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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与财产权++++

经典名著

www.tiandaocn.org10/15/2007

 

 

 

宪政与财产权*

萨恩斯坦刘刚译

前言

人们普遍认为,最近的东欧剧变正在引发一场大范围的转型。

但是,对目前变化的非常不同的特征做以甄别,是尤为重要的。

实际上,新近的改革运动涉及三种不同的转型:

第一种是从命令经济转向市场经济。

第二种是从一党专制转向民主制度。

第三种是从一个不受事先制定的法律约束的政府转向宪政、法治的政府。

虽然以上三方面都在开展着重要的工作,但参与目前讨论的人却普遍认为,这三种转型之间并无密切的联系。

就目前和可预测的将来而言,有一点很清楚,那就是:

向市场转型,同时努力促进经济发展,在改革者的头脑中将居首位。

民主化也出现在改革日程中,但它通常屈居其次。

与此同时,宪法改革运动一般很少引起公众关注,实际上已经被其他事项遮蔽了。

在许多领域,宪法的起草被认为是仅关涉象征性的或甚至是不相干的事项,而它们与经济和政治改革这些艰巨的实际工作并无真正的联系。

我认为,把三种转型分离,以及轻视制宪的价值的看法,都是不幸的并有潜在危险的错误。

实际上,三种转型密切相关。

一部合适的宪法在推动经济发展,民主改革方面,将起重要作用。

在目前情况下,它(正确的宪法)对它们(经济发展和民主改革)确实是绝对必要的。

错误的宪法或者根本没有宪法,对这两个领域的进步都将是灾难性的。

在此仅提供一个例子:

财产权的有力的宪法保护,以及独立的审判系统,是吸引国际投资的有效方法。

这些制度设计也能激发国内的投资和创业。

相反,没有宪法保护,国际和国内企业从事必要的经济活动时,将面临严重的障碍。

任何在这些国家从事经济活动的人,都会认为,国家可能会强占他们的财产或废除他们的合同。

至少,这将是经济发展的一个障碍。

相比较美国和西欧而言,在东欧,为经济和民主权利提供宪法保护显得更加紧迫。

比如说在美国,制宪过程由于以下事实而大大简化,即:

在该进程启动之前,就已经有了私有财产权,普通法,市民社会就已经牢牢确立。

制宪者,可以依靠既存的成果,并努力保护它们。

市场和公民社会组织――介于个人和国家之间的私人中间组织,包括宗教组织,慈善信托,地方社群,商业企业——先于宪法而存在。

制宪任务在东欧更加重要且棘手,这主要是因为缺乏完备的机制,以保护市场秩序和公民社会。

即将产生的宪法不仅必须创设基本的政府架构,保护传统的自由权利,还应考虑创设一些促进向市场秩序(某种特殊形式)转型的保障条款。

如果制宪者们做不到这一点,大量的重要工作就将由立法部门来完成,在立法领域,存在着阻碍成功的特殊障碍。

一个独特问题是,民主政治可能使真正市场的创造步履维艰,它将带来一系列的转型问题,如通货膨胀和失业等。

甚至更为根本的是,对当前困扰东欧的许多根本问题来说,制宪过程可能变得没有意义。

目前,存在着严重的危险,即:

宪法机遇的时刻可能会一去不返;如果真的如此,那么繁荣和民主都将岌岌可危。

这篇论文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中,我简要讨论财产权,民主和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

我首要的目标是要说明,财产权应被看作是一项政治权利,这项权利可以减少个人对国家的依赖,并创造一种安全感,这对民主社会中纯正的公民身份是必不可少的。

财产权与民主并不冲突;在许多方面,它们为自治提供了前提条件。

对经济发展来说,私有财产权的创设也发挥着许多不可或缺的作用。

第二部分,主要是思考,一部自觉设计出来、创造市场经济并培育公民社会组织的宪法(与西方的宪法并不完全相同),应有什么样的内容。

在这一部分,我特意想说明的是,保护经济发展和民主自治方面,宪政在能够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部好宪法能够避免出现这样一个制度,即:

所有权的权利经常地屈服于政治的修改。

这样的制度又会引发各种各样的(原先)由财产共有制所带来的经济和民主问题。

通过罗列一些可能的条款(是为东欧制宪特意设计的),我讨论了培育一套经济自由的可能性。

最终,这可以看作是,最近事件中的宪法,对宪政理论和实践、对迟到的经济和宪政的结合,所作的贡献之一。

第三部分讨论两个制宪所不能解决的难题。

第一个是解释问题,任何文本的意义都是解释原则的运作过程,而这从文本中是找不到的。

第二个问题是最初的权利分配的任务,它必须通过普通立法来完成,而这会产生令人吃惊的后果。

一 财产权,繁荣,民主

我们将从区分两种不同类型的宪法开始。

西方人通常认为,在共产主义垮台之前,东欧国家的宪法根本不是宪法。

然而,它们实际上体现了一种独特的宪政观。

[1]重要的是,东欧宪法并未区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

它们把禁止条款和许可条款适用于每一个人。

再者,这些宪法既包含权利也包含义务。

他们不仅授予公民特权,也给他们强加责任。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这些宪法的核心条款规定了非常普遍的社会理想或奉献。

宪法条款的设计,旨在宣布这些理想,而不是为公民创设可通过独立的法院系统、向政府官员主张的具体权利。

这些理想包括了大量的“积极”权利。

例如,苏联宪法包括工作权[2],休息和闲暇权[3],健康保障权[4],年老、疾病和伤残的扶养权[5]。

它施加给公民义务,要求保存和保护社会主义财产,增强苏维埃国家的权力和威望[6]。

波兰宪法包括工作权[7],休息和闲暇权[8],健康保障权[9]。

罗马尼亚宪法包括了闲暇权[10],工作权[11],包括同工同酬,以及工人安全和保护措施。

保加利亚宪法规定了休假权[12],工作权[13],劳动安全权[14],社会保障权[15]以及免费医疗权[16]。

就这些方面而言,西方宪法截然不同。

这些宪法的条款通常仅适用于政府,而不适用于私的(把“的”改为“人”)行动者。

他们并不强加义务。

最重要的是,这些宪法意在创设牢固的个人权利,这些权利可由公民个人在被授权以对抗政府行为的独立法院当然地引用。

西方宪法通常不包括宽泛的抱负。

积极权利只是一种例外,如果存在,它们通常也不能在法院强制执行。

[17]

当然,西方宪法保护的个人权利并不限于私有财产权和经济自由。

它们也包括其它的政治和公民自由和权利,而且这些都是不可或缺的保障。

然而,在这里,我的主要目标是力求说明,宪政如何能同时促进向市场经济和民主的转型,而且基于这个理由,我认为,集中讨论私有财产权,将非常有价值。

在这部分中,我会简要概括一下私有财产权的一些功能。

当然,基本内容,大家都熟悉,我之所以重复它,是因为,在探讨东欧最近的制宪浪潮时,记住这一些非常重要。

A私有财产权和经济繁荣

人们普遍认为,私有财产权制度有助于带来经济繁荣。

之所以会有这一结果,至少有四条核心的理由[18]。

第一,私有财产权制度[19]创造并利用了人类非常强烈的意愿,即:

为自己和自己关心的人提供物品和服务。

[20]这个论断并非基于人性自私的命题。

获取物品的欲望,可能是深刻地利他主义的,也就是说,人们可能愿意把自己的物品给予其他人,包括社会最脆弱的成员。

在私有财产权制度下,使用和经营所有权的收益属于特定的所有者;相反,在一个没有私有财产权的制度下,这种激励因素就会受到抑制,从而导致懒惰和浪费。

[21]这些观点也不是基于对人性的愤世嫉俗的描述。

只要简单回顾一下历史,看看过去和现在,只要承认人类经常努力去积累财富,我们就会接受这种说法。

迎合这种意愿的社会制度,将会提高社会生产率。

第二,私有财产权制度起着重要的协调作用。

它保证了成千上万的消费者的不同喜好能够在市场的结果中反映出来。

通过这种方式,避免了命令型经济带来的产品的不适当短缺。

政府官员不可能预先就知道人们需要什么及需要多少。

官方决定导致的结果,要么是生产过多,要么是生产过少。

相反,私有财产权制度能诱导人们把生产活动投入到它最有价值的领域。

命令和控制经济在这方面就差的多。

几乎东欧的每个公民,都看到过许多这种倾向的例证。

第三,私有财产权制度一次性地解决了棘手的集体行动问题,任何生活在没有私有财产权制度的体制下的人们,都面临着这个问题[22]。

如果财产是无主的,谁也不会有充分的动机去充分利用财产,或保护其免受非法利用。

私有财产权的创设解决了这个问题。

它确保财产使用的外部后果由那些产生社会损害或收益的人们内在化。

[23]

