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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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

株洲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株洲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提高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据《株洲市财政投资评审暂行规定》、《株洲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岗位责任制》及财政部和市财政局的有关规章,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规范“中心”实施的财政投资项目概(预)算、竣工结(决)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评审行为。

本条所称“财政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是指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由各类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或部分财政性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中心”遵循客观、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实施评审,保证评审结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评审依据和审查方法

第四条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依据: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制造、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立项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组织管理等文件;

(二)国家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

(三)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

(四)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

(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五条概、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方法:

(一)设计概算审查方法有对比分析法、分类整理法、联合会审法等,应以对比分析法为主。

(二)工程预算审查方法有全面审查法、标准预算审查法、分组计算审查法等,应以全面审查法为主。

(三)工程结算审查方法看全面审查法、重点命查法、分析对比法等,应以全面审查法为主。

(四)竣工决算审查方法有政策性审查法、实际性审查法、技术性审查法等,应以政策性审查法、实际性审查法为主。

第三章项目概算评审

第六条审查项目概算时,审查人员应获取并依据以下资料:

(一)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整体设计、初步设计图纸;

(三)当地技术经济条件下的概算定额、取费标准;

(四)设备市场价格;

(五)建设地区自然、技术经济条件;

(六)项目主管部门对概算的批复文件;

(七)计划部门核发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概算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概算编制依据的合法性、时效性和适用范围。

采用的各种编制依据必须是经过国家和授权机关批准的现行政策规定,未经批准的不能采用;各种依据,如定额、指标、价格、取费、工程量清单等,都应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现行规定执行;采用的编制依据,必须符合地区和专业工程规定的适用范围。

(二)审查概算编制说明和编制深度。

审查编制说明规定的概算编制方法、编制深度、编制依据等重大原则问题是否有差错;对于大中型项目是否有完整的“三级概算”,并按有关规定的深度进行编制。

(三)审查概算编制范围。

审查概算编制范围及具体内容是否与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范围及具体工程内容相一致;审查分期建设项目的建设范围及具体工程内容有无重复,交叉,是否重复计算或漏算。

(四)审查建设规模、设备配置等。

审查概算的投资规模、生产能力等是否符合原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批文的标准;设备是否配套合理,有无提高标准等。

(五)审查工程量。

要根据初步设计图纸、概算定额及工程量计算规则、专业设备材料表、建构筑物和总图;一览表进行审查,有无多算、重算、漏算;

(六)审查计价指标。

审查建筑安装工程采用工程所在地的计价定额、费用定额、价格指数和有关的人工、材、机械台班单价是否符合工程所在地区的市场价格水平;审查引进设备安装费率或计价标准、部分行业专业设备安装费率是否按有关规定计算等。

(七)审查其它费用。

审查费用项目是否按国家统一规定计列,具体费率或计取标准是否按国家、行业或有关部门规定计算,有无随意列项、有无多列、交叉列项或漏项。

第四章项目预算评审

第七条审查项目预算时,审查人员应获取并依据以下资料:

(一)工程项目批准建设等有关文件;

(二)概算资料及招投标文件;

(三)工程承发包合同、协议;

(四)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施工企业取费等级证书;

(五)技术交底、图纸会审记录、招标答(释)疑问件;

(六)工程量计算书、人工机械材料分析表、钢筋耗用量实抽表;

(七)工程预算定额、取费标淮、材料价格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定额;

(八)施工组织设计及说明,地质勘探资料;

(九)编制工程预算(标底)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项目预算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编制预算的,项目预算也应由项目建设单位确认。

第十条项目预算评审包括对项目建设程序、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设备投资预算、待摊投资预算和其他投资预算等的评审。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程序评审包括对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征地拆迁及开工报告等批准文件的程序性审查。

第十二条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评审包括对工程量计算、预算定额选用、取费及材料价格等进行评审。

(一)工程量计算评审包括:

1、审查施工图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选用是否正确;

2、审查工程量计算是否存在重复计算现象;

3、审查工程量汇总计算是否正确;

4、审查施工图设计中是否存在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情况;

(二)定额套用、取费和材料价格的评审包括:

1、审查是否存在高套、错套定额现象;

2、审查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计取工程间接费用及税金;

3、审查材料价格的计取是否正确。

第十三条设备投资评审,主要对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及价格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待摊投资预算和其他投资预算的评审,主要对项目预算中除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设备投资预算之外的项目预算投资进行评审。

评审内容包括:

(一)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研究试验费、招投标费、贷款利息等待摊投资预算,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等进行评审;对土地使用费用预算进行评审时,应在核定用地数量的基础上,区别土地使用权的不同取得方式进行评审。

(二)其他投资评审,主要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按概算内容发生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等发生的支出。

