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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集团股权开放制度.docx

地产集团股权开放制度

股权开放制度

(主责部门:

预算管理中心)

 

编制

XXX

日期

2020.4.17

审核

XXX

日期

2020.4.17

审批

XXX

日期

2020.4.17

 

修订记录

日期

修订状态

修改内容

修改人

审核人

审批人

2017.3.13

编制A/0

“中款/小款”三类合作者股权开放作业流程、门槛准入、合作条件、资金管理、合作评级

XXX

XXX

XXX

2017.8.17

编制B/0

战略合作者定义/审批/入库;区集股权开放基本要求;合作方式及合作资金管理;战略合作者考评

XXX

XXX

XXX

2017.8.29

修订

股权开放比例30%;小股操盘不同于股权开放;富余资金使用办法说明

XXX

XXX

XXX

2018.3.14

编制B/1

区分ABC类项目,分类开放;完善操作流程、罚则

XXX

XXX

XXX

2018.8.17

编制B/2

6分类阐述股权开放操作细则

XXX

XXX

XXX

2018.10.17

修订

补充规定一:

固定开放比例;限制开放单位数量;定金合作模式;不允许代持

XXX

XXX

XXX

2018.12.21

修订

补充规定二:

二线城市合作者:

富余资金使用

XXX

XXX

XXX

2019.3.22

修订

补充规定三:

禁止投后开放;预亏损项目分本原则

XXX

XXX

XXX

2019.8.27

编制C/0

整合补充规定一二三;

罚则;

不强制开放;合作对象选取;担保;营销费用不包干;垫资解决优先对等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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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

XXX

2020.4.17

编制D/0

取消城市能级划分;对富余资金使用对象进行分类/分级;增加地产100强名单/白名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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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

 

 

1、目的

为贯彻“开放、开拓、开创、共识、共担、共享”企业价值观、践行“开放合作”的理念、平衡权益资本与权益杠杆、预防经营风险、加快冲刺规模、助力集团5年战略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AA操盘的所有项目(操盘项目以地产集团大运营中心定义为准)。

2.3本制度中“AA系股东”包括上海AA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其他集团化管理平台公司及区域集团\直属区域成立的平台公司及跟投员工。

2.4本制度的股权开放由区域集团具体推进落实。

推进及责任主体是区域集团,不允许以上海AA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

2.5本制度于公布之日起立即生效实施。

3、合作对象

3.1鼓励合作的对象:

鼓励与能够为AA提供优质资源、提升组织能力的合作者进行股权合作,譬如同行业前100强、地方龙头房企、勾地合作方、实力较强的金融机构合作者(金融机构平台合作者:

指对资金使用不进行监管,且能够为合作项目提供股权之外的债权资金的主体(即实行“股+债”合作模式))。

3.2禁止合作的对象:

原则上,不与理念不同的企业或实力不足的开发商进行合作;不与不认可AA管理体系制度的企业合作;不与经营不规范企业合作;

禁止AA打工式合作(打工式合作指AA操盘、但一半以上的利润被合作方赚取、且AA不能享受项目富余资金的现象)。

4、合作者的审批

4.1合作者须接受AA经营管理制度。

如该企业与其他企业在合作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的,该企业不纳入AA集团股权开放合作范围内:

a)主动性违约;

b)出资滞后或出资不足;

c)干涉正常经营(对重大经营事项表决享有一票否决权等);

d)监管项目资金(金融机构监管资金需审批至轮值总裁,且监管上限为前端融资余额);

e)阻止项目做前端融资;

f)享受融资杠杆、但拒绝同比例退让股比给金融机构合作者。

4.2合作者的审批:

区域集团负责对引入的合作者进行资质信用情况审查,实行黑白名单制管理,4.1所述合作者均列入黑名单,严禁与其合作。

且区域集团对所属项目公司与合作者的外部责任关系负责。

4.3区域集团在引入合作者前,应充分信息对称,确认其接受AA管理体系制度方能合作,避免产生合作者资金投入后因理念不同退出合作现象。

同时,区域集团应与合作者按营销费用/成本据实结算原则为前提进行合作,原则上不与合作者约定成本包干、营销费用包干,如各级组织承诺不超包干费率、与合作者约定成本费用包干的,后续若产生超包干的成本费用,则全额由该区域集团区域公司组织兜底。

4.4结合上市后企业现状、满足资本市场负债及或有负债披露要求,区域集团应提前与合作者协商好双方同股同权向融资机构提供担保,若合作者的资信情况不被融资机构认可、采用AA担保的,合作者应向AA提供有效反担保并按AA制度约定费率支付担保费(具体参照《担保管理制度》)。