环境恶化问题,可以使我们更加生动地认识到这一点。

近年来,人们已经日益认识到,这个问题(在东欧特别严重,但在西方也非常重要)在很大程度上[24]是集体行动难题的结果,集体行动难题产生于这样一个事实,即:

空气和水是公共物品,也就是说,它们由集体而非个人所有[25]。

结果是,污染行为的环境成本,被广泛分摊在公众身上,而没有由污染者内在化,或被污染者所考虑。

由于不直接承担成本,污染者就缺乏动机,去限制自己的污染行为。

这种制度就产生了过度污染的内在倾向。

没有私有财产权的制度,可被看作下述不幸事态的集中体现。

如果财产是无主的,谁都有动机去蚕食它,但却没人有动机充分利用它。

行为标准与实际的社会成本和收益没有关系。

[26] 所有权克服了这个难题。

它们像良好的环境法律制度一样运转;它们确保人们有动机去考虑自己行为的损害与收益。

对宪政民主来说,这是个非常重要的任务。

最后,对国际和国内投资与创业而言,私有财产权制度为其创造了前提条件,稳定性和对预期的保障。

如果一个正在确定是否在一个国家投资的公司,知道它的投资能得到保护,政府征用会受到国家最高法律的禁止,它就会有更大的动机在这个国家投资。

如果打算创业的公民能在安全和稳定的环境中经营,而且这种环境能免受政府政策变动的影响,他就更愿意创业。

这样,财产权也能促进经济发展。

B财产权和民主

财产权和繁荣的联系,能被相当充分的理解,但私有财产权并不总是被当成民主的前提条件。

相反,它却被认为是给民主设置了一个障碍,而且由于这个原因,人们有时觉得它非常可恶,或者可能最多也只被看作是经济增长的必要制度,所以尽管它对民主进程有腐蚀作用,人们还是勉强接受了它。

[27]

在财产权制度和民主制度之间确实存在一些紧张。

如果财产权是安全的,它将对民主过程有权涉及的事项构成有力的限制。

在此意义上,这种紧张是真实和持久的。

更值一提的是,新型市场经济很可能造成巨大的短期成本[28]——失业和通货膨胀——并且在萌芽期的东欧民主进程中,很可能会存在持久的诱惑,即:

放慢或者全然放弃向市场的转型。

因此,向民主和市场经济的同步转型——没有宪政的保护——就将特别困难。

然而,在一些重要方面,以下的观点是非常有道理的。

即:

一个稳定的财产权制度中的权利——有了这个权利后,国家将只能偶尔或以有限的方式进行干预,并需具备补偿条款——实际上对民主来说是必不可少的,而根本不是与它背道而驰。

财产权和民主之间关系的最根本之处在于,私有财产权对公民和国家的关系——同样重要的是——及对这种关系的理解,会产生重要和有益的影响。

由于这种影响,财产权可被看作是公民身份的必要前提。

只有在一个所有权能通过公共机构得到保护的制度中,个人相对于政府的安全与独立,才能得到保障。

这一主题在共和主义思想中有重要的地位。

根据共和主义的观点,公民地位意味着,相对于政府权力的一定程度的独立。

这种观点常与一些排斥性的做法相联系——比如,就像在没有财产的人不能投票的主张中体现的那样。

其实,不用抛弃下述命题,即民主政府应该尽量给公民一种相对于国家自身的独立感觉,人们也应该谴责这种排斥行为。

实际上,依据现代的理解,共和传统并不主张废除私有财产权,相反,它要求建立一种能确保每个人都有一些财产的制度。

在此意义上,私有财产所有权与法治*紧密相关。

[29]二者共同营造了一个私人自治的王国,在其中,公民可以自由行事,不必担心公权的侵犯。

私人领域对公共领域本身来说,是不可缺少的。

人民,只有获得免于政府侵犯的一定程度的安全感后,才能够毫无畏惧地独立地参与民主商谈。

在此意义上,一个明确的、法定的公域和私域的界分,能有效地服务于公共领域。

与传统理解相反,这种界分根本不会损害它[30]。

甚至更为根本的是,如果公域和私域的区分被认为是形而上的,或主张说在私人领域之后并不存在公共权力,那么这种区分就很难站得住脚,甚至很难理解。

但如果我们把它理解成政治的区分,可以在公共事务中得到证成,那么它就是可以理解的和必不可少的。

由国家实施的、私人领域的(法律)创设,是创设公民社会和市场秩序过程中的一个核心要素。

如果这些得到证成,私人领域就不成为一个问题,至少在抽象层面上是这样。

当然,它的特定内容总会遭到批评,并经常被民主过程重新界定。

私有财产权的创设也与另外一项禁令相联系,该禁令即:

禁止在法律含糊不清或无法律可依的情况下进行惩罚[31]。

这种禁止旨在为公民提供一道个人安全的屏障,创设一个人们可在其中毫无畏惧的行事的自由地带。

私有财产权制度履行的就是这些密切相关的职能。

此处的中心论点是,在没有私有财产权制度的状态下,公民就只能依靠政府官员的善良意志,而这几乎是一个每天都变的基础。

[32] 人们所有的只是特权而不是权利。

对国家来说,他们是恳求者或乞丐,不是权利的所有者。

对国家的任何挑战,都将受到压制或被迫隐藏起来,因为严重的挑战,会导致国家收回那些给予公民基本安全的物品。

在此意义上,免受政府干涉的私有财产权就是民主的必要基础。

在美国法中,“违宪条件原则”就是对资助、许可和就业领域的这种关注的回应[33]。

政府不能利用它的权力赋予公民比方说福利利益,借此以压制自由言论权的行使。

实际上,财产权的创设应被看作是广义的违宪条件原则的令状。

这个理念是:

政府不可以利用对财产的权力,来压制普遍权利。

财产权的存在是反对这种压制的有力屏障,正如“违宪条件原则”在狭隘的背景下提供了一个绝缘层一样。

还存在一种更加独特的意义,即:

私有财产权有助于增强对政府的抵抗力。

如果政府拥有传媒及分配资料,言论自由就不容易存在。

实际上,如果政府拥有报纸,并可以自由分发,那么,自由表达制度就面临严重的难题。

更普遍地讲,私人所有权有助于培养一种差异和多元(性)赖以存在的安全秩序。

如果认为当前的财产对国家控制来说是不堪一击恶的,那么,政治审查制就完全没必要。

最后要说的是,破坏民主制度的最好方法之一,就是把财富和资源的分配,搞得变化不定,并且使其经常地屈从于政治过程的再评估。

高度的稳定是尤其必要的,它有助于人们规划自身事务,减少派系和利益集团在政府中的影响,促进投资,防止政治进程因试图解决大量的并且纠缠感情的“谁有权拥有什么”的问题而陷于崩溃。

稳定和安全——具体语境中的意义——是重要的个人和集体物品。

财产权要经常遭受再调整的制度,将会产生严重的危害[34]。

而且,政府对财产权的控制——通过对财产权的经常性调整——只不过是又一次引入了集体行动难题,而这个问题原来已通过财产权得到解决。

公共选择理论部分地可以看成是这种见识的概括。

而且,就像宗教良心自由[35]的权利一样,财产权有助于创设一个欣欣向荣的公民社会,和一个政府与个人之间的中间地带。

反过来,公民社会的发展,可看成是这样一个机制,即:

这个机制既有助于带来经济繁荣,也有助于提高民主自治。

尊重私有财产权的宪法制度,不应被看作是反对集体自治的自由权的举措,相反,它是巩固民主过程的一种方式。

我还没有涉及再分配的问题。

在西方国家,对财产权的热衷,常被误认为是,不愿意进行财富的再分配,或者更糟糕的是对穷人漠不关心。

正确的看法是两个方面的。

第一,财产权有助于创造财富,而巨大的财富通常也有利于大部分的穷人。

事实已经反复证明,经济增长通常比福利和就业方案更能使处不利境地的人受惠。

当然,经济的增长并非无所不能,它必须由其他东西补充。

第二,福利和就业方案是任何财产权制度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

因为这些权利所做的好事,它们在自我意识的工具性的话语中得到了最好的辩护。

当它们没有做好事,或做得不圆满时,就需要其他社会策略的辅佐。

实际上,不仅要让每个人有私有财产权,而且要保证每个人有私有财产,这一点非常重要。

没有财产所有之事实的财产权将导致一定程度的依赖性,从而削弱公民身份。

正确的理解应该是,维护财产权也就是维护再分配方案。

这些方案并不是要创造经济平等——这是一个真正的灾难性目标——而是至少要创造大致的机会平等,更为重要的是,要创造免于陷入绝境的自由或者免于陷入阻碍基本人类行动之境地的自由[36]。

