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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造价员讲义

安徽省造价员培训讲义

 

江小燕

合肥工业大学

2011.4.12

第一章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规与制度

§1.1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一.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建筑许可

1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建设单位应自领取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延期超时的,许可证自动废止。

2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维护管理工作。

3批准开工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重新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

2.建筑工程承发包

1联合承包:

联合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承担连带责任,并应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2除总承包合同已约定的分包外,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3但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全部转包给他人;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4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总承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分包合同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现场安全有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二.合同法

1.合同的主体: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2.合同的基本原则:

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的原则

三.招投标法

四.仲裁法(了解仲裁的基本原则和仲裁的范围)

五.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了解竣工结算的审核时间)

§1.2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定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

一.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体制

1.行政管理:

2.行业管理:

注意各自的管理职能

二.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管理

1.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1初始注册:

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注册申请,初始注册有效期为四年;

2延续注册:

应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有效期为四年;

3变更注册:

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4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a)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b)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c)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d)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e)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f)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g)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h)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i)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j)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5继续教育,分必修课和选修课,每一注册有效期各为60学时。

2.造价员从业资格制度

1)《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原则每3年检验1次;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或注销证书和专用章:

1无工作业绩;

2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3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4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

5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

6涂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专用章的;

7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从业的;

3)继续教育:

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0小时/3年;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乙级资质标准

③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十年以上;

④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⑦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①⑤⑥⑧⑨⑩同甲级。

2)甲级资质标准

1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三年;

2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十五年以上;

3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4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5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6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7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三年内无违规行为。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业务承接

1)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备案: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接受备案之日起2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4)应由设立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业务、订立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5)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应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法律责任

1)资质申请或取得的违规责任

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不予资质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2)经营违规责任

1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下类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A.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B.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3)其他违规责任

有下类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2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3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4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注意:

总结1万——3万罚款的情况。

 

第二章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2.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概述

一.建设工程项目的组成与分类

1.建设工程项目的组成

1)单项工程:

在一个建设工程项目中,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效益

2)单位(子单位)工程:

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

按单项工程的构成,可将其分解为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

3)分部(子分部)工程:

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

4)分项工程:

一般按主要工程、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型等进行划分。

2.建设工程项目的分类

1)按建筑性质划分:

新建项目、扩建项目、改建项目、迁建项目和恢复项目;

2)按投资作用划分:

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和非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

3)*按项目的投资效益划分:

竞争性项目、基础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

4)*按项目的投资来源划分:

政府投资项目(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和非政府投资项目

二.工程项目建设程序

1.政府投资项目和非政府投资项目分别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

2.项目新开工时间:

指工程项目设计文件中规定的任何一项永久性工程第一次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日期。

不需开槽的工程,正式开始打桩的日期就是开工日期。

3.注意建设准备的主要内容

4.项目后评价的基本方法:

对比法。

a)效益后评价

具体包括:

经济效益后评价、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后评价、项目可持续性后评价、项目综合效益后评价

b)过程后评价

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及其主要内容

1.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

2.范围管理,时间管理,成本管理,质量管理,综合管理的概念

项目管理的特点:

针对性、系统性、程序性和科学性

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发展趋势:

A.集成化B.国际化C.信息化

4.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类型:

①业主方项目管理②工程总承包方项目管理③设计方项目管理④施工方项目管理⑤供货方项目管理

5.施工方项目管理目标体系(QCDSE目标体系):

施工质量(Quality)、成本(Cost)、工期(Delivery)、安全和现场标准化(Safety)、环境保护(Enivironment)

6.环境保护在项目实施阶段要做到“三同时”:

主体工程与环保措施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2.2建设工程目标管理

一.建设工程目标控制的原理和方法

1.建设工程目标控制的措施和方法

1)措施:

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合同措施

注意:

各项措施的具体内容

2)主要方法:

网络计划法、S曲线法、香蕉曲线法、排列图法、因果分析图法、直方图法、控制图法

注意:

各种方法的适用范围:

控制的是何种目标

二.建设工程项目成本管理的内容

**成本预测是成本计划的编制基础,成本计划是建立项目成本管理责任制和开展成本控制和核算的基础;成本控制能对成本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保证成本计划的实现,而成本核算又是成本计划是否实现的最后检查,它所提供的成本信息又是成本预测、成本计划、成本控制和成本考核等的依据;成本分析为成本考核提供依据,也为未来的成本预测与编制成本计划指明方向;成本考核是实现成本目标责任制的保证和手段。

成本控制:

包括计划预控、过程控制和纠偏控制三个环节

注意:

成本计划是目标成本的表达方式

§2.3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管理

一.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程序

风险即损失的不确定性。

1.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的分类

1)按风险来源划分:

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法律风险和政治风险;

2)按风险涉及的当事人划分

1业主的风险:

三类:

人为风险、经济风险和自然风险;

2承包商的风险:

三类:

决策错误风险、缔约和履约风险、责任风险(包括职业责任风险、法律责任

风险、替代责任风险);

3)按风险影响范围划分:

局部风险和总体风险。

2.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程序

1)风险识别方法包括专家调查法、财务报表法、初始风险清单法、流程图法等;最主要成果是风险清单,

2)风险分析与评估常用方法主要有:

调查打分法、蒙特卡洛模拟法、计划评审技术法和敏感性分析法等。

二.建设工程项目风险应对策略

1.风险回避——当遇到下列情形时,应考虑风险回避的策略

1风险事件发生概率很大且后果损失也很大的项目;