第十五条预算评审时需要对项目投资细化、分类的,按财政细化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对已招投标或已签订相关合同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时,应对招投标文件、过程和相关合同的合法性进行评审,并据此核定项目预算。

对已开工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时,应对截至评审日的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分别按己完、在建和未建工程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审查标底价格时,除考虑本规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规定的内容外,还应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标底价格的编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承包范围及其他条款;

(二)不可预见项目及费用的确定是否合理入是否与工程实际情况相吻合;

(三)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时,审查措施项目费用是否与综合单价内容重复。

第十八条工程量清单格式主要由封面、填表须知、总说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零星工作项目表等组成,还应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措施项目费分析表和主要材料价格表。

第十九条审查工程量请单时,除考虑本规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规定额内容外,还应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审核总说明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二)核对招标文件工程范围,审查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是否超范围;

(三)审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编码是否准确;项目特征表述是否完整、恰当,工程量计算及规则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四)核实招标文件是否列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措施项目费分析表和主要材料价格表,并要求投标单位必须详细填写。

第五章项目结算评审

第二十条审查项目结算时,审查人员应获取并依据以下资料:

(一)本规程第八条所要求的资料及中标通知书;

(二)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图或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单等;

(三)付款资料;

(四)工程变更资料、隐蔽工程有效资料及其他现场签证有效资料;

(五)设计单位发出的设计修改及补充通知书(文字及图纸);

(六)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材差文件、计费程序及定额等法定文件;

(七)工程监理资料;

(八)工程结算书(包括工程量增减计算资料、直接费计算表、材料价差计算书及计费程序表等);

(九)建设单位提供材料的清单,列入工程预结算的设备清单;

(十)工程总、分包情况说明,工程形象进度证明材料:

(十一)工程变更资料需符合以下要求,并经财政部门认定后方可作为有效计价依据。

1、由设计单位签发的设计变更图纸或设计变更通知单。

(1)需盖有设计单位公章;

(2)建设单位相关人员签字;

(3)监理单位相关人员签字。

2、承包商因急需工程或抢修工程(零星工程)而自行设计的图纸,需盖有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公章并有相关人员签字;

3、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任何一方提出的工程变更,需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加盖公章并有相关人员签字。

第二十一条结算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结算可采取以下方式:

按月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分段结算、目标结算。

工程价款结算应坚持质、量、价相统一的原则,已完工程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施工验收规范标准才能进行工程价款结算。

(二)按月结算审查的主要内:

1、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条款,审查已完工程月报表。

己完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通过“己完工程月报表”来反映,在审查工程价款结算时,将报送的“已完工程月报表”进行汇总,对提供的己完工程分部分项与实物逐项核实,使月报表中的已完项目与工程实物相对应,保证结算的真实性。

2、审查预付工程款及其抵扣。

在实际工作中,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根据各工程类型、合同工期、承包方式和供应体制等不同条件而定。

在结算审查时,要审查预付工程款、已完工程价款、工程变更增减的计算是否正确。

(三)竣工后一次结算审查的主要内容:

1、审查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条款。

落实承包单位做出的各项承诺,严格控制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事项发生;

2、审查工程量。

审查工程量的计算规则是否符合规定,数据计算是否正确。

3、审查分部分项子目。

审查分部分项子目是否有重项、漏项的情况。

4、审查单价套用是否正确。

对于补充的单价,要审查是否符合预算定额编制原则及报价时关于工、料、机价格及费用的约定,单位估价表是否正确。

5、审查其它费用。

根据各专业和各地的不同情况,结合招投标及合同的约定,审查其他有关费用计取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

6、审查计划利润和税金。

审查计取基础和费率是否符合当地有关部门的现行规定及招投标、施工合同的约定,有无多算和重算的现象。

7、审查工程变更通知。

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变更和施工变更。

审查时应对变更项目的工程范围、标准、对工期的影响程度及变更手续逐项核对。

8、审查甩项工程。

对甩项工程不予结算。

9、审查价差。

审查实际价格与定额预算价之间的价差。

10、工程量清单报价的结算审查。

在审查工程量清单报价项目结算时,除审查上述内容外,重点审查综合单价组成的所有费用是否与报价及合同约定相一致。

第六章项目决算评审

第二十二条审查项目决算时,审查人员应获取并依据以下资料:

(一)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等;

(二)工程结算文件;

(三)工程竣工图纸;

(四)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及说明书;

(五)工程项目点交清单及财产盘点移交清单等;

(六)被核销基建支出明细清单;

(七)与竣工财务决算相关的资料。

第二十三条项目竣工决算评审包括对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完成情况,项目建设程序、组织管理、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概(预)算执行情况的评审。

第二十四条项目竣工决算应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编制的项自竣工决算,应由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后报送评审机构评审。