二财产权和制宪

我曾经说过,经济发展的任务不能与制宪的任务生硬地分离。

没有对财产权的宪法保护,将会存在经常性的压力,要求依据特别的理由,去调整财产的再分配。

当一部分人挣到一大笔钱时,政府就易于向他们重重征税。

当另外的群体面临破产时,政府倾向于资助他们。

事后,这些措施看似公平甚至必要;但如果每个人都知道政府可能如此行事的话,市场经济的发展将会遇到严重障碍。

没有公民——也没有哪个国际或国内的投资者——能够确信,他会免于国家的干预。

一个普遍的危险是,政府控制财产权后,将会取消决定,该决定是在创设这些权利的基本制度中做出的,是要解决公有制面临的集体行动问题的。

如果财产权不安全——如果它们屈从于经常性的政府检查的话——这个制度就等同于完全没有财产权的制度。

这将重新导致第一部分描述的所有问题,(而我们之所以要建立)财产权制度,恰恰就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

最重要的是,它将使个人面对政府时不堪一击,同时用现有资源生产要么过多、要么过少的产品。

这也将阻止经济的发展,破坏民主运动。

A概述

我曾经断言,在促进向市场经济和私有财产权的转型中,宪法能起到巨大作用。

为了使其发挥此功效,宪法保护必须通过审判得到强制执行——也就是说,法院必须保障宪法创设的任何权利。

普通公民必须有在被授权提供救济的独立法院中,提起宪法异议的普遍权利。

没有违宪审查,宪法就会沦为一纸空文。

它们仅仅是文字或者公共关系的文献,而不是授予真正权利的法律。

尽管在推进社会改革方面,人们就法院的功效存在着争议[37],但几乎毫无疑问的是,具有审判强制力的宪法,无论对现实世界的效果,还是对普遍的法律与社会文化,都会产生巨大影响[38]。

事实上,一些西方国家的繁荣与宪法的审判强制力很少或几乎没有联系。

但是,这些国家从公民社会、市场经济以及精心设计的财产权制度的背景中受益匪浅。

对这些国家来说,宪法保护远不如对东欧来的重要。

对一般的东欧国家来说,宪法起草似乎面临着两个特别不同的挑战。

第一,通过为个人权利确立牢固的法院保护,启动创造法律文化的过程,首先且最重要的是,我说的个人权利是指对抗政府的传统“消极权利”,其中,财产所有权和契约自由最为重要。

当然,把它们当作真正的消极权利,容易让人产生误解。

这些权利把自身的存在奠基于愿意承认、创设和保护它们的政府机构之上。

但这只是从语意学上讲的;对传统权利的保护并无需依靠“它们是消极的”的错误主张。

第二个挑战是,要促进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的建立——即确立一个私人行动王国,该王国包括诸种独立于国家并受到国家最小限制的机构(如教堂、市场、公司、工会、妇女组织等等)。

通过应对这些挑战,宪法就能够同时实现民主目标和带来经济繁荣。

欲完成这个任务,制宪者要避免三种严重冒险的策略。

所有这些策略都是共产主义宪政的典型特征。

不幸的是,这些策略好像都正影响着后共产主义时代关于宪政的辩论。

宪法草案很容易重犯共产主义宪法的错误。

[39]

1理想

第一种危险策略是,用宪法设定非常普遍的社会理想,或者,给政府强加积极的义务(如社会福利国家的规定,包括合理报酬,休闲时间,社会保障,职业安全和健康等方面的保障)。

[40]至少在目前条件下,有三种理由可以证明这是危险策略。

第一,陈述理想以及设定积极义务——这是苏联宪法最显著的特征——将冒这样一个风险,即:

把宪法变成了其他的东西,而不是影响现实世界的法律文件。

如果宪法想要创设在现实世界中具有实际强制力的权利,它就不应该罗列国家期望的所有事项,记住这点非常重要。

它应当将自己主要限制在能够真正实施的权利之内。

创设积极权利的宪法不可能在法院中强制实施,因为这些权利界定得模糊不清,同时涉及到很多人的利益,它们自身的存在依赖于政府机构的积极行动——而这些都不是法官适合做的。