5、项目股权开放份额要求

5.1不强制股权开放。

5.2禁止投后开放。

项目只能进行投前开放或投中合作;投前开放即合作方与AA同时按股比支付土拍保证金;投中合作为合作方与AA分别将全额土拍保证金交至国土局,未竞得方按约定将对应股比资金于竞拍成功后10日内付至竞得方账户。

无论项目是否完成投前开放,均不得在项目获取后寻找合作方进行股权开放。

5.3股权开放比例原则上为项目股权的20%-49%,以保证AA绝对控制权、并表权和合理的资产负债率,但具体开放比例可能会随着房地产市场情况、以及公司发展需要不定期调整。

5.4每家合作者在该项目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5.5原则上,股权开放须落位在平台公司层面,不允许开在项目公司层面;股权不允许代持,项目公司应第一时间完成工商变更。

6、操作细则

6.1投前合作

6.1.1资金进入:

合作者根据股比与AA方同时投入土拍保证金,除战略合作者,其他合作方投前缴纳的土拍保证金应兼具定金性质。

6.1.2后续投入:

自项目发出的出资函约定出资之日起5天内合作方资金必须到位。

6.1.3垫资处理:

投前合作者出现未与AA同时出资、或未按股比出资的,即视为AA垫资。

后续投入出现垫资按合同约定稀释股比或收取垫资利息,具体由控股集团决定。

6.1.4资金分配

6.1.4.1盈利项目资金分配

地产TOP100(上市)、地方龙头企业(上市)(无不良合作记录,无垫资)、国企(国企控股),区集层面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同股同权享受富余资金。

TOP100母公司为上市公司亦适用(母公司提供担保);项目融资金融机构认可担保的亦适用(本公司提供担保)。

地产TOP100(非上市)、地方龙头企业(非上市)合作项目超过3个,在所有合作项目(投分余额+权益利润)内享受富余资金。

明确上海BB、BB基金为AA白名单合作者,在预计权益利润80%范围内可享受富余资金,分配达到权益利润80%后,AA单方调用富余资金;分配时须签订补充协议,明确超分后立即退回,不然取消富余资金使用权。

其余合作者无富余资金使用权,只能按节点预分配利润(现金流回正返本;销售70%且回款50%时分配50%预估净利润;销售90%且回款90%时分配80%预估净利润)。

项目日常资金归集AA资金池的,按年6%内部计息,但开发贷放款后富余资金存为定期的可按贷款利率计息。

6.1.4.2预估亏损项目资金分配

项目预估亏损时,在销售70%且回款50%时按弥补预估亏损后的金额分配本金,计算预估亏损金额时,项目销售价格由地产集团确定,并由区域集团、区域对预估亏损金额兜底承责。

项目未分配的本金归集AA资金池的,按年6%内部计息,或同比例滚投于新项目,项目各方股东按同股同权原则,以亏损项目公司名义获取新项目且在同一城市满足5年内弥补亏损税收政策的,其投资新项目的利润可冲抵本项目的预估亏损额。

6.1.5退出机制:

项目地上可售面积、整盘回款率均达到90%且交付达到60%时,合作者可清算退出,剩余应收尾款按照9折,未售地上物业按8折、地下物业按售价7折计入销售额。

6.2投中合作

6.2.1资金进入:

投中合作的合作者首笔资金应于项目取得后10天内足额到位。

资金10天内未到位,暂停区域公司拿地资格,直到合作方资金到位为止。

6.2.2后续投入:

自项目通知打款之日起5天内合作方资金必须到位。

6.2.3垫资处理:

投中合作者首笔资金产生垫资,优先按提供对等期限对等资金占用的方式平衡,如不能对等占用的,则可按每日万分之五收取垫资利息;后续投入出现垫资按合同约定稀释股比或收取垫资利息,具体由控股集团决定。

6.2.4资金分配

6.2.4.1盈利项目资金分配

地产TOP100(上市)、地方龙头企业(上市)(无不良合作记录,无垫资)、国企(国企控股),区集层面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同股同权享受富余资金。

TOP100母公司为上市公司亦适用(母公司提供担保);项目融资金融机构认可担保的亦适用(本公司提供担保)。

地产TOP100(非上市)、地方龙头企业(非上市)合作项目超过3个,在所有合作项目(投分余额+权益利润)内享受富余资金。

明确上海BB、BB基金为AA白名单合作者,在预计权益利润80%范围内可享受富余资金,分配达到权益利润80%后,AA单方调用富余资金;分配时须签订补充协议,明确超分后立即退回,不然取消富余资金使用权。