第二十五条建筑安装工程投由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建安工程投资各单项工程的结算是否正确;

(二)审查建安工程投资各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明细核算是否符合要求;

(三)审查各明细账相对应的工程结算及其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库存材料、应付工程款等以及各明细科目的组成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四)审查工程结算是否取得合法的发票,是否按合同规定预留了质量保证金;

(五)对建安工程投资审查时还应审查以下内容:

1、审查项目单位是否编制了有关工程价款的支付计划并严格执行(己招标项目是否按合同支付工程款);

2、审查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的抵扣是否准确(项目竣工后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应无余额);

3、对有甲供材料的项目,应审查甲供材料的结算是否准确无误,审定的建安工程投资总额是否己包含甲供材料。

第二十六条设备投资支出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设备采购过程评审:

1、项目单位对设备的采购是否有相应的控制制度并按照执行;

2、限额以上设备是否进行招投标:

3、设备采购的品种、规格是否与初步设计相符合,是否存在增加数量、提高标准现象;

4、设备入库、保管、出库是否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按照执行。

(二)设备采购成本和各项费用的评审;

1、设备的购买价、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是否按规定计入成本;

2、设备采购、安装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是否包括在设备采购合同内,进口设备各项费用是否列入设备采购成本。

(三)设备投资支出核算的评审:

1、设备投资支出是否按单项工程和设备的类别、品名、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

2、与设备投资支出相关的内容如器材采购、采购保管费、库存设备、库存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器材等核算是否遵循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3、列入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如暖气、通风、卫生、照明、煤气等建设,是否已按规定列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第二十七条待摊投资评审,主要对各项费用列支是否属于本项目开支范围,费用是否按规定标准控制,取得的支出凭证是否合规等进行评审。

第二十八条其他投资支出主要评审房屋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等发生的支出是否合理、合规,是否是概算范围和建设规模的内容,入账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程序评审,主要包括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程序性内容的审批情况进行评审。

若项目己按本规程规定进行预算评审的,则评审其调整部分。

第三十条项目组织管理的评审,主要审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的要求;项目是否办理开工许可证;项目施工单位资质是否与工程类别以及工程要求的资质等级相适应;项目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是否合理等。

第三十一条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的评审,主要评审项目资金管理是否执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具体包括:

(一)建设项目资金审查。

主要审查各项资金的到位情况,是否与工程建设进度相适应,必要时需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

(二)审查资金使用与管理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建设资金等问题,审查各项支出是否合法;

(三)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审查是否按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和资金支付;

(四)有基建收入或结余资金的建设项目,应审查其收入或纯余资金是否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有无混淆生产成本和建设成本的情况,历年的各项基本建设拨款数额和结余资金是否真实、准确,应收回的设备材料以及拆除临时建筑的残值是否作价收回,对器材的盘盈、盘亏及销售盈亏是否按有关规定及时收回;

(五)审查竣工决算日建设资金账户实际资金余额。

第三十二条项目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否按基本建设财务及会计制度执行;

(二)会计帐薄、科目及帐户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项目建设中的材料、设备采购手续是否齐全,记录是否完整;

(三)报废工程是否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评审的内容:

(一)决算报表的编制依据和方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决算报表所列有关数据是否齐全、完整、真实,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三)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编制是否真实、客观,内容是否完整。

第三十四条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评审的主要内容是审查整体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子项概(预)算执行情况;

(二)整体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内容包括投资规模、生产能力、设计标准、建设用地、建筑标准、主要设备、配套工程、设计定员等是否与批准概算相一致;

(三)项目各子项概(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内容包括子项投资额度有无相互调剂使用,各项开支是否符合标准,子项工程有无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和有无计划外项目;

(四)对追加概算,应审查其审批过程、原因及其合规性、真实性。

第三十五条其他相关事项评审的内容:

(一)交付使用资产。

审查交付使用资产的成本计算是否正确,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符合条件,有无虚报完成及虚列应付债务或转移基建资金等情况;

(二)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交出。

审查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的转销是否合理、合规,转出投资和待核销基建支出的成本计算是否正确;

(三)收尾工程。

审查收尾工程是否属于已批准的工程内容,并审查预留费用的真实性。

经审查的收尾工程,可按预算价或合同价,同时考虑合理的变更因素或设计变更因素后,列入竣工决算。

第七章设备及材料价格评审

第三十六条招投标工程的设备及材料

(一)原投标文件中有的设备与材料,其价格的审查应依据中标报价、合同约定及投标时的承诺。

并着重审查实际安装的设备、材料品牌(型号、规格)是否与招标文件约定或投标文件承诺的相符。

(二)原投标文件中没有的设备与材料,其价格的审查应依据订货合同(或购货发票),并根据合同(发票)的供货厂家进行询价后确定。

如无订货合同(或购货发票),则应根据其品牌、规格、型号进行市场调查并参照施工期间的《株洲工程造价信息网》确定。

(三)对招标过程中建设单位指定的材料单价,应依据实际安装的品牌、规格、型号进行市场调查并参照施工期间的《株洲工程造价信息网》确定。

(四)设备与工程材料应与设计文件要求相一致?

