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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并购政策法规

第十二章 美国的并购政策法规

1,主要内容

体系构成

联邦证券法中的威廉姆斯法案(1968)

反垄断法体系

兼并准则

各州有关并购的法案

特征及发展趋势

案例分析

 

2,威廉姆斯法案(1968)

13(d)部分规范大宗股票收购

14(d)部分规范要约收购

14(e)部分规范要约收购中的不恰当行为

14(f)部分规范信息披露

13(e)部分规范发行者的回购行为

3.从三个方面保护被并方股东利益

要求更多信息披露

要求要约收购给予被并方股东考虑期

给予被并方股东起诉并购方的权利

4,美国反垄断法的目标

第一是经济目标,它通过保护竞争来最大限度地提高经济效率。

第二是政治目标,反托拉斯法禁止经济权力的过度集中,从而有利于保障政府的稳定。

第三个目标是社会和道德方面的。

美国人认为,竞争过程有利于培养人们独立向上的性格和相互竞争的精神,而这些是美国民族道德的精髓,所以,竞争机制需要加以保护(S.J.DavisandK.M.Murphy,2000)。

 

5,美国反垄断法体系

美国反垄断法的执行机构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与司法部两者同时负责实施反托拉斯法。

一般来讲,司法部办理的案子大多与价格固定(pricefixing,即卡特尔)或垄断有关,FTC的管辖范围则包括企业兼并和不公平竞争等方面。

除了司法部和FTC之外,消费者或企业也可以起诉厂家违犯反托拉斯法。

为了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美国采用所谓“三倍惩罚”(trebledamages)的办法。

如果一企业因违犯了反托拉斯法而对其竞争对手或消费者造成危害,按法律规定,它将付给受害者三倍于实际损失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则可能会进监牢。

联邦贸易委员会的五名委员,由总统提名,经国会批准。

但他们的任期是七年,而总统的任期是四年。

这样,联邦贸易委员会的人事组成,就不像司法部长那样易受总统政策的影响,从而提高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执法的相对独立性。

  

6,美国并购准则

1968年兼并准则

1968年的兼并准则规定了确定的标准,用以说明什么样的兼并得不到批准。

标准用市场集中度来表示,市场集中度是指某一行业/市场中4家或8家最大企业所占市场份额之和。

准则规定:

①当该行业/市场的CR4指标达到或超过75%时,占有下述市场份额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兼并将得不到批准。

主兼企业           被兼并企业

4%或以上          4%或以上

10%或以上        2%或以上

15%或以上        1%或以上

②当该行业/市场CR4指标低于75%时,占有下述市场份额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兼并将得不到批准。

主兼企业           被兼并企业

5%或以上          5%或以上

10%或以上        4%或以上

15%或以上        3%或以上

20%或以上        2%或以上

25%或以上        1%或以上

1982年兼并准则

1982年兼并准则仍然针对横向兼并为主,但有两个主要改进:

一是提出了新的划分市场范围的方法和规则,即哪些产品、哪些企业应划为同一市场;二是引进了新的方法来测定市场集中度,即赫芬达尔—赫尔希曼指数,简称为HHI指数。

HHI指数等于某一行业/市场中每个企业市场份额的平方之和。

由于HHI指数考虑到了企业规模分布和集中度两个方面,因而是对CR指标的一种改进。

1982年兼并准则                                                                                     

1982年兼并准则根据HHI指数将市场集中度分为三类,即

①低集中度市场:

HHI低于1000;

②中等集中度市场:

HHI在1000和1800之间;

③高集中度市场:

HHI高于1800。

1982年兼并准则规定:

在低集中度的市场内,不管兼并企业的市场份额是多少,一般都可以得到批准。

在中等集中度市场中,如果兼并后使HHI上升100以上,就可能得不到批准;如果HHI上升小于100,一般可以获准。

在高度集中的市场里,任何兼并,如果使HHI上升100以上,不会得到批准;HHI上升在50~100之间,有可能得不到批准;HHI上升小于50,一般会得到批准。

对非横向兼并,准则规定除了考虑对横向兼并适用的标准外,还要考虑进入阻碍、排除竞争对手等其它因素。

7,HHI与CR的比较

HHI系数具有CR所不具有的优点。

第一,它对市场份额的不对称性高度敏感;第二,该系数反映了每一市场主体的份额;第三,系数特定时,可以计算出具有同等市场份额的企业数。

它可以反映出合并前后合并企业的市场份额变化,可以计算出整个市场的集中程度,而CR只能表示出市场中少数几个企业(通常是前几名)的总的市场份额。

1984年兼并准则

增加定性资料分析,包括企业效率分析、兼并方的财务能力以及美国公司在国际上的竞争力等等。

增加5%测试。

测试如果兼并各方价格上升5%将会导致的结果,包括对竞争者和客户的影响。

1982和1984年兼并准则都认识到了兼并可能带来的效率。

1992年兼并准则

该指南是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第一次共同发布的关于企业横向合并的指南,以修改司法部1984年的兼并准则和联邦贸易委员会1982年关于横向合并指南。

指南开宗明义地宣告,它不涉及非横向合并,这表明美国政府没有改变它们自1984年以来对垂直并购和混合并购基本上不干预的态度。

1992年横向合并指南对如何分析企业并购的垄断效应规定了具体框架,但没有法律效力,主要起到了一种指导作用。

1992年兼并准则

“相关市场”(relevantmarket)的定义

认为市场一组产品或一个地理区域,在这个范围之内垄断者能将价格提高5%以上。

规定了执行机关的执法步骤

评估兼并是否提高了集中度

评估任何可能的反竞争效果

评估反竞争效果能否被潜在进入者减弱

决定是否有可能的效率收益减弱反竞争效果

评估是否会有当事方退出市场

 

 

8,美国反垄断的特征

从严厉趋向温和

从结构主义转向行为主义

受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影响

 

9,从结构主义到行为主义

美国管制政策和立法的变化是与美国管制理论的变化分不开的。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以博克、德姆塞兹、波斯纳等为代表人物的芝加哥学派对哈佛学派的"结构-行为-绩效"理论提出了强有力的挑战。

该学派不承认在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结果之间存在某种关系,从而特别反对政府对企业合并进行规模上的干预。

认为反垄断法的首要目标在于促进经济效益,因此,对企业合并的分析重点应从市场结构转向经济效益,并以经济效益作为评价和是否干预企业合并的依据。

10,战略贸易理论

一些研究国际贸易问题的美国青年学者也提出了"新贸易理论"(后来称之为"战略贸易理论"),其核心思想就是:

政府应当在资金、技术上帮助本国企业增强国际竞争力,获得国际竞争优势;如果这种帮助能够使本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形成某种程度的垄断地位,就会给本国带来更大的利益;政府还应当通过各种办法防止外国竞争挤占本国国内市场。

以上理论对美国现今的公司并购立法产生了显著的影响,在一定意义上成为美国政府制定有关政策的基本原则。

美国反托拉斯案例

近期案例

微软美国反垄断大事记

1990年,联邦贸易委员会开始调查微软是否将MS-DOS与应用软件捆绑在一起销售

1995年,微软答应在向个人电脑制造商发放Windows95使用许可证时不附加其他条件

此间,微软忽视了因特网服务领域的开发,引来了两大竞争对手网景(Netscape)和太阳微系统(Sunmicrosystem)

此后,微软大力发展这一领域,不仅在所有操作系统中加入微软的因特网浏览功能,将INTERENTEXPLORER(IE)浏览器软件免费提供给电脑制造商,还投资参与了“空中因特网计划”,拟将288颗低轨卫星送上天,形成一个覆盖全球的通讯网。

这一做法使网景公司的市场份额从最高80%降到1998年的62%,微软的份额则从零猛增至36%(现在已远远的超过了这个数字),从而招致网景等公司的极大不满

于是,各路电脑公司所在的20个州的政府联合起来,共同起草了反对微软的反竞争行径的上诉报告,并递交到了法院

1999年11月5日,美国联邦地方法院法官托马斯•杰克逊宣布事实认定,认为微软公司有垄断行为

2000年6月7日,杰克逊对微软作出判决,下令将微软分解为两个公司。

微软公司则提出上诉。

2001年9月6日,美国司法部否定了以拆分方式处罚微软公司的方案,但维持地方法院有关微软是一家垄断公司的判决。

 