2发生损失的概率并不大,但当风险点事件发生后产生的损失是灾难性的,无法弥补的。

2.风险自留

1)风险自留与其他风险对策的根本区别在于;它不改变项目风险的客观性质,即不改变项目风险的发生概率和项目风险潜在损失的严重性。

2)风险自留分为非计划性风险自留和计划性风险自留

导致非计划性风险自留的主要原因有:

缺乏风险意识、风险识别失误、风险分析与评价失误、风险决策延误、风险决策实施延误等。

3.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工作可分为预防损失和减少损失两种,风险控制方案应当是两种措施的有机结合。

4.风险转移

1)非保险转移;又称合同转移,项目风险最常见的非保险转移有三种情况:

1业主将合同责任和风险转移给对方当事人;

2承包商进行项目分包;

3第三方担保。

如承包商履约担保。

2)保险转移:

通常直接称为工程保险。

但保险并不能转移工程项目的所有风险;

注意每种应对策略的具体含义

第三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3.1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订立

1)要约

1有些合同在要约之前还会有要约邀请。

a)要约邀请在法律上无需承担责任。

b)寄送的价目表、招标公告、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3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4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5下列情形之一,要约不得撤销:

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A.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B.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C.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行变更。

2)承诺

1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2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3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以外,为新要约;

4承诺的内容应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5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已承诺的内容为准。

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2.格式条款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3.缔约过失责任

1)构成条件:

①当事人有过错。

若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②有损害后果的发生。

若无损失,亦不承担责任;③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造成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2)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二.合同的效力

1.效力待定合同——指合同已经成立,但合同效力能否产生尚不能确定的合同。

包括: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并非一律无效,在以下几种情形下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

a)经过其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合同,即为有效合同;

b)纯获利益的合同。

c)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

3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无权代理人代定的合同

主要包括: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范围或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

1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

a)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b)表见代理:

是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2.无效合同的情形:

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及违法的情形

在一般情况下,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都是有效的。

但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A.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B.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

1)合同可以变更或撤销的情形

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的合同有:

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B.在订立合同时丧失公平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a)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b)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3)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或被撤销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依法进行如下处理:

A.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

B.赔偿损失。

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C.收归国家所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

三.合同的履行

1.合同履行的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2.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定:

1价款或报酬不明确问题的处理方法:

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的,按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的,按原价格执行。

2履行地点不明确问题的处理方法;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3履行期限不明确问题的处理方法;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4履行方式不明确问题的处理方法;按有利于实施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5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问题的处理方法;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

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标的物提存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将标的物提存:

A.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B.债权人下落不明;C.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D.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可依法拍卖或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3)债权人可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4)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期限为五年

五.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

首选方式

2采取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违约金。

5定金。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1)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据法律规定或约定解决。

六.合同争议的解决

1)对于一般的合同争议,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建设工程合同的纠纷一般都适用于不动产所在地的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3.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总承包合同管理

一、建设工程合同计价模式及其选择

1.建设工程合同计价模式

1)总价合同:

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一般为总价合同。

1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的适用条件一般为;

a)工程投标时的设计深度已达到施工图设计的深度;

b)规模较小,技术不太复杂的中小型工程或承包工作内容较为简单的工程部位。

可合理遇见各种风险

c)工程合同期较短(一般为一年以内)。

2可调总价合同:

合同期较长(1年以上)

常用的调价方法有:

文件证明法、票据价格调整法和公式调价法。

2)单价合同

1单价合同大多用于工期长、技术复杂、实施过程中发生过各种不可预见因素较多的大型土建工程,以及业主为了缩短工程建设周期,初步设计完成后就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

2工程量清单内所列工程量为估计工程量,而非准确工程量;

3按合同工期的长短,可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

3)成本加酬金合同

1大多适用于边设计、边施工的紧急工程或灾后修复工程;

2按酬金计算方式不同,合同形式有:

A.成本价固定酬金合同B.成本加固定百分比合同C.成本加浮动酬金合同D.目标成本加奖罚合同

注意:

各种合同承包商的风险和业主的风险.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型的选择

1)工程项目的复杂程度:

有把握的部分采用总价合同,估算不准的部分采用单价合同或成本加酬金合同

2)工程项目的设计深度:

一般,施工图设计阶段采用总价合同,技术设计单价合同,初步设计阶段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或单价合同

3)工程施工技术的先进程度

有较大部分采用新技术和新工艺,不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而应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4)工程施工工期的紧迫程度:

有些紧急工程(如灾后修复工程等)宜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注意:

各种合同的适用范围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1.组成**

1)协议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包括:

①施工合同协议书②中标通知书③投标书及其附件④施工合同专用条款⑤施工合同通用条款⑥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⑦图纸⑧工程量清单⑨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注意:

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

2)通用条款:

凡《合同示范文本》内容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不一致之处,以后者为准。

3)专用条款

4)附件三个

注意:

合同协议书的解释顺序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造价的条款

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非招标工程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A.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B.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C.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D.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3.争议的解决办法

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三、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

1.EPC承包合同的订立

1)业主在立项后即开始招标。

2)文件组成:

A.合同协议书B.合同专用条件C.合同通用条件D.业主要求E投标要求F.其他如工程量清单

2.EPC合同的履行管理

1)通常情况下,EPC承包合同不包括地质勘察。

2)总承包合同通常为总价合同;承包商应支付其为完成合同义务所引起的关税和税收,

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管理

1.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管理

1)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包括:

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

2)专业分包合同的履行管理

1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约定开工日期前5天向承包人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并陈述理由。

承包人接到请求后的48小时内给于同意或否决的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分包人延期开工的要求。

2因非分包人原因导致分包工程不能按期开工,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并赔偿分包人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合同工期相应顺延。

3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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