取,但应全额用于相应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和建设。

征收单位可从所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中提取手续费,实行分段累加计算。

自来水用户污水处理费,年征收总额在3000万元以下部分(不含3000万元),按1%计算,3000万元及以上部分按0.5%计算;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年征收总额在200万元以下部分(不含200万元),按3%计算,200万元及以上部分按2%计算。

四、规范污水处理费使用管理

(一)合理确定污水处理费使用范围

污水处理费应当首先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结余部分可用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严禁由于设施建设需求挤占运营和维护所需经费的行为。

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维护的,地方财政应给予足额补贴。

(二)规范污水处理费拨付使用工作程序

各地要按照《江苏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完善运营服务费的拨付程序,及时、足额拨付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

各级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是核定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的主体,要根据日常监管和考核情况以及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结果,核定运营服务费;未达到出水水量、水质等相关要求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或特许经营协议,相应核减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年度预算安排和排水主管部门核定的结果,按月或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时间拨付运营服务费。

(三)强化污水处理费使用管理

污水处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要建立健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强化污水处理费监管,将污水处理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征收单位按规定收取污水处理费后,应及时足额缴入同级财政,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明确污水处理费拨付、使用流程,确保污水处理费不得挪作他用,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五、进一步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强化政府责任

科学制定收费政策,完善收费体系,加强征收、使用监管是各级政府重要职责。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本地区污水处理费(尤其是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责任部门,及时协调、解决征收、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切实加大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

要建立行之有效的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体系,切实强化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工作的监管,确保污水处理费应收尽收、专款专用。

(二)加强运行管理

各地要建立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与污水处理水量、水质相挂钩的制度,提高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质量。

要推行市场化运营,引入竞争机制,促进污水处理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处理效率和水平。

同时,要拓宽和创新融资渠道,鼓励各类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和经营,并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污水处理费收费权质押试点,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行业产业化发展。

各地要切实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尾水再生利用,节约水资源,进一步促进污染减排,并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尾水再生利用收费标准。

(三)加强部门协作

各地财政、建设、水利、环保、物价、审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相关工作。

排水主管部门要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并根据污水处理企业实际处理水量、水质,核定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做好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按要求提供自备水源用户清单和取水量;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督检查;物价部门要加强污水处理成本监审,合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财政部门要加强污水处理费资金的征收和使用监管;审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的审计。

(四)强化监督检查

各地要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检查,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加快城镇排水监管机构、队伍和能力建设,保障日常监督管理经费,强化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质量的日常监管和考核,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同时,要加大污水处理费(特别是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缴力度,确保应收尽收;要建立完善的污水处理费征缴长效机制,对逾期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相关法规加强执法。

(五)推进信息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要求,定期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

同时,要加强污水处理收费制度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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