不可实施的权利的存在,反过来又会破坏消极权利——如言论自由和信仰自由等等——这些权利本来是真正的权利。

如果一些权利不能实施的话,其他权利很可能也得不到实施。

第二,积极性权利与当前普遍的努力方向背道而驰。

这种努力是想降低对政府保护的权利的感觉,鼓励个人创业和自我依赖。

市场和民主都意在培育这些非常重要的品质。

有时自由宪政被人赞许,因为它的确符合人性,而不是要努力去改造人性。

毫无疑问,这种说法是有根据的;从根本上去改变人性的努力通常是注定要失败的。

但是自由宪政可基于以下原因而得到很好的辩护,即它可给人性带来健康的影响。

市场和民主意在培育许多宝贵的品质。

[41]

强调这点并不是说,在后改革时期,东欧国家应取消社会福利保障,将其公民扔进市场的变迁沉浮之中。

这样的做法将是灾难性的,因为,这将使大众承受那些任何国家都不能接受的大量灾难。

但是这些保障应由普通立法创设,并受制于民主讨论,而不应写在根本文件中。

第三,积极权利把政府对市场的干预确立为宪法义务。

目前的趋势是限制这种干预,为私人市场、自由贸易和自由契约确立前提条件。

把干预确立为宪法义务是步入歧途。

对以上三点的可能反应是:

第一,没有积极权利的宪法就不可能通过。

第二,宪法不仅应被看作是创设法定权利的场所,而且是认同国家理想的论坛。

这种认同可能服务于教育和其他功能,可以为法律解释提供信息。

这点说明,在西方宪法中,理想和积极权利的规定至少能鼓励人们对基本事项(比如居所,生存,医疗和环境质量)的政治关注,并确保成文法的解释能充分符合一系列广泛的社会承诺。

例如,法律的模糊之处,可能会以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式得到解决。

在东欧,由于正在经历的巨大文化转型和共产主义的不幸遗产,这些理念也不再有很大的吸引力。

但是,如果宪法有一章明确列举了不可强制执行的积极权利,就可能会提高它被批准的机率,在公共辩论中起到有利的作用,并且,这一点也可以在不与创设真正强制性的消极权利的努力相妥协的情况下实现。

充其量我们也只能这样理解,即任何积极权利和理想不可以强制执行。

2义务

另一个同样危险的策略是,认为宪法不仅创设权利,也创设义务。

这些义务不可能通过法院得以执行。

在宪法中设定这些条款,容易削弱下述理解:

即在真正意义上,宪法旨在创设对抗国家的权利。

再者,东欧国家正努力消除下述观念的影响,该观念即:

国家对公民强加义务而不是给予他们权利。

在西方,更多地强调义务可能是个好主意。

也许西方国家对权利的关注,已经损害了社会考量(deliberation),尤其是在美国,应该更加认真地重视义务[42]。

但是,东欧国家现在却应从这一点中摆脱出来。

3在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之间没有区分

第三个危险策略是:

让宪法条款既约束国家,又约束私人与私组织。

在几乎所有的西方制度中,宪法仅适用于政府,而非一般的人民。

这是极其重要的,因为它承认并力求创造一个私人领域——独立于国家而存在的公民社会。

它也解放了私组织——包括雇主,宗教组织,协会等——让它们自由行动。

如果想把特定的宪法条款适用于特定的私人或组织,人们当然可通过普通法律做到这一点。

但是,通过宪法本身,来适用这些条款,却是个错误。

最重要的是,这个策略会抹杀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之间的界分,它很可能会摧毁东欧当前的理想。

就像已经指出的那样,这个界分应在实在的政治基础上被热情地接受。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些危险在东方要比西方严重地多。

比如说在美国,私有财产权制度和公民社会非常成熟,社会不正义之所以经常发生,主要是因为缺少积极保护和反对私人机构权力的保障措施。

在美国,对某种形式的社会援助的权利,至少还是合理的。

这种权利不会严重威胁到现存的法律和社会制度,不可能威胁到人们对市场、稳固的财产权利和公民社会的普遍信仰。

在首次努力建立自由市场和公民社会的制度中,在一个对福利国家有着坚定公共认同的制度中,这些相关考虑会指向完全相反的一面。

在这里,旨在培养对私有财产权的信仰以及对市场的尊重的一个剧烈的法律和文化转型就是不可或缺的。

因此,下述命题看似奇怪但却符合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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