 

微软欧盟反垄断大事记

1998年12月,美国太阳微电子公司率先向欧盟反垄断执法机构欧盟委员会投诉微软公司,开启了欧盟对微软公司的反垄断调查。

2004年3月24日,欧盟委员会认定微软公司滥用了自己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上的优势地位,要求微软公司在90天内提供不带自身媒体播放器的“视窗”操作系统版本,并在120天内向服务器软件行业的竞争对手公开相关技术信息。

2004年6月7日,微软公司向欧洲初审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推翻欧盟委员会的决定。

2004年7月,微软公司支付了罚款4.97亿欧元。

2004年12月,欧洲初审法院驳回了微软公司要求推翻欧盟委员会决定的请求。

2005年6月15日,微软公司正式推出不带自身媒体播放器的“视窗”操作系统,但市场反应冷淡。

2006年7月12日,欧盟委员会决定对微软公司再次处以总额2.8亿欧元的罚款。

2006年10月2日,微软公司就欧盟委员会新的处罚决定上诉至欧洲初审法院。

2007年9月17日,欧洲初审法院维持了欧盟委员会2004年对美国微软公司作出的反垄断处罚决定。

11,美国境内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1988年《埃克森-弗罗里奥修正案》之前美国对外资并购的管制

1988年《埃克森-弗罗里奥修正案》

1992年《伯德修正案》

1988年之前

20世纪70年代,美国国会对石油美元大量收购美国国库券、公司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的担忧

 

1975年成立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TheCommitteeonForeignInvestmentintheUnitedStates)

 

1981年科威特石油公司收购美国SantaFe石油公司(有条件批准),1983年一家日本公司收购美国一家特种钢生产商(未批准)

1988年《埃克森-弗罗里奥修正案》

出台背景

1987年日本富士通收购仙童半导体(FairchildIndustries)

1950年《国防生产法》第721节进行修改,从此被称作《埃克森-弗罗里奥修正案》

外资并购是否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应考虑的因素

国防所需的国内产品

国防所需国内工业的产能

外国人对影响国防需求的美国国内产业的控制程度

交易涉及向支持恐怖活动、支持导弹技术及生化武器扩散国家转让军事物资、设备或技术时的潜在影响

交易对国家安全技术领域内美国领先地位的潜在影响

法定考量因素相对笼统与原则,因为国会认为总统在安全问题方面享有最终的自由裁量权

审查程序

当事人申报

30天初步审议

45天调查期

15天总统决定期

1992年《伯德修正案》

如果并购方为外国政府所控制或代表外国政府行事,并且并购导致在美国境内从事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美国公司为外国人所控制,则CFIUS必须调查

 

强化总统的报告义务,每四年定期向国会提交报告

CFIUS构成的历史演变

 

法律依据

CFIUS的构成

1975年第11858号行政令

财政部;国务院;商务部;国防部;总统经济事务助理;国际经济政策委员会

1980年第12188号行政令

谈判贸易代表办公室、经济顾问委员会主席取代原来的总统经济事务助理及国际经济政策委员会

1988年第12661号行政令

增加司法部及行政管理和预算办公室

1993年第12860号行政令

增加科学技术政策办公室;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总统经济政策助理

2003年第13286号行政令

增加国土安全部

 

 

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最新进展

《国家安全外国投资改革与加强透明度法》H.R.5337

《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S.3549

 

2006年7月26日通过

 

  书中横卧着整个过去的灵魂——卡莱尔

  

  人的影响短暂而微弱,书的影响则广泛而深远——普希金

  

  人离开了书,如同离开空气一样不能生活——科洛廖夫

  

  书不仅是生活,而且是现在、过去和未来文化生活的源泉——库法耶夫

  

  书籍把我们引入最美好的社会,使我们认识各个时代的伟大智者———史美尔斯

  

  书籍便是这种改造灵魂的工具。

人类所需要的,是富有启发性的养料。

而阅读,则正是这种养料———雨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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