如不一致,需经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确认,结算时应按实际发生计算;若未经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确认,则不予结算。

第三十七条非招投标工程的设备及材料

(一)对非招投标工程的设备材料,其价格的审查应依据订货合同(或购货发票),并根据合同(发票)的供货厂家进行询价后确定。

(三)如无订货合同(或购货发票),则应根据其品牌、规格、型号进行市场调查并参照施工期间的《株洲工程造价信息网》确定。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供应的设备及材料

(一)审查建设单位供应设备材料的结算价是否准确无误,核实审定的建安工程投资。

总额中是否包含了建设单位供应的设备材料。

(二)根据审定的结(决)算资料计算建设单位供应设备材料的理论用量,并据此核对是否与建设单位发出量、施工单位领用量相符。

(三)核实建设单位对甲供设备材料是否履行了正常合理的出入库手续,有无库存设备材料。

第八章评审原则事项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建设的不同阶段,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做到手续齐全,内容清楚,编制依据符合规定。

如果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不完整,财政部门将下达限期送达资料通知单。

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单后在指定时间内仍不能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中心”可上报委托单位后依据符合规定的资料核定工程造价,对手续和内容不完报的资料则不予认可。

第四十条承发包双方提供的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等,各项条款的基本原则应当一致,条款内容应当符合建经政策规定。

对约定条款相互矛盾或违背建经政策规定的,审核部门可以按照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对于公开招投标的总价合同及单价合同(特指公开招投标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合同,下同)工程,通常情况下价款变更应按以下原则计算(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

合同原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下同):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款,应按已有的计价方法计算;合同中只有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款,可以参照类似计价方法确定变更价格;合同中没有适用和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款,由承包方提出适当的计价方法,经发包方确认审核机构审定后执行。

合同中已有以类似工程是指原招投标中己包含的分部分项工程:

原招投标中未包含的分部分项工程(包括因此引起的与原招投标相同或相似的分部分项工程)可视为新增工程,由发承包双方重新约定结算原则。

原招投标工程必须配套施工的项目,其变更价款按投标计价方法计算。

第四十二条对单价合同工程,工程量变更时按以下原则调整价款(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

(一)由招标单位提出工程量清单时,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参照原投标水平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审核机构审定后作为结算的依据;由承包单价提出工程量清单时,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按前项规定执行,漏项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不予认可。

(二)由招标单位提出工程量清单时,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参照原投标水平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审核机构审定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合同没有约定的,按本规程第二十六条执行。

由承包单位提出工程量清单时,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按前项规定执行。

无设计变更时,若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数量高于实际消耗量,高出部分予以核减;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数量少于实际消耗量时,不予调整。

(三)公开招投标的总价合同工程,参照上述

(一)、

(二)条款相应规定执行。

其他项目按实结算。

第四十三条对于公开招投标的总价合同及单价合同工程,原合同单价明显错误引起工程造价增加的,审查部门在与委托单位、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申明原因并征得同意后调整原合同单价;相应工程变更或增项部分结算时,由承包入提出报价,经发包人确认审核机构审定后作为结算的依据;原合同单价有误引起工程造价降低的,视同让利,合同内项目不予调整;相应工程变更或增项部分结算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原投标价结算,或者由承包人提出报价,经发包人确认审核机构审定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建设单位在招投标、签订合同时指定材料设备规格、型号、价格等与实际完成情况不符引起工程造价增加的,一律按实际完成情况结算;指定情况与实际不符引起工程造价降低的,不予调整。

第四十四条承包单位投标“让利”问题的处理。

(一)原投标工程的变更项目,按投标合同条款执行;投标合同有让利的,变更项目也应按同等比例让利。

投标时以绝对额方式让利的,应折算出让利系数作为变更项目的计算依据;

原招投标工程必须配套施工的项目,按上述原则执行。

(二)原投标工程以外的追加项目,合同有约定购按合同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前款“变更项目”审查原则执行。

“追加项目”指与原招投标项目没有必然联系的项目。

第四十五条对审查过程中可盲目存在的以下问题,需按委托单位协调意见处理:

(一)项目计划不具体,无法准确核实该项目实际完成建设内容与计划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现象;

(二)虽然有投资计划,却不按计划内容建设,出现超标准、超规模建设的问题;

(三)增加建设项目或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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