其余合作者无富余资金使用权,只能按节点预分配利润(现金流回正返本;销售70%且回款50%时分配50%预估净利润;销售90%且回款90%时分配80%预估净利润)。

项目日常资金归集AA资金池的,按年6%内部计息,但开发贷放款后富余资金存为定期的可按贷款利率计息。

6.2.4.2预估亏损项目资金分配:

项目预估亏损时,在销售70%且回款50%时按弥补预估亏损后的金额分配本金,计算预估亏损金额时,项目销售价格由控股集团确定,并由区域集团、区域对预估亏损金额兜底承责。

项目未分配的本金归集AA资金池的,按年6%内部计息,或同比例滚投于新项目,项目各方股东按同股同权原则,以亏损项目公司名义获取新项目且在同一城市满足5年内弥补亏损税收政策的,其投资新项目的利润可冲抵本项目的预估亏损额。

6.2.5退出机制:

项目地上可售面积、整盘回款率均达到90%且交付达到60%时,合作者可清算退出,剩余应收尾款按照9折,未售地上物业按8折、地下物业按售价7折计入销售额。

6.3金融机构平台合作者

6.3.1资金进入:

见融资管理制度。

6.3.2垫资处理:

AA系为金融机构平台合作者进行先期投入的垫资部分,优先以提供对等期限对等资金占用的方式平衡,若不能对等占用的,则可按前端融资“债”的利率对该部分垫资额扣收利息。

若项目资金峰值变动导致金融机构平台合作者出资不足、由AA垫资,对应股比的利润损失由区域公司承担。

6.3.3资金分配

6.3.3.1盈利项目富余资金分配:

金融机构平台合作者不享有富余资金使用权,项目富余资金归集AA集团资金池。

金融机构平台合作者按节点预分配利润(现金流回正返本;销售70%且回款50%时分配50%预估净利润;销售90%且回款90%时分配80%预估净利润)。

6.3.3.2预估亏损项目资金分配:

项目预估亏损时,在销售70%且回款50%时按弥补预估亏损后的金额分配本金,计算预估亏损金额时,项目销售价格由地产集团确定,并由区域集团、区域对预估亏损金额兜底承责。

项目未分配的本金归集AA资金池的,按年6%内部计息,或同比例滚投于新项目,项目各方股东按同股同权原则,以亏损项目公司名义获取新项目且在同一城市满足5年内弥补亏损税收政策的,其投资新项目的利润可冲抵本项目的预估亏损额。

6.3.4退出机制:

项目整盘回款率>80%时退出,剩余应收尾款不打折,未售地上物业按8折、地下物业按售价7折计入销售额。

50%≤项目整盘回款率≤80%时退出,剩余应收尾款按照9折、未售地上物业按8折、地下物业按售价7折计入销售额。

项目整盘回款率<50%时不得清算退出。

6.3.5引入的“股+债”金融机构平台合作者占据的项目股份,由其他合作者和AA一起就该部分股权进行同比例稀释。

7、处罚措施

7.1垫资处罚:

单个项目1亿≤AA垫资金额<2亿,处罚区域集团总裁、联盟中心执行总裁、区域公司董事长各1万元。

单个项目2亿≤AA垫资金额<4亿,处罚区域集团总裁、联盟中心执行总裁、区域公司董事长各2万元。

单个项目发生AA垫资金额大于等于4亿的,处罚区域集团总裁、联盟中心执行总裁、区域公司董事长各3万元。

7.2因各种原因导致对合作者分配的资金超出其权益利润、且三个月未追回、对AA利益造成损失的,该区域集团总裁承担20%、联盟中心执行总裁承担40%、区域公司董事长承担40%。

如上罚则及其后续变动,以机制发布《集团奖罚制度(成就共享版)》为准。

8、

流程图

 

 

 

 

 

9、附则

9.1合作者违约提前退出,需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条款必须在合作开发协议中进行明确。

9.2特殊事项、未列明事项、阶段性政策等,一事一议线下先行审批,确保AA利益最大化。

9.3地产100强名单由地产集团投资发展中心确定,每半年更新一次。

2020年上半年100强地产排名按克而瑞2019年度排名(操盘)。

9.4本制度预计执行2年,各区域集团严格按本制度执行。

若遇国家政策变化、市场环境变化等情况,集团会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

9.5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地产集团预算管理中心。

9.6本制度自颁布之日始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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